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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5 12:46:01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

【第1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

网上办理流程

1、进入当地政务服务网,以四川为例。进入四川政务网(http://www.sczwfw.gov.cn/)企业变更登记栏目。

2、按照系统提醒,提供申请材料文件。

3、做实名认证,需要下载登记app,在网站右上方。

公司法人变更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注:让别人代理的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有些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需求或许会进行企业法人的变更,而变更企业法人是要了解一下详细的流程,那么怎样变更企业法人呢?下面跟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变更法人的流程

1、收拾需求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挂号界面进行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阅经过。

2、下载并打印审阅经过的资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在工商局官网预定递送资料的时刻。

4、按照预定的时刻到工商局递送企业法人变更的资料。

5、等候5个工作日收取新的营业执照。

(注:能够带身份证原件,也能够带复印件。)

变更法人的债款处理

1、按照《公司法》的规则:公司工商挂号事项产生变更的(包含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款债款由变更后的公司悉数承当。

2、《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也清晰: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字、称号的变更或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改变而不履行合同职责。

3、有一点需求清晰:法定代表人仅仅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款问题,真实承当公司债款债款职责的仍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出资的,所以在一开始阐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影响很大。

4、假如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么在转让之前一定要确认该公司是否将一切的债款债款都处理洁净,包含有没有欠税、银行有没有借款没还等。

5、并且两边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都会约好:原债款由原股东承当。假如原股东隐秘债款的状况,那么是能够追究其职责的,但很或许需求新股东先承当职责,再向原股东追偿。

变更法人的危险

1、法人变更前公司堆集的客户随之丢失。

2、企业的抉择计划和规划产生很大的变更。

3、企业的信誉产生改变。

4、职工的工资待遇改变,导致公司职工的不稳定性。

变更法人的其他问题

1、公司法人变更对财政的影响严峻吗?

财政没有影响,可是要去银行替换印鉴卡,出纳仍是照样每月去银行拿对账单,根本没有影响。替换印鉴卡需求的资料如下:

(1)旧印鉴卡

(2)银行变更印鉴的请求书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假如不是法人亲身处理,还应提交银行格局的授权书

(6)证明变更法人的文件

(7)其他或许需求用到的文件(按银行要求)

(8)银行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9)新印鉴卡及旧印鉴卡章子(如公章、财政章、法人章等)

2、公司法人变更的请求时刻?

公司变更称号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抉择或许抉择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变更挂号。

3、公司法人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1)请求报告

(2)公司托付署理人的证明(托付书)以及托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挂号请求书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抉择,触及规章变更的应相应修正公司规章,需求资料:会议抉择或董事会抉择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5)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经批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挂号表及其他资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法人变更后营业执照需求换新吗?

需求替换营业执照。需求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存案)挂号请求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请求挂号(存案)托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挂号署理安排署理的,一起提交企业挂号署理安排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共同”)

(4)依据公司规章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革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抉择规则变更法定代表人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悉数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触及董事长(履行董事)或司理改变的需提交相关任革职文件(原件)

5、公司法人变更需求存案吗?

正常只替换法人人名章就能够,其他章不必从头存案。

6、公司变更法人公章需求改吗?

公司变更法人后公章是否需求替换我国法令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则,但在实务操作中,替换公章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司的权益。变更公章需求的资料如下:

(1)原公司公章和公章准刻证文件

(2)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署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的时分要带上原件,需求跟原件核对。)

7、法人变更后原法人签定的合同有用吗?

没有用。法人现已变更,签合同有必要是变更今后的新的法人签定,才是有用的。变更之日前,以原法人本来签的合同是有用的。

8、法人变更后曾经的法人是否还有职责?

没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

以上便是华创企服小编对卸职法人,法人变更需求怎样做的解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工商变更的小常识,重视小编,小编会继续更新的。

【第3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程序

【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而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特机关,几乎拥有公司一切事务的代表权,与之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十分重大。但在公司中,常常有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的情况下,且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意向不予理会,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当时登记的股东为乙,法定代表人亦为乙。2023年8月27日,a公司的股东乙做出《股东决定》,内容为免去乙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委派甲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登记为甲,甲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2023年9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23年10月12日,a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股东由乙变更登记为乙和丙,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国内合资),甲在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

2023年10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甲非a公司的员工,仅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由乙的配偶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甲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东乙掌握。2023年11月29日,甲曾向a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且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a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诉前曾发函被告,要求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此问题的司法实践探索】

一、传统观点:这里说的传统观点为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所称的“此属于公司内部纠纷,需根据公司内部章程调解,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但在现实中,部分公司固执地拒绝法定代表人卸任,一大部分原因是为了让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现有或将有的经营风险进行承担。而此时如果司法机关不进行干预,一味地主张公司自治,忽略双方为平等主体的关系,对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公司、社会影响都将是“三输”的局面。

二、司法实践中的进步:本案例中的法院判决其实便是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上的进步,即法院考虑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告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长时间不参与公司实质性管理,此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确为不妥。强调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公。

三、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很明显本文中的案例判决更具说服力,但事实上,判决为传统观点的案例占更多数,且在法院审理中,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且在实践中,部分案例虽然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权辞任,但在穷尽内部经济之前,即以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之前,其辞任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尽管在2023年的案例中有了一例积极的尝试,但真正解决此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

【问题解决方案】

一、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张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知,若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此迫使股东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若法定代表人并未持股

(一)若当事人与公司并没有实质的法律基础,且有可能会因为公司行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此时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在法律实务中,此类问题在公司自治与当事人个人权益中常常难以平衡,例如部分案例中,法院便明确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公开声明: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表示对公司此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本人无关,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有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有冒用本人代行签署的法律文件,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发函至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自己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备案签名,防止冒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可以分为正常情况的更换以及非正常情况的更换两种情形。正常情况下的更换为公司股东进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再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不正常的更换又分为两种:一为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没有与公司有实际关联,此时法定代表人想辞去该职位,但股东不予变更且不予办理登记;二为股东会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或营业执照等资料不予配合,致使公司股东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于第一种不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在法律实务中,常常有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严重影响生活。此时,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诉讼主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通常会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护间的关系。若此法定代表人确实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又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又有损个人权益,法院应予以干预。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判决边界十分模糊。此时,法定代表人便可以考虑法律救济以外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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