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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融资租赁业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经营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第1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如何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同为金融租赁活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如何判断一项租赁活动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许多租赁活动,租赁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行为可以使得企业建设项目的期限缩短,规避市场风险,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错过市场中的许多机会。租赁的类型有许多种类,其中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就是常见的两种租赁活动之一,那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应该如何去区分呢。

融资租赁是什么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为了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主要是通过转移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优点是筹资速度快、限制条款少、设备淘汰风险小、税务风险小、税收负担轻等。

经营租赁是什么

经营租赁又称业务租赁,它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需向承租人提供设备保养保险及维修和其他专门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活动。经营租赁可以彻底分离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租赁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丰富多样化经营租赁的形式、经营租赁的主体都是严格挑选、经营租赁的标的企业全部资产不包含企业本身、企业经营租赁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主要的区别在乎两者的目的、风向报酬、权利、租约、租期以及租金上的不同。让我们以下来了解下具体区别在于哪。

1)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2)风险和报酬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3)权利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租约不同.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

(5)租期不同.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6)租金不同。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方法很简单,我们可以从两者的作用、产权结构、租赁时长、方式、风险规划,责任承担、期满处置方式上来进行对比。

一、 经营租赁所有权归为租赁公司,企业只有使用权,而融资租赁的企业拥有设备或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 经营融资的时间一般都较短,是企业为了满一时之需而租赁的,而融资租赁的时间就比较长,基本都会达到设备资产的使用有效期。

三、 经营租赁是专门从事租赁服务的公司,先将设备购买下来,然后再出租给企业使用。而融资租赁则是企业直接向生产商或供应商租赁,不经过第三方。

四、 由于所有权的不同,使得两者风险和责任划分不同。经营租赁的风险都由租赁公司承担,而融资租赁的风险则由企业承担。

五、 采取租赁融资的企业,无需为设备维修保障,日常的养护都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则要求企业承担维护保养的责任。

六、 租赁时间到期后,经营租赁的设备需要归还给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的设备,则不需要归还,而是成为企业的资产。

以上便是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想要申请关于融资租赁牌照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点击了解原文进行申请。

【第2篇】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租赁物作为连接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和基础,其适格性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如何看待这些新型的租赁物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特别关注租赁物适格性。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现行的监管政策并结合司法判例,探讨租赁物适格性的标准及判断,以期助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1.引言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初期主要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后来逐渐发展到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因具有“融资”与“融物”结合的双重属性,且具备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承租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以笔者所在的能源行业为例,融资租赁业务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回款,与期限长、规模大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已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新能源领域。

2.融资租赁租赁物适格性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和监管层面

虽然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统一监管,但是尚无统一立法。

当前,包括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均参照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对租赁物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适格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特征:

1. 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租赁物上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形。在完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会发生两次以上的转移,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租赁物权属清晰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权属不清晰的租赁物并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影响出租人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租赁物准入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并从公开渠道审查标的物是否已被抵押、扣押或查封,做到审慎经营。

2. 真实存在

真实存在是指租赁物实体上存在,不能是虚拟物品,更不能是虚构物品。租赁物真实存在,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指向直接的、明确的租赁物,仅仅存在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并不是租赁物真实存在的直接有力证据,这也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要开展现场尽调的原因。《民法典》第737条也明确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能源领域如光伏、风电项目中,通过现场尽调可以核对光伏组件、风机等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坐落位置等,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在确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中尤为关键。

3. 价值公允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如租赁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则意味着租赁物实际无法发挥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缺乏“融物”特征,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本质相背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结合租赁物的账面价值、折旧等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来避免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租金债权出现较大偏离。

4. 有使用/收益价值

2023年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并未沿用此规定。笔者认为,对《暂行办法》中的“能够产生收益”应做扩大解释,并不是单指将租赁物作为生产工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扩张至租赁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及租赁物可供使用的属性。如厂房等资产,即使未直接用于生产,但仍可服务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时,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持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企业也可通过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故也应属于“能够产生收益”的范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结合当前各地司法实践,融资租赁物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可流通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租赁物除需具备事实上的可流通性,还须为法律上的可流通之物,即租赁物不得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持有、流通、交易的物,如毒品、枪支等,如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融物”功能丧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亦将丧失。不仅法律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引致相应的刑责。

2.可特定化

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意味着租赁物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一方面,如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交易各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则显然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且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如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一批机械设备”,且出租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将标的物特定化的证据。因租赁物不能特定,法院对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租赁物不具体特定,难以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则无法发挥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3. 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之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随着承租人的使用,租赁物将消耗殆尽,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融资租赁无物的“物”,除具备使用价值外还需具备担保属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耗物不具备能够长期使用的功能和价值,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求,较难被认定为租赁物。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规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为租赁物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一)何为“构筑物”

我国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构筑物进行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包括混凝土构筑物(如水塔、贮仓(库)、冷却塔、工业隧道、电梯井等)、砌体构筑物(如井、烟囱、烟道、沟道等)、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等)。

就能源领域而言,如风电项目中的风电机组基础(与塔架连接支撑风电机组的构筑物)、箱变基础、水库项目中的引水涵洞、隧道等等,如果仅仅因其添附于房屋或土地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对资产价值不利而认为其不能作为租赁物,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租赁物的性质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构筑物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构筑物所有权应当办理登记,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因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司法机关认为租赁物是否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非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61号案件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333号案件)。

在新能源领域,光伏项目中的组件、支架和风电项目中的风机、塔筒、箱式变压器等作为租赁物当无分歧。但实务中,对于风电机组基础、箱变基础等构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不常见,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相应的权属登记政策,因此实践中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无法办理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的问题。故前述构筑物作为不动产,因无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权属公示效力有限。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仅具有理论上的租赁物取回权,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但上述缺陷并不能因此成为否定其适格性的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构筑物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因无法取回或无法发挥担保功能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承担。

此外实践操作中,对于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且可实际办理权属登记的构筑物而言,完成构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应为确认其权属清晰、为出租人所有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对于权属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构筑物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登记政策及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

4.租赁物不适格的风险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和基础,租赁物是否适格,将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出现无实际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离等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形,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通常而言,如果租赁物不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只剩下“融资”属性,故主要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见王毓莹主编:《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125页。)此外,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因租赁物不适格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启示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全面考量租赁物适格性,审慎展业。

(一)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展业地区的监管动态。在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改变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习惯,回归主业,勤修内功,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二)强化行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深入了解行业上下游的基础上展业,持续做好行业政策研究、分析,特别是对细分市场进行全景式、动态化的监测与分析。审慎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对拟介入行业需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如选择的主体类型、租赁物技术要求及租赁物估值方式等,并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传递至前端业务部门。以绿色租赁重点领域——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公司应与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单位、运维公司等建立合作,在项目质量、租赁物变现、租后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管控项目风险,提升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三)完善合规体系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展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融资租赁公司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体系,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管控。

首先,要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层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事前控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优化业务操作规范流程,根据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评估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着眼于租前、租中和租后各环节对租赁物的准入、审核、管理等,规范管理公司全员从项目营销、立项、预审、尽调、决策、合同签署到租后管理的全链条行为准则。然后,还要强化培育合规文化。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大框架下强化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深入人心。此外,还需倡导全员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律和自觉,增强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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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本篇,我们继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聊一聊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02 经营租赁vs融资租赁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过,站在出租人的角度,企业仍然需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老规矩,先看看准则咋说的?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简单来说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全部归为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类标准:

0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条本质上与上一条相同,在巨大的优惠面前,承租人没有理由不买下这项租赁资产。

故,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这个比例的分母,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理由也很好理解,毕竟过去的时间如黄河之水,奔流到海不复回,以前的期间,你想租也租不到了。

当然了,对于剩余使用寿命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

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在90%以上。

这一条,其实是最接近融资租赁的判断核心,即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就是说,出租人所收到的租金基本可以和出售这项资产相当了,出租这项资产基本“回本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一条本质上仍然是第一条的变种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判断这项资产最终的命运,要么就是承租人一直用到“死”,要不然就被承租人给买下了。

04 融资租赁的迹象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上述的两条主要想说的是,资产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了。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这一条,本质上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变种。

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我们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续租的时间越长,租赁期就越容易达到75%的门槛。

05 总结

与收入准则中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类似,这些情形(5项)和迹象(3项)没有哪一条或几条是决定性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唯一不变的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

租赁实质上到底有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很多创业者都在租赁这个行业中看到了商机,毕竟对于一些人或者公司来说,不经常用的东西,租肯定是比买要划算的,比如说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机械租赁等,那么你知道在南宁如何成立一家租赁公司吗?

成立租赁公司的流程:

1. 公司核名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核名,准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东信息。

2. 注册登记

网上提交注册,需提交公司经营范围,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及电话邮箱、股东占股比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股东及任职人员电子签名并实名认证之后提交

3. 领取营业执照

资料递交上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批,一般在2-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之后即可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4. 刻章

营业执照领取后,凭营业执照到刻章公司刻章。

5. 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备案公司信息及财务制度,到税局打印个税密码。

6. 银行开户

预约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注意:

1. 如果你要注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拥有的汽车不少于20辆,有齐全有效的车辆是证件;还必须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 去年银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因此,想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小伙伴,可以找专业的机构问问有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

3. 如果你注册一家机械租赁公司,那么像是吊车、挖掘机、播种机、收割机等等,这些该有的设备也必须要有!

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虽说公司好注册,但很多人会在经营范围上犯了难,不知道该怎么写,小金整理了一些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自己的业务进行选择!

1. 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美容、保养、维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融资公司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租赁公司,小金还想说,租赁公司的前期投入是很大的,如果你想快速回本,那么就要尽快的开展业务,即使没有业务也不要忘记记账报税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你对于工商事务不熟悉,也不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可以寻找专业的代办机构进行办理,专业的代办机构不仅可以提升效率,还能让你的创业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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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瓶颈,尤其是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狭窄及租赁资产流动性差的痼疾已经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当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受资本约束,规模较小,业务形式单一等等问题,无法再继续扩张规模的时候,通过搭建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及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租赁收益权转让或出表,帮助租赁公司盘活现有资产,是能够有效解决融资来源和资本约束难题。

一、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都有哪些: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作用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rmb的z低注册资本要求,但目前能达到这个标准的没有多少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租赁业是一项需大量长期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

3、经营范围较小,业务形式单一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多以经营简单融资租赁为主,经营范围狭小,产品单一,主要以转租赁形式开展国际承租业务,以引进外资和设备为主要内容。对国内企业间的设备融资业务开展得较少,对出口租赁业务则尚处于尝试阶段,且大都采用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开展租赁业务,这更加剧了资金短缺。

4、对融资租货的理论研究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2000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80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5、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租赁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长期把融资租赁看成是“租赁带宽”,很多企业对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国租赁市场小,融资租赁还未成为金融领域中可与y行、信托、z券、保险并驾齐驱的行业。

【第6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①是什么

1.以租代售

生产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以租代售

2.孰低确认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租赁收款额现值孰低

3.扣除余值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4.解释

收入低于租赁收款额现值,成本低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原因都是存在余值。即使用寿命10年,租8年,还有2年余值必须倒挤出来。

5.取得融资租赁发生成本

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作为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②怎么做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取得融资租赁发生成本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摊销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③对比收入重大融资成分

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假定客户取得控制权时以现金支付的金额(没有扣除余值的步骤

借:长期应收款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7篇】外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呀!近日,在市金融局和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球最大的工业硅供应商合盛集团在东疆设立的天津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融资租赁内资试点批复,未来将重点围绕集团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新能源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助力东疆融资租赁主题产业园区绿色能源中心功能建设。本期,小编就为你讲一讲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一、融资租赁是啥

经过小编的查询,小编发现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关于融资租赁的分类,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讲一讲。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在经济市场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探究竟。

1、融资租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还能力低,中小企业历来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由于需要考虑其效益和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门槛太高,他们大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私募资金风险大、成本高,也很不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

2、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首先,融资租赁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资金添置设备,只需支付少量租金,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设备更新中的资金投入。其次,融资租赁中的资产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金设备,承租人有权选择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租赁期满时有权续租和低价购入租赁物,这样就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融资租赁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融资租赁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好了,本期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小伙伴们也都有所思考吧!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踊跃留言,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呀!

【第8篇】怎样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文 | 贾毅军

来源 | 瓜姐讲堂

讲汽车金融不谈汽车融资租赁,不行。汽车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模式在汽车领域的应用,所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不先弄懂融资租赁,也不行。

老贾侃租赁,本期带来第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给你讲讲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希望能给你一些借鉴和启发。

1问题一:

目前国内众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模式是什么模式?是否大致相同?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才能找到合适自己的经营模式?

怎样才能走上更合适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模式?

精彩语句:“租赁模式应该是让实体企业盈利,给到实体企业的成本要低,形成的租赁资产要优质,这是我们所有租赁模式的最终目标。”

“16年找项目,17年找资金,18年找活路。今年该怎么活?”

贾毅军:讲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要从两个角度来讲这个问题,第一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讲;第二从金融角度讲。从这两个角度来讲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我们现在的三种租赁公司,金租、内资试点、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体制不同,其经营模式肯定不同。

首先从租赁公司角度讲。

多数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得不到国家真正的支持,没有资金,只能做渠道业务,做中间业务,或者做一些中小企业的租赁业务,做回租或直租。

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有一定的实力和股东支持,他们做大的企业或股东主营业务领域内的企业,一般多少也能够得到国家照顾,银行能给他贷款和融资,项目好匹配一些,其模式也是回租或直租业务,回租业务占比高,一定程度讲就是类信贷业务。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轻资产企业,实际是属于货币流通机构,我们也有称之为“二银行”,他的目的就是货币的流通,他形成的资产会迅速流转出去。他首先会按照国家的政策支持大型的国有企业,这个首要目的是改变不了的,而且他的股东是银行。信贷思维是这些金租的业务本质。虽然金租也一直在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模式来支持实体企业,但说归说,做归做,金租仍会将租赁按照信贷的模式来经营。

如果从金融角度讲,融资租赁模式首先是一种金融模式的创新,其目的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致力于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

那么怎么做呢?

我觉着真正的创新就在第三方租赁公司上,因为这些租赁公司没钱,没有资金支持它,它无路可走就必须创新。而如果这些第三方租赁公司,创新的融资租赁模式,能够再用在金租上则可能事半功倍。

因为第三方租赁公司首先考虑的是退出机制,有了退出机制才安全。

这种有退出机制的思路如果用在金租上,还会有这么多的不良资产吗?银行还会有这么多不良资产吗?因为金租毕竟还是在运作银行的钱。

在目前,售后回租模式是大家普遍采取的模式,但回租也需要创新。金租因为有钱实际就是在做信贷,而众多中小租赁公司就没有那么任性了;如果没有创新,没有事先考虑好退出,出现问题了自然就得挨着,而且后果严重。

因为如果你无法形成优质的租赁资产,你的再融资就会受到影响,事关生存啊。如果事先有了退出机制了结果就会不一样。

所以对租赁公司来讲,还是要回归到形成好租赁资产上来。

为什么呢?你看我们的钱没少印,贷款也好,租赁也好,投放了很多,但没有形成真正好的资产。我们的钱一直在转,流动性也不错,钱一直在转圈,但对实体企业来说是成本是越来越高,我们的实体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利润跑哪去了呢?

这才是根儿,我们的金融也好租赁也好,转来转去,抢走了实体企业的利润,这种结果不是国家想要的。

所以,我们租赁模式应该是让实体企业盈利,给到实体企业的成本要低,形成的租赁资产要优质,这是我们所有租赁模式的最终目标。

我们有句话叫做:16年找项目,17年找资金,18年找活路。今年该怎么活?今年的监管会更加严,砍掉了渠道业务,砍掉了高杠杆,众多租赁公司该怎么活?这是头等大事,这个必须尽快解决。

现在也有不少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有点儿钱,但是围绕主业做的不多,有的因为行业不好,有的因为股东认为围绕主业市场不大,要到大海里赚钱。而那些到海里赚钱的又不知道怎么做,盲目操作的很多内资试点租赁公司都已经搁浅了,这是事实。

那么这些手里有部份部份资金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怎么办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是站在租赁公司的角度讲还是站在股东的角度讲。从股东的角度讲是计划经济,要围绕股东主业来做;如果从租赁公司角度讲,就是市场经济,在市场里找活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是一个转变,也是需要股东和租赁公司经营层要磨合的。

很多租赁公司(非银行系金租)股东和租赁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思路不统一,其实是制约租赁公司商业模式的主要原因。股东的思路要旱涝保收,围绕主业做;职业经理人的思路是在市场中找活路,走市场经济,主业就做那些做完了怎么办,资产怎么形成怎么流转?如何既能满足股东的战略又能真正在市场中按市场规律运转,这是职业经理人必须思考的事情。

当然,我们说既然要做融资租赁这个行业,那就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股东必须有一定的租赁风险承受度。不要动不动就给职业经理说旱涝保收必须保本的话。当然我们也要说,做股东主业擅长的领域和熟悉的领域,围绕这个思路设计经营模式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租赁模式。

我们讲股东是谋局的人,租赁公司经理人是负责落地的人,这两者必须有好的沟通。二者思路的统一是设计租赁公司经营模式的关键要素。

综合来讲,我们现在大多数租赁公司首先是生存,资金没到位的我们不谈,那些有两三个亿资金的怎么生存?首先是谋局,租赁模式有进口有出口,有退出机制,你的资金才能循环起来。一句话:形成好的租赁资产,资产能有效流转,就是好的租赁模式。

所以,租赁公司没有固定的租赁模式,因为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因风险、市场、资金不同而不同,定好方向,必须是国家政策支持的,确立能进能退出的租赁模式,形成好的租赁资产,形成有效的资产流转,就这么简单。

下期问题《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根本在什么?是否就应该,把融资租赁等同于信贷来采取信贷似的风险控制?》精彩不间断,敬请关注。

【第9篇】经营租赁变成融资租赁

变化摘要

1.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14日来源:会计司

2023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新租赁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完善租赁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趋复杂,承租人会计处理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我们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

问:租赁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在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组,跟进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进程和变化,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国际租赁准则发布后,我们即启动了我国租赁准则修订项目,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需要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二是在充分听取国内部分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就修订初稿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

三是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通过与准则咨询专家、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深入探讨、与有关监管部门座谈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3年12月7日正式发布。

问: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问:修订租赁准则的意义?

答:此次对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提升了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后续计量的改进和完善,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都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了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二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新租赁准则下,原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支付义务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三是有利于联动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新租赁准则下,做好租赁的识别、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特征,结合原表外债务的显性化,将促使企业重新梳理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问: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需要,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此外,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问: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租赁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要加强监管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租赁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23年12月7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doc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 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 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节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条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条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十九条 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二节 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第三十七条 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第四十四条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六条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列报

第一节 承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四)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五)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八)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

承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三)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条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出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三)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第五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第五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 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十二条 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三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5. 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四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第10篇】融资租赁公司经营

融资租赁的经营要点是什么,怎么样做才能够很好的运营好这么一个公司,在众多的行业竞争者中取胜,拥有一个好的公司,好的名字都是决定成功的一个小小的关键点。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

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战略

1、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某些项目

按照大白话来说,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要点是什么,现在的很多公司都是新注册的,国内的融资租赁规模相对偏小,普遍的都赶不上一般银行的水平,而一般人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要点是什么,就必须把有限资源用在关键的地方。

2、选对行业

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之下,很多行业确实都是能够转到钱、有前途的行业,但是一家公司能够发挥的作用确是有限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在有前途又能够发挥租赁优势的地方发展。

3、结合自身的现状,实事求是

就算现在都是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同地方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所以需要就和自身,设身处地的发展优势。

4、做出特色,做专、做透

企业需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做出特色来,企业如果说实施单纯的想要想要做大、做强是不一定能够立足于当今市场的,而在行业中有特长有优势的才是最具有竞争力、也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所以做专、做精、做强才是一个企业想要发展的的不二法门。

5、融资租赁涉及的行业需要有选择的,有重点的发展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创建有特色的品牌,要做到的是,以后只要但凡有人提及到融资租赁公司,首先想到的就是“某某租赁公司”,就像一提到奢侈品车子,我们第一涌现在脑海中的就是法拉利、保时捷,其实销售东西也好,做好融资租赁也好,都是销售的一种产品,品牌就是核心的竞争力。

6、要创造有特色的业务模式

无论是多么有业务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都是不可能适应所有的租赁项目的,所以企业也要学他人之所长,学到自己身上,加之予以运用,还是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的,要加之运用,不能是硬用到自己身上,这样只能是得不偿失。融资租赁的规范定义已经为人熟知,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一个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

一个行业是指融资租赁是有着独特价值、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的独立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四个支柱是指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

融资租赁的行业价值已经通过实证表现出来: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但在中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需要坚实的理论来支撑。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社会分工理论是融资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一层基础。

社会分工是行业形成的基础,在空间范围的集聚就形成了产业集群。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包括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一个企业的活动包含了许多职能,分工或专业化过程,就是企业职能不断分离出去,其他专业化的企业专门承担这些职能的过程。在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对象的不同,将社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资租赁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部门。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服务业价值理论是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二层基础。

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服务部门一般按照四条路径发展而来:非实物生产的分离、实物生产阶段的独立化、社会生活阶段的独立化、服务业的分化。服务业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学家riddle构造的“经济部门相互作用模型”,说明了服务在分工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服务不是“边缘化的或奢侈的经济活动”,而是位于经济的核心地带。服务业具有重要的网络连接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流通服务业扩展幅度决定着市场的广度,影响着交易网络的延伸范围,从而影响着市场规模的大小。历史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必须要和大规模的销售结合在一起,否则经济难以循环。这是融资租赁蓬勃发展的外在需求。

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外合资的公司占七成以上,其累计投放额占全行业的八成以上。刻下,这些公司中的多数处境不佳,全行业呈低迷态势。造成这种场面地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择其要者有二:

(1) 向来以其融资功用,特别是可以自主地融通外资的功用见长,而颇受喜爱的这些公司,遇到了国内通货紧缩、投资需求不足的微观经济环境变化。险些是一夜之间,传统的融资租赁市场急剧萎缩。在国家的鼓励投资政策捷足先登、而对外资关闭金融市场的步伐却逐步加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分业规划的背景下,这些公司的主要是中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们,意欲退出的愿望强烈,摆荡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主体支撑。

(2) 改革关闭以来,我国企业的投资规模急剧膨胀,但投资成就却不尽人意。承租人企业的偿付本领常常不足。更兼我国的荣誉制度极不健全,以及这些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认识亏弱、项目评估措施草率、内部统制水平低下,导致其资产质量的急剧恶化和租金的急急拖欠,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乃至资不抵债,削弱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客观底子。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中外合资的公司占七成以上,其累计投放额占全行业的八成以上。刻下,这些公司中的多数处境不佳,全行业呈低迷态势。造成这种场面地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择其要者有二:

(1) 向来以其融资功用,特别是可以自主地融通外资的功用见长,而颇受喜爱的这些公司,遇到了国内通货紧缩、投资需求不足的微观经济环境变化。险些是一夜之间,传统的融资租赁市场急剧萎缩。在国家的鼓励投资政策捷足先登、而对外资关闭金融市场的步伐却逐步加速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分业规划的背景下,这些公司的主要是中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们,意欲退出的愿望强烈,摆荡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主体支撑。

(2) 改革关闭以来,我国企业的投资规模急剧膨胀,但投资成就却不尽人意。承租人企业的偿付本领常常不足。更兼我国的荣誉制度极不健全,以及这些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认识亏弱、项目评估措施草率、内部统制水平低下,导致其资产质量的急剧恶化和租金的急急拖欠,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乃至资不抵债,削弱了这些公司继续规划的客观底子。

融资租赁公司:

【第11篇】能否经营融资租赁

本公司现可渠道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还有多家现成公司转让,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我

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来计算租金的。当客户有新的购买意向和融资需求时就可以跟融资租赁公司联系,递交申请文件跟材料,然后由他们来进行评估审核,一旦审核通过了就会给你信息反馈,然后约客户去签订合约,这些前提手续办完后客户就要按期向公司交付租金,同时他们把设备交付给客户供其投入使用,直到合约约定期限到期,客户转让完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的合约关系才告结束!

融资租赁的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综合租赁,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融资租赁的运作步骤:

1.当生产厂家及其销售网络发现目标客户时,对其介绍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促使其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使用设备。

2.融资租赁公司规定了每笔融资租赁项目的首付比例、利率,并依据客户情况制定还款计划书。

3.客户如果接受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条件,需要提供自己财务、资信证明等资料,提交到融资租赁公司审核。

4.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内部审核。

5.签署《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6.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收取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按还款计划书按时足额还款。

7.融资租赁公司收回每期租金,实施对租赁物的按时监控和租金回款的时时监控和催缴。

8.生产厂家及其销售网络配合做好租赁前信审及租赁期管理,有可能生产厂家还需负有担保义务。

9.租金按时收回,承租人支付设备名义购买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10.存在提前还款、更换承租人、违约回购等情况,都可能提前结束融资租赁业务。

一、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1、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2、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二、捆绑式租赁

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三、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融资性经营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选择租赁物;

2.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4.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

7.若承租人退租,由进行租赁物的余值处理,如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租或出售租赁物件。

四、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五、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六、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本公司主要经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牌照,出售现成管理人备案牌照,深圳金融行业公司壳出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担保,融资担保,保险代理,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业公司壳,房地产公司,债务催收公司,出售现成访港车牌,粤z中港两地车牌,办理港珠澳车牌

【第12篇】融资租赁生产厂房和经营租赁厂房哪个交税少

这是《万帮会计》为您服务的20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个人房产租赁会对房主开展缴税,厂房租赁也必须缴税,而且与个人房产租赁状况大不一样。厂房租赁必须交纳什么税,征收率怎样?万帮会计为您详细介绍具体情况。

厂房租赁要交什么税

1、房地产税:

依照房租收益缴纳12%的房地产税(如果税局已依照房地产余值征缴了1.2%的房地产税,则不依照房租收益缴纳12%的房地产税)。

2、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以具体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于城建税率(按经营者所在城市不一样可用7%、5%、1%三档征收率)和教育附加费率3%测算交纳。

3、合同印花税:

租用彼此按租用额度的千分之五交纳合同印花税,税额不够1元的,按1元交纳。应纳税所得额在壹角左右,其税额末尾数未满5分的不计较,满5分的按壹角测算,对资产租赁协议要求了较低1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起始点,税额超出壹角但不够1元的,按1元缴税。

4、增值税:

按房租收益*5%来缴纳增值税。

厂房租赁缴税征收率多少钱

1、房地产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租赁的征收率是11%。《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的通告》(税务总局〔2016〕36号):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缴纳所得税服务项目超过500万余元〈含500万〉)可用]。一般纳税人则可用3%的增值税率。

2、依据个人所得以及实施条例的要求,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收益依照“资产租用个人所得”新项目交纳个税,要以出租人为缴税义务人。测算个税时,多次房租收益不超出4000元时,用房租减去还应交纳的增值税、房地产税等别的税金后的账户余额扣减800元花费后,征收率为20%。假如房租收益超出4000元,征收率为20%测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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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亦称杠杆租赁。是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出租人因资金较少,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资金,购入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其主要特点是,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还有第三者即贷款人直接参加。出租人主要依靠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制造或购置资产以供出租,本身出资仅占租凭资产价款的20-40%左右,但至少要达到20%。出租人和贷款人都可能由多方组成,以分散风险。这种租赁的租赁项目规模较大,第三者的信贷资金对租赁业务起着财务杠杆的作用。

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说明了这种租赁除了包含有第三者直接参加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1)出租人的贷款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没有追索权的,尽管贷款者对出租资产可能具有追索权。在交易中,资金的数量必须能够给出租人提供实质的“”杠杆“”作用;(2)出租人的净投资在租赁前期逐渐减少,到租赁后期又逐渐增加。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可以给租赁双方以及贷款者带来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特别利益。

首先,对物主出租人(多个产权参加者)来说:

(1)仅以远低于设备价款的现金投资(为设备价款20-40%),却可成为物主得到全部所有权利益和享受残值以及获得相当于对设备100%投资的税法上的全部优惠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以除低实际税利率,大大加快对现金投资的回收;

(2)购买设备的贷款中有60-80%的资金是借款,因此,每年有大量利息可作为费用而无须纳税,这使物主出租人大大减少了实付税款,相应提高了投资报酬率;

(3)借入的是不可追索的贷款,万一承租人违约,为抵还借款,被清偿的权限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出租资产,不涉及出租方其他资产。

其次,对承租人而言,不仅仍然拥有设备的全部使用权,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1)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让承租人分享一部分他们可得到的扩大了好几倍的减税优惠;(2)出租方由多个产权参加得组成,这就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有可能降低租金。再次,对贷款方来说,由于他得到了其价值高于贡款总额的设备第一留置权,收回贷款较有保障。

但是,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同时也增大了出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对出租人来说,由于产权利益后于债权利益,一旦承租人违约,出售设备的所得首先要偿还欠贷款人的债务,剩下部分才归出租人,出租人的20-40%的投资就有收不回来之虞。对贷款人来说,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仅告分期收取租金得到偿还,从这一点看,贷款风险较一般贷款大。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的手续举债经营融资租赁涉及除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方以外的贷款者,因此,手续显得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直接融资租赁的所有手续,通常还涉及到一个贷款合同的问题,大致以下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②用户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

③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

④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同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出租人向贷款方取得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超过租赁物价格的50%,以租赁资产为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两者兼而有之。

(5)出租人运用贷款和自己的资金向卖主购买所需设备,同时,供货方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凭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将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来源e票通!

【第14篇】融资租赁一般为满足承租人经营上

变化摘要:

1.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会计司

修订完善租赁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趋复杂,承租人会计处理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我们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

租赁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在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组,跟进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进程和变化,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国际租赁准则发布后,我们即启动了我国租赁准则修订项目,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需要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二是在充分听取国内部分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就修订初稿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

三是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通过与准则咨询专家、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深入探讨、与有关监管部门座谈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3年12月7日正式发布。

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修订租赁准则的意义?

答:此次对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提升了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后续计量的改进和完善,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都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了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二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新租赁准则下,原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支付义务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三是有利于联动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新租赁准则下,做好租赁的识别、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特征,结合原表外债务的显性化,将促使企业重新梳理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国际租赁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需要,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此外,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租赁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

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要加强监管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租赁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23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23年12月7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doc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详细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 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 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节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条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条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十九条 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二节 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第三十七条 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第四十四条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六条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列报

第一节 承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四)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五)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八)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

承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三)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条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出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三)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第五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第五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 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十二条 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三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5. 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四条 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来源:财政部

【第15篇】融资租赁跟经营租赁

近期,有几位朋友来和卡神小组咨询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方式都是使用资金杠杆,虽然名字上看起来比较相近,但有本质的区别。概念虽然较为复杂,但也不是晦涩难懂。卡神小组今天先不和朋友们说概念,先来说说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什么,让我们先来了解下吧。

1、我们先来了解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可以理解为,只要我有这么个设备,我就会有未来稳定的收益,但现在的问题是,我没有足够多的钱来投入购买这个设备,所以未来的收益我也挣不到。如果谁能帮我购买这个设备,我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分期付款。其实这有点像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然后按期还银行贷款。不同的地方在于,租赁的这些设备产权仍然是归出租方所有,使用权归出承租人所有。说个例子大家对融资租赁就会比较好理解了。

比如一家地方医院,他们每天接诊的人很多,大量病人需要做ct检查,一次检查就是几百块钱收入,但ct机一台上千万,医院没那么多钱买。于是银行就找到一家金融机构谈合作,怎么个合作形式的?医院说,你看我每天都有很多病人要做ct,一台ct机要1500万,我现在拿不出来这么多现金,可只要有这台ct机,明显这是一个包挣不亏的事情,要不然你出钱给我买一台ct机,我租15年,每月付你10万租金,设备的维护、保养什么的也不用你操心,我自己都管了。或者我们分成也行,你看每个ct我收400块钱,我一天差不多有20-30人做ct,做检查的这些费用咱们一人一半。

金融机构一算,我一次性投入1500万,然后每年可以收回120万,这个收益率比一般金融产品要高呀,而且医院经营也没有太大风险,于是金融机构同意了,出资1500万为医院采购了ct机,机器医院用着,钱医院收着,定期分给金融机构钱。

这个事情双赢,金融机构拿到了稳定且投资回报率不低的项目,医院一分钱没投入就拿到了大型设备,可以直接挣钱,空手套白狼。

融资租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承租方最终付给出租方的钱,都要多于出租方花出去的钱。还以上面医院的事情为例,医院说你投1500万买个设备,我一个月付你10万,先租半年。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方面是不可能的。你租半年不租了,我的钱刚收回来60万,其他的钱我管谁要去?

所以融资租赁的期限都很长,长到不仅可以分摊设备采购成本,还要有一定的赢利空间。出租方也不会把这个事情看成是设备出租,而是一种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

现在很多地方医院的大型设备都是采用这种融资租赁的形式在合作,融资租赁不仅在医院,很多大型设备都是采用这种形式。租赁期满后设备怎么处置双方可以协商,比如承租方可以一次性付一笔钱把产权买过来,也可以退给出租方,重新租赁新设备。

2、我们再来看看经营租赁:

相比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就要简单多了。我们可以回想一下租房子,房子产权归房东所有,我们只有阶段性的使用权,签一年租房合同,我不租的时候房东还可以把房子租给其他人,房东也不可能从我一个租客身上把投在购买房子上的所有成本都挣回来。房子出点什么问题,房东还要来给维修。

经营租赁和这个比较像,出租方会提前采购一批设备,你临时加大生产需要用到设备,但发现自己采购一个是一次性投入成本高,二是这种增产不是稳定性的,说不定未来一段时间产量还会降回来,自己采购设备不划算。于是就可以选择租设备,比如租个一年半年的。出租方需要为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方面负责,如果设备坏了,不能使用了,还得负责给调换。这就是经营租赁。

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同期收益不同

相比来说,经营租赁的租金会更高一些,这也不难理解。出租方需要提前采购设备,前期投入较大。同时还要负责这些设备的存放、维修保养等,这些都需要后期不断投入,另外还要考虑到设备折旧成本,两次出租中间空闲时间的沉默成本等,风险比较大,这些投入和风险都是需要从租金里挣回来的。

融资租赁就不同了,融资租赁只需要前期一次性投资资金,不负责后期任何事情,甚至设备都是由承租方买的,出租方只负责出钱。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所以理论上只要租金回报高于市面上大部分理财产品的回报,融资租赁就可以做。

卡神小组总结: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现今较为普遍的投资方法,也是可以让项目提前运作、资金盘活较为常用的两个方式。卡神小组提醒朋友们,全国各自贸区都有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对于想投资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朋友们不妨去关注下。相比把钱投资到p2p类的高风险平台,能有实体项目为依托的投资更稳、也更安全。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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