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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是一次性缴纳的,不是每年都交的。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1、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交纳。一般而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百分之2到百分之3或每平方100至200元的缴纳标准。
交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部门决定。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维修基金是需要支付的。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3、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1. 经济适用房也是要交公共维修基金的,按各地的规定不同缴纳的金额也不同。
2. 一般是六七十块钱一平米左右。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3.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维修基金是维修园区内公共部位的费用,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启用房屋的维修基金。其中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其次,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最后,专有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1. 去缴纳维修基金的地方询问,都有补办的。一般是找出存根,复印,再盖章。有的城市比较先进,会重新打印。办理房产证,需要本人出示契税完毕票据,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票据,以及购房票据,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才给办理房产证。
2.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1、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2、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可以退,但有条件。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1、买房子是必须要缴纳维修基金的,这个是国家规定的。
2、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无法办理房产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 不是的,而是一次性收取的,并且随着产权的变更而易主,随着房子的存灭而存灭。
2. 其所有权人是所有业主,个人是不能动用的,通常是在房屋交付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而后存入专户中去,在二手市场是不存在维修基金的。
3. 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拿到房子钥匙的90日内就需要把维修基金给缴清,因为个人原因而晚交的话,则要按规定交一些滞纳金,具体的金额不是统一的,要看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可以退,但有条件。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的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每个地区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都不同,以西安市为例: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除应缴纳的现金之外,还需携带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50人
99人
21人
70人
48人
69人
37人
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