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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2023(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4-16 20:12:02 热度: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2023

【第1篇】融资租赁2023

文 / 零壹租赁(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租赁业统一监管落地 严监管时代来临

根据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限将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由银监会制定监管办法,实际由地方金融局直接管理。这意味着包含金租、内资和外资三大板块在内的融资租赁行业将由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目前,银监会已经对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调研,设计顶层设计方案,从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五级贷款分类、拨备覆盖率等方面考虑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目前,原商务部门负责的租赁公司审批等已基本停止。未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可能会重新设计准入门槛,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没有从事企业经营的空壳租赁公司可能会被出清。

金融严监管下,融资租赁行业的严监管也呈必然之势。2023年7家金融租赁公司累计被开罚单13张,罚金总计430万元。在资产端,各地监管部门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窗口指导,对政府平台类项目授信规模及每月投放规模等指标统筹监管。商务部也陆续对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开展风险排查。

金租筹建潮消退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23年底,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达66家,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933.31亿元,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46家,占比69.7%。

2023年获批筹建的金融租赁公司仅有3家,分别是厦门金融租赁、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这一数字明显低于2023年的逾10家和2023年的7家,这意味着持续两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潮告一段落。

审批权下放后 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数量激增

2023年6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再加上2023年获得内资租赁审批权的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共有11个自贸区取得了内资租赁审批权。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自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以来,11个自贸区内共有7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获批,累计注册资本超过400亿元。其中天津61家,广东6家,陕西2家,湖北1家,上海1家。

值得一提的是,11月天津出炉第七批21家内资租赁试点企业,获批总数和注册资本已超过此前总数一半,此前,审批权下放后,天津自贸区共确认六批40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达233.9亿元。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是类金融牌照划归银监会统一监管前的最后狂欢。

上市公司扎堆布局融资租赁 租赁公司ipo提速

截至2023年底,已经独立上市/挂牌的融资租赁公司超过20家。其中,2023年共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于h股上市,1家在新三板挂牌,分别是中银航空租赁、国银租赁、中国融众金融控股在香港上市,康安租赁在新三板挂牌。2023年共有2家租赁公司成功上市,分别是易鑫租赁、富银融资租赁。江苏金租上市进程提速,海通恒信租赁、中建投租赁提交上市申请。12月初,江苏金租ipo进展已由“预先披露”变更为“预先披露更新”。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底,共有291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347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上年有大幅提升。2023年1~8月,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不容小觑,上市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管理。

资本豪赌汽车融资租赁 易鑫上市成就租赁业市值最高公司

2023年汽车直租备受瞩目,无论是背靠腾讯的易鑫,背靠阿里的大搜车,还是优信、瓜子(车好多),汽车电商们纷纷以直租方式挺进汽车市场。

汽车直租兴起的背后,资本大戏轮番上演。1月,优信完成5亿美元融资;4月,大搜车完成1.8亿美元d轮融资;5月,易鑫与包括腾讯、易车在内的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高达4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协议;6月,瓜子二手车获b轮4亿美元融资,10月再获b+轮1.8亿美元融资。

11月易鑫赴港上市,则奉上了这出资本大戏的年终压轴好戏。上市首日股价报收8.12港元,市值逾510亿港元,成为国内市值最高的以融资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如此之高的估值显然不是融资租赁企业1倍pb估值方式所能解释的,更多来自其“新零售”的好故事。然而故事并不好讲,上市之后易鑫股价接连下挫,202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价报收于6.27港元,较上市首日市值蒸发超百亿。

传统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也大手笔加码汽车融资租赁:奔驰租赁2023年获得2次来自北汽和戴勒姆大中华的增资,共计9亿元人民币,前后增资都为进一步支持奔驰“先享后选”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12月,广汇汽车向旗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汇通信诚注资55.41亿元。

各路资本排队入场的盛世之下,汽车融资租赁的蓝海正在逐渐染红。

飞机租赁迎重大利好 中国版飞机租赁协议将出台

经历了十年的跨越式发展后,中国飞机租赁市场成为国际上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飞机租赁公司超过50家,中国也成为购机大国。但作为买飞机的大国在购机合同中却鲜有话语权,中国航空公司三分之二的飞机来自租赁,租赁合同却往往是英文文本,国际航空领域法律“话语权” 牢牢被英美法律体系垄断。为打破这一市场桎梏,规范飞机租赁市场秩序,在尊重国际惯例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2023年10月,在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举行的“飞机租赁法律研讨会”上,《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飞机租赁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发布。正式文本有望近期出台。

租赁标的物花样创新

2023年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标的物租赁业务,如以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为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租赁业务,以及以苗木、奶牛为标的物的生物资产租赁业务。

2023年9月,北京金一文化以部分商标权从文科租赁融资不超过3亿元。

2023年9月,中源协和及其子公司以部分专利权从文科租赁融资5000万元。

2023年11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以部分软件著作权从文科租赁融资1.5亿元。

2023年1月,中地乳业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银租赁开展奶牛售后回租业务,融资3亿元,为金融租赁公司首次涉足活体生物资产租赁。

2023年7月,远东宏信与杭州蓝天园林以草木为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1亿元。

2023年9月,远东租赁与云投生态开展以苗木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交易,融资1亿元。

特殊标的给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带来更多想象空间,也牵涉更多特殊的法律问题,租赁公司应谨慎处理,同时也期待特殊标的物租赁业务在相关法律层面的完善和界定。

融资租赁abs发行增速放缓

融资租赁abs经历了2023年的爆发式增长后,2023年降温,增速放缓。

2023年租赁abs共发103只,发行总额达1462.92亿元。相比上一年,发行数量减少19只,发行总额同比增长仅为21.33%。2023年租赁abs发行量较2023年的62支增加95.16%,发行总额较2023年的575.26亿元增加109.05%。

具体来看,三类不同的监管类别中,租赁企业abs在2023年趋紧的资金市场中受到较大冲击。2023年租赁企业abs发行75只,发行金额为828.99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减少19.92%;

租赁信贷abs发行11只,发行金额达345.67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164.13%;

租赁abn发行17只,发行金额达288.26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626.27%。

此外,市场资金面紧张,今年的融资成本整体上扬,租赁企业abs受到较大影响,发行总额大幅回落,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达6.01%,2023年为4.65%,利率同比增长29.24%。相比之下,租赁信贷abs和租赁abn的发行保持上涨姿势。

从发行个体来看,2023年出现了多家单笔发行巨头,此前史上规模最大的租赁abs“招金2023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已跌至第四位。此外,国内首单汽车租赁abn成功发行,首单保监会租赁abs赶在年尾获批设立。

租赁金融债、公司债发行规模大幅攀升 发行成本居高不下

2023年租赁金融债、公司债发行规模总体上均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而发行利率较上一年明显上升。

2023年全年,租赁金融债共发行28只,相比上年的15只大幅增长86.67%。发行金额总计519亿元,相比上年的280亿元增加85.36%,与发行数量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在市场利率持续攀升的市场环境下,三年期aaa级租赁金融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触及4.64%,相比上年大幅攀升140个基点。

2023年全年,租赁公司债共发行34只,相比上年的21只增长61.90%;发行规模共计526亿元,相比上年的250.5亿元增长109.98%。在发行规模方面总体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除发行数量迅猛增长以外,单只公司债发行金额较以往也显著提升。

2023年租赁公司债发行利率主要集中于5%至7%区间,远东租赁发行利率较2023年上浮约170bps。2023年租赁公司债平均发行利率为5.85%,2023年平均利率3.93%。

【第2篇】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

一丶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

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

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

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23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第3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票

者:贾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清风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租赁公司甲公司与张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张三购买汽车一辆,价款为216,799元。之后甲公司将该车租给张三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8,209.16元。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商,乙公司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手续办理工作。

2023年12月6日,甲公司与张三、丙公司(丙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将代理商乙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之后张三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可张三已付15期租金,合计123,137.4元,之后张三再未付款,甲公司主张张三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张三给付甲公司租金172,392.36元,张三支付甲公司违约金7,824.57元,支付律师费用2,500元。

张三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真实情况是2023年4月期间因我方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的业务人员称可以提供金融借款业务,并询问我方名下是否购买了车辆。我方名下正好有一辆福特牌越野车,甲公司业务人员提出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后就可以向我方发放贷款。过后才知道甲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且没有金融借贷资质。双方虽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但车辆所有权人仍是我方。我方也不可能将自己的车辆租赁给自己然后再向甲公司按月交付租赁费,其实际每月租赁费就是借款利息。本案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我方的车辆本身就不属于甲公司,也没有向指定人购买及进行抵押登记,我方与甲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甲公司与张三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二、张三应否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一、关于甲公司与张三之间法律关系界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汽车租赁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的签订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且合同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张三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上述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就个案中认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质的问题,应当综合标的物性质、价值以及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结合到本案看:第一,本案标的物是车辆,而车辆作为动产是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甲公司向张三支付购车款后,以占有改定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之后,张三向甲公司租赁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虽然张三并未实际向甲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甲公司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且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效力,并不具有当然物权的效力;第二,从本案标的物价值及租金的构成看,张三在2023年12月购买2013款探险者3.5l自动尊享型越野车的价格为559,800元,张三在2023年以该车辆向甲公司融资的金额为216,799元符合交易常理。张三如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应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计295,529.76元。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第三,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看,《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即车辆真实存在。甲公司依约向张三支付了购车款,而张三最终也收到融资款项。因张三对收到融资款项且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事实不持异议,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双方间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本院对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关于张三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如前所述,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现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甲公司支付租金是事实。张三上诉称,实际收到融资款185,139元。丙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同时称该金额是扣除手续费及其报酬后的金额。本院认为,甲公司与张三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需要缴纳相应手续费,故应以张三实际收到185,139元融资款计算剩余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因合同双方均认可张三已经支付租金123,137.4元(8,209.16元×15期),故本案中张三尚欠甲公司的租金应为133,134.66元(185,139元÷213,500元×8,209.16元×36期-123,137.4元)。张三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甲公司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请求,低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故张三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785.16元(以欠付租金133,13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暂计算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甲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2,500元是事实,且合同中对此亦有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不能仅以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此类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合同,除了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认定外,还应结合个案中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实际存在、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的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是否属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本案中,张三主张涉案合同系抵押借款合同。张三认为,他们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他们的自有车辆并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车辆从未卖给过甲公司,车辆实际上为张三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

在我国金融业管制较严、市场主体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普遍较难的背景下,确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希望借道融资租赁,以实现贷款融资的目的,由此产生了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与市场主体贷款融资之实的分离。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模式,因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因此,对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售后回租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是否有实际的租赁物

本案中,张三的自有车辆系售后回租合同的租赁物,符合该条认定规则。但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书面约定其属性为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但并无实际的租赁物,事实上也不存在租赁物的买卖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的使用权也均无实物载体,因此,对于没有实际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售后回租合同中是否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将涉案车辆转让于甲公司,同时约定甲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承租人不向出租人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但这并不影响出租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针对本案中张三主张其未向甲公司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抗辩意见,鉴于车辆属于动产,系以交付作为物权发生变动的主要生效要件,且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公示效力,并不具有物权的应然效力。当然,对于物权变动以变更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要件的标的物,应依法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是否实际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对于没有登记的动产、设备,以占有为主要公示方式,因此,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仅从租赁物的占有似乎无法认定。此时,应综合考察以下因素,以确定合同是否属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的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构成,主要针对的是以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如将10元的石头估价为100万的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此时,仅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行业共识来看,租金因素不仅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普通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条款,是租赁公司确定盈利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虽然未明示租金系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要素,但《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亦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金除了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根据以上标准计算,融资租赁公司的表面利润一般为3%-4%。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显著高于前述计算方式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实际上也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掩盖的借贷合同。司法实务中,常见于标的物本身价值极低,如报废的机器设备,一块普通的石头;另一种情况是标的物本身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但与租金总额相比,脱离了出租人正常的租金构成范围。

结合本案,涉案车辆系张三于2023年12月以559,800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约定以该车辆融资216,799元,车辆的实际价格能够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保障。同时,张三如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应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计295,529.76元。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

【第4篇】医疗领域的融资租赁

医疗租赁是医疗与租赁行业的交叉子行业。租赁是典型的复合交叉型行业,连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承租人,同时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和法律等诸多领域。相较主要依靠政府投资推动的能源、交通和基建等行业,医疗租赁起步较晚,2001年才由远东宏信完成首单项目。主要以融资租赁为主,仅有少数租赁商同时从事经营租赁。

医疗融资租赁是具备政府隐性背书+前置现金流的朝阳行业。医疗作为具备安全性的高成长行业,具有以下特点:与地方财政和社保支出密切相关,收入真实性具有保障;先付费后诊疗的独特商业模式,具备稳定前置的现金流;老龄化和消费升级带来人口二次红利,潜在市场空间大。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2023年内外资融资租赁商医疗租赁业务规模达783.2亿元,成为融资租赁业务新的增长点。

图1 2023年融资租赁资产行业分布(亿元)

数据来源:商务部

以地县级医院为承租人的设备融资租赁为主。医疗大健康领域外延含义广泛,理论上讲,任一细分领域均可以与租赁结合。当前租赁商的合作对象包括公私立医院、药厂、医疗服务商等,其中面向医院的设备融资租赁是当前行业最具规模化的业务模式。由于三甲医院现金流充裕,医疗租赁商更多聚焦于收入状况较好的二级以上医院,为大量地县级医院提供支持。

国内医疗租赁的各种模式

模式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融资租赁

对生产医疗器械企业直接融资,用于支持其扩大生产、周转资金等用途。

准入条件:市场销售收入排名前20前企业,其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名,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融资额度:最高给予其上年销售收入的30%

模式二:联合租赁模式

合作要点:选择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专业租赁公司厂商提供回购担保

模式三:厂商租赁

基于厂商信誉对其代理商和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租赁。

针对合作厂商综合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由厂商对融资租赁风险承担最终回购责任。

代理商模式

合作要点:单体价值50万以上设备

选择厂商销售排名前5名的代理商合作

代理商提供其他还款保障措施

厂商租赁因操作琐碎,参与方较多,不适宜单体价格低的医疗器械操作,暂提出单价50万以上开始操作,重点推广国内厂商,如国外厂商有机会亦可参照执行。

医疗租赁企业及盈利模式

租赁商可以划分为三类:厂商系、独立系和银行系。三类租赁商的股东背景和运营机制不同,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差异性。

按照股东背景,可以将租赁商划分为厂商系、独立系和银行系三类。当前三类租赁商均对医疗有所布局,各有侧重。厂商系主要与母公司设备销售联动,更多依靠设备、耗材的销售利润覆盖成本。银行及独立第三方涉及的租赁行业相对广泛,医疗只是其中一个产业板块。

利差收入是核心利润来源,配套服务收入以咨询类服务为主。医疗融资租赁提供多样化融资租赁业务以获取利差、租金收益、保证金及利息、节税收入、中间业务收入等,同时龙头公司还围绕客户需求,提供行业及战略咨询、产业技术升级、财务结构规划、医院评级辅导等多种配套服务。

图5 医疗融资租赁盈利模式拆分

资料来源:中信证券研究部

[医疗企业融资未来的发展]

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以往药品经营的高利润构成了医院重要的资金来源,随着国家加强对药品采购制度的改革和监管,医院的资金压力日益加大,融资要求也更为迫切。医疗设备租赁解决了医院急需引进医疗设备而苦于资金缺乏的棘手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医院在添置大型设备资金上的一次性投入,可以把有限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使之更合理地运用到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其他小型仪器的增添上,保证了医院的长远发展。

同时,对于一些希望快速发展的三级、二级医院来说,如果等大楼及其他综合配套工程建成后再添置医疗设备,无疑会错失许多临床新技术应用推广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反,以现代租赁方式添置大型设备不但不受医院自身资金实力、工程投资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操作起来灵活简便,还可以绕过一些政策和审批手续,补充、完善医院购置大型设备的组合配套和多选方案。同时,有利于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中国医疗需求的持续增长,医疗器械行业将保持持续快速发展。根据2008-2023年医疗设备销售额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进行估算2016-2023年的销售额,且医疗器械市场渗透率每年增加2%,那么到2023年,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额有望达到1484亿元,市场渗透率达到38%。

2017-2023年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容量预测(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投顾问对2018-2023年中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测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从人口结构、经济发展、资源供给及技术升级四个角度来看,医疗产业扩张及设备升级未来三年有望加速,为生息资产增长提供基础:

人口老龄化及疾病谱变化刺激加重医疗服务负担。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人口老龄化可能使我国慢性病负担增加40%。2023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8%,上升至1.49亿人。据日本经验,65岁以上人均医疗费是45-64岁的26倍,并随年龄提高而逐级提升,对医疗资源的需求也随之增强。

城镇化加速,居民就医意识增强,拉动医疗服务需求。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较新农合医保更加完善,同时城镇化拉动居民收入转而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城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的1.76倍。截至2023年11月,我国医院年诊疗人次达29亿,同比增加6%。

医疗资源紧张,供需失衡倒逼产业扩张提速。我国医疗资源总量供给严重不足,卫生费用支出增速始终快于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医院数、床位数、卫生人员数增速。2023年卫生费用支出是2005年的4.73倍,医院数仅为1.48倍,床位数2.18倍,卫生人员1.93倍。同时三级医院机构数和床数增速也快于一、二级医院。

技术迭代速度加快,设备更新周期缩短加速设备升级。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医疗的产业链逐步成型,医疗设备升级周期缩短,产业升级加速。随着我国医疗消费升级,医疗技术行业进入“s”增长曲线陡坡位置,大大驱动新增设备升级需求。

文章内容来源:互联网

【第5篇】无形资产融资租赁

企业预警通·融资租赁周报

2023年6月3日星期五

重点关注

1、上海拟立法为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赋能”!

日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有一项内容是审议《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其中提到: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等绿色业务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资产余额集中度与关联度的监管限制。

2全国首单!聚量融资租赁打造国内首单“数字人民币+数字化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青岛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的支持下,向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放款400万,成功落地国内首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下的数字融资租赁业务。

行业动态

1、河南省发文: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2—2025年)》,明确了培育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方案提到: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雁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

2、宁夏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融资租赁给予补贴4603.42万元

近日,记者获悉,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资金引导,向企业宣传融资租赁知识,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并对2023年度制造业企业实施融资租赁的给予补贴4603.42万元。据悉,宁夏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企业给予2%的补贴。

3、辽宁省地方金管局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辽宁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方面采取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施融资项目清单制管理,通过持续跟进服务,推动其主动靠前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围绕科技型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及能源类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点对点”融资对接服务,加大融资服务产品宣传推广,增进项目撮合。三是及时制定融资租赁助企纾困工作措施。

同业动态

1、*st御银:筹划转让参股公司佛山海晟金融租赁9%股份

日前,*st御银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将所持有佛山海晟金融租赁1.8亿股股份(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转让给广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目前交易具体方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若本次交易完成,公司不再持有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

2、航新科技拟出售厦飞租赁1.1%股权回笼资金1551万元

近日,航新科技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航新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1.0989%的股权以人民币1551万元转让给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3、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公示注册资本5亿元

近日,郑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设立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示。河南铁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0万元整;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50%,河南铁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50%。

4、中国康富:对全资子公司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

近日,中国康富发布公告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更好地承担公司零售业务板块发展,以实现公司零售业务的专业化运营及管理。

5、君创租赁成功发行11.83亿元票据

近日,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期助力民营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通)成功发行,规模11.83亿,其中优先级共10.86亿,占比92%。本次票据由浦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汇丰银行任财务顾问、资金保管机构及承销团成员。

6、三一租赁发行15.1亿元融资租赁abs

近日,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发行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abs——“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三一租赁智能装备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15.1亿元,其中优先a1级证券发行规模为5.80亿元,优先a2级证券发行规模为8.00亿元。

7、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二期5亿元绿色超短期融资券

日前,中核租赁在银行间市场成功簿记发行2023年第二期绿色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期限270天,创近年来aa+融资租赁公司同产品同期限发行利率新低。

8、申能租赁成功续发2023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近期,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申金安鑫长三角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碳中和债)成功发行。本期发行规模为优先级12.55亿元,期限175天。

9、浙银租赁全国首单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即将出炉

近日,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公告,将于6月2日簿记发行全国首单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发行规模14亿元,期限为3年,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

10、中国电建9亿元绿色租赁资产支持abs(碳中和)已获上交所受理

日前,据上交所披露,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已获上交所受理。债券类别为abs,拟发行金额9亿元,原始权益人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康富租赁/富鸿资本成功交付首批宁德时代evogo换电车辆

日前,康富租赁/富鸿资本携手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交付首批evogo换电车辆,拓展了全新的换电新能源车辆业务板块。

12、康富租赁成功投放东安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

近期,康富租赁通过产品和服务升级,实施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振兴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第一期107mw投放,成功入局整县开发分布式光伏细分市场,达到践行双碳战略、推动县域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效果,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13、国银租赁与济南章丘控股集团订立6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国银租赁发布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济南章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6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5年。

14、桂东电力与交银租赁开展1.62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司相关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交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1.62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5年。

15、中信金租与莱茵生物开展5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记者近日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悉,中信金租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开展了5000万元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此笔业务落地进一步促进中信金租在医疗业务领域的专业化布局和转型。

16、黄河旋风拟与浙银租赁开展5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

日前,黄河旋风公布,公司以所拥有的部分设备等资产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形式),融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以公司与浙银租赁签署的相关合同及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17、三聚环保控股子公司拟与长城金租开展4.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近日,三聚环保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其经营需求,拟联合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4.5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

18、中关村科技租赁订立4800万元融资租赁协议

日前,中关村科技租赁公布,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出租人将购入承租人自有租赁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800万元;及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租回给承租人,租赁期为2年,总租赁款项为人民币5060.05万元。

19、绿金租赁订立3000万元融资租赁协议

近日,中国兴业控股公布,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与承租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以代价人民币3000万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五年。公司应收租赁利息及费用564万元。

20、招银金融租赁下单订造8艘散货船

近日,招银金融租赁与苏美达船舶、新大洋造船签订了4艘crown63 plus散货船建造合同。当天,招银金融租赁还与大连中远海运川崎签署了4艘82000载重吨级散货船建造合同,新船计划在2024年起陆续交付,满足eedi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1、工银租赁与上海申能集团、日本川崎汽船合作建造的首艘运输船交付

近日,工银租赁与上海申能集团、日本川崎汽船合作建造的首艘“江海联运”型lng运输船在上海沪东船厂交付。该船舶是我国首制的“江海联运”型lng船舶,也是今年以来我国船厂交付的首艘lng船舶。

22、交银租赁完成国内首艘lng双燃料动力的阿芙拉型油船“云命名”

日前,交银租赁与英荷壳牌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广船国际合作建造的首艘11.99万吨船舶。船舶交付后,将交由交银租赁和壳牌共同运营,主要承担西非/中东-远东的成品油运输任务。

【第6篇】融资租赁irr测算表

一、承租方的融资困境

假设a公司所处的行业最近几年技术更新比较快,其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已经跟不上市场的需求了,急需采购一批自动化程度高、高效率的机器设备,但是由于公司最近修建了厂房和装修的办公楼,资金非常紧张,公司土地和厂房已经抵押出去,从银行贷款几乎不可能,其融资遇到了较大的苦难,经过一番的考虑,a公司最后选择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其解决了资金的需求。

二、融资方案

融资租赁公司设计了该下方案:

1、此次的融资金额为10000万,保证金为500万元,手续费为300万元,在起租日开始付。2、租赁期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结束,租赁所有权属于a公司,留购价为100元。

3、租期3年,按季度还息,按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息。

4、年化利率6%。

三、方案的测算

通过测算本次提供的融资方案的实际irr为8.82%。

【第7篇】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应该何去何从

017年12月中旬,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监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前海百科整理,前海内资商业保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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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朋友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来开展业务。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区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都是属于试点商业保理,设立的门槛非常的高,一般的企业无法涉足,但目前除了深圳前海自贸区的商业保理设立外。

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已合法成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有90%以上都是设立在前海自贸区,尤其是最近几年。它的设立条件和普通公司设立并无有太大差别,只是目前深圳前海成立公司是需要提供在深地区的实际办公场地的租赁凭证,并且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很有可能会被抽查……

深圳对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流程,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备案制!

商业保理公司主营业务:“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

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自然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主要分为外资和内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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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服务领域: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并处在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指截至2023年底的本金;

3.注册资本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4.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5.注册地指企业本部的注册地址;

6.不含子公司和海外收购的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领域概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天津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服务领域包括: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简单加工;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二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用设备)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浦航租赁由海航资本集团出资设立,目前注册资本为126.83亿元,专业从事船舶租赁与航运类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浦航租赁立足vlcc油轮、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等领域,拓展各类型船舶与大型船厂设备的租赁业务、船舶贸易、船舶经纪及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分成租赁、租赁顾问服务、租赁结构安排、风险管理、船舶资产买卖经纪、国际业务和行业内综合服务等业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长江租赁是一家具有航空技术背景的专业化租赁公司,依托海航集团强大的航空产业优势及注册地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境内外飞机及各种航空设备的买卖及租赁业务。长江租赁在中国航空租赁领域已形成了集资金融通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核心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航空租赁服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如下:

(一)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施、通讯设施、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以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自有公共设施、房屋、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租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所需的货物及其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四)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五)以自有资金对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及游艇码头设施进行投资。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工业租赁”)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内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1993年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目前经营地在上海,并在北京、成都、爱尔兰等地设立业务网点和办事处,现有客户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超过400家。

服务领域包括:

一、航空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依托航空工业集团的产业背景,联系着包括飞机制造商、供应商、中间商和客户在内的民航产业各上下游企业和市场要素,飞机租赁业务已涵盖国产飞机、进口客机、公务机、模拟器、机场特种设备及航材等标的物,为国内外航空企业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和服务。

二、船舶租赁

(一)方便旗船舶租赁

主要为国内外众多客户的方便旗船舶提供租赁服务,涉及香港、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多个方便船旗国。

(二)新造船融资

主要服务对于船舶市场长期前景看好,且有足够资金实力的客户。

(三)二手船舶融资租赁

对于船龄在10年以内的国内外入级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特种船、客船、工程船等,航空工业租赁均可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购买船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出售回租

对于需要盘活船舶资产的客户,航空工业租赁可通过出售回租的业务,在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向客户购买船舶的名义所有权,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并以平稳的现金流回笼来缓解客户的偿债压力。

三、设备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设备租赁部以服务集团企业技改为主业,市场化的光伏设备、机床大型机加工设备、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印刷设备为突破口,在各大行业的租赁业务板块的迅速成长,已成为航空工业租赁支柱业务窗口。

四、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类业务主要是指通过市政企业、公用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暖公司、供电公司、广电公司等)、医院、学校等为地方经济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而融资的租赁项目。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注册于北京,经营融资租赁及投融资业务,控股股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四十亿元,是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在中国债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亦是中国第一家获国际评级的内资租赁公司。

丰汇租赁以融资租赁业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地域范围来看,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全中国多达30 个省份、自治区与直辖市。主要客户包括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和优质的中小型企业,同时与多方金融机构开展了合作。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健康

为国内大中型医院及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融资租赁、管理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及个性化解决方案。

二、能源化工

为发电、煤炭、石油及天然气、化工等能源基础生产建设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新能源汽车

依托政府平台及国家相关政策,服务整个产业链,为政府、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以及最终车辆用户,提供全方位覆盖产业上下游的创新融资租赁服务。

四、节能环保

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供热、工业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产业提供从设备融资到项目建设整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

为具有长期稳定经营预期的政府基础设施、市政配套、交通运输、政府投资民生板块的公共事业及其设施设备承载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六、现代农林业

为园林绿化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七、文化体育

为文化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各类气膜体育馆建设及后续赛事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八、高科技

为5g 通讯研发、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与国内外知名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商、智能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生产机械、智能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5亿元全部实缴到位,位列山东省融资租赁企业第五名,全国租赁行业(含金融租赁)前五十强。

作为济南市高新区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国新租赁有限公司综合实力雄厚且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高效、务实的先天优势,侧重于政府融资平台、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文教、卫生、交通、城建等公共领域项目,适当介入装备、机械制造行业,通过直接租赁、回租赁、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转租赁、委托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成长性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融物、融资、融智服务。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1日,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营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民投租赁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1日,由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公司致力于聚集全球医疗资源,深耕健康产业融资市场、健康产业投资市场和健康设备租赁市场,全面服务中国健康行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产融结合的大健康产业生态圈。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前注册资本30亿元,属于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机构,主要开展能源、印包、工程机械、纺织机械和机床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上海电气租赁公司不断探索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模式,积极创新以电气集团为主要厂商的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覆盖了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等,为集团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探索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电气集团节能减排以及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自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2009-2023年的总资产复合增长率达到82.4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23年3月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是省属企业中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自2007年成立以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企业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

服务领域包括:矿山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不动产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工业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91667万人民币。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经过多年专业水平和成熟技术积累,年营业额达到22800万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以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自贸区、天津、湖南株洲等地区设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由融资租赁、投资、资产购买及处置、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务构成。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以轨道交通产品、大型装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为主要方向,促进中国中车制造产品的销售,为广大企业提供集团内外产品的融资租赁平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公司借助上海自贸区的独特优势,重点围绕航运、海工、医疗、高端设备等领域,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9.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4月26日,是专注于租赁服务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咨询服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始终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互惠互利,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本着“本质为本、专业执着、精益求精”的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15.0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成立于2002年2月4日。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持续发展,逐步成长为一家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融资租赁、保险等设备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厂商金融企业,业务遍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服务范围涵盖凝土、起重、农业、环卫、土方、桩工、路面、消防等多种机械设备门类。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原“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运金融产业集群的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涉足医疗、教育、能源、建设、工信、交通、文旅、城市公用、汽车金融等多个领域,业务发展迅速,至2023年末,租赁资产余额超过22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

在传统医疗租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医疗、医药领域的新机会,帮助医疗、医药、健康行业客户解决发展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全面满足客户的设备与资金需求。

二、教育

主要针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院校,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设备购置及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能源

通过为光电、水电、风电以及独立电网提供在建期融资、再融资等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

四、建设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核心,横向拓展至细分市场,挖掘优质产业项目;纵向延伸至上游建机建材、下游业主的全产业链延展。为企业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及日常运行所需资金。

五、工信

聚焦于汽车、电子信息、重工装备等三大产业领域,为企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解决方案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创新

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公用领域、城市环保领域以及文化旅游领域。

七、汽车金融

主要是为经销商、个人及商业用户提供高效、灵活、多样化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海汇保理

航运及物流供应链:航运、物流等企业;

医药供应链:连锁药店、医院、医药批发企业等;

汽车供应链: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零部件供应商等;

其他: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消费民生等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供应链。

天津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铁租赁成立于2023年5月12日,注册资金15亿元,是天津自贸区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华铁租赁为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是经国家商务部并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融资租赁机构,是世界500强企业——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咨询、金融中介、保理合作、典融合作等类金融业务,运用现代租赁机制,产融结合、投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浙江物产品牌及“以集成服务为主体,实业金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重点开展水务、天然气、电力、环保、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类融资租赁,择优开展不动产类、新兴产业及技改类、租股结合类融资租赁,积极拓展物产集团上下游供应链金融业务。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批准的全国第二批、西南地区首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心子企业,注册资本12亿元。近年来利润保持较高增长,租赁规模和盈利能力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专注于融资租赁主业,利用融资租赁的金融创新能力和独特功能优势,坚定支持重庆地方经济发展,先后与重庆开投、重庆水投、重庆西永综保区等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了一批关系重庆民生及基础建设的重要租赁项目,与西部航空、东华医院、工程学院等合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前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医疗教育及环保能源等专业领域。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下属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依托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公司理念,服务于各界的资产运作,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系天津大通投资集团独资成立,成立于2023年8月19日,注册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2023年3月,大通租赁获国家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批准,取得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格。

大通租赁重点在医疗、环保、商业地产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范围分布全国各地。在医疗领域,大通租赁与红日药业将在医疗器械、医院运营等领域密切合作。在环保领域,大通融汇租赁联合北京普洛泰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新性的将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资金融通、项目策划、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建设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在商业地产领域,大通租赁凭借股东方多年来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为天津及全国各地的优秀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于2023年01月26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飞机、船舶、汽车、自有房屋租赁业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租赁公司,是由国内知名支付企业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有资本)发起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经营理念将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社会各行业的新动能发展提供优质金融租赁服务,将促进全社会的新旧动能转化和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将通过增资、上市,迅速实现资本的再扩张,计划5年内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将达到300亿以上,力争成为全国租赁行业领先,为客户提供高度标准化、专业化金融租赁全面解决方案的现代金融服务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6月05日,是专注于信托/担保/拍卖/典当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2023年11月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增加资本金7亿元,资本金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在“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经营理念的推动下,公司以租赁业务为主营,重点选择了交通、能源、电力、环保以及其他具有高科技含量、处于高成长期、风险小的行业和合作机构作为业务开拓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股东资金实力雄厚,由国投集团、建投集团、恒力集团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主要营业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现阶段,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多家上市公司,设备制造商、大型国企、各区市县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的洽谈。未来公司将依托股东,夯实租赁业务发展基础,以风险管理与价值发展的双重眼光为前提,立足大连,创新与政府发展金融合作模式,围绕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黄金三大行业,打造标准化融资租赁业务,力争成为规模适中、效益显著、管理先进、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6月19日,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是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在服务领域方面,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专业化的飞机、公用事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医疗等板块为发展重心,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专业的人才团队、卓越的产品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安徽省仅有的两家金融控股公司之一——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到2023年7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4.56亿元,所有者权益15.16亿元,在租本金余额49.18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基础设施租赁

高速、公路桥、铁路、码头、机场等承建运营单位以拟建或建成的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新基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二、飞机租赁

航空或相关单位以拟购或现有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购买飞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三、工程机械租赁

给具备一定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四、建材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建材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五、机械设备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给所有从事机械加工制造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六、印刷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印刷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七、工程船舶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工程船舶,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八、小水电租赁

指公司对从事小水电开发的法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九、医疗器械租赁

用现有或拟采购的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医院基建项目或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业务模式。

十、教学设备租赁

用现有或拟购买的教学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学校基建项目或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十一、运输机械租赁

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道路运输、施工或汽车代理商相关资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批成立的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于2008年3月6日成立。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由一家民营上市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业务领域及业务拓展区域:

一、业务领域:公共交通(轨道、公交、船舶、出租车)、能源、酒业、基础设施、教育、水务、环保、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制造业等行业;

二、业务开拓区域:重庆、贵州、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甘肃、云南、河南、江苏、湖北等省份,在重庆、贵州、内蒙古、四川、黑龙江、河南成功实现较大规模投放。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是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具有“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资质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刘现考的带领下,吉运集团从1983年一部汽车起步,发展为总资产60亿元,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汽车租赁)、互联网金融,汽车维修、汽车检测、配件销售、汽车货运、铁路发运、餐饮旅游、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现已在国内建立了数百家子(分)公司和服务站,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成立于2023年10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是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业务范围:

一、设备租赁:主要有工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等;

二、不动产租赁: 重要有基础设施、商务楼宇等;

三、租赁服务:租赁交易咨询等。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隶属于世界500强控股企业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

佳永租赁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中心,业务辐射整个大中华区域。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为原则开展业务。在坚持“安全性、创新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的基础上,为目标客户提供规范、专业、优质、高效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目前核心业务专注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政府采购以及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的企业。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金16.5亿元,系湖北省第一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类金融平台核心组成部分。公司经过五年多的快速稳健发展,已经成为区域内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足武汉、面向全国,在医疗大健康、教育文旅、公用事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深耕布局。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融资租赁机构,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汇聚专业的金融领域核心人才,专注海内外规模不同化、性质多元化的不同客户金融需求,努力与之达成深度共鸣;以不断创新为动力,持续为客户发展提供多方位支持。

主要经营从事各种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 等机械设备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0亿元,系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公司主要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多种形式的租赁业务服务,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量身定做贴身融资服务,实现租赁服务种类的灵活性和特色化。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租赁”),是山西路桥集团国有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2023年9月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认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3年7月,成立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并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服务领域包括:航空航天、交通基础设施、船舶与集装箱、工程机械、能源化工、节能环保、医疗设备以及旅游文化。

航空航天:主要从事商用飞机、航材的购买、租赁、管理和出售业务,致力于建立和保持由机龄短、先进和燃油经济型商用飞机组成的飞机资产组合。

交通基础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租赁(收费公路、轨道交通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租赁(市政设施、保障房) ;

3. 能源基础设施租赁(能源及电力设备) 。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业务。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空中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贵金属租赁;汽车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带技术的租赁业务。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作为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功能平台,公司利用天津自贸区优势,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业务。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下辖的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隶属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唯一专业从事航运相关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窗口,事业部下辖3个公司,分别为东方富利国际有限公司、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佛罗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成立了专业服务团队。

中远海运发展航运事业部作为集团“6+1”核心产业集群之一——航运金融产业下的重点战略板块,致力于为全球广大客户提供航运相关产业的一站式金融配套服务,产品对象包含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特种船、港口码头、交通城投等。未来,航运租赁事业部将在集团和中远海运发展的引领下,深耕市场,积极开拓,在航运金融界,尤其是在航运融资市场中树立中远海运的优质品牌,成为中远海运发展实现打造世界一流综合“航运金融服务商”企业愿景的中坚力量。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亿元,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下设2家子公司,分别是鲁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鲁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入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理事单位,并担任济南市融资租赁协会发起单位。公司获“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

地矿租赁的业务领域涉及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医疗器械、钻探器具、城市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交通运输等,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租赁交易咨询;业务对象为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型工程企业等,并对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设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资本9.6亿元,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

当前,租赁公司凭借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合理统筹、调配闲置设备,积极推进大型施工机械的租赁业务,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工程机械装备的序列化水平,力求为集团公司系统内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共享发挥实效;大力开展非水电领域业务,积极向公路、铁路等基础建设项目等更为广泛的市场领域渗透和拓展;以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不断拓展其他机电产品的租赁市场,丰富经营的产品内涵和层次,扩充设备资源的产品系列。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山重租赁”)隶属于山东重工集团,注册资本11亿元,由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潍柴重机、山推股份、陕重汽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山重租赁以“助推实体经济、创享商业文明”为使命,依托重工集团各项优势资源,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市场渠道,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重工集团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涵盖工程机械、商用车、工业车辆、船舶、内燃机等行业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 逐步拓展集团外产品和海外业务。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适时开展经营性租赁、再制造业务;引入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17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电子设备租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机械设备、房屋、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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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外资融资租赁转让

一、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承让的一方需要经过股东的反复磋商,在股权转让上达成共识,确定承让股份的百分比、对象,由双方完成签署。

2、工商信息变更:需要递交股权转让书以及指定的材料到工商管理局申请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资质等工商信息的更改,周期时间根据收购者的实际情况而定。

3、审核:尽管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同样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的,在确定递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允许通过,就完成了相应的手续。

二、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价格影响因素:注册地,企业类型,注册年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册比较热门的地区是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天津这几个地区。其中,除了广州以外,其他几个城市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的门槛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不受理新设立注册申请。就转让价格方面,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个城市,转让价格依次走低。综合价格因素,华商投顾认为,要收购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重点考虑选择深圳前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深圳前海,要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收购的类型是:纯外资融资租赁,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参考价格在13-18万之间。

三、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种类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一般是银行成立的,例如招银租赁、建信租赁分别是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成立的,这类有公司全国不超过50家,不过最近也在陆续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国企成立的,这个各地都有,这类公司有个特点,就是一般对客户要求较高,金额较大,利率较低。

这类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赁”四个字,实际上跟银行差不多。

第二类:内资租赁(或者假外资)

这类有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药租赁等,一般是有各地国资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时为避开监管将股权形式做成外资,但实际上为国企。这类公司在国内大概200+以上,业务种类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项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类:外资融资租赁

从名字上看不出和内资的差别,这类公司也是种类最多的一类,做的业务五花八门,还有一些纯的中介公司或壳公司,这类公司约有20%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较为出色的大多为成熟的外资企业,例如只做新设备直租的台新租赁、专注回租的仲利租赁、专注车辆融资租赁的欧力士等。

如果想做这一块业务的话就需要从市场上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收购一家,我们公司现在就有几家融资租赁公司要转让,公司是干净的,有合资的、内资的、外资的。

【第10篇】中国融资租赁协会会长

2022,面对世纪疫情和经济下行的严峻风浪,各方力量逆流而上。一些租赁企业濒临绝境却浴火重生,一些租赁企业应时而变逆势上扬,披沙拣金,涌现出众多卓越的企业和模范人物。

历经一载等待,金鼎之巅矗立眼前。2023年12月23日,“2022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金鼎奖颁奖盛典”在上海黄浦区圆满收官!集结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等机构决策者、高管和杰出人士,汇聚时代的力量,共同见证融资租赁行业年度奖项荣耀揭晓,致敬先进,追寻革新,凝聚力量,共谋发展。

融资租赁金鼎奖评选活动,是融资租赁行业影响深远和认可度极高的年度盛事。2022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金鼎奖」以“金黎鼎盛,奋楫扬帆”为主题,旨在进一步表彰年度融资租赁行业的先进模范,树立行业标杆,指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代表性方向,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中展示出强大的韧性与生命力。

本届金鼎奖再度革新破圈,刷新多项自身纪录!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组委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准则,特邀国央企、上市企业、行业协会、行业智库、行业知名企业等机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保证选拔的严谨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历经100+天,共收到200+知名租赁企业的奖项申请,最终70+优秀企业和个人成功入选。

金黎鼎盛

70+奖项荣耀揭榜

致敬标杆,共筑荣耀!本届金鼎奖涉及企业类奖项、个人类奖项、第三方服务平台奖项等3大类,涵盖24个细分奖项。经过激烈的角逐,各奖项的评审,从企业/人物声誉、综合实力、影响力、独特优势、企业管理制度、品牌优势等进行多维出发,结合行业洞察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多轮专业的闭门评分、一致审定,现将“2022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金鼎奖”的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最具影响力企业奖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绿色租赁领军企业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最佳央企领军企业

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产融双驱卓越实践企业

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最佳竞争力卓越实践企业

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特色租赁卓越实践企业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泸州市兴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最具成长性卓越实践企业

哈电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蒙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最佳业务创新企业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科创租赁卓越创新企业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多元化业务转型创新企业

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多元化业务创新企业

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特色业务新锐企业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知识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泸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产融双驱新锐企业

国化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山钢国际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鑫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泉州市金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大鼎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产业租赁飞跃企业

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成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临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飞跃企业

安振(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君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蓝天宏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行业最佳领袖奖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磊

融资租赁行业年度人物奖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伟平

苏州园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阳

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一翔

上海鑫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克

融资租赁行业年度风云人物奖

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超波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何融峰

安徽中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孙雪梅

融资租赁行业年度最具影响力人物奖

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舒威

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王鑫

最佳融资租赁行业服务机构领袖奖

泛融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会权

年度突破创新服务机构奖

北京中关村科金技术有限公司

最佳融资租赁行业服务机构

泛融数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

泓塬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最佳金融科技创新企业

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泛钛客科技有限公司

致敬标杆

凝心致胜 踔厉奋发

在此,我们对本届金鼎奖的所有专业评审团、顾问团以及所有参与评选的企业和个人的踊跃参与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们希望通过“金鼎奖”的评选,宣扬租赁标杆典范,让更多披荆斩棘、行稳致远的企业和杰出的企业家,能够走到台前,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创造一个“凝心谋发展、聚力开新局”的良好契机,探索行业在新发展阶段更宏大的价值,希望能和更多“租赁+”力量共筑租赁界美好未来。

[延伸阅读] 贾康等重磅嘉宾演讲精彩回顾| 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圆满落幕!

【第11篇】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允许破产

作者 | 赵丽 贾伟波

一、问题的产生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此增加表述,有将融资租赁构造成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旨意。而该删除表述,又似乎将导致出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变得不确定,甚至有无法取回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究竟是别除权还是取回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究竟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民法典第745条规定的笼统和模糊性、相应司法解释的缺位、破产法作为程序法与有关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以及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尚无指导案例可循等原因,使得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颇有难度,但解决该实操问题无疑是必要的,有意义的。目前,各专家学者、法律同仁们对此问题的观点见仁见智。笔者不才,在此试图一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二、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还是取回权?

(一)第一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仅享有别除权,不享有取回权

关于民法典第745条对《合同法》中242条的修改,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以著名担保法学者高圣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并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这说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担保权,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形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未登记,即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1],而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

(二)第二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删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完全否认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基于此从承租人(管理人)处把租赁物取回。该观点同时还认为,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来看,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除可依民法典第752条规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外,还可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行使别除权,即在承租人进行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取回权和别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两种不同的行权方式,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2]当然,该种观点也认为,此处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前提也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在先登记。只不过民法典对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如果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承租人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抵押或转让,若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3]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点模糊

最高法院似乎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仔细分析似又与第一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民法典第745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既有社会实践和《民法典》第388条中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这一段貌似与高圣平教授的观点相符)。因此,为理顺动产担保的公示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四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是将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放在一起来解释的。据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是:民法典第745条所指的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最高法院还指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67条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响应和贯彻民法典关于消灭隐形担保的基本思想,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有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注:请注意是“限制”,而不是“否认”。),亦是基于此种思想和目标而作出的法政策选择的结果。[5]问题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是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所有权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别除权(如高圣平教授的观点),还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可行使所有权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结合最高法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以及上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应为后者,即,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已行在先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文义来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语是所有权,而不是类似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虽然具有担保功能,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第二,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民法典第745条和第752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做出如此约定)明确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不能任意予以剥夺。

(四)笔者的观点

经分析,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述第二种观点,但论述的理由是结合了第二种观点和最高法院的现有观点。

1.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则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

承接上述分析,顺着最高法院的思路,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换言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无权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径行取回租赁物,管理人有权对其取回租赁物的主张予以拒绝,尤其是,比如破产债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该种情形,租赁物即抵押物,应由管理人行使别除权,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该种情形,该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情形,出租人更是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

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述分析,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权依其租赁物所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那么出租人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要求管理人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获价款向其优先清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细心观察可以发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受偿”并不是“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漏洞,而是呼应民法典第745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租人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才能就租赁物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否则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是“受偿”,而这种不具有优先性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除不能行使取回权外,也不能对租赁物享有别除权,即不能主张对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实际上只剩下按照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第二条路径主张权利,即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在先登记,则出租人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可择一行使。

如果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完成登记,且登记在先,则出租人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就有了对抗效力。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关于“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任意选择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两条途径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同时享有租赁物别除权,即此时租赁物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出租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获价款优先向出租人进行清偿;二是,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也就是说,在租赁物已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当然,出租人可以围绕别除权和取回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权利主张策略,提出不同的诉请,此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此恕不展开。

三、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还有一个令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绕不过:即,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主张,是否会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存在冲突?

(一)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甚至发生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管理人控制,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理由是,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就是购买租赁物、支付价款并交付租赁物。此时,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完成(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该情形属于只有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因为出租人除了购买和交付租赁物外,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出租人还有一项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义务。[6]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可能稍欠充分。因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由于租人已经违约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并不是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若在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还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过于严格,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试图从另一方面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可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待,其原因是出卖人并未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一般是因为买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所有权保留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体系中都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二者有许多极为类似的特点。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也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回,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得到清偿之后依约哪方能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如何转移等均尚未确定,或尚待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在承租人破产且欠付租金情形下,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准予上述理解,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这个问题看似需要分情况讨论:

1.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既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租赁物所获价款(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实现)优先受偿;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前者对应行使的是别除权,后者对应行使的是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即可,且选择权在于出租人。但是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当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管理人都无权以合同履行挑拣权为由予以拒绝。比如,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管理人无权选择合同解除并返还租赁物,但不支付租金。再比如,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的观点,即破产法仅仅是一个统合性的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破产法本身没有变性功能,来把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成担保权。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没有因为破产程序而被改变——破产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没有提供这种改变/变性的依据。而对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来源的《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继续性合同,并不因为承租人的破产而当然解除,在没有其他因素,只有破产因素导入的情形下,由承租人的管理人来决定是否解除。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7]。并不是因为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就有了超级决定权,甚至吸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超级决定权。[8]正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审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所论述的“该条的规定(指《企业破产法》第18条)意在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本案中,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取回租赁物,破产管理人回函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了受理破产日之前到期的未付租金319360.4元为普通债权,上述行为已经充分体现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这一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同时还具有公平性,破产法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取回租赁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对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价值的维护也是有限度的,是不能以损害其他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在出租人未就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提出权利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退一步讲,即便管理人享有合同履行挑拣权:(1)如果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更为利好的,因为管理人基于合同挑拣履行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随时受偿;(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就有了取回租赁物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利好的。当然,实操中,笔者相信管理人也几乎不会这么操作,这是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的重要宗旨的。

综上,其实,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无论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登记,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均不存在实质冲突,或者说管理人的合同履行挑拣权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理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诚然,对于文首问题的回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循。笔者水平有限,恐说理尚有不周延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期待后续法律或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或有相关指导案例尽快出现,让未定之论能够一锤定音。

引用及注释:

[1]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第1219页。

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就该担保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2-563页。

[6]参见高苹、李增广、张丹妮:发布于安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安杰视点|融资租赁纠纷解决实务(一):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rrioqpzbcrlyqaxsbnizw,访问时间:2023年7月6日。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8]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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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车贷融资租赁模式

什么是汽车租赁金融?

汽车租赁金融其实就是汽车融资租赁,也就是汽车融资租赁金融。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 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汽车租赁金融的租赁流程:

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第一步:承租人到银行和加盟商申办。

第二步:客户提供自身的身份证原件及驾驶证原件。

第三步:选车并签署租买合同。

第四步:支付首期款项。

第五步:取得车辆使用权。

第六步:分期支付价款。

第七步:最终获得汽车所有权。

汽车租赁金融的发展优势大,新模式车贷!

01、汽车行业高速发展,金融跟进空间巨大

1、汽车行业整体向好,二手车市场大有可为

我国汽车行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在过去10年中,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速均在10%以上。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84亿辆,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二手车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直到2000年之后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相关数据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840.03万辆,同比增速55.58%。

对比国际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二手车市场相对规模依然较小,未来发展空间巨大。而且随着限迁政策的逐渐放开,b2b平台业务将加速与线下经销商对接,未来二手车的交易额达到2万亿元也将成为可能。”

2、汽车行业金融渗透率低,融资租赁成重要环节

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产品也以汽车抵押贷款为主。然而在更广阔的汽车消费市场,由于汽车经销商较为分散,业务规模化程度低,传统金融机构运营成本高等特点,金融服务还处于相对缺失状态。

相比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租赁行业具备天然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优势: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板块,可以降低准入门槛,并和汽车经销商联合服务,掌握汽车消费前端市场,且面向于更全面的汽车品牌市场;

二是融资租赁的产品灵活度高,放款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适合对于利率敏感度不强的客户或贷款时间紧张的客户;

三是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有助于发生不良后的资产处置变现流程,法律风险小、成本低。

在目前的行业发展趋势下,“电商+租赁”的商业模式更具备推广空间。由于消费者在置换二手车时,往往伴随着购买新车的需求,因此在交易时更加注重的是交易时效性和价格合理性,即需要以合理的价格快速地回笼资金购买新车,“电商+租赁”的组合,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两个要点:一方面电商可以解决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弥补信贷服务的空白地带。

02、行业地位与发展前景

针对专业从事汽车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发展多和某一类商业模式进行绑定,或依托于某个大的连锁经销商、汽车信息服务商存在。特别是在二手车电商快速发展时期,其依托主体的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需要重点关注。汽车租赁公司所依托的业务模式可持续性、股东或合作方的行业地位和发展前景决定了未来是否存在被行业快速洗牌的风险。

1、基础资产池分析:集中度与安全性

集中度分析:汽车租赁作为基础资产的特点是入池资产笔数多、单笔资产金额小、基础资产池高度分散,可以较好地体现资产证券化分散度高的产品优势。由于底层资产数量较大,产品绝对分散度已经较好,需注意资产的地域集中度和品牌集中度问题。

安全性分析:由于汽车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且具备抗周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资产池的安全性分析重点在于贷款人准入条件、首付比率、历史逾期率、违约率、早偿率、回收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影子评级或信用评分中枢等方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甄别客户、选择客户、风险预警和处置流程需要重点关注。

2、产品结构设计

优先/劣后分层: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相较银行更低,且汽车租赁公司的存续时间较短,过往经营数据对于后期业绩预测的支撑效果不强,为了优先档能获得较高评级,产品一般会使用较强的内部增信,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的劣后级均在10%以上。

超额抵押与超额利差:通过做大资产池的方式为产品增信也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常用的增信手段,需要注意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现金流回流时间是否处于产品存续期内;另一方面汽车租赁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可以形成较好的利差保护,也为投资人提供了相对丰厚的收益增强效果。

外部增信:汽车租赁abs产品一般会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股东方、关联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对于外部担保主要分析其担保效力、担保履约意愿、担保履约流程等要点。部分产品还会设置基础资产回购条款,对于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回购的具体安排也需要进行有效性判断。

循环购买: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涉及到循环购买池的设计,循环购买的关注要点是资产持续可获得性和资产质量的一致性,这部分的分析和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渠道稳定性和客户粘性密切相关。

3、资产服务机构

部分汽车租赁ab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是分离的,资产服务机构为车辆租赁业务提供助贷服务即金融服务管理咨询,实际车辆租赁的客户选择、租赁标的价值评估、租赁业务的贷前审核、贷中及贷后管理、贷后回收等都是由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的,特别是对于经销商或信息中介平台组建的租赁公司,实际仅仅持有租赁牌照,业务开展还需要依赖有经验的资产服务机构。在此背景下,资产服务机构的历史业绩、业务流程、风控标准都成为识别业务可持续性和现金流稳定性的重要内容。

03、从行业发展角度看汽车租赁abs

伴随着汽车金融渗透性逐步提高,租赁公司,甚至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业态均会进入汽车金融领域,对于这类资本密集型行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优质的金融解决方案,提供了加速资产运转效率、做大资产规模的可能性,未来汽车租赁abs发行数量将逐步增加,新进入者将不断涌现。

但是伴随着行业发展,各个细分领域的行业集中度会有所提高。因此在筛选投资标的时,建议选择具备规模化信息资源的平台或具有低成本流量管理的平台。

此外,持续关注二手车市场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伴随着居民换车行为的增加、消费观念的转变和借贷习惯的改变,未来几年我国二手车市场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与电商结合的二手车金融服务更具有先发优势,电商作为二手车的信息传播和交易平台,具有大量的相关数据并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在车辆认定和征信、个人客户的征信方面都具备相应优势;在客户违约后,电商在二手车的处置方面相比小型经销商或传统金融机构也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在行业发展初期,各细分领域都会有不少实践者,如何甄别具备长期竞争力的企业,需要从业务模式的有效性、可持续性、渠道稳定性、风控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察。针对汽车租赁abs产品,需要从基础资产池、产品结构设计、外部增信、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信用风险分析。

【第13篇】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来源 | 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编辑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之贤

前 言

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后,“类金融”名单制监管正式开启,广东、湖北、山东、云南、湖南等多省市正式公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企业纳入监管名单。

2023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其中规定“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在此之后,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予以公示。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上半年已有广东省、山东省、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等124家融资租赁公司(拟)纳入监管名单。

注:名单仅供参考,欢迎补充交流!

山东省

2023年1月19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正式将35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

关于将35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名单制管理要求,现将第二批纳入监管名单的35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告如下:

济南市(5家)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海晟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钢国际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

飞碟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融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市(20家)

山东儒兴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聚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阳光新天地(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容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汇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城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宝利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海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国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荣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乾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芯鑫融资租赁(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铁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淄博市(2家)

山东裕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市(1家)

烟台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潍坊市(3家)

山东中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国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泰安市(1家)

中垠(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日照市(1家)

日照市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德州市(1家)

德州市德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聊城市(1家)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广东省

2023年2月2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第一批拟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示》,名单一共36家融资租赁公司。

湖北省

2023年3月8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更新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名单共有21家融资租赁公司入选。

河南省

2023年4月1日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更新“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名录”,共有29家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该名单。

大连市

2023年6月24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发布关于大连市第一批纳入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共计2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第一批监管名单。

湖南省

2023年6月27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湖南省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名单,共有1家企业进入该名单(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33375y))。

在2023年3月,湖南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纳入湖南省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名单的公告,将富鸿资本(湖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第一批监管名单。

融资租赁监管名单的出现,能督促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整改或出清,而被纳入正常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断增多,融资租赁行业将进一步得到净化,有利于促进行业合规发展,进而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行业对经济的赋能作用。

【第14篇】南开大学融资租赁

2023年12月13日,“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在上海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融易学金融学院主办,南开金融(广东)首席经济学家论坛联合主办,香港国际金融学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学术支持,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宁波市融资租赁协会、佛山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青岛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共同协办。来自融资租赁行业的专家学者、50+总经理级别以上演讲嘉宾,700+专业观众围绕10大备受融资租赁市场关注的热点议题,集结智慧共同探寻当下租赁行业发展新动能。

此次700多人的融资租赁行业盛会的一大显著特色就是首次引入了研讨会的形式,有别于常规的主论坛形式有数百人参与,每场研讨会嘉宾都是定向邀请的,严格控制在数十人。研讨会集中在一个小圈层赋予研讨会更强的互动性,每位与会嘉宾都可以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疑问,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探讨。这样的研讨形式也获得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

当下融资租赁发展遇到新的瓶颈,面对困境,整个行业都在反思过去,为未来寻找新的出路。除了宏观环境的变化外,各家租赁公司在业务拓展上还存在哪些不足?其实在国际市场上,经营性租赁占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40%以上。而在我国市场,2023年末经营性租赁资产仅占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5%。而且资产主要集中在航空航运领域。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也主要集中在“千亿俱乐部”公司。融资租赁的“寒冬”已来,也许经营性租赁的“春天”不远了。为了帮助租赁公司转型升级,选择合适的赛道开展经营性租赁,本次论坛特设了经营性租赁研讨会。

本次论坛的三场研讨会之一经营性租赁研讨会,由中民投租赁医药制造事业部总经理朱海艳先生、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女士、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愈强先生组成了分享嘉宾阵容,其中由朱海艳先生担任本次研讨会主持人。

在研讨会上,各位嘉宾就“融资租赁行业转型方向之经营性租赁”分别发表了精彩的观点,为融资租赁行业如何选择合适的赛道,有效合规开展经营性租赁指出了明路。嘉宾们根据自己多年的实战经验发表了独到的见解,不同观点的碰撞融合,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获得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

以下为本场研讨会三位嘉宾的分享实录:

作为本场研讨会的首位分享嘉宾兼主持人——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医药制造事业部总经理朱海艳先生,从中国市场的经营性租赁发展概况、经营性租赁的物件选择分析、经营性租赁的收益分析、经营性租赁的风控思路四大方面分享了《经营性租赁的行业选取与风控思路》。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医药制造事业部总经理朱海艳先生

朱海艳先生在分享中指出,我国目前的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存在以下几个特点:规模小,发展慢,业务集中、发展不均衡。

在经营性租赁业务中,承租人选择经营性租赁的存在以下逻辑:

在承租人有能力有意愿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本身的报酬小于资产带来的风险,承租人更愿意采用经营性租赁。

那么什么情况下,资产的报酬小于其所带来的的风险呢?

1、使用设备的时间远小于设备的生命周期

2、承租人不愿意承担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等技术工作

3、资产的技术更新和贬值快

以上这三种情况是承租人在有能力并且愿意采用租赁的方式下,考虑选择哪种租赁方式的逻辑。假如承租人没有能力购买或者无法购买也有可能采用经营性租赁。例如设备价格高,承租人无力承受,资金不足或经济上不划算,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在国内不愿意购置固定资产,也会采用租赁的方式。

承租人想通过经营性租赁来租,但出租人愿不愿意呢?出租人考虑经营性租赁的主要业务逻辑包括以下三点

1. 设备是不是具有通用性?

2. 出租人有没有具备除了租赁以外的服务能力

3. 出租人具备二手资产的处置能力

经营性租赁的主要风险点及主要管控思路主要包括四大点: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人员风险。

1.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它在你经营的过程中,设备本身的一些损坏、灭失、维修等风险。

管控思路:在购置设备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品牌、品质、坏损率、售后服务能力等。尤其是售后服务需要在与厂家的合作条款中做明确、详细的约定。

2. 安全风险,是指经营性租赁公司在供应商或代理商处采购设备和设备交付客户的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人员装配、运输、验货、安装、调试和现场施工等设备流通和运营环节中出现的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害风险。

管控思路:1、重点加强操作人员技能素质和劳动纪律的培训,上岗前一定经过严格的考核,操作规范的考核才允许上岗操作或施工。2、采取劳务外包的方式雇佣操作人员,将安全生产的风险有效隔离。

3. 流动性风险,经营性租赁公司通常是大投入,高杠杆,一旦资产出租不及预期或者客户租金支付出现问题,会导致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的风险。

管控思路:1、在设备采购方面立足客户的需求,同时要控制好设备采购的节奏和数量,设备冗余储备保持在较低水平;2、在经营管理方面,加强精细化管理,避免铺张浪费,人员开支较大,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3、在逾期租金催收方面加强管理,多手段提高逾期租金催收能力。

4. 人员风险,和融资租赁相比,经营性租赁的服务人员数量大、知识层次水平较低,对雇主的忠诚度较低,流失率较高。同时,很多人纪律涣散,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个人操作不当会给雇主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

管控思路: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工人的技能培训,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

紧接着我们特别邀请了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女士带来了《未雨绸缪--经营租赁中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架构》分享,她主要从租赁公司的生存环境、司法态度的影响、经营租赁法律关系等方面详细地进行阐述。

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女士

张稚萍女士在分享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经济的增长速度在放缓,监管趋严,中央决策加强金融监管。

2023年以来,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了监管的力度,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文件,比如银保监会(2019)23号: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工作要点,1.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在提到经营性租赁的法律关系,张稚萍女士认为经营租赁是会计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经营租赁也可以做成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也可以是法律上的普通租赁,这个是法律关系。

对于开展经营性租赁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张女士提到,我们要看它的相关各方,从出租人来说,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合理控制风险,当然是你有专业的优势。另外就是服务中小企业,满足监管要求。第三个就是租金,不仅是资金的对价,还包含了物的使用对价,融资租赁,尤其过去10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上的融资租赁,几乎租金就是资金占有和使用出租人资金的对价,已经把它利息化了。

而对于出租人来说,因为它还包含了物的使用的对价,出租人不仅仅是占用了我的资金了,还占用了我的物,还使用了我的物,所以我们可以提高收益。出租人可以不仅仅是按照资金对价来定价,另外还可以通过余值管理获得收益。另外出租人可以加强对租赁物的关注,避免被认定为借贷。因为如果我们做了经营性租赁,你就会知道这个物跟你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愈强先生

“飞机租赁行业里面,应该有50%以上的都是经营租赁业务,并且现在从事过飞机租赁业务的这些租赁公司,越来越多的倾向于做经营性租赁。”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愈强先生在《飞机经营性租赁引发对传统经营性租赁的思考》分享中提到。

郭愈强先生在分享中总结到,经营性租赁相比传统融资租赁业务来讲,既有优势也有挑战。

优势方面,经营租赁资产属于租赁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出现风险时不用进行五级分类,也可以及时收回租赁物处置风险;租期内租赁资产若高于账面价值出售,可以提前收回投资并实现当期利润。

挑战方面,经营租赁对于租赁公司的要求更高,需要在特定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由于第一租期租金不能完全覆盖风险敞口,因此能否做好租赁物资产管理是租赁公司能否获取收益的关键所在。

在具体业务开展时,要注意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租赁期末所有权是否转移

客户是否可以极便宜的价格回购设备

租赁期是否占设备经济寿命期的大部分(等于或大于75% )

租金现值是否占设备价值的大部分(等于或大于90% )

设备特殊性,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嘉宾分享结束后,国银金租、平安租赁、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上海中成租赁等与会嘉宾就融资租赁行业如何选择合适的赛道开展经营性租赁,以及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无疑可以帮助在座的租赁同行重新审视经营性租赁,拓宽融资租赁的业务渠道,为推动经营性租赁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

2019第二届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圆满落幕!700+租赁行业精英齐聚上海。一场主论坛、两场分论坛、三场高端研讨会的精彩演讲、激烈的思想碰撞,共同探讨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新动能、新趋势、新创新,为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本文根据论坛现场演讲实录整理而成,内容略有删减,转载必须附上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id:qhflclub),否则发现一律举报投诉!

【第15篇】国际融资租赁主体

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近日,山东国惠直属企业国泰租赁正式获得国内权威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的a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这是国泰租赁继2023年获大公国际a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后,再获得的又一权威信用评级。至此,该公司已获得了市场两家权威评级机构的aaa评级,成为山东省内首家获得双aaa主体信用等级的融资租赁公司。

据悉,2014-2023年,国泰租赁新增投放年均增长32%,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1%。截至2023年底,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资产总额433亿元,人均创利超1000万元,已累计向社会提供1200多亿元的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2023(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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