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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属于什么科目(7篇)

发布时间:2024-10-30 10:20:02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费属于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广告费属于什么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广告费属于什么科目

【第1篇】广告费属于什么科目

广告费,应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会计科目,但在最新的会计准则(2006)里,在损益类科目里没有设营业费用这个科目,而是设了6601销售费用。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第2篇】广告费属于固定成本吗

一、广告费是固定成本。固定成本的特征:

1、成本总额不随业务量而变,表现为一固定金额;

2、单位业务量负担的固定成本(即单位固定成本)随业务量的增减变动成反比例变动

二、酌量性固定成本

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年度开始前,根据经营、财力等情况确定的计划期间的预算额而形成的固定成本,如新产品开发费、广告费、职工培训费等。

由于这类成本的预算数只在预算期内有效,企业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确定不同预算期的预算数,所以,也称为自定性固定成本。这类成本的数额不具有约束性,可以斟酌不同的情况加以确定。

【第3篇】开发票的时候广告费属于什么类别

广告也属于服务业,交营业税,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五缴纳,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一般是营业税的百分之十,在地方税务局交。

广告费属于现代服务业,已经营改增,属于国税局管辖。如果公司自己不具备自开发票的资质,则只能到国税申请代开,并且只能以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开具百分之三征收率的发票。现在广告业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第4篇】广告费属于固定成本吗?

一、广告费是固定成本。固定成本的特征:

1. 成本总额不随业务量而变,表现为一固定金额。

2. 单位业务量负担的固定成本(即单位固定成本)随业务量的增减变动成反比例变动

二、酌量性固定成本

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年度开始前,根据经营、财力等情况确定的计划期间的预算额而形成的固定成本,如新产品开发费、广告费、职工培训费等。

由于这类成本的预算数只在预算期内有效,企业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确定不同预算期的预算数,所以,也称为自定性固定成本。这类成本的数额不具有约束性,可以斟酌不同的情况加以确定。

【第5篇】支付广告费属于什么科目

支付广告费属于销售费用科目,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第6篇】广告宣传费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广告宣传费属于损益类的二级科目,一般是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下设置。企业整体的宣传费,计入“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具体业务的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

【第7篇】业务宣传费属于广告费吗

会计人员要知道: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吗?

广告费?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区别点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相同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

2、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提醒

企业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一些本应属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因此提醒大家:

1、商场或购物中心的礼品费发票属于业务招待费;

2、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会计人员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而违反税法。

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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