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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转让(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9 11:33:02 热度: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公司转让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融资租赁牌照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要求,相应的优惠政策也不一样,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流程和当地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国家不断发表关于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很多自贸区为了吸引企业进驻,都在简化办理流程,让申请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节约办理时间。

犹豫将错失良机

注册难度越来越大,注册门槛越来越高,融资租赁市场蛋糕巨大,对于想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及时进入,避免出现错过这块大蛋糕的尴尬。jufun汤先生 i59-i995-o334

新设难度高可以考虑通过收购的方式进入,对于地区选择可以考虑: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深圳只允许设立外资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进入2023年起来,深圳前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屈指可数,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是新设立几乎不可能,想要深圳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选择收购标的的方式。

企业为什么选择设立纯外资或者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以上三类公司中条件要求以及审批难度来看,相对简单的就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客户可以选择设立纯外资和中外合资两种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

5.出资证明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表决公司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7.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大全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随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公司争光夺彩,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更是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过经营不好的话,就需要注销或者转让了,但是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设的门槛较高,选择收购的方式会相对简便些,接下来请听小睿讲解。

转让变更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通过变更出资股东的股东来实现,按照现在的情况,一般是以香港公司作为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股东,那么在做股转变更时,只需要变更替换掉境外香港公司的股东名录即可,境内工商系统中变更董监高信息。

1、召开股东大会

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司而言,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是很有必要的。

2、国有资产评估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是前提,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需要变更。

6、修改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

7、发布公司公告,对新股东的认可。

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一、审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此类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条件

一般性问题

q1: 签署的合同中,有的仅有盖章没有签名,有的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其效力如何认定?

a: 具体合同签署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1)如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本合同经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必须补签名,才能确保其有效性;(2)如合同中写明了“本合同经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仅有公司盖章没有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3)如合同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实际签名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法定代表人补签名;(4)若合同中写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或类似描述,则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严格来说,需要收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5)若合同中对签署条款没有任何规定,则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认定合同签署效力。总之,根据合同中对签署条款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签署方式及效力判断。

q2: 客户提供的已签署的合同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在合同中写错了,而盖的公章是正确的,这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a: 合同文本中若公司名称写错,最好能改正过来,若确实无法改正,则该合同对公章所显示的公司有约束力。

q3: 有的合同中合同双方签署的时间不是同一天,且双方均写上了日期,如何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

a: 如合同对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没有特别约定,则以签署在后的一方的签名时间为生效时间。另外公司已签订合同中部分合同未填写日期,存在法律风险,后续请经办人规范操作,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归档文件时应检查合同日期是否填写。

q4: 融资租赁项目中,分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件,能否以分公司或总公司名义与我司签署融资租赁项目?

a: 因分公司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此情况,既可以以分公司名义也可以总公司名义与我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合作。但,若以分公司签约,需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总公司决策机构关于对外融资的相关决议类文件。

q5:法律文本关于管辖地方面的要求和作用?

a: 一般占用公司资源、业务合同或会对公司造成巨大声誉或其他影响的合同,均要求司法管辖需为我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为中国的司法管辖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如果管辖放在异地,我司的法律及风险管控结果实现、资产处置等动作将遭到大量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我司正常经营。

q6:一般条款中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作用及效力?

a: 中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均为引进英美法系判例法基础上英美法系合同的撰写体例,部分金融机构也引进了这个条款,这个条款的法理考虑与中国法律中的不安抗辩有些类似,实务中一般法院认为交叉违约条款属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应法律,应属有效。

担保类问题

q1: 有的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仅签署抵押合同,抵押是否有效?

a: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对于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若不登记,虽抵押权有效,但仅对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有物权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比如机动车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或登记抵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机动车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或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q2: 承租人或担保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全部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不现实,如何签署股东会决议?

a: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视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最好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司作为债权人,应保持善意相对人的角色,并对收取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构成善意是指我司能够证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名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式审查是指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股东会未向小股东发出召集通知,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例中,我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是否满足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表决要求,并且对股东会未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不知情。

若是上市公司做担保,则需审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

q3: 股权质押不办理登记的,效力如何?

a: 股权质押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股权质押若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的无效,债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q4: 母子公司之间互为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不论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还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都未采取禁止的态度。在双方互为担保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审查其是否成立、有效。如果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与规范要求,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如为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管控要求。

q5: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要求或限制?

a: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法律上,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审查了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即被认定为善意。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即该控股子公司先需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担保,除控股子公司内部履行审议程序外,是否还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并未给出明确指导。实务操作中,出于审慎原则,建议根据担保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等情况,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q7: 保证合同等合同中保证人身份证号写错了,该如何处理?

a: 手动修改身份证号,修改成正确后在修改处捺手印,同时附上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q8: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a: 我国法律允许以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从而担保主债权的履行,但股权质押的对抗风险的实际效果与股权的价值、评估、二级市场情况、股权性质、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均有关系。

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具有如下潜在法律风险: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

q9: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实际控制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公司不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所以此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实控人不得参加该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有必要认真审查借款人与提供担保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类问题

q1: 股东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股东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包括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q2: 董事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董事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议程、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我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或者快递等方式。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q3: 我司的关联方认定?

a: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行认定,即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认定,就xx集团而言,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属于我司的关联方,其联营企业不属于我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个案请联系法律合规部沟通。

q4: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a: 法律层级:《公司法》、《民法典》;行政法规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q5: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有哪些?

a: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q6: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义务有哪些?

a: 公司报送义务分为以下四类:基本事项备案、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和经营信息报送,我司应关注如下几点:

企业基本事项备案:公司注册资本、章程变更;分支结构设立、变更或注销;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等事项,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公司有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注意报送时间节点,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送上一月度经营信息;每年5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并在线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q7: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包含哪些维度和指标?

a: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分配如下:

评级要素

权重

评价指标

法人治理情况

10%

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专业素质情况等

业务运行情况

15%

包括公司实缴资本、名称住所、主业占比、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内控管理情况

10%

包括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权属登记情况等

配合监管情况

15%

包括公司数据、信息报送,配合监管约谈、调查、检查,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等

合规经营情况

30%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评价

风险暴露情况

20%

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级得分,并按标准对监管评级得分分为4类:a类(得分≥85分)、b类(70≤得分<85)、c类(50≤得分<70)、d类(得分<50)。

其中存在负面清单我司需关注以下几点:

不得评为a类: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

不得评为a类及b类: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不良租赁资产率超过10%;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

直接评为d类: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q8:监管评级对公司的影响?

a:评级结果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每家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范围;关系到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支持度与优先级。

a类

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予以支持并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b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c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d类

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 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q9: 监管办法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什么?

a: “固定收益类证券”应当包括债券,同时也包含abs和部分资管产品。实践中,作为发行abs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一般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劣后级份额,持有abs劣后级份额也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也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即abs、资管产品也纳入“证券”的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在规则适用上有所不同:abs、资管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不直接适用《证券法》,而是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按照这个口径,abs产品、通过资管产品发行的类abs和保险、理财子公司、信托等主体发行的资管产品,其份额属于证券类,而且从其资产性质来看,如果底层固收类资产高于80%,则属于固定收益类。

【第4篇】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应该何去何从

017年12月中旬,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监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正式划转至深圳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前海百科整理,前海内资商业保理设立

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应该何去何从|亿信达(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的朋友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来开展业务。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区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都是属于试点商业保理,设立的门槛非常的高,一般的企业无法涉足,但目前除了深圳前海自贸区的商业保理设立外。

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已合法成立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有90%以上都是设立在前海自贸区,尤其是最近几年。它的设立条件和普通公司设立并无有太大差别,只是目前深圳前海成立公司是需要提供在深地区的实际办公场地的租赁凭证,并且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很有可能会被抽查……

深圳对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流程,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备案制!

商业保理公司主营业务:“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

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自然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主要分为外资和内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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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出租人合法解除权

网友提问

上海甲工厂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购买丙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上海甲工厂使用,租期为2年。约定租赁期满,甲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甲工厂。合同履行1年后,承租人甲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擅自将该机床转让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而丁公司明知该机床属于融资租赁物,但仍然受让了。出租人乙公司在没有按约收到租金时被告知,融资租赁的机床已经被承租人甲工厂转卖给了别人。此时,出租人乙公司该怎么办?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乙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根据甲工厂和乙公司的约定可以判断,双方应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工厂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因承租人甲工厂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融资租赁的机床抵押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公司明知该机床为融资租赁物而仍然受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此时出租人乙公司可以一并要求收回租赁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是在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基础上的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并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出租人主张从第三人处取回租赁物,应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仅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请求。

因此,提醒大家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擅自处分行为,以防因善意第三人受让前述处分行为的相应权利而导致自己无法主张取回租赁物。

【第6篇】3亿外资美元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及周期(融资资料资源转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更新进步,融资租赁企业已经成为了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普遍方式,也帮中小企业度过了很多难关,解决了很多资金困难问题,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经营寿命延长,所以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现代的社会发展是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的。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下面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具体的分析一下。

1、从出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

(1)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地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2)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

(3)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4)更侧重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出租方更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从而使一些负债率高,但拥有好的项目的承租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

(5)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不同,很难确定一个时间,例如有的公司股东不在本地,需要来回寄送资料,或收购双方需要有其他要求或确定事项也会影响转让时间。但一般来说,一切都顺利,转让的融资租赁公司干净、无异常、无经营的话,三周左右基本能够完成所有的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及收购流程。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

融资租赁在国内目前也算是发展速度非常快的一个行业,其与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供应链金融体系的构建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主营业务上,保理公司侧重应收账款的相关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侧重设备租赁方面的业务。这两者在具体的应用领域都体现出覆盖面广阔的特点,实际上都是发挥资金融通功能,给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物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借助以租代购的模式,具体运用到各领域的设备租赁,常见于:汽车租赁、飞机租赁、医疗器械租赁、光伏租赁、以及其他设备租赁。

在2023年之前的时候,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这些金融公司基本上是没有太高的门槛的,直接可以注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行业政策逐步收紧,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是不予审批的状态,如果想要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难度非常大。所以现有的干净无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价值非常大,而且目前深圳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价格还是比较客观的,根据需求不同价格的都有,几万起步,资源好一点的十几万的也有,如手上有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转让可以给我们留言。另外,腾博也有干净未失联未异常融资租赁公司资源转让,想要设立一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老板也可以跟我们联系。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1、首先最重要的是保证目标公司干净、有无负债。目前大多数转让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公司,首先要到工商、税务、银行户、社保残保进行清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照当地的大使馆协助出具公证书、法院证明文件等,另外最好能让上下级股东到场做身份确认,签署债权债务协议。

2、查看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内容,特别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最好是由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进行尽职调查,而且要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合同附件。

3、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一定要注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4、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也需要要注明,如果目标融资租赁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受让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标准或者说损害赔偿的方法。

5、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根据政策要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权内部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业务发展方向: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发展战略是“稳健经营、适度增长”,经营战术是'收缩战线、转攻为守',在动态的結构调整中实现'有进有退.有保有压、降低速度、保证质晕'。具体而言,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1)实现由偏重速度向偏重质量的转变,即不再像前几年一样将发展的眼光聚焦在规模上,是主动放慢发展速度,精细化设计产品,有效性服务客户,科学化调整结构,更加关注发展的质量,这种有质量的慢,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提失。

(2)实现由盈利至上向风控至上的转变,转变高利思想,树立理性回报预期,改变“发展第一 ,风险可承受就可接受”高收益对冲高风险,的思维模式,从严从紧把控风险,以风险防范为第一保证不出大问题为前提来安排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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