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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变更(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9 07:00:28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形式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形式的变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1篇】公司形式的变更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那么,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材料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相关的内容。

申请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下限;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1.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大会决议;

4.章程的修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程序: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1.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并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4.对决定受理的注册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5.企业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并注明驳回理由;

6.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何申请经营范围变更,但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咨询或者委托专业的工商代理公司。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申请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2篇】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01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

(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1元人民币。

3、组织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首发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02

其他问题

1

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民营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民营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由集体企业转化为个人持股、国有企业进行mbo或摘掉红帽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民营企业创业之初为了某些政策优惠,往往寻求挂靠,戴着集体的帽子。企业要改制发行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前的挂靠关系。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特别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都是主要股东靠单个人的力量拼打出来的,改制之后应注意发挥经营管理层的集体力量。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

(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最佳方案。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3

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4

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一个期限,至迟应在股票发行申报前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可。

(3)土地使用权瑕疵问题。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另外要确定土地征用批复合法。

5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股票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6

环保等其它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将越来越严格,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

03

律师尽职调查

1

尽职调查

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这项工作至少应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证监会与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尽职调查的方法

(1)收集文件资料。收集文件资料是编制调查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企业改制阶段,清单应根据公司性质、所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特点确定。

(2)与企业管理层和业务人员面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或者虽有文件资料,但需要对这些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面谈时要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的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以示对谈话内容的确认。

(3)与相关第三方核对。有些重要事实由于没有文件资料,经公司说明、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就是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相关项目的厂房设备、办公场地、以确认或证明其确实存在。对于实地考察,要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和拍照留档。

实践中,

2、对所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与论证。

3、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2

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一般来说,总体安排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改制申请阶段:

(1)制作改制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2)主管部门批复后,进入改制实施阶段。

改制实施阶段包括:

(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审批;

(2)有关改制办法文件的起草和订立;

(3)出资验资;

(4)改制辅导。

设立公司申请及审批设立登记阶段包括:

(1)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开业。

此外,

资产重组:哪些资产划转、进入改制企业,哪些资产(如非经营性资产)不应进入,剥离出去的资产如何管理等。

债务重组:哪些债务进入改制企业,哪些债务不应进入,不进入的债务如何管理等。

股权重组:由单一的股权结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人员重组:哪些人分流,哪些人进入改制企业。

业务重组:改制企业主管什么业务,同业竞争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等。

组织结构重组:按公司法设置。

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

3

落实方案

(1)解决股权设置问题。如涉及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应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之。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确定发起人。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3)解决纳税、环保、知识产权入股等法律问题。

(4)改制辅导。根据需要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5)准备法律文书。

4

发起人协议与名称预核

在公司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前提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

股东出资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后,各发起人应根据协议办理有关出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6

创立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7

完成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8

成立后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的凭证。

完成上述步骤和工作之后,公司改制即顺利完成,对于ipo项目来说,进入辅导即规范运行阶段。

【第3篇】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股东会讨论决策。

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

2.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管理层: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内部处于管理地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团体或人员。管理层由董事会选任、对董事会负责。管理层的首要职能是管理企业,最终检验管理的是企业的绩效。

管理层职权:

1.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4篇】公司形式变更

本文目录

公司体系变更是指什么?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是指什么?

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区别?

什么情况属于单位变更?

公司形式变更属于名称变更吗?

企业类型变更什么意思?

公司体系变更是指什么?

什么是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变更

公司变更具体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一项或数项的边攻公司变更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名称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的重要标志,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有权利选择是否变更公司名称,工程公司的地址不仅是公司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预,也是于外界业务往来的固定场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是经过工商行政审批通过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是指什么?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使之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程序。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区别?

公司设立和变更区别在于:

公司设立是指由一人或多人出资成立的公司,出资人是公司的创史人,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东任命的法人代表及监事。

变更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法人或者股东。如果变更股东,公司要把股东成立公司时的资金返还股东。变更监事只要是形成股东决议即可。

什么情况属于单位变更?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成立后,其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变化。变更原因主要是由于单位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人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类型变更、最高领导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变更、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等。

公司形式变更属于名称变更吗?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公司的组织形式,在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形式变更,是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变更,即改变公司的组织类型。公司名称变更,是指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的名称变更,也就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名称变更,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公司形式变更,不属于名称变更。

企业类型变更什么意思?

所谓企业变更,指的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方面的各种实际需要,进行的一些改变,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的变化。这些变更可能有:

1,经营地点的变更;

2,企业名称的变更;

3,企业经营内容的变更;

4,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

5,企业其他方面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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