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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

【第1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

上海企业公司股东法人一般的变更程序:

企业工商内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信息的变更的问题,其中股权持有者股东的变更的变动是时常发生的。当我们的企业股东需要进行变更,那么对于相关的一个变更的过程,以及需要一些相关的手续我们就需要有一个很好的认识,这样才可以很好的进行变更。

企业股东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股东变更流程

第1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2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的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3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甲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丙作为甲的债权人申请对甲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拍卖!乙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权利人!

乙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甲名下的股权仍会被强制执行!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要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为了规避股权被拍卖,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变更登记之前的股权是谁的

甲的!

股权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更是一种股东身份,同时对应着股东义务。股权的变动不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影响。所以国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类似于房屋转让一样的过户变更登记,而且变更的程序比房屋还要复杂。只有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认定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完成,股权才最终转移。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移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结果并未实现,乙还没有从登记公示层面成为公司股东。

三、乙方为什么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文件,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应当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公信力,而且正如前面所说,真的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所以只能以国家的登记公示为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同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是股权代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代持股)的关系,也只是在双方之间有一个代持股的协议,同样也不能以代持股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四、乙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回来。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在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股权转让款是不会全部支付到位的,甚至一分钱也不支付的情况也有。乙方只能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其次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再支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发展壮大,需要投入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多,可能需要引进更多的股东对公司增加投资或者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能是50人以下,也不能对外公开进行融资,那么此时有限责任公司就需要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有效利用公开资本市场进行对外融资。本文从公司法的规定和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简单介绍和探讨

一、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

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

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此时,所有股东均应实缴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实际操作的主要流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

(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

(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

(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形式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变更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股权折换成股份,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5、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进行办理。

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在确保公司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形式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小结:

公司经营管理无小事,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在社会上存在广泛影响且公共性程度较高时,比如股东人数较多且复杂,公司希望介入到资本市场,或者开始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甚至公共治理的时候,就有必要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就会更加规范,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等。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也是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则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并且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4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

最近,我们在浏览股东纠纷相关判例中注意到这样一个裁判观点:

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所以股东会无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股东会是否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

本文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作一梳理。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制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是《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含义的界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是《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的界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任,具体选任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有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显然,上述十一项股东会职权中,并未列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免职”事项。这可能成为“于法无据”的裁判理由。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中,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从而在公司组织内部,产生了第一部公司章程。

随着公司的发展,涉及到公司章程变更的,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进而产生持续修正的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修正案。

无论是公司章程的制定还是公司章程的修改,均需通过股东会决策。而《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作明确规定,就会陷入法定代表人任免问题“无章可依”的尴尬,进而产生争议。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任免有明确规定的表现形式为:

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内容中,明确加入“有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免职”,也就是增加一项股东会职权。

这样,法定代表人任免的问题按照章程约定的规则即可解决。

但是,在章程模版化泛滥的历史原因下,公司章程不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作详细约定。

这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时需具体分析。

在章程无细化约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照搬法条,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如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则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人选确定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也随之确定。

如需免除该法定代表人,需先免除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免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因此,免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以下决议:

1. 免除现任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务

2. 免除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3. 选任新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4. 任命新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二)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如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免除法定代表人时,有以下路径:

1. 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规定。如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则经理丧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基础。

2. 免除经理职务

如不修改公司章程,则需免除经理职务,经理职务终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丧失。

免除经理属于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的职权,故在此情况下,仅就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无需经过股东会。

综上可知,在出现争议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解决起来较为繁琐。

综合所有路径来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最高效的作法是在章程中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主体、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公司治理及经营中,需注意去除模版化,提前约定,化繁为简。

【第5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程序

【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而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特机关,几乎拥有公司一切事务的代表权,与之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十分重大。但在公司中,常常有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的情况下,且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意向不予理会,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当时登记的股东为乙,法定代表人亦为乙。2023年8月27日,a公司的股东乙做出《股东决定》,内容为免去乙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委派甲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登记为甲,甲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2023年9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23年10月12日,a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股东由乙变更登记为乙和丙,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国内合资),甲在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

2023年10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甲非a公司的员工,仅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由乙的配偶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甲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东乙掌握。2023年11月29日,甲曾向a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且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a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诉前曾发函被告,要求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此问题的司法实践探索】

一、传统观点:这里说的传统观点为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所称的“此属于公司内部纠纷,需根据公司内部章程调解,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但在现实中,部分公司固执地拒绝法定代表人卸任,一大部分原因是为了让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现有或将有的经营风险进行承担。而此时如果司法机关不进行干预,一味地主张公司自治,忽略双方为平等主体的关系,对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公司、社会影响都将是“三输”的局面。

二、司法实践中的进步:本案例中的法院判决其实便是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上的进步,即法院考虑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长时间不参与公司实质性管理,此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确为不妥。强调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公。

三、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很明显本文中的案例判决更具说服力,但事实上,判决为传统观点的案例占更多数,且在法院审理中,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且在实践中,部分案例虽然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权辞任,但在穷尽内部经济之前,即以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之前,其辞任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尽管在2023年的案例中有了一例积极的尝试,但真正解决此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

【问题解决方案】

一、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张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知,若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此迫使股东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若法定代表人并未持股

(一)若当事人与公司并没有实质的法律基础,且有可能会因为公司行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此时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在法律实务中,此类问题在公司自治与当事人个人权益中常常难以平衡,例如部分案例中,法院便明确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公开声明: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表示对公司此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本人无关,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有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有冒用本人代行签署的法律文件,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发函至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自己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备案签名,防止冒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可以分为正常情况的更换以及非正常情况的更换两种情形。正常情况下的更换为公司股东进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再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不正常的更换又分为两种:一为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没有与公司有实际关联,此时法定代表人想辞去该职位,但股东不予变更且不予办理登记;二为股东会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或营业执照等资料不予配合,致使公司股东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于第一种不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在法律实务中,常常有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严重影响生活。此时,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诉讼主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通常会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护间的关系。若此法定代表人确实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又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又有损个人权益,法院应予以干预。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判决边界十分模糊。此时,法定代表人便可以考虑法律救济以外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6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股东之间矛盾不和、股东自身问题等,有的股东想退出公司,那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方式?

第一种,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股东之间转让和对外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股权内部转让没有交易限制,股权对外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公司减资,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实现股东退出。需注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公司决议减资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上公告,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种,公司回购股权,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以下任一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股东除名退出,对于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经过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该除名股东会决议,要符合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拟被开除的股东没有表决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该股东即被除名。股东除名后,对于该部分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购买或者由第三人缴纳出资购买,若都没有,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

第五种,解散公司,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程序,实现股东退出。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退出是公司经营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为了避免股东在退出公司时产生纠纷,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对退出程序、退出价格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清楚,更好的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展。

【第7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

网上办理流程

1、进入当地政务服务网,以四川为例。进入四川政务网(http://www.sczwfw.gov.cn/)企业变更登记栏目。

2、按照系统提醒,提供申请材料文件。

3、做实名认证,需要下载登记app,在网站右上方。

公司法人变更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注:让别人代理的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8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发展壮大,需要投入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多,可能需要引进更多的股东对公司增加投资或者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能是50人以下,也不能对外公开进行融资,那么此时有限责任公司就需要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有效利用公开资本市场进行对外融资。本文从公司法的规定和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简单介绍和探讨

一、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

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

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此时,所有股东均应实缴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实际操作的主要流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

(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

(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

(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形式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变更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股权折换成股份,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5、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进行办理。

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在确保公司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形式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小结:

公司经营管理无小事,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在社会上存在广泛影响且公共性程度较高时,比如股东人数较多且复杂,公司希望介入到资本市场,或者开始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甚至公共治理的时候,就有必要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就会更加规范,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等。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也是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则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并且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9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有些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需求或许会进行企业法人的变更,而变更企业法人是要了解一下详细的流程,那么怎样变更企业法人呢?下面跟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变更法人的流程

1、收拾需求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挂号界面进行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阅经过。

2、下载并打印审阅经过的资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在工商局官网预定递送资料的时刻。

4、按照预定的时刻到工商局递送企业法人变更的资料。

5、等候5个工作日收取新的营业执照。

(注:能够带身份证原件,也能够带复印件。)

变更法人的债款处理

1、按照《公司法》的规则:公司工商挂号事项产生变更的(包含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款债款由变更后的公司悉数承当。

2、《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也清晰: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字、称号的变更或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改变而不履行合同职责。

3、有一点需求清晰:法定代表人仅仅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款问题,真实承当公司债款债款职责的仍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出资的,所以在一开始阐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影响很大。

4、假如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么在转让之前一定要确认该公司是否将一切的债款债款都处理洁净,包含有没有欠税、银行有没有借款没还等。

5、并且两边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都会约好:原债款由原股东承当。假如原股东隐秘债款的状况,那么是能够追究其职责的,但很或许需求新股东先承当职责,再向原股东追偿。

变更法人的危险

1、法人变更前公司堆集的客户随之丢失。

2、企业的抉择计划和规划产生很大的变更。

3、企业的信誉产生改变。

4、职工的工资待遇改变,导致公司职工的不稳定性。

变更法人的其他问题

1、公司法人变更对财政的影响严峻吗?

财政没有影响,可是要去银行替换印鉴卡,出纳仍是照样每月去银行拿对账单,根本没有影响。替换印鉴卡需求的资料如下:

(1)旧印鉴卡

(2)银行变更印鉴的请求书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假如不是法人亲身处理,还应提交银行格局的授权书

(6)证明变更法人的文件

(7)其他或许需求用到的文件(按银行要求)

(8)银行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9)新印鉴卡及旧印鉴卡章子(如公章、财政章、法人章等)

2、公司法人变更的请求时刻?

公司变更称号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变更挂号。

3、公司法人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1)请求报告

(2)公司托付署理人的证明(托付书)以及托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挂号请求书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抉择,触及规章变更的应相应修正公司规章,需求资料:会议抉择或董事会抉择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5)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经批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挂号表及其他资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法人变更后营业执照需求换新吗?

需求替换营业执照。需求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存案)挂号请求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请求挂号(存案)托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挂号署理安排署理的,一起提交企业挂号署理安排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共同”)

(4)依据公司规章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革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变更法定代表人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悉数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触及董事长(履行董事)或司理改变的需提交相关任革职文件(原件)

5、公司法人变更需求存案吗?

正常只替换法人人名章就能够,其他章不必从头存案。

6、公司变更法人公章需求改吗?

公司变更法人后公章是否需求替换我国法令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则,但在实务操作中,替换公章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的权益。变更公章需求的资料如下:

(1)原公司公章和公章准刻证文件

(2)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署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的时分要带上原件,需求跟原件核对。)

7、法人变更后原法人签定的合同有用吗?

没有用。法人现已变更,签合同有必要是变更今后的新的法人签定,才是有用的。变更之日前,以原法人本来签的合同是有用的。

8、法人变更后曾经的法人是否还有职责?

没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

以上便是华创企服小编对卸职法人,法人变更需求怎样做的解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工商变更的小常识,重视小编,小编会继续更新的。

【第10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二、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变更吗?

公司注册资金当时可以变更的,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之后才行。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增加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对公司发展有一定的影响,注册资金不是什么衡量标准,而是由注册企业的性质决定的,比如某些性质的企业,必须注册达到多少资金才可以注册,资金不足是不能注册的。只是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寡给人们产生的信用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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