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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病态的公司可能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领导者的行为不当:领导者可能缺乏合适的管理技能和领导能力,可能会对员工进行精神、情感和身体上的虐待,或者在组织中实行不道德的管理行为。
2.员工缺乏自主权和参与感:员工可能被迫服从管理层的决策,缺乏自主权和参与感,难以发挥个人能力。
3.内部文化不健康:公司内部可能存在不正当的文化,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欺凌等,这可能导致员工情绪低落、缺乏工作热情。
4.没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司可能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员工感到缺乏成长和晋升机会。
5.工作条件不合理:公司可能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加班和压力过大,这可能导致员工身心疲惫、容易生病。
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员工不满意,员工离职率高、招聘难度大,进而影响公司的绩效和声誉。
一个病态的公司具备哪些条件?
别做被小公司毁掉的年轻人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从业者,我非常同意您的观点,小公司和大公司有不同的特点和优缺点,每个人在选择工作时都应该考虑自己的情况和职业发展目标,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小公司留不住人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1.没有发展空间:小公司的发展空间可能比较有限,缺乏职业晋升的机会,很难吸引有野心的员工。
2.待遇低:小公司往往没有大公司那么多的资源,因此很难提供高薪酬和福利,这也是员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3.管理混乱:小公司的管理可能比较混乱,制度不健全,员工很难得到足够的支持和指导,影响工作效率和个人成长。
4.缺乏文化和价值观:小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可能不够成熟,缺乏吸引和凝聚员工的力量,员工难以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
5.工作压力大:由于小公司往往缺乏资源和人手,员工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工作量和责任,这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以上是一些小公司留不住人的常见原因,对于企业来说,要想留住人才,需要从以上方面入手,提升企业文化、价值观,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提供职业发展空间等等。
一人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1、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一人有限公司须出具审计报告,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二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概述1.事项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4.办件类型:承诺件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审批条件1、申请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前置条件:无
备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相关表格请登陆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工商局网址下载或者到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
1.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3.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在法律层面对公司的所有行为、结果负责。
5.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感兴趣的网友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1. 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
3. 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 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最多不超过50个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公司注册最低要求为3万元人民币,可采用认缴的形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股东出资方式及时间、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各机构职权及议事规则、公司法人等等;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也就是营业场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为: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在现如今的国情下股权转让和股权买卖都很常见,但可能有些企业家可能很少了解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相关规定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即所谓“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权”:在公司连续盈利并且具备分红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公司出现应章程规定而解散的事由,却还经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是需要进行股权回购。
1. 投资人的股权回购。这是最为常见的股权回购,在公司发展带一定的规模,或者是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后,是可以由公司回购或创始人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投资人和公司在投资协议相关的事项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股权回购条款时,还需要进行修改公司章程。
2. 员工的股权回购。公司回购员工的股权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股权激励中,但也不完全是。员工获得股权一般是基于他的员工身份或者说是他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员工离开公司的时候就失去了持有股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人股留着一条款当属有效。不过为了能够保持公司资金的稳定性,一般公司会尽量避免股权回购,所以一般会让员工选择其他退股方式,如股权转让、公司其他股权受让股权等。
3. 继承人的股权回购。这就属于股权继承的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资合性、人合性双重属性,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防止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章程可以拆除股东身份的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待继承的股权通常由原股东受让,或转让给第三人,继承人获得股权对应的折价。
4. 如果公司章程限制了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与此同时也没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愿意受让的情况下,是可以由公司回购股权,由继承人继承回购款。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公司需要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但是为了维护公司资产和股东的稳定性,在处置股权的需要优先考虑其他途径,最后考虑股权回购途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为:
1. 订立公司章程。
2.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 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5.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登记发照。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走破产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而法人企业是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可以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人公司也可以不设股东会。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56人
14人
16人
69人
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