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办理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办理变更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个公司或者企业是否有变更法人、地址等,那么办理工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什么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办理工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要以下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登记委托书(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要注明);
(3) 公司营业执照;
(4) 公司章程修正案;
(5)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注册资本增加后申请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变更公司章程或新公司章程;
(4)法定合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协议估值协议;
(5)公司新增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变更。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添加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第十四条:公司添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资本的新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新股应符合公司规定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相关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金额应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工商所需资料: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身份证,登记备案表格,章程修改,股东大会决议(一人公司为股东决定),指定代表委托书,变更后去税务局(国、地)变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工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只要是公司出具的所有材料,都需要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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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我不太清楚,正常情况来说像深圳这样急速发展的大城市,肯定是支持网上办理法人变更的。那么公司变更法人网上怎么办理呢,我在网上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整理后简单给大家说说相关办理情况。
第一步当然是准备要变更的资料
1、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用手机拍好就行)
2、现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用手机拍好就行)
3、u盾或者办理数字证书(必要的哦,没有办不了)
4、营业执照(用手机拍好就行)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注:按真实情况填写,上面都有说明,填好后拍照即可
第二步便是进行网上变更了
1、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登陆你的账号、用法人的微信扫一下就可以授权登陆了。
2、找到变更登记入口,点击我要变更
3、按要求上传公司变更的资料。
4、提交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有短信通知。记住审核通过后,必须30天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银行开户更变。这两样的网上是变更不了哦,需要线下。以上法人变更可以网上办理过程,深圳法人变更可以网上办理吗相关介绍说明。
由于浙江省全面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极大简化办事的申请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网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网上操作详细流程。
第一步:
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找到【浙江企业在线】,点击进入:【我要办变更】,选择 “个人用户登录”或“法人用户登录”(一般建议个人用户登录,该账号与“浙里办”app相通,若已注册请直接登录),登录后点击“我要变更备案”。
选择“企业变更登记申请”,点击“办理”。
凭营业执照信息登录,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企业授权信息登录”后,点击“全程电子化(无纸全程电子化)”。(注意:选择企业授权信息登录时,短信验证码由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接收。)
第二步:
进入资料填报环节,选择相应的变更事项,例如“经营范围变更”,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根据提示信息完成后续的资料填报后,完善提交材料信息,例如上传营业执照正副本照片;涉及地址变更,需上传新住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协议等场所材料。
第三步:
资料确认后,点击“提交”,完成网上变更登记的提交工作。预核通过后将收到短信需进行电子签章。申报人员可在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查看“电子签名情况”。预核不通过的,将会收到驳回短信,同样可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点击“查看审批意见”即可查看备注的修改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待预核。
第四步:
完成电子签章后,携带或邮寄营业执照正副本到自己公司所在登记机关地区的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例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便可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携带或邮寄到企业登记对应的登记机关。
电子签章流程
个人账号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搜索“浙里办”进行电子签章,未注册'浙里办'的用户,需先进行注册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
在“浙里办”搜索框里搜索“市场监管业务办理”。
在市场监管业务办理界面,点击“电子签章”,可查看到代签名文件。
点击待签名记录,页面拖至底部,点击笔的标志,输入签署密码,即可签名。手动绘制签名后点击保存,签署流程完成。
综上就是杭州公司变更登记的详细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更多其他企业问题,随时可以下面留言或者私信找我们哦。
注册香港公司成功后,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需要变更股权。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变更股权也再所难免,香港政府早已预想到了这种情况,为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制度。那么香港公司股权变更是如何的?下面就让恒达小编为大家讲解。
香港公司股权变更
一、香港公司变更股东业务
注册香港公司完成后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人事变化的需要,可以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内容如下:
1、股东董事变更
2、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细则变更
3、股权股份转让
4、公司大事记录册资料更新
二、香港公司变更股东须提供如下资料:
新客户:
1、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公司章程1本3、注册证书复印件
4、改股、增资、改名文件复印件
5、成立公司全套文件复印件
6、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7、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公司大事记录册
9、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老客户:
1、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2、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3、公司大事记录册
4、公司章程1本
5、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时间与费用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要的时间为3~5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以具体的政府收费为准
四、香港公司变更股东办理流程:
亲自签署一份《终合业务委托书》→提供所需资料→亲自签署相关变更肥东文件(不可代签)→付款→递交政府→审核通过→更改股东完成
以上就是恒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股权变更的问题,股权变更的时间应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形式包括: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如想了解更多请联系恒达客服进行专业咨询。
股权转让是公司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那么工商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呢?下面西格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一、股权转让流程
1、税务
地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认证前在地税要先注册;
国税:一证通网上申报
2、工商需要先进行网报、审核通过以后在预约工商现场交件就可以取照了;
二、股权转让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公章;
3、需要利润表、负债表、章程、新旧股东身份证件;
4、执照正副本原件;
5、转股文件需要签字。
三、什么情况下公司股权不能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从公司成立的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以后,要即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之后,公司需要注销原来的出资证明书,并加入新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需要在股东发生变更之后的30天起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的相关资讯了,更多公司变更相关信息,欢迎咨询西格集团!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的手续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及所需材料
公司名称是一家公司对外明显的招牌,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市场竞争或者其他的原因,需要变更公司名称,但是不太清楚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不太清楚公司名称变更需要什么材料,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及所需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第一步,先进行新名称核准,确保名称可以使用。
第二步,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出具章程修正案,或者出新章程,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旧的执照回收,名称完成后下发新执照。
第三步,领取新的执照后需要重新刻章。
第四步,税务系统重新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完新执照后去税务局办理变更。
第五步,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信息名称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大致就是上边的五步,下边个大家介绍下公司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法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修正案。
4、公司名称变更批准的有关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准备上述材料,相关负责人配合签名和认证后才能操作,如果要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的话,一定要把材料准备完全,不然被驳回后还要重新再提交一遍,太浪费时间。
本期众致君给大家带来公司名称如何变更如何办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具体的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公司名称变更如何做的全部内容,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公司的名称是一个公司的代号,一般情况不要随意进行更改,的确是需要更改的就要到相关的部门去办理变更手续。
既然已经注册了公司,那么不可避免会遇到办理工商变更的业务,其中地址变更基本是每个注册公司的人都会遇到,很多公司不可能一辈子在一个地址待着,要想更好的发展,那么就要考虑把公司迁移到更适合发展的地方,而迁移地址之前,就会遇到公司地址变更的问题,那么要怎么变更公司地址呢?
其实,地址变更很简单,只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即可:
1、变更地址在同一城市里面。
2、变更后的地址为商业或商住两用地。
那么怎么变更呢?
注册地址变更一般有两种情况,同辖区变更与跨辖区变更,根据逻辑也很好理解,同区变更只需要去该区的工商局办理即可。
跨辖区则需要到两个区的工商局都办理。首先到迁入地工商局办理迁入,然后拿着《企业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工商局办理迁出。在两边工商局提供的材料几乎是重合的。
变更材料
补充信息登记表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注册地址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指定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公住所证明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若有修改需提供)
迁入地出具的《企业迁移通知书》(在迁出地工商局提供此材料)
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具体请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工商变更,银行、社保也要进行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icp证等资质证书,证书上有列明注册地址的,也需要相应进行地址变更。
佛山鼎立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财税顾问服务机构,并取得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专业提供佛山工商注册、税务代理、进出口权、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代办等一站式工商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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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变更,要准备纸质材料,一窗通官网上可以直接下载模板,写清注册资金变更成多少,法人签字盖公司公章,注意笔迹要和档案里的一致。去工商交材料前问清楚要不要法人本人带证件到场,每个区工商要求不一样,还是只要做个实名认证就可以。
个人独资公司变更注册资金流程
需要变更公司法人和股权,变更公司法人需要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旧法人身份证信息及银行u盾,变更股权需要资料;新旧股东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的持股比例
个人独资公司变更注册资金流程
一、个人独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流程
1、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
2、银行开户(在公司基本户或从新开立的一般户里存入需要增加的注册资金,像银行索取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并加盖银行章);
3、出验资报告(到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提供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老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
5、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6、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7、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8、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9、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要的材料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每个涉及到公司变更都要提交的,工商部门要求的),法人签字、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关于注册资金变更的股东会议);
3、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出资情况表(加盖公司);
6、工商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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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手续,税务变更法人资料,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登记证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公司变更法人手续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一段时间以后,因为种种原因想更换地址,就会涉及到地址变更这个问题。地址变更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那么公司地址变更如何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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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变更办理流程
公司变更地址流程如下:
1、填写公司变更申请书;
2、提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给工商局办理公司地址的变更。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变更:
1、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5)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
公司地址变更跨区怎么办理
1、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3、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税务变更流程
企业税务变更的流程是: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3、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办理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营业执照。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地税。
7.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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