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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的,除非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缴纳50元;
2、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缴纳;
3、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缴纳;
4、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5%缴纳;
5、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1%缴纳;
6、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数目、价额的,每件需缴纳50元-500元的费用。
强制执行费用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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