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商业保理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租赁保理不分家!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开办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也陆续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有什么相同之处和区别呢?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之处
1、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都属于银保监管辖。
2、 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属于贸易金融
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4、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5、都能促进销售
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
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不同之处:
1、从权利上看
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 从风险的程度看
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
商业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
商业保理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 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
商业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
商业保理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7、从业务操作成本上看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基本在一个地方,设备也相对单一,业务操作相对简单。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较低。
商业保理业务因为涉及到买卖双方,而且基本不在一个地方,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发票、物流等单据,操作成本高、操作风险也大。
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如何结合呢?
1、 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基本都是大企业,也是保理业务的买家。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客户的供应商可以叙做保理融资。当然对于优质的承租人也可以叙做保理业务。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为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两类行业服务经济增长、稳定发展预期作用,近日,市金融局组织开展两类机构行业监管评级工作,稳步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切实“扶优限劣”。
在充分考虑日常监管、当前经济环境以及行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市金融局对现有两类机构行业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发布了《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和《市金融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经过调整,新版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对监管配合度指标提出更高要求,并增加相应分值;对部分业务运行与财务指标分值进行调整;新增加分项,鼓励两类机构专注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效化、差异化融资解决方案。
为了顺利开展两类机构监管评级工作,市金融局举办了“天津市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稳经济’‘稳预期’工作推动会暨2023年度监管评级培训会”,向受评机构解读评价指标,并对进一步发挥两行业服务经济增长、稳定发展预期作用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自两类机构监管转隶以来,市金融局持续开展合规监管,推动机构稳定发展。下一步,市金融局将进一步做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减量增质”、内控合规方面和聚焦主业、回归本源方面持续发力,加强重点领域、困难行业扶持力度,积极发挥两类机构的跨周期调节作用,聚焦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不断提升两类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发挥好“金融毛细血管”作用。
作者| 刘妍 出品| 消费金融频道
复工复产开始,经济引擎重新启动,虽然消费金融市场受到一定波及,但市场基本面仍然在不断扩大,这吸引着拥各类金融牌照的公司屡次试探边界。
广义的消费金融泛指一切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大额信贷,狭义消费金融就不包括住房和汽车消费贷款,专指日常消费需求,包括日耗品、衣服、房租、电子产品等小额信贷,我们通常提及的消费金融指的是狭义概念。
除银行外,目前能够从事消费金融相关产业的包括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助贷服务公司等。
国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及公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拥有的牌照分别是融资租赁牌照、和商业保理牌照等,大多要求在牌照范围内并不能从事狭义的消费金融业务,只能开展相关“类消费分期”业务。
合体之后变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基础,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的形式来达到筹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涉及涉及主要两方——承租人和出租人,承租人主要通过出租物品进行融资,出租人则是掏钱的那一方。
此前融资租赁主要是面向公司开展业务,但随着个人消费贷市场活跃,to c端也成为了他们发展的重要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的业务开展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个标的物,否则就涉嫌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非法放贷。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租赁保理不分家,商业保理经常与融资租赁经常同时提起,是因为它们之间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银保监管辖;都提供融资服务;都能促进销售融资。此外找不到租赁物就绕开监管拿应收账款做保理,也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灰色地带”。
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在货物买卖的过程中,卖方将可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保理一般是债权的转让,与消费金融在操作上的本质区别是消费金融是纯信用的,并不需要抵押物,而保理业务必须提供相应买卖单据。
这样一来,通过融资租赁+保理的组合就形成了一张“乞丐版的消费金融牌照”或者“网络小贷牌照”,可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方式灵活,市场需求旺盛
近些年电商的繁荣,商业保理“绕行”参与个人小额信贷业务似乎十分普遍,与融资租赁相比也更容参加消费信贷业务。以淘宝“先用后付”模式为例,当买家向商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阿里旗下的商融保理依据花呗额度和交易金额,购买商家对买家的应收账款债权,从而使买家可以获得延后或者分期付款的服务。
这一波操作下来,之前消费信贷的模式就可以变为保理付款模式,商业保理公司就以此进入到了消费金融领域。
虽然先付后买模式完美的规避了监管风险,但保理公司入局消费金融行业也有很大风险,目前淘宝、拼多多等推出的先付后买均需要在信用上满足条件才能使用。
在上海市的《个人保理规范指引》中,明确禁止商业保理公司以在校学生或其他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个人客户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禁止为个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明确给出了“审慎展业”的范围,不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风险高发领域开展业务。
从趋势上能看出保理公司可以做一些个人信贷业务,但不能做高风险的个人业务。
目前已引起监管关注
就在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一份风险提示称,个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医疗美容、教育培训、长租公寓、汽车租赁等领域开展涉个人客户的类消费分期业务时,存在内控审核不严、营销宣传不实、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详、费用收取标准不清、抵(质)押物解压配合度不高、催收措施不妥当等问题,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整体形象。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已就相关情况开展摸查,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约谈,督导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在2023年,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列负面清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或活动。
但即使银保监会三令五申,仍然有平台试图火中取栗。
此前山东省金融监管局曾发布《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表示,该局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已“涉嫌违规”。
此外,一些平台还会假借融资租赁的名头来非法集资,上海闵行官方曾发布公告称,上海长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长久贷”线上平台,以“融资租赁”项目为名,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巨量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银保监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显示,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等。
消费金融牌照不够,其他牌照数量来凑
从2023年起至今,消费金融持牌经营已经经历了12年,但消费金融的牌照发放总量才30张,自2023年之后就再未开闸新发,相较于类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小贷公司已经各发近万张的牌照,确实是小巫见大巫。
此外,商业保理高达10倍的杠杆倍数、丰富的融资渠道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得其成为撬动金融业务最佳工具之一,对于一些想要尝试部分消费金融业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切入的牌照。
目前我国体量庞大的几家平台经济公司,几乎旗下均有持有相关牌照的公司。
字节跳动于2023年1月成立海南字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据了解字节跳动成立该公司是为了切入b端市场。
蚂蚁集团旗下拥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汽车二手车相关业务,包括成立于2023年的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的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商业保理方面,蚂蚁集团2023年曾成立商融(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京东拿牌较早,分别于2023年6月成立上海邦汇商业保理,2023年6月成立上海嘉展融资租赁(2023年8月已更名为上海嘉展服饰)。
需要注意的是,牌照的稀缺性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高价值的特性,对于小贷、保理、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基金销售等领域的牌照的而言,其门槛相较而言并不是很高、市场存量大,价值也就就相对较低,而银行、保险、消费金融、基金、第三方支付等价值则相对较高。
特别是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保理、融资租赁牌照的价值进一步下降。条例内容显示、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7类机构,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如果该条例正式实行,地方性融资租赁和保理公司以小博大的业务模式将不能继续。
牌照空间虽有限,想法实操却无限。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 遍、最基本的形式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 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 (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
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 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 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融资租凭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
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 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
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 资便利,购买设备
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 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
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
或根 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
如80%。 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 自行选定的
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
对出租人 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
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
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 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
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 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
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 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转租凭,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
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售后回租,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 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
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 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 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 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
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
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 法
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
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 长期租凭业务
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 设备等
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 的20%-40%的金额
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 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
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
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 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
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 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保理课堂官方微博
租赁公司能否兼顾保理业务一直是业内备受争议的话题,数年来,各地方监管机构出台的文件很多,传达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但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都在努力引导租赁和保理公司回归本源,各自独立开展业务。行业内的许多头部租赁公司已经在陆续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布局商业保理业务。
中建投租赁天津子公司新设商业保理公司
2023年5月18日,由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天津建铧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在天津注册成立,实缴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并未下设商业保理公司,此次开设商业保理孙公司,正式布局商业保理领域。
来源:截取自天眼查
平安、远东等多家头部租赁公司已布局商业保理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早在2023年11月便已出资设立了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7亿人民币,平安租赁占股100%。截止到2023年1季度,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资产已达到31.99亿,在商业保理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出资设立了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占股100%,初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经过两次增资,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注册资本金已增至30亿元人民币,这体现了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对于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信心。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出资设立了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仲利租赁占股100%。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28日也发布公告宣布拟成立海通恒信商业保理公司,目前尚未查询到有关工商信息。
截取自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除此之外,还有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东集团也已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拥有了商业保理牌照。
历史变迁:租赁公司是否能够兼顾保理行业
租赁公司是否能兼顾保理行业这一问题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统一口径的规定,在不同的时期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最早的规定出现在2023年,随后经历了8年的变迁。从国家和各地区监管部门不同时期发布规定的变化来看,未来终将是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混业是不可取的。
2023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附件中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023年2月1日,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2023年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之一。
2023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提到“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023年7月28日,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8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111号),根据《通知》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范围。
2023年4月2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未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写入该办法。
2023年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从上述政策的历史变迁不难看出,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兼顾保理业务的态度从支持和鼓励,逐渐转为了限制和禁止,这样的转变对租赁和保理行业的合规化发展都有非常大的益处。
随着更多的地区出台相关规范文件,租赁和保理行业之间的界限将更加清晰。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的租赁公司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独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租赁和保理公司将走向相互独立但又合作共赢的道路。
2023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大家都知道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与传统的信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这条规定如果真的实施,那将对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会造成毁灭性打击。
01、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适合只经营本地业务
1、什么是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
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按照各个地方颁布的商业保理监管规定,一般定义是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其一,必须要有买卖双方直接的贸易;其二、买卖双方贸易中结算方式必须为赊销,因为只有有赊销才会有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根据股东背景不同一般分为核心企业保理公司、第三方独立保理公司。第三方独立保理公司又分有供应链场景的保理公司和无供应链场景的保理公司。目前市场上以核心企业保理公司和有供应链场景第三方保理公司为主,没有供应链场景的第三方保理公司因为风险控制不住、资金方不认等原因已经很少了。
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根据银保监会颁发的关于融资租赁监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做融资租赁业务的前提是:其一,承租人(融资租赁的客户)想买设备,或者自己已经有设备;其二、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去购买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自己的设备先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的,叫直租。承租人自己的设备先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租给承租人的,叫回租。在直租业务中,还分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厂商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是设备的生产厂家,融资租赁公司做的业务基本也是做股东设备的融资租赁。
2、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绝大部分都需要跨地域经营;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不管是商业保理还是融资租赁(回租除外),最少涉及三方主体,卖方、买方(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及商业保理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买卖双方都在一个省的又符合商业保理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准入的其实不多。即使是要求买卖双方一方在公司注册地,其实也挺难的。因为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只经营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或者设备融资业务,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依靠股东的产业,行业选择也非常有限,股东企业都是大企业,子公司及其业务几乎遍布全国,甚至是全球。所以只有跨区域经营,他们才能生存,挣不挣钱就后说了。相比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例如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几乎没有可比性。
02、禁止跨省经营相当于扼杀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
在中国所有的金融机构里面,监管部门有的是限制业务,有的是限制区域,但是很少是既限制业务又限制区域的。例如地方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虽然有经营地域的限制,但是可以经营各类的存、贷、汇业务;例如金融租赁,只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可以做全国业务;例如小贷公司,可以经营所有的贷款业务,包括抵押的、质押、信用贷、包括可以向企业或者个人贷款;例如消费金融公司,只能经营消费金融,但是可以做全国业务;当然,也有既限制业务有限制区域得,例如保险中介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就根据不同的条件划分为地方牌照和全国牌照,虽然保险中介公司只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但是保险中介业务相当的广泛,而且中国的保险公司保费,百分之七八十都是通过保险中介销售出去的,而且保险的适用群体也相对广泛,几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组织都有保险的需求。所以地域性的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一点都不窄。
相比上述这些机构而言,商业保理是专门经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融资租赁专门经营设备融资业务,而且每个机构的股东背景、资源禀赋不同,他们都会选择自己熟悉的行业做,这样才能保证控制风险。如果限制他们跨区域经营,让他们在一个区域只经营一个行业或者几个行业的应收账款融资、设备融资,和不让他们干了直接关门没有什么区别了。
03、禁止跨省做业务后,大家会采取各种方法绕过监管,最终并没有实现监管目的
因为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不跨区域根本活不了,那现有的公司咋办?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变相突破这个限制,最终国家并没有实现禁止跨省经营的目的。如果真的禁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他们一般会采取以下方法来规避:
1、让融资客户在公司注册地省份成立融资子公司
信贷市场是个卖方市场,就是资金为王,资金方是强势,如果通过对客户尽调后符合要求,为了规避不能跨省经营,那就要求客户来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省份注册一个子公司来进入融资,改变交易结构。这样既解决了禁止异地经营的问题,又能为注册地省份招商引资,一举两得。当然,也有一些业务特殊,改变不了交易结构的就没法适合这条路径。
2、成立供应链公司、经营租赁公司规避;
除了第一种方案外,股东还可以成立供应链服务公司或者经营租赁公司,来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配合规避禁止跨省经营的要求。从两个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其实两类公司也应该往这个方向发展,毕竟纯做金融,就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监管要求下,也没有未来,迟早要转型,趁此机会正好转。这种业务其实是把实业和金融进行了一个融合。其实本来大家都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实业的归实业,金融的归金融。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因为毕竟现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仍然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需求,这条路径,相当于把之前显性做金融,私下去做了。
3、通过其他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合作规避;
每个省都有自己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禁止跨省经营,他们直接可以合作,联合做业务。目前,其实各个商业保理公司之间、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也有很多合作。以后国内也可以建立一个类似国际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这样的组织,协调各个保理公司之间的合作。
当然,规避的方法不仅仅以上几种,相信,禁止跨省经营真正实施后,大家都会动用中国智慧的头脑,想尽各种办法利用各种资源来规避。没办法嘛,人家也要生存,也要挣钱的,除非像k12教育一样直接取消掉。
04、禁止跨省做业务,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合作风险
禁止跨省经营实施后,各个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想尽各种办法规避,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会增加经营成本,例如一个机构完全能做的事,非得找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做,这中间还有交易成本、税收成本等一大堆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中小微企业身上去,这与国家一直提倡的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的政策正好相反。这些规避的方法不仅仅增加了成本,各种主各种交易结构重叠,这些合作的机构、也是参差不齐,偏好也不同,地域也不同,肯定会提高了合作的风险。
05、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服务本地也不能管住风险
中国是一个非常大的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34个省级行政区,56个民族,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文化还有很大的差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都属于金融业务,业务开展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跨省经营业务又不在当地设立机构,对客户不熟悉,必然会放大风险的可能性。这是一般人对跨地域经营风险管控的观念。其实在风险管控有两个逻辑,一是刚才说的基于地域,金融组织在注册和经营在这个区域,对这个区域的人和事比较熟悉,出现问题,因为距离近,更方便解决;例如银行、小贷公司等机构;二是基于行业的了解和控制,金融组织股东基本都是经营实业的企业,他们开展业务,也都是围绕股东的产业来做。因为股东对产业熟悉,也有控制力。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
两种风险控制逻辑中,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其实能看懂和控制行业比熟悉一个地域更靠谱。因为一个地域,中小微企业经营什么行业的都有,一个区域的金融组织不可能只干一个行业的金融业务。所以对当地的地域熟悉,并不代表就对企业的经营和所处的行业熟悉。如果行业和企业经营都不熟悉的金融组织,没有抓手,怎么控制风险呢?是不是又回到了放贷给政府、国企、大企业、不动产抵押的逻辑上了?这也是为什么这多年各地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纷纷倒闭的原因。所以说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跨区域经营就意味比在本地经营风险大,是没有道理的。
06、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重要合作伙伴
1、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直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在中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银行占据中国融资的绝大部分份额。虽然银行占据中国融资额很大比例,但其实主要服务政府、国企、大企业,或者有不动产抵押的企业,对于无不动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来说,严重服务不足。国家虽然下达了很多要求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文件,均以中小微风险大、尽调成本高、操作效率慢等特点,银行呢,又因自身组织庞大、高管不稳定、不经营实业等特点,最终是银行无动于衷,表面上是雷声大雨点小。
2、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重要的合作伙伴
这些年,经济下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日子也非常不好过,也都想尽各种办法在转型升级,但其实很难,特别是大的机构。这里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组织的原因。这些年呢,核心企业的或者有供应链场景的保理公司、厂商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股东强大的实业背景,与股东充分协同,做的风生水起,其实也引起了很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嫉妒。这些年呢,国家也不断给银行施加压力,推广普惠金融,制定各种对中小微企业投放的指标,但是很多银行因为不经营实业,又没有抓手,都把希望寄托在金融科技身上,其实大家也都知道,科技也是工具,科技本身也是需要场景的,所以其实除了能够提高点效率、降低点成本外,风险管理的效果不太明显,银行只能为了完成指标硬着头皮亏钱去干,甚至为了完成业绩,搞一堆假的小微企业来对付。所以普惠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如果想长久,还真不能只靠监管部门强压,还是要探索出一条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之路,这样才能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一般都是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商业保理,依托股东深厚的产业基础,围绕股东上下游中小微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同样可以借助他们的股东背景,高效的完成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放,最重要的是能够控制风险,可持续能长久。虽然这样会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价格,但是会降低整个的融资成本。我们降的是成本,不是价格。
07、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这些年并没有给监管部门惹什么祸,未来应该也不会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在中国发展了很多年。相比p2p、私募基金等机构可以说没有给监管部门惹什么祸。资金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资金除了自有资金外,基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再融资,几乎涉及不到个人端募集资金,所以才不会即使自身业务出现风险,也不会传导到个人和社会,不会引发社会问题。资产端,融资租赁基于设备融资,商业保理基于应收账款融资,基本都是紧贴中小微企业经营,相比纯直接发放贷款相比,用途更特定,回款能锁定。
而且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业务,几乎都是面对的是企业客户,很少面对个人客户,也不会引起社会的问题。当然,之前也有一些公司投放给城投公司、东一笔西一笔瞎放的,现在因为经济低迷、国家去杠杆、国家的各种管制,该倒闭的倒闭了,该转型的也转型了。所以现在能够剩下做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管是股东背景、团队的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很优质,因为不优质根本活不了。所以就目前的发展状态,未来这些公司也不会给监管部门惹什么祸。
08、现有注册在天津、上海、深圳等聚焦区的公司何去何从
1、目前中国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注册地分布情况
目前中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集中在天津、上海、广东的深圳、广州等地,其他地区也有,但是并不多。这么多的公司为什么非得要集中这几个地方注册呢?主要原因是股东当地监管部门(包括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不熟悉这类业务,不审批或者审批过于严格。所以这些股东只能到既懂业务、又给审批的区域去注册,然后回股东本地经营,当然客户也不会在本地。
2、禁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跨省经营,已经注册在以上几个地方的企业何去何从?
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集中注册的区域除了广东深圳、南沙外,上海和天津都事直辖市,随着经济比一般的省份强点,但就上海、天津的经济规模和企业,很难容下这么多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做业务,更别说很多公司只是注册在这里,业务都是全国的。如果真的实施禁止跨省经营业务,他们就要大规模搬离上述区域回到股东经营地。虽然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在中国经营很多年,但是很多地方的地方金融局根本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为了别给自己惹麻烦,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注册或者让他们迁移回来。到时候这些企业留在注册地不行,又迁不回股东地,无疑把这些企业推到生死的边缘。
09、禁止跨区域经营,也无法引导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只服务本地区域
文件出台禁止地方金融组织跨区域经营的目的是服务本地,希望本地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当地企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任何地方政府都想让金融资源注入本地企业,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现实是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企业,也是需要盈利的,既然是盈利就要考虑需求、收入、成本和损失。这些机构想投放当地企业,也得需要当地有符合投放条件的企业才可以。一个省看着挺大,其实对于一个行业或者几个行业只专营应收账款融资和设备融资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也是非常小的。禁止他们跨区域经营,他们根本无法生存,最终他们只能变相采取各种其他方法来实现,规避这个规定。想通过禁止跨区域经营,引导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服务本地企业,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根本不现实。
10、禁止跨区域经营,会导致不发达地区企业无法享受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便利工具
中国虽然很大,有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每个地区的发展相对不平衡,有的地域经济非常好,例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有的地域经济非常差,例如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域;有的地域总部经济多一些,例如直辖市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有的地域生产性企业多一些,例如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等地域。因为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都是经营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或者设备融资,关键是每个每个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股东所经营的行业不一样,如果限制地域,这些公司必须只能选择工厂多的地方、或者贸易交易多的地方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收入覆盖成本和损失,才能挣钱。
那一些经济不发达、工厂或者贸易不多的区域,在那里注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就会很少,这些区域的企业就很难享受到这些便利的、合适的融资工具,更享受不到发达地区这些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优质的服务。国家也正在搞发达地区扶持不发达地区,甚至是发达地域与不发达地区结对子,利用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资源,帮助不发达地域发展。各种技术、资源中,其实发达地区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经验也是非常丰富的,完全可以支持不发达地区。如果限制跨区域经营,这些支持也就无从谈起了。
11、国家应该建立不同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不应该一刀切
纵观中国的金融发展史,从最早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后来发展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后来又发展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的城商行、农村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又发展了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期货公司、又发展了信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又发展贴近产业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改革开放后不断的涌出新的类型金融机构,主要是原来的金融机构已经满足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这些机构并不是多余的。当然,有一些金融组织,为了规避监管,会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盲区,进行监管套利,影响了国家通过金融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违反了公平竞争,所以近几年国家也再加大这方面的监管。
我们国家其实需要建立不同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来满足不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金融需求,但是这些机构因为业务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导致监管机构不同。建立不同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就会提高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因此有些监管机构为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也有向建立统一的标准,采取一刀切的趋势。这种一刀切的方法,表面上是降低监管成本,但是统一的标准根本无法体现机构的差异性,他们也不可能服务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金融需求。资金是企业发展和创新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如果不满足这些企业的金融需求,必然会阻碍他们的发展,最终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12、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抓住机会应该迅速转型
不管是商业保理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纯做金融都是没有未来的,必须要深入产业,构建产业场景,才能实现产融真正的结合。纯做金融,不仅面临产业链和金融市场双重风险的传导,自己根本承担不起这个风险,辛辛苦苦几年挣的,可能一笔就连本带息都还回去了,而且还要面临国家的各种监管风险,我一直觉得纯放贷不是一个好生意(国家的银行除外)。即使没有这次国家的规定出台,这些公司也应该转型升级。转型升级并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现在的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要抓紧转,不要等到外部环境发展重大变化,再转时间就来不及了。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商务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并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5月14日商务部官网)。
商务部做出将三类金融组织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表明商务部既服从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又着眼于理顺金融监管职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为整合金融监管资源、疏通金融监管渠道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家推进各项经济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各部门具有打破自身利益格局的勇气和决心,我们应该为商务部的举动点赞。
众所周知,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金融组织过去都由商务部履行监管职责。而且,这三类金融组织具有明显的金融经营属性,如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
它是2023年6月由商务正式发布试点意见确定其经营范围的。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与2005年4月共同颁布的。
而融资租赁则相对复杂,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归原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则由商务部监管,银监会在2007年就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实际也是带有金融性质的经营,而金融租赁则更是一种地地道道金融经营企业。
因而,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考虑,必须整合金融监管职责,将其交由银保监会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当前监管形势所迫切要求的。当然,商务部将三类金融组织监管职责交由银保监会,并不是说商务部没有监管好,更不是说商务部监管存在问题,商务部这么多年来在监管上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三类金融组织监管基本到位,没有出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既然如此,商务部为何还将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除了上面说到的因素之外,关键还在于目前应将所有经营金融业务的组织全部纳入统一金融监管标准之下和金融监管范围之内,不允许一切没有取得正规金融牌照的组织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如果商务部不划归这类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则又会存在金融监管上政出多门、两张皮现象,不利于形成统一监管标准,也无法形成监管合力,就难以对三类金融组织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乱象进行精准、有效的打击。同时,将三类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交给银保监会,可让商务部集中精力专注主业,减轻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我国商务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同时,将三类金融组织划归银保监会,还将产生三方面积极金融功效:一则,有利于银保监会对三类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划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消除监管阻力和监管真空,有效整合金融监管资源,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消除各种监管干扰,可将三类金融组织引向健康、规范化发展轨道。
二则,对三类金融组织发展也将产生积极作用,因为将其纳入银保监会监管之后,接受银监会统一监管,可遏制其许多经营不规范或违规行为,在符合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经营牌照,可让三类金融组织成为拥有正规经营许可资格的合格金融机构,可让三类金融组织由“地方武装”变成正规“金融部队”。
三则,最为重要的是过去三类组织中出现的一些经营问题,成为金融市场乱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对正规金融组织“开刀”,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无疑对整治金融市场乱象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像三类金融组织这样的社会金融组织如果得不到很好的金融监管,不能将其引向规范化轨道,则必然会使整个社会金融混乱的环境得不到彻底净化,其乱象有可能传染至正规金融机构,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抵销金融监管的成效,极有可能使一些金融领域问题在监管之后故态复萌,甚至重陷混乱局面。
72人
19人
64人
46人
69人
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