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公司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这几年,随着经济的下行、疫情肆虐、美国贸易战、地缘政治等多个因素叠加下,好像什么行业都不好干。
做生意的,别说做增量了,能把存量客户做好就已经不错了。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同样也遇到了经营的困境,大家也都在想各种办法转型,但是遇到非常大的难题是,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融资租赁只能做融资租赁,转型其他业务,转不了,牢牢的被困在网中央动弹不得,不管是死还是活,都得在里面呆着。
那么是谁把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困在网中央了呢?
是监管部门、股东和高管!
01
监管部门的原因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本身一直是个金融工具和产品,其实不能算一个行业,但是因为金融管制的问题,活生生的被造成来一个行业。
例如,保理业务就是银行中交易银行部门的一个产品。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金融实行分业经营。
这个分业分为两种:
第一,就是做金融的不能经营实业,做实业的不能做金融。当然,做实业的可以股权投资金融机构,但是做金融的是不能股权投资实业的(长期经营投资)。
第二、就是金融,也要具体划分,做银行的经营银行,做保险的经营保险,做证券的经营证券、、、
分业经营的目的,一是为了防范风险;二是为了利益保护,防止过度竞争。
这种监管的模式下,就延伸出来,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
之前商务部门监管融资租赁的时候,还能让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转为银保监会监管后,直接把这个给去掉了。专属经营,越来越严格了。
融资租赁公司想做保理业务,再去成立一个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想做融资租赁,再去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
所以现在很多大的产业公司,都有很多个这样的独立地方金融组织,我们俗称叫:金融全牌照。因为每个牌照自身都有局限性,所以只能挨个申请设立。
如果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出台,再限制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地域,就更惨了。
地方城商行有地域限制,是因为人家业务多,综合服务。
目前的金融管制,也严格限制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转型其他业务的可能性。
有人会说,我们可以在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业务中创新啊,他们本来就是一个产品和工具,再创新能创到哪里去?
02
股东方面的原因
因为监管有要求,商业保理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而且公司必须要独立。
啥是独立,就是人、财、物、事等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分离,独立经营。
做为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国企,肯定是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来做,为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配备全套的组织结构及其他附属资源。
当初股东成立这样公司的目的,也是要做这方面的业务。
但是股东不知道的是,两个业务有非常大的局限,经营过程中,只能以产品为中心,不能以用户为中心。
这样的设计,问题及出来了,就是成本太高。
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一般都是依靠股东资源或者服务其上下游企业的,一个客户或者一个合作方、一个子公司,保理公司去营销和调查、协商一次,融资租赁公司再去一次,如果有其他金融牌照,还得去一次。
因为几个公司都是不同的团队,之间并么有协同的机制,想实现协同效应,也只能嘴上和宣传稿上说说而已,根本实现不了。
还有就是,一个公司业务少了,只能干等着或者想其他方法把不符合工具本身逻辑的强加上了,因为没业务就没有吃喝。而另外的一个业务板块,确又非常忙。
砍掉业务增长少的公司吧,又可惜,合并吧,监管放一边,之前已经是几个独立的公司,各自都有各自的利益关系了,合并,利益关系不好处理,左右为难。
还有例如保理公司,本来供应链服务业务,和保理业务表面上看着一个是做产业,一个是做金融的,两个不相干,其实是一个业务,因为供应链既金融。
保理公司想成立供应链公司吧,股东一般又不同意,特别是国企。审批的部门认为一是这是两个业务,要专营主业;二是公司已经有其他供应链公司了,不需要你们干了。
但是有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再成立保理公司,会非常好的处理了这种关系,可以实现协同效应。
正确的方法是,应该是,一个行业,一个团队,不同的工具,综合服务。
当然这种组织架构,需要处理好监管的关系。
所以,提前谋划好,是多么重要!
03
高管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年龄越大思维越固化,干一个行业时间越长越固化,这是人的本性问题。
谁都一样,能不断突破自己认知和习惯的,是少数。
很多人总觉得天天在学习,其实他只是在重复,重复他所熟悉的,并不是真的在学习。
在公司内部,阻碍转型的,最大的障碍来自高管。
做为高管,一般情况是需要具备两个能力,一是专业能力;一个是岗位素质;除此之外,高管还需要一些资源。
如果转型,除了岗位素质能够迁移外,专业能力和一些资源需要重新开始,这对于大部分来人,很难接受的。
特别是如果转型的方向与现在业务要求的底层思维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会更明显。例如从金融转为产业服务。
别说从金融转产业了,从融资租赁转保理都挺难的。目前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开保理公司,做得好的都不多。
而且如果公司转型,新的业务,需要新的专业能力和新的资源,公司可能从外部招这方面的人过来,自己的岗位和待遇能否保得住,未来是不确定的。
另外,现在的业务轻车熟路,业务风险自己心里有低,新业务不熟悉,也不知道啥样,会出什么风险,特别是国企,不干不出风险,干多了出多风险,干多了自己也多挣不了多少,真出风险了,追责可就麻烦了。
所以,对于公司转型,大部分高管是反对的。
04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这是海尔张瑞敏说的话。我非常喜欢和认同。一个企业是有边界的,受各种约束的限制阻碍其发展。
一个企业越是之前业务做的不错,越是阻碍其发展和创新。
因为这个世界现在和未来不是线性的,未来干掉你的,一定不是用你现在的逻辑、方法和工具。你过去成功的那些经验,在未来可能一文不值。
想掌握未来,我们还需要掌握更底层的思维和本质,因为只有这些才是可以更持久。
一个商业保理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转型都这么难,其他大公司转型难度可想而知!
说明,转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注定是个小概率事件!
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李上与被告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受原告李上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一国审诉讼,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国公司与李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李上将自有的东风日产车辆一台出售给一国公司,再售后回租给李上,但案涉车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并无租赁物买卖的事实。并且一国公司又与李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李上将该车辆抵押给一国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国公司是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并非所有权人。一国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名义与李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款项出借给李上,李上以其自有的车辆做抵押,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为借贷关系。
另: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来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三方关系,而本案只存在李上与一国公司两方关系,即使按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售后回租”具有正当性,但从标的物的性质来衡量,李上作为标的物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已经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需再占用别人的资金购置车辆使用,即便李上因其他用途需要资金,完全可以办理商业抵押贷款;从车辆的价值为84000元、实际融资的数额为11899元、三年的租金为1811.1×11×3=103413.1元进行对比分析,租金已经超过车辆自身价值10000余元,超过融资金额近0.1倍,这还不包括车辆三年后的价格因素,双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明显超越一般社会认知,有悖常理,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其次,本案从表象上看,涉案车辆是“售后回租”,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相反该车辆却以李上的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一国公司,由此可见,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仍然是李上,合同中约定的“售后回租”是客观不存在的,李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始终没有转移占有。
再者,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就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使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的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售后回租型法律关系中,也应包括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以及租赁的融物行为。显然,本案仅包括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而不包括租赁的融物行为,且融资行为也并非由被告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的原告,而是由被告支付给被告的经销商。
即:原、被告签订的《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与《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双方未发生车辆买卖的事实,也无实际租赁关系,且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事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借款合同,合同表现形式为原告向被告借款,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担保,故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被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一国公司通过其经销商上海加日郑州分公司的虚假宣传、以低息借款为诱导,并不明示出借人信息等方式,以融资租赁为外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一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而本案中一国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三、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车辆已被被告强行开走,被告应当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
1、案涉车辆自2023年1月起,原告已不占有。
原告提交有案涉车辆被取回短信通知、原告与被告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已足可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案涉车辆被被告关联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强行开走。
2、上海加日公司是被告的关联公司。
被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11日向原告发送户名为上海加日公司的收款账户,且相应的微信聊天亦显示被告关联公司一直在沟通协商原告的车辆如何处理的事宜,而被告从未向原告直接沟通过,即:在贷款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被告从未与原告沟通过,均是上海加日公司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如:合同中载明的经销商便为上海加日公司,可证明贷款事宜又加日公司进行经销;原告与加日公司对外的400官方电话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车辆被其开走,及开走后由加日公司与原告对接,显然:上海加日与被告系关联关系。
3、被告负有向原告返还车辆的义务。
呈前所述,被告对案涉车辆仅享有抵押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任意地将原告占有的车辆强行开走。
即使被告享有抵押权,被告也仅仅有权就车辆抵押权的实现可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起诉原告胜诉后对原告所有的案涉车辆进行拍卖、变卖,而无权直接开走案涉车辆。
故,被告理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占用案涉车辆(2019.1-2011.1)费用103413.1元。
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为1811.1元,因被告将案涉车辆系于2023年1月强行开走,至2023年1月,则该一年的时间内,车辆被被告占有使用,则致原告在此期间的利益受损,故被告当然无需支付所谓的租金,相应的金额应予以抵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观点。
被告庭审时表述,将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上海加日公司,对此并无相应证据材料可证明,原告也从未收到过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显然,其债权转让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
企业预警通整理
上周融资租赁市场回顾
【研究报告称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领域较欠缺金融科技工具】
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6月18日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3年)》报告显示,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在环境权益市场、绿色信托、绿色租赁业务领域则相对欠缺;金融科技在绿色资产识别与溯源、环境气候金融风险量化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成为下一步需求。
【中国华融旗下多张金融牌照或被出售】
近日,相关媒体记者从一接近华融信托人士处了解到,华融信托的牌照或将被卖出,除了信托牌照外,中国华融旗下大部分金融牌照都可能会被处理,包括华融金融租赁、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消费金融等。某金融租赁公司中层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华融金融租赁牌照出售的消息应该是真的,之前在业内就一直有听到这个消息,但对于具体接盘方目前还不清楚。
一周行业动态
【山东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205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山东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山东省共计发生152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191亿元,共计发生54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4亿元。
【湖北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110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湖北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湖北省共计发生59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93亿元,共计发生40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7亿元。
一周同业动态
【联合资信:下调渤海租赁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至a+ 展望负面】
联合资信公告,渤海租赁2023年累计未按时偿还本息规模较大且部分本金尚未签订展期协议,联合资信决定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为a+,展望为“负面”。
【平安租赁:取消发行“21平安租赁mtn004”】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告,由于本公司融资安排变更,本公司决定择时重新发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海西金租“补血”5.5亿元】
近期,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5.5亿元的金融债,联合资信评级机构在对此次海西金租发债评级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公司的资金问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借款,对短期资金依赖度较高,而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3到5年期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
【中建投租赁总经理发生变动】
6月17日,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公告。原任人员秦群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史平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茅台租赁与上海城投签署合作协议】
6月18日,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作业务资金监管协议》,成为上海城投“十四五”银企战略合作暨重大项目金融协议签约仪式上的唯一非银行企业。
【浙江稠州金融租赁公司8亿元金融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金融债券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8亿元,三年期,票面固定利率4.2%,认购倍数2.5倍。
【扬子租赁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8.011亿元abn产品——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并取得圆满成功。
【中交租赁首次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
近日,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69%。
【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亮相公募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由中国民生银行主承,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70天。
【国银租赁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订立10亿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分批次向承租人购买次交易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将次交易租赁物分批次出租予承租人,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国银租赁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订立2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发布公告,2023年6月18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承租人同意分批次将租赁物转移至出租人名下,转让价款共计约人民币25亿元,及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物分批次租回予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志高控股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于2023年6月18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耀达租赁有条件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1500万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24个月。
【广汽集团拟向广州广汽租赁增资4.13亿元】
广汽集团发布公告,同意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增资4.13亿元,其中: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增资2亿元,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增资1亿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留存利润转增资本1.13亿元。
【裕融租赁公司顺利完成三年期7.6亿元银团贷款签约】
近日,裕隆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裕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苏州顺利完成三年期人民币7.6亿元的银团贷款签约。
【万通发展:拟6.3亿元转让子公司股权给湖州融汇嘉恒融租赁】
万通发展发布公告称,万通发展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华伍股份拟与平安租赁开展不超4000万元融资租赁事项】
华伍股份公告,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河南金联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金2亿元】
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批复称,经研究,同意设立河南金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
【工银租赁瞄准“海洋新基建” 探索udc业务机会】
近日,工银租赁于近期对海兰信进行了参观调研,双方就在海底数据中心(udc)方面的合作机会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注册资本2亿元!又一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由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设立。
【威宁集团新增融资租赁牌照】
近日,南宁威宁集团顺利取得南宁融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志着融聚租赁公司正式成立,至此集团成为目前市属国有企业中第二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也标志着集团继小额贷款牌照后又取得一块金融牌照。
一周租赁发债
一周融资租赁事件
一周融资租赁纠纷
近年来,中国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绿色材料及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带动各相关产业链景气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造就了庞大的融资及融资多样化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方兴未艾。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收益3.29万亿元人民币(单位下同),预计2023年这一数字将达到6.56万亿元,2023年至2023年复合年增长率为14.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有9090家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近期在港交所递交招股说明书的道生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生”或“道生融资租赁”)便是其中之一。
智通财经app了解到,道生融资租赁一家位于中国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主要向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绿色材料及公共事业行业的中国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城市交通行业的融资租赁合约结余计算,道生在中国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中排名第三。
公司招股书显示,日立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持有公司9千万股股份,占到公司总股本的10.91%。
业绩方面,道生收入从2023年的2.74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07亿元,净利润从2023年的2334.7万元,增长至2023年的1.43亿元。
2023年上半年道生实现营收1.68亿元,净利润2698.1亿元,两者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公司上半年业务结构出现较大调整。智通财经app注意到,上半年公司城市轨道交通业务的收入为7056.3万元,占总收入比重为41.9%同比提升逾1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来自公共事业的收入同比下滑14个百分点至21%。
不过,道生2023年上半年的业务规模及结构虽有较大变动,但其业绩质量及财务状况依然稳步改善。
首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在2023年为净流入10.48亿元,结束了此前连续流出的状态。2023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93亿元,同时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大幅提升至3.83亿元。
其次,道生于2023年、2023年及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3年6月30日,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分别为5660万元、8740万元、6500万元及5960百万元。上述日期公司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比率分别为1.44%、1.31%、1.16%及1.07%保持下降趋势。而于上述日期公司融资租赁应收款项的拨备覆盖比率分别为109.45%、106.59%、122.08% 及133.18%,稳步提升。
此外, 道生于2023年、2023年及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3年6月30日,总负债分别为44.68亿元61.71亿元、59.95亿元及59.67亿元。于上述日期公司总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计息银行及其他借款,分别占总负债的94.3%、93.9%、78.1%及77.8%,同样有稳定减少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3年上半年,道生的流动资产总值为31.64亿元,这意味着尽管有息负债比例在下降,但其的财务杠杆并不低。
展望未来,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蓬勃的发展潜力面前,能为道生带来的应当不仅仅至解决公司的财务杠杆问题。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渗透率于2023年为8.8%,而美国、英国及德国的渗透率分别为21.5%,33.7%及17%。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相对较低的渗透率说明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具有强劲的增长潜能并为其创造大量的商机,以于中国金融系统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因此,作为在中国中排名第三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行业中应与重点关注的对象。
投实消息:9月20日,河南省首批10家飞机租赁spv(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在郑州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正式注册成立,落户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以来,实验区飞机租赁业务推进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此次成立的10家spv公司分别为:河南豫盛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鲲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鹏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昌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腾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锦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秀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丰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鼎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豫展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这10家spv公司均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中原航租正在积极洽谈多笔飞机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河南省首单飞机租赁业务在本土落地。
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spv(特殊目的载体)公司为载体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是国内外飞机租赁行业的通行做法。据悉,全球各大航空公司约有三分之二的飞机来自不同形式的租赁,而国内约有60%的飞机来自租赁公司。然而,由于准入门槛的限制,目前国内的飞机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少数金融租赁公司,飞机则主要落户于天津东疆、深圳前海等少数保税港区。
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省政府批准成立,在实验区注册的省内第一家致力于航空产业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资产规模已突破60亿元。由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中原资产控股,联合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裕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公司立足于河南,面向全国以航空及相关产业租赁为重点,社会公用事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医疗器械租赁等业务为协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综合性服务。
2023年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从市场需求出发,大力拓展航空租赁、汽车金融、社会公用、工业装备、医疗教育、绿色能源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城市路网改造、水利设施、园区等城市基础设建设实现十余个项目投放,有力的支持了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持续开拓服务,截至年底已在开封、新乡两市累计投放近1000辆新能源公交车;支持河南省产业转型升级,已累计在农业和食品加工、煤炭化工、环保装备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实现项目投放10亿元以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全国第一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坐拥中部航空枢纽和河南省内唯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发展航空租赁等新兴金融业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市场空间。而飞机租赁业务的规模化开展,将有利于带动实验区航空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强化金融业对航空制造、物流等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促进实验区产业集群参与全球分工、扩大外贸规模、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6〕1号)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河南豫盛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等10家spv公司的设立,为实现河南飞机租赁项目零的突破创造了重要条件。下一步,中原航租将抢抓机遇、主动作为,聚焦特色业务板块精耕细作,全力推动河南省本土飞机租赁业态发展。
2023年02月0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规则、负面清单、监管指标等制定了细化要求,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0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上海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及银保监会2023年度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上海市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哪些主要调整?有着怎样的增添与变化?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与设立材料的部分调整
1.拟设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区-市两级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虽此次暂行办法仍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但在企业准入方面,暂行办法不再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才出具相关意见。
2.注册资本缴付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应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须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在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方面,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股东应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下发的《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持一致。需提示的是,通知中要求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未给予六个月的缴付期限。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拟设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是否可实际放宽至设立后六个月,仍有待考量。
与其他地市相比,目前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厦门市要求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样要求为实缴货币资本。
3.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一般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股东需财产状况良好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设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一般均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局限于“控股股东”。
另外,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暂行办法正式文本调整为“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这也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对股东财务状况的审核将不仅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4.拟任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删除高管从业年限的限制要求
除对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准入资格的调整外,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的高管要求方面,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放宽。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任高管应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可看出该任职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有参考北京市的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拟任高管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但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删除了对拟任高管具体从业年限的要求,仅指出拟任董监高应“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管中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5.设立时所需提交材料的细节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所需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明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签署、不再明确控股股东提交“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股东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而统一为股东提交“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经营场所方面,修订为提交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场所经营时可能需同时提交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的问题。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持适当放宽的态度。另需提示融资租赁公司的是,除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跨区变更住所、变更控股股东及新增股东、合并、分立需参照设立条件、程序办理外,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也应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spv项目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另行单独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二、业务经营、监管指标与银保监会原则一致,但增加监管指标的可适当调整范围
1.租赁物要求与银保监会原则性规定基本一致
银保监会2023年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留下了监管“口子”。目前,上海市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与银保监会的规定基本一致,第二十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般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地市监管细则对比,厦门市监管细则已明确无形资产可做租赁物,北京则是在监管细则中删除了“固定资产”的限制性描述,仅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整体上看,暂行办法虽未明确无形资产是否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但结合目前的条文规定及上海市既往的监管政策,相信对此仍会持有较为开放的态度。
2.负面清单的细化与增加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负面清单,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项要求。上海市制定本市暂定办法时,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两项规定。同时暂行办法将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均纳入禁止行为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注明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为该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与北京市的11项负面清单相比,上海市暂行办法在条文上有所缩减。
3.监管指标增加可适当调整的范围
此次上海市暂行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的各项要求,均与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上海市的暂行办法在第五十六条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即符合前述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将可能有别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4.强调信息安全制度的建设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义务
信息安全制度建设、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义务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报送义务为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在银保监会规定基础上增加的细化要求。需融资租赁公司予以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同时,在发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风险时限的报告/重大事项报送义务。
三、更强调对个人客户业务风险提示与风险控制
1.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需稳妥审慎开展
对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稳妥审慎开展要求,可谓是上海市暂行办法的一项特色规定。2023年1与21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已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管控、审查、展业、宣传、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各项要求。展现出了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保理行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高度关注。此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再次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稳妥审慎开展。”结合负面清单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暴力催收、处置租赁物的规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例如汽车类融资租赁企业)需更加谨慎。
2.明确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个人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应当依法保障个人客户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约定具体金额或收取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且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把控合同话语权。故对于合同的关键条款(例如费用、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解释,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也是为了尽量降低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在合同设置上,甚至可以要求客户在相应关键条款处以抄写条款或签名确认等方式,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已为客户充分解释条款、揭示风险。
结语
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当地的监管细则,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将不断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本次上海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体现出这一行业发展趋势。除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外,上海市暂行办法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早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过渡方案,优化企业合规、内控管理。
文:卫新、李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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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公布人事变动信息的频率逐渐降低,高管异动情况减少,人事变动趋于平稳。
1月份,有至少8家租赁公司,16位高管职位变动。
2月份,有至少有5家租赁公司,7位高管职位变动。
3月份,有至少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具体详情如下:
一、2023年1季度人事变动数量大幅下降
相较于2023年1季度,2023年1季度进行人事变动的数量都显著减少。
从人事变动的数量来看(不含离任数量),今年1季度至少有28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52位高管职位发生变动,同比减少了46.1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商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20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44家商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54.55%。
从进行人事变动的金租公司数量来看,今年1季度至少有4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而在2023年1季度则至少有26家金租公司进行人事变动,同比减少了84.62%。
由此可以看出,在经过去年一番高频次的人员变更后,今年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变更已经有了明显的减少。
二、3月份融资租赁公司人事变动概况
3月份,至少有9家租赁公司,14位高管职位变动。
01至少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高管辞职及变更公告
3月份,其中有3家商租公司公布了人事变动的具体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3家商租公司公布新任高管信息的同时还公布了高管人员的辞职公告。
2023年3月2日,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和辞职公告。在公告中说明了任免原因:原财务负责人辞职,需任命新任财务负责人;因工作调整,需任命副总经理。
来源: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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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发布执行董事辞任及变更总经理及授权代表的公告。公告中说明:因工作调动原因,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授权代表辞任,所以变更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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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变更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公告。
公告中说明:因其他个人工作原因,原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辞任,所以变更了相关职位高管。
来源: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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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公告
3月份,至少有1家金租公司发布了人事变动的公告。银保监会官网没有发布对金租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公告。
2023年3月7日,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变动公告。
来源: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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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3月份批复了5家租赁公司的人事变动申请,变动职位涉及董事长、董事及监事。
其中,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职位。
喜相逢集团招股书链接: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19/101082/documents/sehk19123100520.pdf
2023年12月31日,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集团”)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香港主板ipo上市。
喜相逢集团曾于2023年12月11日在新三板挂牌,代码为834499,后于2023年12月15日,从新三板除牌。
主要业务
喜相逢集团,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根基稳固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供货商,转型为汽车服务供货商,提供多种有关汽车零售、汽车融资及汽车相关服务之解决方案。
喜相逢集团于2023年之前,主要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提供汽车租赁服务,2023年开始将业务模式的重心转放在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汽车。2023年,开始通过淘汽应用程序为其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营运在线渠道。自2023年初开始提供汽车相关服务,营运在线汽车售后市场服务平台,主要通过喜相逢集团的52车应用程序及52车-商家版应用程序方便汽车用户购车后就其各种需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并方便汽车售后市场服务供货商等商业端用户管理汽车用户的服务订单。同年,喜相逢集团另开始提供汽车共享服务,于2023年底,喜相逢集团与北京车胜(为中国领先移动出行平台的联属公司)订立业务合作协议后,开始为网约车提供汽车租赁解决方案。
于2023年6月30日,喜相逢集团于中国24个省级行政区域营运61所销售店。
喜相逢集团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i)汽车零售及融资,主要通过位于战略性地点的销售店,汽车销售代理及淘汽应用程序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备有存货的汽车;及
(ii)汽车相关服务,提供汽车经营性租赁服务(包括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销售汽车相关软件以及提供其他汽车相关服务。
根据灼识咨询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交易量计算,喜相逢集团于中国第三方汽车零售融资租赁公司中名列第10,市场份额为0.8%。
股东架构
招股书显示,喜相逢集团在上市前的股东架构中,黄伟先生作为单一最大股东,通过明珠资本、precious luck、happy gain及 southern fortune分别持股行股本约15.68%、8.68%、4.71%和2.67%,合计持股31.75%;
滕用庄先生及其兄弟通过ideal stand持股13.35%,刘用辉先生、刘伟先生通过盛辉持股11.78%,珠海万和通过brown oak持股11.16%,邱晖女士、林大 春先生、黄剑清先生及王跃仁先生通过charming tulip持股10.24%, 北京车胜通过hit drive持股5.13%,杨豫芬女士通过力鑫持股0.98%,朱孟香女士通过合兴持股1.79%;
其他股东持股13.83%;
公司业绩
招股书显示,在过去的2023年、2023年、2023年三个财政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喜相逢集团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37亿、7.84亿、10.24亿和5.47亿元;相应的毛利率为29.0%、30.1%、30.3%及31.8%;相应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0.61亿、0.61亿、0.60亿和0.22亿元。
中介团队
喜相逢是次ipo的中介团队主要有:东兴证券为其独家保荐人;普华永道为其审计师;大成、盛德为其公司中国律师、公司香港律师;竞天公诚、的近为其券商中国律师、券商香港律师;灼识咨询为其行业顾问。
查理芒格说过一句话:自己是锤子,见谁都是钉子!
我对这句话真是感同身受。
我现在主要研究商业,及支撑商业的供应链管理、金融、科技等方法和工具。所以经常会发表一些出圈的方法和解决方案。
这些方法,大多都是站在商业的目的来思考,组合用,而不是单一用,但是这么组合用,就会打破大多数人的认知和习惯。
就遭到了很多的反对声音,还好,我自己心里素质好,又不然,我这原创估计早停了。
商业的目的,最基本的就是要挣钱。通过解决客户的问题,来实现自己挣钱的目的。当然,除了挣钱,还有一些社会责任。但是挣钱绝对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
那我们成立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供应链公司的目的是啥?
当然是挣钱了!
难道为了玩啊,做慈善啊?
那能不能还玩了,慈善也做了,还把钱挣了呢?那你绝对是高手中的高手。在现实中非常难,特别是在这么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专心挣钱,都竞争不过人家呢,那有本事边玩边把钱挣了。
那为什么很多人会非常在乎,什么是正经不正经保理、真融资租赁假融资租赁呢?
而且很多人还在捍卫自己的这种思想!
我觉得捍卫这种思想的人,主要是三类人:
一是这方面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干啥的,专门研究这方面的知识的,他们的成果也主要是知识,包括观点、看法等等。干的时候越长,他越专业,在这个行业里有一定影响力,然后他就会捍卫这种知识。因为除了保护自己的地位外,还有就是习惯。如果超出他研究的问题聊天他的问题,相当于你来破坏他的权威和地位。那他肯定要跟你pk的。
二是打工的;打工的和老板,虽然都是人,都在一个公司,但是因为位置不同,挣钱的方法不同,看待公司的业务肯定不是在一个维度。从老板的角度看,公司的业务、员工、、、甚至是公司本身,都是它的工具,挣钱的工具。脑子聪明的老板,非常知道他要的是啥,什么是目的,什么是实现目的的工具、方法、手段。但是员工就不会想这么多了,员工靠啥挣钱?靠出卖自己的技能和时间挣钱。
那么技能的培养,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而且公司为了让员工发挥最大的效应,一般都是让他干一个自己非常熟悉而专业的岗位。干的时间越长,越熟练,自信心越大,随之思维也越来越固化。干业务的满眼都是客户,干财务的满眼都是成本、干法律的满眼都是规则、干风险管理的觉得到处都是坑、、、,这个岗位对专业性要求越高的越明显,因为思维定式长期养成,想改变非常困难。
如果有人说要跳出这个工具搞创新,或者取代这个工具,他们肯定是反对的,一定会捍卫这个工具的先进性、合理性、发展性等等。
因为突破了他的认知,他没见过、不会了,这得需要重新学习和思考。刚才说过,学习一个新的技能,从新手到成手到专家,需要非常长的时间,自己现学根本来不及,也没有时间学习。在单位已经很忙了,回家还有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
如果自己不捍卫,自己的岗位可能就保不住了,因为会有新的人,比你更熟悉你的人代替你。
你看,公司一般提出要转型啥的,第一个反对的一定是员工,老员工。
啥叫转型?
就是要改变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岗位要换、知识要换、利益肯定也要换、、、对于员工来说,现在挺舒服的,要改未来还不知道改啥样呢,所以员工,特别是老员工都会反对。
员工都是希望稳定的!毕竟车贷、房贷、上有老下有小的,不稳定也不行啊!
在利益和观念面前,想改太难,有的时候观念比利益还难改。
三是专门的协会等组织;特别是政府审批的一些专门协会,例如保理协会、融资租赁协会,因为民政局或者主管单位,已经核定了他们的经营范围,他们必须要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保理协会,不可能天天宣传融资租赁。反过来,融资租赁协会,不肯能天天忽悠保理。
如果不断的要跨行、调整方向,会员都跑了改行了,他们就没业务了,那肯定不行,没业务吃啥喝啥?所以必须要捍卫!
三类人中,其实谁都没有错。
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孩子的世界里才有对错,成人的世界里只有利益。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文章,叫被监管、股东、员工困死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转型非常难,其实也是一个道理。
所有的人,都是被一个一个井困住,只是有的人井大井小而已,想成长,我们需要不断的从一个小井跳到一个更大额井。
这个世界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是一个多元的,是由多个因素构成的,是变化的,我们只有突破自己,拥抱变化,站的更高,才能看的更远,更完整和全面,我们离幸福才能更近!
真心希望,所有的人,都能解放思想,放下自己的固执,从多个角度,多元思维来看待事物,你会发现不一样的天,之前困扰你的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很多问题在一个层面根本解决不了,需要上升的另外一个层面才会有答案。
也真心希望所有的人,能够分清,什么是目的,什么是目标,什么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工具,千万不要把手段、方法和工具当成目标。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工具、手段来实现我们的目标,不能被工具所困,工具好用就用,不好用就换!
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本文作者:王法震律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系承租人闫某与出卖人某某公司签订并发生交易,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闫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挂靠协议的方式,约定原告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被告闫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承租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鉴于本案中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原被告均未申请鉴定,故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抵付被告闫某应承担的给付款项,如不足以支付所欠的应付款项,被告闫某仍应承担给付不足部分应付款项的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4日,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编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该合同约定“出租人(民生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闫某)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该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偿还完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前,出租人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与租赁设备处理价款的差额。”“如发生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中任一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经司法程序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控制车辆并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中约定被告闫某融资租赁车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1辆,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1辆,同日,原告与被告闫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上述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同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被告闫某已支付租金242,042.4元,自2023年9月26日被告闫某开始逾期,剩余租金193,633.92元未支付。2023年11月27日原告收回案涉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辆车头。
二、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
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现分析如下:
第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即选择行使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本案中出租人民生公司在起诉前就自力收回了部分车辆,笔者认为当承租人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也应享有取回权。如果出租人取回后并处置的,应视为取回行为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取回租赁物时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取回权属于救济权,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丧失了合法占有租赁物的基础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方能成就,即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因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处置租赁物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这样一个后果。
本案出租人民生公司在承租人多期逾期,且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收回租赁物。
第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以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载明,“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笔者认为,就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真正目的是融资,是为了通过向承租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获利,租赁物仅为实现融资目的的载体。租赁物及出卖人一般由承租人独立选择和指定,出租人不得干预,该租赁物是特定的,不具有通用性,只对承租人具有最大价值,而实际上对出租人而言毫无意义。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往往会自力收回租赁物。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并非意味着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出租人还会面临租赁物处置这一问题。
此时出租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经法院的诉讼流程,以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确认租赁物价值或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进而按照租赁物残值与承租人未付款项多退少补的清算原则进行清偿。二是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并以清偿所得款项弥补承租人的未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租赁物价值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而出租人采用第二种方式自行处置租赁物的风险相对较大,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都难以认可。如确要选择自行处置的,出租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处置的价格合理,当难以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书面认可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二、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生公司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
三、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93,633.92元及违约金38,726.78元;上述第二项判项内容所述的租赁车辆由原告与被告闫某协议折价或将涉案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判决所确认的被告闫某应付的损失赔偿款,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闫某继续清偿;
四、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逾期罚息(以 193,633.92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1‰)/日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保全保险费549.41元;
六、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民生公司办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的解除抵押、过户手续。
四、前言观点
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五、典型意义及案例启示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可以使得律师们学习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否可以自力取回租赁物,自力取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以及取回租赁物后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律师们准确把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了解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明晰融资租赁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回租赁物的司法实践观点。
案例启示:
出租人虽然有权自力取回租赁物,但是取回租赁物必然将导致合同解除,司法实践中也不建议出租人自行取回。同时,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时首选是获得承租人对取回及租赁物处置的配合,其次需注意采取合理取回方式,最终在处置租赁物时需注意处置价格合理及多退少补的清算处置原则。
作者介绍
王法震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代理金融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担保保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执行异议、刑事辩护等。灵活运用诉前调查与调解、开庭审理、保全与执行、资产回收与处置,以及刑事控告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2023年银保监会发布正式的监管文件开始,融资租赁行业迈入了强监管时代,迎来了长达3年的调整期。
在调整期间,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纷纷公布了辖区内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仅在2023年便公布了8100余家,于此同时,也有一批优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逆势成立。
清出:81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上榜,整改不合规将面临清退
据悉,2023年全国范围内广西、上海、湖南、辽宁等共计16个省级行政区公布了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名单。除去广东省汇总披露中重复的部分,共计8156家机构“上榜”。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会选择自己整改或者是主动退出融资租赁业务、注销、解散等,但还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被相关部门清退。
2023年10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上海创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处罚信息,因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清出不合规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利于净化行业的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优质融资租赁公司发挥其作为仅次于银行的融资作用。
输入: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他们的身影
有出就有进,监管部门一方面清退不合规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也鼓励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加入。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需要一次性实缴,且有最低限额,因此能够在新监管时代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或者集团公司,需要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朴觅鑫发现,近期市场上频频出现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消息。
国有背景,资金雄厚
具有国企背景的新设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落户在北京、上海、山东和湖北,6家融资租赁公司总注册资本金为35亿元。
01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
02
2023年8月2日,济南市新增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山东菏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菏泽华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
菏泽华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03
2023年9月6日,万宝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隆重开业。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该公司为广州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广州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国企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04
2023年9月22日,“青岛财通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发起人为青岛财通集团和易鑫集团。
财通集团是以服务青岛市城市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核心的新型产业金融企业集团,为青岛市财政局下设;易鑫集团是国内专业的汽车金融交易平台,业务覆盖全国340多个城市。
05
2023年9月23日,湖北省长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获批成立,其为湖北省长投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
06
2023年10月29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同意“北京金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批复。2023年11月4日该公司已经正式注册登记。据悉,该公司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巨头布局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正炒得火热,因此也有企业看中新能源的前景,纷纷参股新能源租赁业务相关的融资租赁公司。
01
2023年6月3日,众鑫(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由哪吒旗下关联公司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人民币。
02
2023年6月17日,宁普时代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普时代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并正式获批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首家内资控股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控股股东为是宁普时代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关联公司。
从最近融资租赁公司的清出和一批高质量融资租赁公司的输入可以发现,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了一年的检查和整改后,其中大部分不合规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被公布出来,也有越来越多的集团和机构愿意先登上融资租赁这趟车,分到整改期满后的第一杯羹。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发布《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稳健经营,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实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监管引领,突出行业特色功能,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三、对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展分类处置?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四、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此外,在《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5月26日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 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第四十六条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导读:融资租赁跟金融租赁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本文就两者机构、产业划分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机构有哪些主要区别?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比方,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是商事属性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证后照。
三是业务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四是监管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跟金融租赁的区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
两者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而一家专业的,能够帮助企业融资的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流程如下:
1、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2、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合同转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远期回购协议;
3、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设备抵押协议,租赁权益转让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4、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提供商购买设备;
5、供应商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6、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协议规定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7、租赁期结束,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设备远期回购协议规定交易租赁物,实现设备产权向承租人的转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x实际利率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正常计提折旧
一般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会计分录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2、支付利息费用以及租赁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贷:银行存款
3.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计提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6.租赁期满后行使购买权: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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