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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有: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 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4. 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5.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夫妻一方欠债的,法院不会强制执行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分割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在没有房产证的时候是不属于夫妻双方的,但可以协商解决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甚至包括后期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后的分割。如果就取得房子房产证后的使用和所有权问题,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的财产就是男方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可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为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分割财产,只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争议即可;若为诉讼离婚,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若双方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是会受理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3年1月1日)
男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
2. 一般来说,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官司输了被执行,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婚后存款属于某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婚后存款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谓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即经济利益,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指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军人方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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