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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统计,至2023年2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享有12.5倍杠杆,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家。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2019中国最全金融租赁公司及股东情况名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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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

朴觅鑫推荐

人事变动往往能够反映一段时间内行业的发展情况和趋势,适当的人员调整对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业务布局有重要作用。

朴觅鑫每月定期整理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员变动情况,供同业人士参考。

据朴觅鑫不完全统计,2023年7月,至少有13家融资租赁公司的20个高管职位发生变动,其中有4家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一、8家金租、5家商租进行人事变动

从公司类型来看,7月份至少有8家金租和5家商租高管发生了变动,金租高管审批和披露制度较为严格,披露的变动信息相对较多。

从融资租赁公司公布的高管信息来看,有12家融资租赁公司迎来16位新任高管,除此之外,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布了4位离任高管的信息。

具体情况如下:

二、7家公司变动重要职位,4家公司迎来新任董事长

7月份,13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有4家融资租赁公司换帅,变更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除此之外还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副总经理职位,1家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副总裁职位。

紫金国际融资租赁(海南)有限公司变动董事长、总经理职位。

特雷克斯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变动董事、董事长职位。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动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位。

三菱和诚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变动董事长职位。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动副总经理职位。

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变动副总经理职位。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动副总裁职位。

这7家公司中,特雷克斯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三菱和诚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三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长换帅申请都是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但未公布高管的具体信息。

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社招吸纳高管人才

在刚刚结束的陆家嘴第7期线上公益沙龙——《不确定时代融资租赁人力资源管理何去何从》(详情可点击查看)中,朴觅鑫总经理傅文豪先生提到,融资租赁行业招聘面临着“行业核心人才稀缺”和“公司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等挑战。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人事变动数量趋于稳定,人事变动多出于对公司业务转型及战略规划的考虑,对于新任高管和核心人才也有较高的要求。

近期,多家公司公开发布社招信息,且招聘的都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聘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部总经理、国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副总经理、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聘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核心人才,无论是通过股东调动、市场招聘或是第三方寻猎,融资租赁行业新鲜血液的吸纳和优秀人才的流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从业人士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3篇】融资租赁与租车公司

从“拥车”到“用车”,融资租赁因颠覆传统购车模式,提供较低首付、分期付款方式,降低了购车门槛,被广泛用于车辆销售之中。但此类融资租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背后,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饱受诟病的就是销售误导、宣传夸大等话术的层出不穷,让消费者备受其害,往往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费者自以为的“买车”却变成了“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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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变“租车”?

融资租赁这种购车模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看到,所谓的车融资租赁就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营销方式。

消费者李茹(化名)近日因一笔融资租赁贷款烦恼不已,北京商报记者从李茹处了解到,这次事件的起因来源于一笔挖掘机买卖,且时隔多年。李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2023年3月,王杰(化名)与张丽冰(化名)一起到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由于王杰没有办理身份证,不符合规定,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以多年交情深厚为由说服张丽冰以自己的名义借用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挖掘机还款行为中断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融资租赁”)多次向王杰催讨,发现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为了追回债款从而起诉张丽冰。但今年1月5日,张丽冰才知道当年签下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当时是帮他人‘租车’,并非‘买车’。”李茹进一步补充道。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车”合同,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李茹告诉记者,彼时在购买挖掘机时,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存在诱导嫌疑。根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派驻汉中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出庭作证时称,“为了销售目的,同意王杰借用张丽冰的资料信息购买了挖掘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这些业务客户都叫购买,实际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协议是公司要求的,我们不能保证客户对这个事情完全了解”。

针对此案,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位分析认为,根据对该类案件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错误引导行为,甚至故意混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而由于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两者在客观上都体现为分期还款,所以许多购车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自己是“购车”和“租车”,往往等到发生纠纷时方能醒悟。

销售误导何时休

与分期贷款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由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和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从具体的操作流程来看,消费者从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车辆。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具体的类型来看,融资租赁没有所有权,而分期购买有,与分期购买形成对比的是,融资租赁筹资速度较快,租赁会比借款更快获得所需设备。相比其他长期负债筹资形式,所受限制的条款较少。主要可以降低成本,所以融资租赁一般用在大型机械设备上,例如拖拉机、挖掘机。此外,融资租赁偏向实体属性,在数字化转型加快的背景下,以后融资租赁和分期购买的边界可能会有所模糊,过去泾渭分明的东西,通过互联网,可能会形成交融。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松融资租赁原审诉称,2023年4月2日,其根据张丽冰的要求从安松公司购买了小松牌pc400-8履带式挖掘机一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张丽冰,并与张丽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约为232.48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首期付款(头金和第一期租金)约为26.83万元,每期基本租金为58759元。自张丽冰验收租赁物的下月20日及以后的每月20日从张丽冰指定的账户中划账35次。最后一期租赁费的应还款期限为2023年3月20日。张丽冰于2023年10月31日支付了约定的16期租金后,尚欠剩余租金约117.9万元,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张丽冰应当承担约定损害金、迟延损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177.6万元。小松融资租赁经过多次催促张丽冰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丽冰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全部损失共计约177.6万元。

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宣判后,小松融资租赁不服原审裁定,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丽冰等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从合同信息来看,因张丽冰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单以及还款承诺书上,以承租方的名义签字确认,故主体适格,后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显属不妥,应予纠正。

从股权关系来看,挖掘机实际出卖人为安松公司、出租方为小松融资租赁,承租方为张丽冰。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小松融资租赁的大股东为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投资”),持股比例100%,是小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官网信息显示,小松投资成立于2001年2月,是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即小松集团)的中国地区总部,负责小松集团在华所有业务。

李茹告诉记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还存在未将关键部分做明显提示的行为。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指出,金融业的销售误导行为时有发生,跟销售队伍准入门槛不高、销售人员资质良莠不齐有关,因此需要出台专门办法进行规范,不过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认真审阅索要签署的协议,慎重签字。

彭位进一步介绍称,此类案件消费者必然会签订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也会有比较明显的“租赁”“承租方”“出租方”等字眼,对此类案件更加合理的解释是销售人员的错误解释和引导,让消费者误解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甚至部分消费者认为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这也是为何“买车”会变“租车”的核心问题,消费者不具备区别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的法律知识,加上销售人员为了业绩,故意为之的错误解释和引导,共同导致了该问题的发生和滋蔓。消费者最应该做的是向当初进行错误解释和误导销售的销售公司和业务人员追责。

客户资质审核不严成行业通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但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的门槛较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在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风险。

回溯历史,2023年以前,融资租赁还未被纳入统一监管格局,2023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在随后,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2023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办法》第十六条显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苏筱芮进一步指出,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上述案件中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而张丽冰也未明确表达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意向,反映出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客户资质审核。在《办法》颁布后,各地正在陆续制定融资租赁相关的监管细则,未来行业需要以合规为本,坚守融资租赁本源业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需要提高警惕意识,选择正规机构,在认真审阅协议的基础上再进行签字。

“大多数情形下,消费者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旦落入‘买车’变‘租车’的套路之中,维权成本和难度都相当大。”彭位表示,从法律关系上看,此类案件最主要的问题还是销售人员和公司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针对消费者提到的销售诱导、业务门槛、购买人资质把控层面,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联系小松投资方面进行采访,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采访涉及的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恕我公司不发表任何观点或意见,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标的物

不可拆卸物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浅谈

案件梗概

远东公司与永乐电力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远东公司向永乐电力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永乐电力公司使用,永乐电力公司向远东公司承租、使用该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并向远东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件协议价值35,000,000元;租赁期间共6个月;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永乐电力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远东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远东公司有权加速到期,要求永乐电力公司及担保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赁(包括远东公司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后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永乐电力公司因未按期支付租金,多次沟通未果后,远东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乐电力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违约金。

法院裁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纠纷是否系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但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最终判决永乐电力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留购价款违约金。

案件分析

在实务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水电站设施设备、房地产等不动产租赁物时,因标的物的特殊性,是否存在所有权转移成为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关键性因素。下面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仅有双方对租赁物进行核对并且签署《租赁物交接单》,能否直接认定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是否真的存在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的判断依据在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存在真正的转移,关于所有权是否转移《物权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中不动产采用登记转移、动产是交付主义。同时也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因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所以在业务过程中,不仅要有资金的融通,更要有客观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才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对于水电站中的设施设备如何来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水电站中的设施设备在装机之前属于动产,在装机之后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入不动产之中,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租赁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但根据《融资租赁国际公约》第四条“1.本公约的条款不得纯粹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嵌入土地内而终止适用。2.任何关于该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嵌入土地内的问题以及如果该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嵌入土地内时其对出租人以及对享有该土地的物权的人之间的权利的影响,应由该土地所在国的法律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水电站这类设施中,其发电机组虽然并入到了不动产之上,除非是拆毁水坝否则不可能拆除发电机组,在这种情况下发电机组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适用融资租赁的规则没有法律障碍。

另外,因水电站相关设施设备关系国计民生乃至国防安全,故在以此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应征求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并向出租人提供相应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合格证、发票、付款凭证等,同时办理交接手续,进而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

案件来源:(2018)沪01民终1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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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出租人合法解除权

网友提问

上海甲工厂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购买丙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上海甲工厂使用,租期为2年。约定租赁期满,甲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甲工厂。合同履行1年后,承租人甲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擅自将该机床转让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而丁公司明知该机床属于融资租赁物,但仍然受让了。出租人乙公司在没有按约收到租金时被告知,融资租赁的机床已经被承租人甲工厂转卖给了别人。此时,出租人乙公司该怎么办?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乙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根据甲工厂和乙公司的约定可以判断,双方应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工厂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因承租人甲工厂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融资租赁的机床抵押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公司明知该机床为融资租赁物而仍然受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此时出租人乙公司可以一并要求收回租赁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是在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基础上的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并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出租人主张从第三人处取回租赁物,应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仅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请求。

因此,提醒大家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擅自处分行为,以防因善意第三人受让前述处分行为的相应权利而导致自己无法主张取回租赁物。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监管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审批机构注册资本杠杆率要求,发起股东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以上,公司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本的8%,股东限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十倍,股东中须有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注册资本金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7000万元。

在管理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纪纪律,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一、上海蔚来融资租赁增资至20亿元,增幅100%

7月13日,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增幅达到了100%。蔚来汽车也成为了今年第四家增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主机厂。

汽车融资租赁既是汽车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的渗透率普遍在20%-30%之间,美国达到了32%,中国只有2%。

汽车主机厂对于融资租赁的增资不外乎两种信号:1、业务发展比较好,业务量增大,资金需求量增大。2、表明股东和核心管理层对行业有信心,希望加大投入。

在之前几个月时间,分别有哪吒汽车、上汽集团、沃尔沃汽车等三家主机厂增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主机厂纷纷布局融资租赁,近一年半更是频频大幅增资,2023年增值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机厂更是达到了12家,创历史之最!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可以看出汽车主机厂还是很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布局的重要性的,但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至今还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该如何发展!

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48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

主要的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如下:

今天就把之前的冷饭炒一下,分享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和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怎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二、汽车融资租赁有多重要?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汽车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更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是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和作用很大,尤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相对于汽车贷款类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也就是说,汽车以租代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销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按照世界知名的咨询机构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7%,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55%,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是直租业务)占比约32%。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参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43%,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回租(类信贷)占比约为6%,融资租赁直租(以租代购)占比约为2%。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的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17部委联合通知中都明确提到:“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都会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汽车主机厂频繁大规模增资融资租赁公司,也体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好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在汽车金融整个行业从业者和绝大部分主机厂都看好汽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汽车主机厂应该如何操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要改变固有观念

如果汽车主机厂想真正的快速发展汽车以租代购,尽早抢占市场,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真正认识汽车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直租)。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发展,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2%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20%-35%)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必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汽车以租代购因为具有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产品特性,非常适合开拓三线城市以下的下沉市场的新增用户市场。

这些客户一般征信一般,资产一般,同时对于社保、打卡工资等条件也都不太适合,是不适合汽车消费信贷类业务的,反而非常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

对于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和一部分打算开发下沉市场的合资品牌,汽车以租代购是最重要的市场,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发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未来的生死。

(二)要学习基础知识

汽车主机厂观念改变以后就要深入学习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才是实际业务操作中真正需要的知识。观念能起到企业发展导向的作用,而基础知识才能把观念转化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

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包含:

1、融资租赁知识

2、汽车销售知识

3、汽车租赁知识

4、汽车过户知识

5、汽车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等知识

6、银行汽车贷款和厂商金融贷款知识

7、行业最新动态

8、竞争品牌信息

9、其他相关知识,包括销售话术技巧、汽车产品知识等等。

只有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的思考问题,避免片面思维,造成工作中前后矛盾,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

例如,某知名汽车以租代购品牌,因为产品设计没有系统性思维,造成了第一年大量退车、第二年大量续贷被拒收车造成大量负面新闻等连续的重大失误。

(三)要聘请专业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四)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只有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否则如果按照汽车消费信贷的传统观念去搭建组织架构,很可能并不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开展。

错误的组织架构必然会造成后期业务开展的困难,甚至限定了企业发展的上限,以及提高了企业失败的概率!

例如,车辆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部)在很多汽车消费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不存在或者不重要的部门,但是因为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为主体的行业,而且对于汽车资产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管理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那么对应的在搭建组织架构的时候,车管部门的人员设置、责权利分配、参与企业决策程度等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

(五)要有正确的产品设计

只有前面那些企业基础都正确才能保证设计出系统的合理的产品设计方案,否则不管是观念错误还是组织架构错误,都无法保证设计出正确的产品设计方案。

例如,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盲目追求市场竞争,为了去和某些互联网以租代购平台竞争,设计了一些零首付产品方案,结果在没有坏账的情况下(非正常客户一部分退回,一部分收回),企业居然亏损。这说明在这家企业在产品设计方面非常不合理。

老黄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家企业虽然收回了全部车辆,但是因为是滞销车型,该车型在六个月内大幅降价,造成了客户租金根本无法覆盖车辆贬值的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设计漏洞。

那么汽车以租代购的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至少包含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需求

2、客户购买力

3、客户风险

4、市场同行业产品价格和优缺点

5、市场相关行业价格和优缺点

6、资金回收周期

7、租金支付曲线

8、资金成本

9、运营成本

10、车辆折旧曲线

11、车辆套现平衡点

12、车辆事故概率及损失预估

13、车辆衍生利润

14、车辆处置能力

(六)要制定合理的流程

产品设计完成以后,就要设计对应的合理的流程规范。

合理的流程规范既能保证企业的业务正常开展,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不合理的流程规范,就会造成一些管理漏洞,那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出现了员工倒卖公司车辆产权登记证的情况,据了解这个公司的流程规范里面缺少对于汽车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管理规范,最终造成了车辆产权登记证满天飞的情况。门店、总部、车管员、门店经理、销售员都私藏了一部分车辆产权登记证,很多员工和客户勾结,为了私利偷偷把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的情况。

(七)要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运用管理是整个企业的枢纽部门,整体规划业务实施,联系公司各个部门,这就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但是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那么对应的也就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就造成了整个业务链条严重脱节,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互相扯皮。

例如,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的运营部门定义的汽车以租代购客户群体居然是优质客户,然后通过4s店渠道去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结果自然是惨不忍睹。但是运营管理部门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抱怨市场部门推广效果不佳和销售部门销售能力差,真实滑稽可笑。

(八)要搭建专业风控体系

前面提到了,汽车以租代购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基础逻辑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推广方式、渠道方式等等都不相同,那么对应的风控体系也是不一样的。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群主要为信用次级客户和追求个性化服务的群体,那么对应的这两类客户群体的风控体系应该是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照搬汽车消费信贷的风控体系,那必然会造成彼此的不匹配,结果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影响业务发展速度。

(九)要合规合法经营

最近两年国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金融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政策性风险,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当然,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另一个是要具有敬畏心理。所以对应的,没有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要么是能力有问题,要么是思想有问题。

例如,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不能做到合规合法经营,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而立案侦查,紧接着相关人员被监察机关批准逮捕。

企业经营的目的除了盈利,还有社会责任,一定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这就需要企业一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敬畏心理!

(十)要整合产业链资源

汽车以租代购不是单纯的汽车销售行为或者汽车金融行为,更多的是具备资产管理的功能。汽车以租代购不但能提升新车的汽车销量,还在汽车金融资产、二手车车源把控、二手车价格调整、客户消费习惯培养、衍生服务嫁接、衍生利润发展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作为汽车主机厂,除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本身,要整合整个产业链资源,形成一个从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配件、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文化、二手车交易等覆盖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大型产业链,形成产业闭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产业进步!

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发展到现在让人觉得又悲又喜。

悲的是即使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关停倒闭了,但是绝大部分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没有意识到风险。

市场已经证实了老黄曾经的预测:五年之内会有90%以上的互联网系以租代购平台倒闭,不可避免!

喜的是绝大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和大部分汽车主机厂都意识到了汽车以租代购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资源逐渐向汽车以租代购倾斜,汽车以租代购行业会越来越好。

老黄坚定认为:汽车以租代购是未来中国汽车金融的主流方向,行业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筹备方案

什么是逆融资方案?怎样制定和实施逆融资方案?

逆融资,就是反融资,与融资方案相反,融资方案我们是解决进口的问题,企业流入的问题,逆融资方案是解决出口的问题,逆融资方案就是从企业资金流出这个方面来解决问题,我既然融不到资,我就刹车,我就不再流出,否则的话进不来,你又总是流出去,那企业肯定死掉嘛。就跟人一样的,我本来靠输血而活,我输血的原因是失血,那怎么办?没有可输的,因为别人不给嘛,那我就把出口卡住,那企业有哪些止血点呢?非常多,比如说最大的止血点,利息和本钱,现在有的企业借了这个银行的钱,有的借了高利贷的钱,民间高利贷,还有的借了融资租赁的钱,这些流出是非常厉害的,而且融资绝大部分都流到那里去了。那怎么办?我既然借不了,那我就不给出,抓住它,抓住它当然很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能解决,首先保住现金流啊,从出口上来做文章,就是逆融资方案,保全我企业的必备的现金流,启动内循环,由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内部打造的循环系统。内部循环,打造循环系统之后,必要的时候我再做适当的融资,但是我建议非必要不去融资,但你一定要融,我们也没办法啊,这个就叫做逆融资。

逆融资解决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征信不良,融不到资的,活不下去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当然逆融资实施起来很难,难不要紧,有很多问题,有很多挑战,这些都能解决。所以说我做的这个企业咨询当中,我几乎没有发现有什么资金问题,我们都是用逆融资来解决,实际上企业用钱很少的,最近我们做了一个一家医院的咨询,也做了超市的咨询,我发现只要把流出一卡住,资金马上就上来了,活得非常好,所以启动逆融资,解决你的融资难题。用逆向思维的方法解决我们企业的困难,我认为这是一条路,这条路很难,但是是一条走得通的路,你否则的话总是借钱,借钱别人不借给你啊,为了想借给你的钱维持这个系统,拼命去还钱,到最后结果是怎么样啊,很清楚的,大家认为还是对还是不对啊,谢谢关注。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人事管理

步入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公布人事变动信息的频率逐渐降低,高管异动情况减少,人事变动趋于平稳。

1月份,有至少8家租赁公司,16位高管职位变动。

2月份,有至少有5家租赁公司,7位高管职位变动。

3月份,有至少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具体详情如下:

一、2023年1季度人事变动数量大幅下降

相较于2023年1季度,2023年1季度进行人事变动的数量都显著减少。

人事变动的数量来看(不含离任数量),今年1季度至少有28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52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同比减少了46.1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商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20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44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54.5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金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4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26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84.62%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过去年一番高频次的人员变更后,今年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变更已经有了明显的减少。

二、3月份融资租赁公司人事变动概况

3月份,至少有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

01至少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高管辞职及变更公告

3月份,其中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人事变动的具体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3家商租公司公布新任高管信息的同时还公布了高管人员的辞职公告。

2023年3月2日,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和辞职公告。在公告中说明了任免原因:原财务负责人辞职,需任命新任财务负责人;因工作调整,需任命副总经理。

来源: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3月4日,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发布执行董事辞任及变更总经理及授权代表的公告。公告中说明:因工作调动原因,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授权代表辞任,所以变更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3月17日,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变更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公告。

公告中说明:因其他个人工作原因,原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辞任,所以变更了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2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公告

3月份,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的公告。银保监会官网没有发布对金租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公告。

2023年3月7日,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变动公告。

来源: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3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3月份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变动职位涉及董事长、董事及监事。

其中,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职位。

【第10篇】融资租赁公司项目

我国自从出现融资租赁业务以来,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基本状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易程度有很大的差异,现简要分析如下。

独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状况

第一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而且投资人有明确的投资动机(例如引进外汇资金,帮助下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对融资租赁公司能提供各种实质性的帮助(例如当承租人为其下属企业时,通常为承租人提供信用保证)。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有以下途径,相对来讲并不困难。

(1)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决议

例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通讯、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

(2)市场定位

本着“鸡蛋不要都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对支持的行业规定了业务量的百分比。

(3)主动出击

在市场定位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营销人员,甚至总经理主动出击,向目标客户介绍融资租赁及本公司能提供哪些服务。经验证明,主动出击要比坐等客户上门好,能获得优质的项目。

第二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也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建立的,但投资人没有明确的投资动机,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要求往往含糊不清,有的行不通,多数情况下自相矛盾。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困难要多一些。

第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与企业集团相比,各方面能力有限,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一切都依赖管理团队,对职业经理人的期望,往往过高。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度就更大一些。

第四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对投资动机缺乏考虑,对融资租赁业务似乎兴趣不大,对融资租赁公司则期望成为融资的工具。对管理团队的期望,往往无所谓。最近几年大量的停摆或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

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取得项目,必须凭借自身的优势。

自身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专业定位;②运作经验。

自身的优势只有在实际业务中才能体现和建立,因此需要时间。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需要在前进中建立优势,在建立优势中前进。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票保理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眼查

整理: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star

转载请标明!

11月17日消息,天津市金融局发布批复,同意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旗下全资保理公司--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二、调整后,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1

天津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及增加资本消息频频!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顺元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3000万元。其中,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8000万元。

调整后,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3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调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2

多家租赁公司布局商业保理公司!

7月9日,从天眼查获悉,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获母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0亿元。调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出资占比100%。

远东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系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成立。

此外,2023年12月,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资设立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

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仲利国际金融业务的补充平台,主要从事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赊销的融资服务、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等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

仲利商业保理业务流程

商业保理的优势在于,一是实现资金融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满足资金需求;二是分散风险,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分担买方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三是账务管理,管理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分析报表。

【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具体业务

一 、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它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 、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

1.不可撤消。这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

2.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3.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

4.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货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三、主要业务模式介绍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多式多样,我们选取了三种最常见的融租业务模式进行介绍,分别是直接融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具体如下: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这种融租方式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具体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杠杆租赁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二八”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这种融租方式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第13篇】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租赁

对于许多平台公司来说,其成立的使命,就是推动城市发展,服务资本市场难以调节的公益事业领域。但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监管力度日益加强,资金获取渠道也逐渐收紧。

虽说法律和政策层面均已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通过企业举债,但地方要发展,各种保障民生的基础设施、公益型项目,平台公司基于各种考量,不得不做。

那么接下来的灵魂拷问就是:钱从哪来?

通过政府债券融资?那点限额对众多嗷嗷待哺的项目无异于是杯水车薪;

采用ppp模式?项目缺乏稳定收益,较难获得社会资本方青睐,推动难度较大。

这种情况下较多平台公司只好通过金融机构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融资,先将项目推动起来,施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千方百计找施工方垫资,硬着头皮往下做,最终项目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多年为政府平台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经验,总结平台公司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可能的破局之路径。希望能够给政府平台公司转型过程中的融资路径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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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遍存在的三大问题

平台公司通常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1. 资产规模大、但公益性资产占比高

2. 债务规模大、偿债能力差

3. 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这三个问题导致政府平台公司资产质量低,变现能力差,企业无法持续盈利,存在一系列政策合规风险和商业经营风险。

我们一个个来看

1. 资产规模大、但公益性资产占比高

为了更好地获得融资,让报表更“好看”,最初常用的方式为在平台公司成立时注入大量道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在公益性资产注入公司路径被堵死之后,又通过由平台公司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方式变相将资产装入平台公司。这样一来,公司的资产规模看似很高,但大部分都不具备收益、变现能力,流动性较差,优质的经营性资产短缺,这就导致平台公司较难实现商业盈利。

2. 债务规模大、偿债能力差

在设立之初,平台公司都承担着为地方政府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在融资时,通常由政府信用作为背书,或是由政府直接担保。为保证债务偿还,很多公司选择采用“借新还旧”的模式,债务大量累积。

由于其资产大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收益十分有限,导致偿债能力较差,一旦停止获取新的资产和项目,或是融资渠道出现问题,公司立刻陷入危机。

3. 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平台公司过去的业务以完成政府任务为主,虽然从形式上是独立法人,但其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形同虚设,由政府直接控制公司的财权和事权,再加上管理层很多是公务员出身,经营管理理念和抗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公司行政化色彩严重,市场化竞争意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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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逐渐规范化,倒逼平台公司转型

共性问题外,诸多个性问题也困扰着平台公司的发展。而国家基于控制政府隐性债务、防范风险的考量,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央政府根据“修明渠、堵暗道”的思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这也倒逼着平台公司转型。

1. 政府信用背书层面

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政府平台公司融资与政府信用切割,禁止政府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意味着政府不再为平台公司债务兜底,政府信用背书、土地财政影响力逐步减弱。

2. 平台公司的项目装入层面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ppp模式,ppp模式下区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大量特许经营类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模式,被社会资本方获取,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载体数量受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平台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成长,对融资造成负面影响。

陕财办预〔2018〕66号文则是要求在陕西省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自此,平台公司转型发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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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的窗口期,平台公司的转型之路

今年3月,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作为新兴产业,新基建一端承接着不断升级的消费市场,一端承接着日益增多的投资和需求,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虽然短期内其体量难以比肩传统基建,但可以预计的是,“新基建”将逐步带动数字经济的繁荣,不断孕育新的建设需求,进而引导更大规模投资、成为稳投资、扩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因此,能否抓住当前窗口期,积极拥抱新基建事业,实现华丽转身,成为各平台公司必须考量的现实问题。

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优化平台公司资产

(1)清理存量债务

对于公司存量债务,依据其性质分类处理,甩掉历史债务,才好轻装上阵。目前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可分为三类: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平台公司自身债务。其处理路径如下图所示:

(2)重构公司资产

虽然不少平台公司的存量资产总体收益率不高,但是其中仍然不乏潜在的优质资产。

针对部分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通过股权划转,政府划拨、出让出售等方式注入资产,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实力;

针对公益性资产,进行剥离或以ppp模式运作,实现存量资产的盘活,引入优质合作伙伴,提升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

针对外部优质资质,可采用并购、联合、收购、控股、参股等多重形式,展开对外部优质资产的收购,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资产能力。

所以,政府平台公司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情况,需要做好整体性构建方案,推动资产及业务整合、重组,做实、做强资产,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

2. 找准定位、调整产业布局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政府平台公司可以通过政府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平台来获取项目。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为代建主体或项目管理主体获取项目(山东省已颁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企业投资类项目,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履行产业投资引导职责。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政府平台公司,也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新基建大时代下,政府平台公司应依托在过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积累的经验,积极参与,但需要平台公司摒弃过去融资-代建-补贴这种单一的模式,建立起市场化的经营性思维,逐渐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3. 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

根据《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国家逐步引导、加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

在不断优化平台资产的情况下,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tot、f+epc、委托代建、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政策性贷款、项目收益债等合适的项目融资模式。

比如,针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厂、供水水电厂等特许经营性项目,可考虑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利用内外部增信、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利用外部资本解决项目资金困难的现状。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大海航行靠舵手,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无异于船只的动力系统,只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平台公司才能得以远航,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平台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修改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章程;

其次,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架设健康的股权结构,提升董事会的治理能力和决策能力,落实监事会的监管权限;同时,改革完善公司的考核分配制度,对于董事,经理层等高管,经营积极性不能全靠行政晋升驱动,将薪酬水平与市场挂钩,对做出贡献的高管不吝于物质激励;

最后,需要强化风险管控,平台公司应吸取教训,严防公司债务风险,通过风险预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持续发展。

➤ 结语: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对于平台公司而言,已经没有太多犹豫的时间,站在新基建蓬勃发展的窗口期,平台公司该何去何从?是因循守旧继续沉沦,还是迎风启航涅槃重生,结果会告诉我们,选择比努力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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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保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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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文/中国人民大学 陈琪昇

最高人民法院 李晓云

【裁判要旨】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9)冀民初11号

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225号

【案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汇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某。

2023年6月17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以机器设备为租赁物的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汇鑫公司为受让人与出租人,中安信公司为出让人与承租人,由汇鑫公司将购买机器设备的价款11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中安信公司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79%,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由中安信公司共分13期全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1亿元及剩余租金。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为保理商、汇鑫公司为原债权人,双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向汇鑫公司提供8.7亿余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合同附1第2条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恒丰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恒丰银行均有权向汇鑫公司进行追索,汇鑫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恒丰银行支付给其的保理融资,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关于应收账款情况,合同附件约定,汇鑫公司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丰银行,转让金额为11亿元。

另查明,汇鑫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向恒丰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于同日向中安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3年6月28日,中安信公司出具确认回执。同日,汇鑫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抵押合同,将案涉应收账款与机器设备分别质押、抵押给恒丰银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另,康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汇鑫公司未履行租息支付及归还本金的义务,恒丰银行于2023年1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2.中安信公司归还本金7.9亿余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和违约金;3.汇鑫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应归还恒丰银行的应收账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全额回购还款义务;4.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抵押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5.康得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钟某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各项费用明细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案涉四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缺席判决:一、中安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本金7.9亿余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二、汇鑫公司在中安信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三、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康得公司、钟某在汇鑫公司应归还的款项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恒丰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六、驳回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安信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中安信公司提交了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的证据。比较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致,均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汇鑫公司以11亿元购买中安信公司的机械设备后,以36个月、分13期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主要区别有:1.签订时间。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2023年6月17日。2.起租日。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1日为起租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21日为起租日。3.合同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尽管该两份合同附件中都加盖了中安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日期栏的填写不同。作为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填写2023年6月6日;作为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未填写。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中安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主张有:1.汇鑫公司未支付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让价款,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汇鑫公司;2.恒丰银行与汇鑫公司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合同无效;3.恒丰银行明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恒丰银行不享有抵押权;4.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非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5.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恒丰银行对存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先有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基础合同,后才有保理合同。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是订立后作为申请保理的合同,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订立保理合同。由于订立保理合同之后起租日变化,所以新订立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合同只是对前一合同的条款变更,实际上还是同一融资租赁关系。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从当事人的直接诉争来看,意在否定动产抵押登记之效力,似乎只是关乎登记外观的判断问题。而该问题于本案实际上仅为事实判断之争议,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解决。本案所涉的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保理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提出抗辩时,如何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更有意义的是,本案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而且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作为两种新型融资工具,均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架构,并在商事实践中呈现交易模型创新趋势。当保理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从而实现二者嫁接时,对此类新型商事交易模型,应以确定基础合同类型为前提,从保理合同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和解释方法等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综合认定。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由民法典合同编的专章予以规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保理合同实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有资质保理人提供的融资、委托代理、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具有混合合同之属性。[①]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第二款旋即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订立即为其形式要件。在保理合同依法书面订立的前提下,保理法律关系成立另有两个基础要件: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是否能按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前一要件所含的基础权利义务是合同嫁接的对象,后一要件是合同嫁接后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也是保理合同区分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具体而言,保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一)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其约定内容与法律构成较为复杂。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之需,保理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其一,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法定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定了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缺乏形式要件的保理法律关系自会因此受到效力性影响。其二,保理合同文本具有要式性。保理业作为强金融监管行业,对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内容规范具有行业标准与要求,这也是商事交易习惯的形式性体现。其三,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文义性。通过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的明确,以及对保理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础法律事实予以初步确定。其四,保理合同文本具有参考性。保理案件纠纷多集中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争议,但无论是何种纠纷类型,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文本作为支持,均难以进行事实认定。

附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间叙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往来信函、传真等文件都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整体加以把握,而不能局限于单一的保理合同文本进行事实认定。

(二)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前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据此,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保理合同既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如在保理业务的实际履行中未完成债权转让,则显然不能构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③]在司法实务中,保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为:债务人以基础合同所涉的应收账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既不存在,则当然不可能发生应收账款之转让,债务人遂据此否定保理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四条路径分析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妥当,无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区分两个合同的责任承担。但从整体而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具有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性无法解决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3)基于诚信原则,认可保理合同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但该理论过于原则化,在缺乏配套适用规范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保理人权益;(4)在保理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不发生无效的后果。[④]笔者认为,该理论以外观主义为基础,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切入的逻辑进路,符合维护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理论基础,是最为妥当的进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债务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条作为保护善意保理人的法政策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应收账款转让与订立保理合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理人是否善意。

以本案为例,从合同的内容、形式、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可认定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只形成一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双方为配合保理融资期限的需要,订立后一合同以对前一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不影响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已通过所有权转移证书形成权利外观,恒丰银行可依此形成合理信赖,认定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恒丰银行并无义务对二者之间是否完成价款支付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中安信公司与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安信公司和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关联关系,故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康得集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鑫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保理获得融资,故再审审查中中安信公司举示出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对抗关联公司之外的保理人恒丰银行。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已经形成的权利外观和基础合同,有理由相信恒丰银行对保理合同的签订具有善意,证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责任在提出该项主张的中安信公司,其既不能证明,则不应由恒丰银行承担基础合同虚假的不利后果。更进一步而言,即便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为虚假合同,此时的保理合同亦宜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保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保理人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保理合同仍应有效。[⑤]且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无论其实际类型为何,均不影响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受应收账款性质的影响。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形成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转让的情况下,中安信公司以其与汇鑫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应收账款名为租金实为还款的抗辩理由,自不足以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三)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后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是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予保理人的合同对价,也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另一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后半段采用了列举加“等”兜底的表述方式,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则具体列举了保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其中举示了“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对该两处规定作文义解释,则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理服务具体内容为何,既提示应当约定,但又具有可选择约定的任意性。有观点认为,不能以保理人是否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而简单对保理合同效力予以认定,特别是在赊销贸易的背景下,只要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⑥]也有观点认为,从保理合同的复合性观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与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等行为构成保理合同成立的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保理合同的标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应收账款转让+”的多重标的,使保理合同与其他单一标的的典型合同得以区分。[⑦]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人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项目。该条虽未明确规定保理人应提供服务项目的数量,但因不同的保理服务内容会导致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产生差异,故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理人只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则只能在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选择。保理人不得在未提供上述两种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中的一项作为保理合同的内容。[⑧]易言之,鉴于保理服务的内容已法定化,无论保理合同文本关于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为何,至少应当体现其金融服务之属性,否则无法实现与其他类似合同性质的区分。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所涉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保理合同需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中债权人转让的标的物。既然须由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则该应收账款应当是具体、真实且可转让的。现有的应收账款姑且不论,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还应明确其需具备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两个特征,否则不能明确该将有的应收账款之指向。总之,如果不存在确定的、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保理人也可以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融资安排,但因欠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要素,使其不能构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保理合同。由此可见,保理合同不能脱离应收账款,进而也不能无视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系按期收取的租赁物租金,更进而言之是较为特殊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规定,1999年合同法就已经以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不限定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特征,否认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性合同,以明确涉及特殊租赁物的合同效力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显然属于特殊租赁物类型,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均未规定回租赁这种融资租赁形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规定肯认了回租赁交易形式的效力,即确认存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特殊租赁物:租赁物原本就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性质发生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权。

承认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有其意义,此种交易安排变通了融资租赁通常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的模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混同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就回租赁而言,也要认识到租赁物颇为特殊的这一性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来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是为了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然而在回租赁的架构下,承租人原本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售后回租,取得的是对租赁物原本就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从制度架构的本意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解决承租人欲取得租赁物但又无力购买的困局,由资金雄厚的出租人代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予承租人使用。而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反其道而行之,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其出售给出租人是为了获得出让价款,同时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所以融资的目的性强于融物。因而,在认定回租赁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必须更为谨慎,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租赁物、标的物的物权属性、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物是否对应等相关因素,明确其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区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区分回租赁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合同时,应考虑的是:用穿透式审查以探明真实法律关系;抑或采用权利外观判断作形式审查。该两种审查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路径实为民法意思主义解释方法之于司法实践的体现,而且司法裁判并非金融监管,在融资租赁这一典型的商事交易模型中采用该审查方式是否有违司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违保障商事交易效率之需要,以及审查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均有待商榷。而就外观形式审查而言,着眼于各方当事人订约与履约的权属证明与合同文本,在商事交易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结合商事交易实践的现实情状,主张不轻易推翻合同的文本记载,不轻易由裁判者判断商主体的本意。尊重商事理性,也意味着坚持司法审查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该两种方法论而言,显然以表示主义为范式的形式审查路径更为符合尊重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总结而言,回租赁因其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而与普通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存在区别,这一类似于抵押借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性质、效力存在争议。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回租赁的具体目的,抑制融资性回租赁,但不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在这个前提下,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的重要特征。[⑨]除是否移转所有权的根本性差异,二者基于功能取向的差异(回租赁以融资为实,以融物为质/借款合同仅融资)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⑩]就本案而言,尽管存在前后两个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各方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和补充性。正是二者于内容与外观的相互补正,足以确定案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这也符合商事实践中大额交易相对方多次磋商订约的交易习惯。例如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和附件九“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中,价款与所有权移转时间未填写,如果没有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签章的证明,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因外观瑕疵被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回租赁合同。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中安信公司已向保理人支付了多期租金,未提及租赁物是否存在或特定化问题。但在违约后,中安信公司又以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在于,案涉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包含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证明及抵押权登记证明,已然明确了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产生公示效力。就已查明的事实观之,案涉回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同时涉及买卖与融资租赁以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这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状况,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对该对抗依据的理解,固然需从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层面进行可操作性考量,但其逻辑出发点应为对商法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的明确。

对本条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尽管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是保理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虚构产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二是,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不存在,则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不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三是,保理人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商事主体,对基础交易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1]三者需解决的共同问题可归纳为保理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应侧重于审查外观是否妥适。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作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结合融资租赁本身的合同性质,可将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进一步具化为三个层次:其一,保理人应对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实地检验。租赁物作为有体物,可于现实生活中进行真实性查验,且基于行业习惯,保理人也需要通过拍照留证叙作材料的方式将查验结果予以固定。融资租赁物往往为价值较大的动产,出租人需要履行完整的购置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票、进口完税单等购置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也必然需要为保理人所查证。其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发生权属移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保理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保理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不应苛责其完全参与该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相反,保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重点仍在于权属移转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所有权凭证的移转、抵押权是否登记设立等权利外观是否足以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其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融资租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接受金融监管的行业,已基本形成交易习惯。特别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立和履行已具备相应行业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符合标准化的形式要件。其中,对实质内容如关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的审查,是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所要考量的根本前提;对日期、签章、登记手续、合同表述等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属于保障合同成立的应有之义。在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无疑属于实质性查验,需由保理人提供审查证明;第二、三层次则偏重于形式性审查。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保理人的证据材料,对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嫁接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合同的成立为保理合同提供应收账款与基础法律关系。以此推之,得作为保理合同之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有其成立要件,在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时,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为依据,确定差异性的审查标准。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

[①]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7页。

[③]冯宁:“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72页⁓第1774页。

[⑤]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6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68页。

[⑦]崔建远:“保理合同探微”,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⑧]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⑨]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379页。

[⑩]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第357页。

[11]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第15篇】融资租赁公司abs资质

导读:

融资租赁行业一直面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为租赁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并且由于租赁应收款的债权范围明确,易于证券化,较其他类型 abs 发展迅速,短期内集聚了大规模的发行体量,但随着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信用质量下行趋势明显,2023年以来发展势头明显受到遏制。

2023年2月9日,沪深交易所、报价系统联合发布了融资租赁abs业务指南,下文将就融资租赁 abs 进行一个较全面的分析。

目录

一、融资租赁abs介绍及市场发行情况

二、abs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

三、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筛选及尽调指引

四、租赁abs涉及的实务操作性问题

五、已发行租赁abs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特点

六、pre-abs可行性

七、领带金融学院七分钟讲解视频

融资租赁abs实务要点

一、租赁abs介绍及市场发行情况

租赁abs介绍

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 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 abs 和 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

首单融资租赁 abs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于2006年5月10日,由国内融资租赁龙头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发行规模仅为4.86亿元。此后资产证券化 2023年重启后,是发展最为快速、持续的基础资产类型。

而在信贷 abs 发行步入正轨之后,第一单金融租赁 abs-交融 2023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交融 2014-1”)于2023年9月1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规模10.12亿元,交易结构采用日趋成熟且常规的信托模式。

租赁abs市场发行情况

2023年租赁abs共发103只,发行总额达1462.92亿元。相比上一年,发行数量减少19只,发行总额同比增长仅为21.33%。其中租赁企业abs发行75只,发行金额为828.99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减少19.92%; 租赁信贷abs发行11只,发行金额达345.67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164.13%; 租赁abn发行17只,发行金额达288.26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626.27%。2023年,在8218 家融资租赁企业中,共有129 家租赁公司参与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企业参与度很低。已发行的租赁abs发行金额仅占租赁资产合同余额的2%,这也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图表2 :租赁abs前五大发行机构

数据来源:cnabs,兴业研究(数据截止2023年11月)

2023年1月共发11只租赁abs/abn,发行总额达132.07亿元,较上月环比下降22.34%。其中包含2只租赁abn,发行总额为29.69亿元,9只租赁企业abs,发行总额为102.38亿元。

二、abs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

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对于大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突破企业的杠杆限制。

大型租赁公司,其业务规模逐步拓展,客户需求增加,而资本金规模相对稳定,增幅较其业务规模增幅甚微。尽管相对小贷公司来说,至少10倍的杠杆水平已经很高,但监管杠杆限制仍对其业务扩张带来限制,而abs融资可实现债务和资产出表,非杠杆融资,可使表外资产大规模扩张。而大型租赁公司其实融资渠道相对畅通,公开发债和银行借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也并不高,相对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突破杠杆限制是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头等需求,因此这类公司的abs发行必然要求出表,自持次级的比例不能过高,且不会提供差额支付、担保等支持措施,更不会在abs到期日进行回购。

对于小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小型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受限,主体信用资质难以达到发债企业的信用要求,即便银行给予的授信全部使用,杠杆使用程度也远低于监管要求,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类公司发行abs的目的中,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甚于出表,且鉴于其资产质量略弱、资产池集中度略高,发行的abs优先级要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一般需要外部支持,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差额支付而非寻求外部担保的方式来提高信用等级,此时便无法出表,而租赁公司本身对出表需求也并不强烈。

三、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筛选及尽调指引

3.1 基础资产标准

发起机构为正式营运1年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或正式营运3年以上的非金融租赁公司;或在银行有授信的外商投资或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可查看融资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合法机构,不存在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注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仲裁、诉讼;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应全部入池,全部租赁合同己起租。

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

产品存续期限不超过5年,加权期限不超过4年,优先级的评级应当在aa以上;

资产权属清晰、合同条款清晰,无任何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且无须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同意,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可查阅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原始权益人承诺等文件;

基础资产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应当尽量分散,单笔基础资产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包总额的15%,以最大限度扩大标的资产包中的资产笔数。原则选择具有变现容易、流动性强的租赁资产;

原始权益人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原始权益人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部分、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原则选择具有变现容易、流动性强的租赁资产;

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3.2 尽职调查指引

基础资产所在地区和所属行业应当尽量分散,基础资产所在省市不低于5个,单个行业集中度不超过30%。

单笔基础资产的入池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包总额的15%,以最大限度扩大资产包中的资产笔数。

承租人优先选择在出资行有授信的客户,剩余未收租金期限在一年以上。

基础资产所处行业应符合出资行授信政策,原则上不介入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行业。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三、租赁abs涉及的实务操作问题

严格来说,租赁abs的基础资产是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附属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权、第三方担保、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与租赁物相关的保单及承租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处置租赁物的收入所得等。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保证金,系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缴纳的、承诺在以后每个付款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一定比例的现金,正常情况下承租人最后一期租赁款偿付完毕后,保证金会返还至承租人,或者直接冲抵最后未付的租赁款。而在任一还款日,承租人逾期未付租赁款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租赁abs中,考虑到入池租赁应付款相关的保证金同时入池,会大幅缩减募集资金规模,因此一般不会将保证金实质入池,而是留在原始权益人账上代为保管,一旦某笔租赁资产逾期,按照约定基础资产实质包含了“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逾期资产对应的现金流会从保证金中划入专项计划。

关于租赁物方面,尽管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并不直接涉及租赁物,但是构建在租赁物基础上的租赁债权,因此入池债权相关的租赁物不能是已设立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所有权存在瑕疵的租赁物。而在基础资产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阶段,租赁物是不跟随租赁债权进行转移的,主要是由于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并不具备租赁牌照。

存续期内,若承租人未及时偿付租金并经催款后无力缴纳,需要求原始权益人尽快处置租赁物进行现金流回收,并将所获款项抵偿未偿租金及相关费用入池,原始权益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拥有仅为“代持”性质。也正因如此,为防止租赁物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被列入清算资产,其信用质量下滑或风险事件发生时一般会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将租赁物物权转移至专项计划或其他指定租赁公司。但这一处理方法可能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导致租赁物无法处置。进而,承租人可能对原始权益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提出抗辩。若法院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可能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

基础资产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并进行抵质押权的变更登记,未办理上述事宜的,一般需要通过权利完善事件来规避相关风险。

税务方面,由于承租人所需要的增值税发票在租赁应收款的每个付款日由原始权益人开具,而租赁应收款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时,专项计划不具备开票资格,计划管理人/受托人由于内控原因,一般也很少能代为开票,开票方便只能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但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并允许这一操作,实际业务过程中,通常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存续期内租赁应收款的开票问题,尽量仍由原始权益人代为开票,简单快捷。

四、已发行租赁abs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特点

4.1 基础资产特点

基础资产笔数较少,同质化程度低,质量存下行风险

除重卡租赁等承租人是个人的 abs 外,70%左右的租赁 abs 产品基础资产笔数都在 100 笔以内,一万笔以上的租赁 abs 仅占 8%左右,其中,资产池笔数分布 1-10 笔和 10-20 笔区间内的分别占比 15%和 27%,租赁债权分散度较低,集中度风险偏高。且承租人是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信用质量存下行风险。

季付为主,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

约 78%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均采用季付方式,且还款额度一般是按照承租人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进度要求定制化设计。资产池加权平分利率分布在 2.07%-18.59%之间,利率分布在 2%-6%的租赁 abs 占比仅20%,约一半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利率分布在 6%-10%之间;约 25%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利率在 10%以上。总之,利率水平较高,易超过证券利率水平形成超额利差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信用支持。

资产池承租人行业集中度较高

从行业分布来看,约 58%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分布于多个行业(混合租赁),而42%的租赁abs基础资产仅分布于1个行业,包括租赁公司仅为abs通道的单一承租人abs。分布于1个行业的 abs中,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工业制造、电子、能源、医疗等行业。在混合租赁中,上述行业的租赁资产也占据了主要地位。基础资产所处行业的集中度提高了租赁abs的风险,同时租赁物主要为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流动性较差,回收价值低。

图表3: 基础资产种类

4.2 增信措施特点

图表4:租赁abs一般交易结构

以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超额利差等内部增信为主

租赁abs较少设置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是其主要增信措施。未 设置差额支付以及担保机制等外部支持措施的abs产品占69.79%,两项增信措施均采用的abs仅占5.56%。

图表4 :租赁abs交易结构种类及次级占比分布

内部增信措施方面,优先/次级的内部分层仍是优先级最主要的支持来源。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次级占比超过 10%的约占一半左右,约四分之一的abs次级占比在 15%以上。最高次级占比达33.94%。总体来看,次级对于优先级的支持力度较高。除此之外,次级对优先级的支持还需叠加超额抵押综合分析。

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易形成超额利差对现金流偿付提供保障。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 abs产品中,加权贷款年利率超过优先级利率的产品占比超过90%。

普遍设置保证金账户提供信用支持

尽管保证金初始不入池,但租赁 abs 一般会在专项/信托计划账户下设置保证金科目,与原始权益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科目的条件。在承租人未能如约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科目的资金将对差额进行补足。相较于其他债权资产,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有安排,为租赁 abs 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

信用触发机制相对成熟

租赁abs产品一般设置三类信用触发事件: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及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指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相关的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指同参与机构履约能力、资产池违约率相关的加速清偿事件。尽管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在账户安排上略有不同,但这两类事件触发后的处理思路类似,都是将支付各类费用后的账户资金优先偿付优先级证券本息,剩余资金再分配给次级证券持有人。

权利完善事件主要用于解决租赁物所有权争议问题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问题。权利完善事件的触发条件一般是原始权益人出现风险事件或者信用级别下调,为彻底实现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不至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所设。权利完善事件触发后,租赁物物权需及时转移,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等工作均需完善。

部分租赁 abs也会设置回收款转付机制,尤其在发起主体信用风险增加或其他事件触发时,一般会将长周期的归集转付机制缩短,如季度归集转付变更为月度归集转付,加快资金回收频率,并要求承租人还款现金流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将户。

另外,少量租赁abs也会设置回购条款,要求原始权益人在违约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时回购剩余所有基础资产,该类 abs 并未真实出售基础资产,难以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且无法出表。

静态池结构为主

目前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基本为静态池结构,仅有少量项目设置了循环购买机制。静态池结构有助于降低再投资风险,但资金利用率较动态池略弱。

六、pre-abs可行性

实务操作中,券商在前期对接融资租赁公司时,什么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是真正适合开展pre-abs进行融资的呢?

1、期限错配

由于pre-abs融资模式的起点是过桥资金的介入,终点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偿还。在整个流程中,过桥资金往往具有借款期限短、难以展期的特点,与银行授信相比其期限的灵活性相对较差。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的整个周期包括两个阶段:租赁资产包的形成以及资产证券化回款。

这也就意味着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在拟计划开展pre-abs融资时,应关注两点: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融资放款的承租人客户,进而推断新租赁资产包的形成周期;二是对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到募集资金到账的周期是否有足够的把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对于券商能否在给定的时间内拿到交易所的无异函,并将该abs产品进行销售,募集资金到账,对于券商而言都是不小的挑战。如果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周期大于过桥资金的借款周期,不管该过桥资金是否可以及时偿还或是展期,可以说本次pre-abs的融资模式已经失败了。

就上述情况而言,对于已经开展过证券化融资且主体资质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比较适合开展pre-abs的融资标的,也是过桥资金方比较青睐的一类企业。

2、利率倒挂

就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而言,该笔资金在前期介入时基本已经是锁定的,而资产证券化回款资金的资金成本则须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偏好决定。在不存在上述期限错配的情况,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帮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到账,但是该笔资金的资金成本高于起初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

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相当于用高成本资金置换了前期低成本资金,进而又一次压缩了其可获利的利差,在考虑前期过桥资金沉淀期的资金成本以及各种中介机构费用后,其综合成本有可能高于融资租赁的放款利率,进而形成负利差,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券商在选择pre-abs进行融资时,须对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成本、中介机构的各项费用以及证券化回款资金成本进行合理预测,以防止利率倒挂的现象发生。

3、再融资能力

券商在开展pre-abs模式融资时,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的再融资能力主要是防止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失败时过桥资金的偿还问题。如果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周期大于过桥资金的借款周期,或者本次资产证券化发行失败,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过桥资金也已经放款完成,此时该主体是否还有足够的再融资能力及时偿还该笔过桥资金,这也是券商应该极为关注的一点。但在目前已有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开展pre-abs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都有外部强主体对该笔过桥资金进行担保,以避免发生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流动性不足造成过桥资金借款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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