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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司法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第1篇】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2023年6月8日上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振朝律师受邀在腾讯会议上为某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了主题为关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重点条款案例解读》的培训。

首先,金律师对《民法典》进行了简要提示,其中特别强调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和融资租赁有关司法解释更新。

然后,金律师通过几个融资租赁行业热点问题案例进行展开,如房产、生物性资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物,欠缺融物属性案件的认定以及租赁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许可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等生动案例,和大家分享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融资租赁的变化。

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问题,针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金律师通过对比新旧法律变化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强调了登记的公示对抗效力。

接着,金律师结合一些实操案例为大家分享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担保部分的变化。担保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一种常见的征信手段,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尤其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引起重视。本次课程金律师重点分享了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审查注意事项、租赁与抵押的关系、独立保函、保证期间、差额补足函、流动支持函的法律风险等一些融资租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

最后,互动环节大家就《民法典》背景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实务和行业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授课的参与者均表示受益匪浅。

卓建金诚律师团队

卓建金诚律师团队是金融法律事务部下属专业团队之一,团队长期服务于包括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多年来长期密切关注着金融行业的最新法律发展动向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实践。未来,金诚律师团队也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创新服务形式,以期为客户提供更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第2篇】应对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特别说明:在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情况下,俗称:售后回租模式,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说明:是不是也可以先收回租赁物并且主张收回前的租金,但是并不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如果后续承租人还要求继续租赁可以跟出租人谈判协商。

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十二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说明:对于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处理方法,对于损失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于租赁物(车辆)收回的价值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租赁期限到期后的租赁物残值来考虑,而在现实中,对于家庭自用车的估值如果差别不大,法院不会轻易启动评估,并且根据民法典758条规定,承租人如果认为车辆价值超过欠付剩余租金,那么可以请求返还,这里实际上进行了举证责任分配,分配给承租人。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3篇】融资租赁司法届时

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

裁判概述:

租赁物件清单中包含螺纹钢一类的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故双方所签订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系借贷关系,应按照借贷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

案情摘要:

1. 2023年12月7日,远东租赁(出租方)与武进建设(承租方)达成售后回租协议,租赁物件清单中包含螺纹钢这类一次性消耗物品,并就上述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公证。

2. 为担保武进建设的债务履行,常虹钢结构公司与远东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徐某敏、张某亚等人也分别向远东租赁公司出具保证函。

3. 后武进建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远东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常虹钢结构公司部分代偿了金钱支付义务。之后,常虹钢结构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

4. 一审法院以租赁物中包含一次性消费品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特征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后远东租赁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

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

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件清单中,螺纹钢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另外,本案所涉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并实际交付依据不足,故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质,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公司向武进建设公司支付12500000元,武进建设公司每月支付包括利息在内共计390265元,期限36个月等,故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更符合企业借贷的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

(2018) 苏04民申209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 适用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实务分析:

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可能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范围、优先权以及担保人责任的问题,因此讨论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很有必要。本文案例涉及的是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问题。消耗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保证和维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而消耗的物品。在当事人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考察具体的租赁物是否具备“融物”属性。

本文原因判例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由于一次性消耗品一经使用就不再存在,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故以一次性消耗品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笔者赞同本观点,特推荐本判例。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法规

本期精选融资租赁相关法规汇编手册

包括: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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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法律法规

——第十六期线上《2022信贷法律100问直播专栏》

2023年7月25日下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振朝律师在金融企业家俱乐部线上主讲《2022信贷法律100问专栏》系列之十六——《民法典》与融资租赁。

本次直播由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河北省融资性担保业协会、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与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联合主办,其他协会等单位陆续加入。每周一下午16:00-17:00开播(视情况调整),共44期(20次直播,24次录播)。《2022信贷法律100问专栏》第十六期开播有1000余人参加了本次直播课程学习。

首先,金律师分享了一个实务案例,解析了融资租赁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提供融资担保的思考。

在这个案件中,体现了融资租赁在二手车交易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以及业务流程与风险。

然后,金律师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常见模式,并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与趋势进行了分析。

随后,金律师详细讲解了《民法典》有关融资租赁的变化,并通过案例对其中的亮点和重点进行了阐释。

最后,金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归纳融资租赁与融资担保的联系与区别,亦总结了违规提供融资担保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最好与有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相关增信业务。

本次授课分享结束后,参与直播的成员与金律师开展了互动交流,并表示通过与金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受益匪浅,在收获满满的同时,期待着与金律师的下一期精彩课程。

第十七期《2022信贷法律100问专栏》主题为《<民法典>与保理合同》。

【第6篇】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及供应商的选择而购入指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出租人可选择以象征性的价格取得租赁区所有权、续租或退还租赁租。

1.目前,我国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主要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即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租赁公司)。

2.出租人在租期内拥有租赁物的物权,以租赁物担保租赁债权,可降低门槛,前提是租赁物独立、耐用、可移动、能流通、还能保值。但,不能否定或忽视对主体信用的考评。

3.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结合的金融服务,这是与银行信贷的区别,并以此形成核心竞争力。

租赁的业务形态

三方+两合同:三方——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两合同——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业务形态有:直租、回租、联合租赁、杠杆租赁、风险(分成)租赁、经营性租赁。但是目前,中国回租占比80%以上,但是从全球规律来看,未来的趋势为直租、经营性租赁为主。

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

一是法律交易规则(民法典中有规定)

二是会计准则(国际新准则,经营租赁入表)

三是行业监管(国务院2号文和银保监2监管办法)

四是税收政策(快速折旧,经营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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