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名称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名称变更后要重新建账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一、建账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二、所需材料
1.账本
(1)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2)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3)日记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备查帐:根据单位是否需要来设置。
如果你是用电脑记账的话,那就简单些,只需要启用新账套,设定科目,设计好报表就可以了。
2.各种凭证和用具
(1)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
(2)报销凭证:借款单、费用报销单、收据等。
其他: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封面、凭证装订线、装订工具、科目章、记账用具(红、黑色笔、红蓝印泥、曲别针、大头针、胶水、口取纸等)。
(3)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表
三、建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四、建账程序
1.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2.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3.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4.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企业相适应
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
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依据账务处理程序
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你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不同的企业在建账时所需要购置的账簿是不相同的,总体讲要依企业规模、经济业务的繁简程度、会计人员多少,采用的核算形式及电子化程度来确定。
但无论何种企业,都存在货币资金核算问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都必须设置。另外还需设置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所以,当一个企业刚成立时,你一定要去会计商店去购买这几种账簿和相关账页,需说明的是明细账有许多账页格式,你在选择时要选择好你所需要的格式的账页,如借贷余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然后根据明细账的多少选择你所需要的封面和装订明细账用的胀钉或线。另外建账初始,必须要购置的还有记账凭证,如果该企业现金收付业务较多,在选择时就可以购买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如果企业收付业务量较少购买记账凭证(通用)也可以、记账凭证封面、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装订线、装订工具。为报表方便还应购买空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表。
4.建账要谨慎
不建账外账。会计应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这是每一个会计人员应遵从的职业操守。
建好备查账。并非每个企业都要设置备查账簿,对于一些经济事项繁杂而总账和明细账又不能详细反映的业务,我们可以设置如应收账款备查簿、应收票据备查簿、递延税款备查簿等。事后查账时,备查簿便是最好的备忘录。
资料要齐全。成立一个合法的企业必须有以下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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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流程有哪些,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工商如何规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对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流程有哪些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一些事情需要变更公司的一些信息,这时候你需要去进行公司变更。具体变更流程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
1步、新名称核准
需要携带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企业自拟新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
2步、工商局交件
填写好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并携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法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到工商局进行办理。
3步、领取执照
工商局会接收受理并发照。
4步、刻制新章
到公安局刻新的公章
5步、税务信息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6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变更银行信息,需要到基本户开户银行进行办理。
a公司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已经做好了工商变更,如何进行税务变更,需先在电子税务局网上进行变更,再变更金税盘。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网上变更 1.实名人员以实名的方式登入电子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界面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如下图所示:
2.在“综合信息报告”项目栏选择“身份信息报告”,下拉选择“变更税务登记”或者“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显示如下图所示:
3.在变更税务登记界面会自动显示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在这个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并点击“报送资料”,需要报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报送成功依次点击“下一步”—“提交”。如下图所示:
二、税控盘变更 1.与开票操作一样登入开票软件,选择左上角的“系统设置”—“网上变更”—“金税盘网上变更”,对跳出来的界面点击“确认”。(有些企业由于电脑问题,没有网上变更的选项,需要去税务局找金税盘服务人员进行变更,或者换一台电脑安装试一试。)如下图所示:
2.变更结束后,可以点击“基础设置”—“参数设置”,查看企业名称是否变更成功。如下图所示:
公司名称就像个人人名一样是一个民事主体从事对外活动的招牌,现代经济日新月异,有较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亦或出于其他各种原因会选择企业名称变更,那么企业名称变更及变更后需要妥善处理哪些事宜,本文浅析如下:
一、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更名的重要步骤之一,目的是核实公司计划更改的名称能否被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要点提示:
1、可能存在新名称不被核准的情况,建议可同时准备多个企业名称备选;
2、核名前,先了解当地工商部门的权责划分(以上海为例);
(一) 审批机关不在受理范围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 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国际”等字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 中华” 、“ 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 不含行政区划的。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含字号的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本项目一般办理流程自审批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不收费,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提前核实。
二、 营业执照变更
要点提示:
1、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申请须在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办理;
2、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前,先了解当地工商部门的权责划分(以上海为例);
(一) 审批机关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变更登记:
(1) 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 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4) 股份有限公司;
(5)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 银行(分行以上);
(8) 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 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10) 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变更登记:
(1) 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提前核实并准备好所需提交材料(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提前核实),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进度;
4、本项目一般办理流程自审批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收费;
5、部分工商部门支持新证邮寄,可不用现场领取。
三、印章变更
要点提示:
1、刻制新的公司印章,须在领取好新的营业执照后办理;
2、重新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涉及公司名称的印章,需要办理公安局颁发的《印章刻字准许证》,到所在区公安局治安科备案。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提前核实;
3、材料齐全一般情况下,当场可以办完,本项目不收费。
4、完成公安备案后,凭公安出具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到指定刻章公司刻章,根据选择的材料、印章数量等情况按实际付费。注意索要发票,避免影响费用报销。
四、法人一证通变更
在证照、印章变更后办理,办理机关为当地工商部门
五、财务信息变更
在证照、印章变更后办理
(一) 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变更
1) 前往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基本账户信息;
2) 基本步骤: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部门进行核准;
3) 所需材料: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变更前银行开户许可正原件、机构信用代码证(2023年6月1日新要求),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提前核实;
4) 公司名称变更需到开户银行做账号变更,具体以开户行的相关政策为准。
(二) (除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变更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变更完后,凭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前往银行办理,具体建议提前咨询开户行。
(三) 税务事项变更
在办理工商变更以及银行账户变更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具体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包括重新签订第三方协议、变更税务开票系统信息等等)。
(四) 信用机构代码发生变更
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为准。
(五) 贷款证变更
涉及贷款证的,需要变更相关信息,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为准。
(六) 外汇
涉及外汇的,还需咨询外汇管理局意见。
六、人事信息变更
(一)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1) 办理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2) 申请条件:单位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基本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
3) 办理材料:根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不同,建议提前核实。
4) 办理流程
(1) 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 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5)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 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
1) 申请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2)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指定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3) 办理要件及所需材料:变更事由不同、地区不同材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核实。
4) 办理流程:单位变更“单位名称”须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5)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 劳动合同
要点提示:单位名称变更时不需要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
七、知识产权信息变更
要点提示:
1、 公司更名,知识产权如果不进行变更将不影响权利人的继续占用、使用,但如果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等情况时会存在一定的不便,为避免后续问题,一般建议尽早变更。
2、 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办理更快捷。
3、 变更的相关要求,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八、行政信息变更
(一) 、车辆信息
1) 车辆所有权、行驶证登记变更
要点提示:
1、 单位车主改用新名称,并非变动财产所有权或因改变隶属关系,不进行变更登记将不影响权利人对车辆等资产的继续占用、使用,但如知识产权类似,如果后续发生资产转让、抵押等行为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便,为避免后续问题,一般建议尽早变更。
2、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更名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至当地车管所办理即可。
2) 车辆保险变更
车管所变更备案后,提供工商局更名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做变更批单即可。
(二)、 其他不动产登记变更(如土地、房屋等)
如有,参照相关部门之规定。
(三)、 电话、网络变更
提供工商局更名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到相关供应商处变更即可。
(四)、 物业、招商等信息变更
提供工商局更名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到相关供应商处变更即可。
九、it信息变更
(一) 域名信息变更;
(二) 公司官网信息变更;
(三) 公司拥有的公众号变更(若有,具体事宜咨询合作的供应商)。
十、往来合作客户、供应商处留存信息变更
要点提示:
1、 在公司完成名称变更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章后,建议及时通知所有合作伙伴名称变更事宜。
2、 一般情况下无需重新签订合同,只需要出具单方说明并附上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更名文件即可。
3、 涉及业务资质等文件的(如:相关的代理资质、行业证书、证明等),建议根据实际需求与合作伙伴协商出具新的证明文件。
十一、关联子公司、分公司股东信息变更
(一) 在母公司、总公司完成名称变更手续后并取得变更后的证照、印章后办理。
备注:
1、 除上述1-3项外,其余事宜可分部门同时进行
2、 公司名称变更后,后续需要变更的公司信息覆盖面广,本文仅根据个人工作经验进行归纳,如有不足处请指正。
本文来源于网络。
1、上海公司名称变更需要上海一窗通网站做名称核准;网上名称核准后,会有名称核准通知书的下发;
2、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相应的名称变更签字文件;
3、带好现有的签字文件及执照正副本原件,去工商局交资料;
4、等待审核下发新的执照,并安排刻新的公章;
5、税务变更;
6、银行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
尊敬的客户、合作伙伴:
由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将原齐河华瑞牧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25日变更登记为山东龙昌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已获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变更相关执照证书。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与法律关系不变,原公司的所有业务由新公司山东龙昌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自2023年9月1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的文件、资料、开具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因公司更名给您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期望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关心!
资质变更公示
山东龙昌华瑞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
在我们国家开设公司或者商铺的话,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有些人在公司开办了一段时间之后,会变更营业执照,那么具体的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1、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2)原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件《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原公司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2、变更公司名称的办理流程及过程中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字材料;
3、刻制公司印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带上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取证
4、营业执照换新
旧营业执照副本、代理人身份证(带上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备注: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对应的税务、银行账户、公章、发票章、合同章、财务章,也要相应变更;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配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成都市龙泉驿区拥有大量公司,很多公司对于名称变更程序和收费标准都十分关注,本文应大众需求,将对龙泉驿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流程和费用进行详细介绍。
关于成都龙泉驿区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流程,具体如下:
一、公司选择合适的代办公司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委托,并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双方全责义务。
二,委托方江选定好的公司名称和响应变更材料交接给代办公司;
三、代办公司对要变更的公司新名称进行核名,并取得预先核名通知书;
四、代办公司向主管工行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并提交变更材料;
五、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若申请被工商局驳回,那么办事人员根据工商局的驳回意见修正或补齐材料,再次提交,待审核通过后,领取新营业执照。
以上即是变更公司名称的代办流程,此处小编提示,公司名称变更并更换营业执照后,公司需要对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社保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载有公司名称的文件手续进行变更。
关于龙泉驿区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费用
龙泉驿区公司办理公司名称可以找代办公司代为办理。按照当前成都市场上的行情来看,公司名称变更代办服务费为工商变更400元。税务变更400元,若是工商税务上的公司名称变更一起办理,那么费用就是800元。
现实生活中需要办理公司名称代办的的创业者们要具体掌握本文内容,以方便找到专业、规范的代办公司进行业务委托。实际上,成都龙泉驿区虽然地理位置比较优越,拥有庞大的市场和资源,对于代办公司的需求量也很大,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契合自身需求的代办公司
2022常熟公司名称注册变更流程
后如果业务更新和发展或业务名称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则进行更改公司名称注册变更是最好的选择。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常熟公司名称变更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常熟公司名称注册变更流程如下:
1、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决议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议;
然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查;
4、工商核名后同意注册新的企业名称,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5、去政府指定印章店重刻印章及备案,旧印章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废。
6、商标证书变更。
7、社保登记证、专利证等与旧公司名称有关的证件的修改。
常熟公司名称注册变更流程
2、常熟公司名称注册变更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文件。
2、股东大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并盖章。
3、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求全体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
4.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
5、承诺书。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审批申请表》文件。
常熟公司名称变更有何影响?
工商名称变更影响不大,前期签订合同的法人主体未发生变更,股东未发生变更,保持法律效力。
3、常熟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法定一年以上可以更改公司名称。公司变更名称的,必须自变更决议或者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是2023年常熟公司名称变更流程的资料内容。想了解更多,欢迎咨询常熟金账房崔会计:15851579551。
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变更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过程。公司变更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一种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公司变更不仅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还是一个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我们是一家专业的公司变更服务提供商,拥有多年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
公司名称变更:我们将协助您完成公司名称的变更手续,并确保该名称在相关机构中没有被注册。
注册地址变更:我们将为您完成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手续,并确保该地址符合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变更:我们将帮助您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并确保该人员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股权转让:我们将协助您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并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规。
业务范围变更:我们将为您完成业务范围的变更手续,并确保该范围符合相关法规。
我们的服务流程简单易懂,您只需提供基本信息,我们即可为您完成所有的变更手续。我们将确保您的公司变更过程顺利、快捷、高效。我们的服务价格合理,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1、外资公司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2、外资公司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外地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
3、外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境内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自然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4、外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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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1、工商代办:公司注册、工商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范围变更)、执照年检、公司注销、执照移出异常名录;
2、财税代理:代理记账、纳税申报、财务咨询、旧账整理、会计核算 ;
3、资质代办:卫生许可证(理发店、酒店、住宿服务类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类、食品类)、进出口权证、专卖零售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
4、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专利版权、网站建设、logo设计等。
服务区域: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两江新区等以及重庆周边区县。
绵阳弘信投资管理企业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绵阳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
1.1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名称
1.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绵阳 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经营场所
1.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 号万达广场 栋2层 号。
1.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目的
1.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商务咨询(除经纪)。(以上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2.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绵阳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如附件所示。
2.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认缴出资
2.3.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2.3.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
2.3.4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4.2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费用
3.1费用
3.1.1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 ;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 元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
3.1.3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企业的收益中提取支付。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4.1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绵阳卓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
4.2执行合伙事务
4.2.1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4.2.2第4.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2.3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按照第8.2条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2)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本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业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益转让协议、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4.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4.4.1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合伙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且长期无法恢复营业;
(2)其他违反《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超过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50%以上的行为。
4.4.2合伙人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之生效决议同时,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4.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程序:
(1)有限合伙人代表全部实际出资额的30%及以上提出;
(2)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
4.4.4按4.4.3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4.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6举债和担保
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或为任何人士提供担保。
第五条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5.1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遵守以下条款:
(1)有限合伙人应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庭世家公司”)或其控制下子公司、关联公司的雇员,合伙人应与豪庭世家公司或控制下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如果有限合伙人达到退休年龄,且不再与上述(1)约定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其不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为前提,可以继续持有其在合伙出资份额。
(3)如果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在不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前提下,可以继承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无条件继承并承担该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4)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各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依照其转让时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
1)有限合伙人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上述(1)约定公司的原因自上述(1)约定公司离职,或因严重违纪与上述(1)约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有限合伙人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未满足上述(1)约定公司考核制度的要求或不能胜任其在上述(1)约定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3)有限合伙人故意或过失泄露上述(1)约定公司的技术、商业或其他秘密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给上述(1)约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有限合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限合伙人退休后,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
6)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从事与上述(1)约定公司相竞争的职务或业务;
7)其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条件或严重损害上述(1)约定公司、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在出现本条上述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之前,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享有合伙企业分红的权利。
5.2各有限合伙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各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因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该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2)各合伙人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潜在纠纷或第三方权利限制。
(3)各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各合伙人承诺取得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后,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并承诺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与上述(1)约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签署保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5)各合伙人保证遵守与上述(1)约定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不会在与上述(1)约定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本合伙企业任职或直接间接的存在投资关系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
(6)各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其合伙人地位作出有损于本合伙企业或上述(1)约定公司利益的行为。
(7)各合伙人保证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行为并非受任何其他方的委托代为进行,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的安排,资金来源合法,无争议。
(8)各合伙人不得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其他财产份额指定出资具体的企业。
5.3有限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新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入伙相关入伙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
5.4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有限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签署有关退伙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企业变更登记文件。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当然退出岗位分红份额。
5.5普通合伙人入伙
在绵阳卓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5.6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如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人之间约定的退伙事由,普通合伙人应当退伙。
5.7合伙权益的转让
5.7.1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持有实际出资权益,不包括当然转让岗位分红的权益。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5.7.2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5.7.3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全部责任和义务;
(2)经代表本合伙企业2/3以上实际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5.8减少认缴出资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
5.9合伙权益出质
除非合伙人之间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5.10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5.11普通合伙人应将有限合伙人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
6.1合伙人会议
6.1.1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一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普通合伙人应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
6.1.2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3以上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人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6.2合伙人会议内容
6.2.1合伙人会议讨论一下事项,并就以下第(2)、(3)项事项作出决议: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除明确授权和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有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上述条款第(2)、(3)项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本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6.2.3合伙人会议不得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或限制。
第七条损益分配
7.1损益分配原则
7.1.1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以每个会计年度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加岗位分红比例之和分配的方式分配。
7.1.2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7.1.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7.2分配
7.2.1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收益,普通合伙人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1)扣除本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应计提或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加合伙人岗位分红比例之和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1)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低于8%,则全部可分配净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加岗位分红比例之和进行分配;
2) 如果合伙企业的年收益率达到或超过8%,则可分配净收益的98%由全体合伙人按照上述1)进行分配,可分配净收益的2%再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8.1.1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1.2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发生违约行为,适用第4.3条的约定。
8.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8.2.1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2如有限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由合伙人另行约定。
第九条解散与清算
9.1解散
9.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2)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5)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或合伙人另行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9.2清算
9.2.1一旦清算事件发生,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9.2.2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根据合伙人约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应按合理商业原则将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合伙企业清算期内变现。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合伙人之间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9.2.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0.1.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绵阳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0.2修改协议
除对普通合伙人特殊授权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本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1/2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
10.3签署
10.3.1本协议经签署后生效。
10.3.2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3.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普通合伙人执一份,合伙企业保存两份,供有限合伙人查阅,提交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
姓名/名称
身份
住所
证件名称及编号
出资
方式
认缴出资额(元)
岗位授权分配比例
合计分配比例
普通
有限
总认缴
出资额
[本页无正文,仅为有限合伙协议之签署页]
各合伙人于开头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普通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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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冰律师
【案情简介】
隆源思泉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原工商怀柔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证件。其中,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宋某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起止日期为2006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7日。原工商怀柔分局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宋某于2023年10月12日身份证丢失补领了身份证,丢失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7日,签发机关为齐河县公安局。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10月12日至2033年10月12日。隆源思泉公司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的宋某于2023年丢失的身份证及其身份信息非法办理。
遂宋某于2023年8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工商怀柔分局未尽到必要的审查和监督检查义务导致错误登记,要求怀柔市场监督局撤销原工商怀柔分局对隆源思泉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判决结果】
撤销原工商怀柔分局对第三人隆源思泉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鉴定费。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冒名办理公司登记导致错误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一、宋某提起撤销登记行政诉讼,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被冒名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被冒名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
首先,被冒名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登记机关负责。被冒名者可以直接通过登记机关解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其次,被冒名者可以起诉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8条中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故被冒名登记纠纷中,被冒名者可以起诉工商管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通过法院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中,原工商怀柔分局作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具有受理涉案工商设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根据《北京市怀柔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原工商怀柔分局变更为怀柔市场监督局,故怀柔市场监督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实导致错误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宋某认为原工商怀柔分局在办理隆源思泉公司的设立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和监督检查义务,而导致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原工商怀柔分局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呢?
首先,公司登记机关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并不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客观上无法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本案中,法院也认为原工商怀柔分局对公司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必要审查,已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故在公司登记机关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撤销登记的理由并不是工商局的登记行为违法。
其次,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实导致错误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在被冒名办理工商登记此类案件中,被冒名人需要对其被冒名的事实,包括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冒名者如果通过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证明相关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错误登记事实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该登记。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检材上的‘宋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宋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及宋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宋某办证信息查询表、《关于宋某身份证办理情况的函复》能够证明原工商怀柔分局所依据的部分登记材料存在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案被诉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不能认定被诉设立登记系原告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实践中,被冒名办理工商登记类案件频发,被冒名者往往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在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后,被冒名者应当及时维权,可以选择直接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的,应当在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六个月内起诉。且如果该登记作出的时间超过五年,法院将不予受理,则错失了行政诉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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