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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流程如下:
1、企业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2、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3、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4、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5、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6、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7、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8、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9、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来源:银行青年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
五、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收取租金
出租人于每期租金支付日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要求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以保证承租人提前做好支付准备。
承租人应在租金支付日前l周以电汇方式向承租人汇出租金。出租人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应对已收到的承租人汇来的租金进行确认,并向承租人提供相关发票。
另外,出租人的财务人员还应在公司的会计核算中确认每期的收人和费用。如果涉及交易或租赁资产财产税的缴纳问题,应根据相应税法的规定,由出租人的财务人员直接缴纳,或敦促承租人向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缴纳。
如果出现承租人迟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就要向承租人发出催收租金的书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延迟利息;如果有情况表明承租人已经失去支付租金的能力,就应通过法律手段停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使用,加紧催收租金,必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果承租人已经确实无力偿还租金,就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债权文书公证的约定,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法律执行阶段收回租赁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真实的租赁物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前提和构成要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中,一般会列明租赁物的信息(包含品牌、型号等),如涉案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发票、完税证明虚假,且出租人除能提供承租人单方出具的租赁物接收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出租人在诉讼中存在败诉风险。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在诉讼中主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对租赁物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则融资租赁合同因不具有融物属性,导致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2018)沪0115民初32100号
摘要:由于银行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门槛限制,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壮大起来,其融资门槛偏低,是小型微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福音。“营改增”推广之后,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行业归属开展了重新组合分配,融资租赁企业由以前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纳税人,融资租赁行业迎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应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骤增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行业活力。本文从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筹划角度出发阐述有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筹划;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纳税身份;拆分业务
一、融资租赁行业简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凭借承租人的协议委托,从租赁标的物出售方处购入承租方选中的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将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租赁物出售方,再通过分期收取的方式从承租方收取租金,从中赚取差价获得收益。与普通经营租赁不同,承租方从市场上选择自己经营所需的资产物资,由于资金不足无法与物资所有人进行钱物一次交割,转而寻求出租方协助,合法合理获得资产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满足承租方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行业实际上解决的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综合小型微利企业为了寻求产业升级改造,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设施,又苦于经济实力不够雄厚,从商业银行取得信用贷款的难度非常大,从而普遍偏好于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达到双赢的目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融资租赁行业纳税得以统一规范,实现税负公平公开,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激发行业市场活力,推动了融资租赁有序发展。
二、“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概述
2023年财税37号文颁布后,融资租赁行业身份转变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税收激增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行业一度受到重创,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出现塌方式萎缩。2023年财税106号文对财税37号文进行补充修订,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计税方法做了重大调整,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和经营两类租赁业务,同时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形态将融资租赁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缴纳营业税),2023年财税36号文宣布全部开征增值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回归为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业务类,此业务不再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税种缴纳增值税。财税36号文对税率也做了界定,其中一般纳税人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按照6%税率完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11%税率完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照17%税率完税,有形资产租赁服务企业,如果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税法规定按5%的征收率纳税。
三、“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筹划
(1)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能力。企业要注重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可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企业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务知识培训,及时搜集并掌握财税政策变化引起的涉税业务的变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宏观调控的能力,从企业全盘甚至财务集团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而非局限于一个具体事项的筹划,必要时要聘请税务筹划专家参与企业税收策划方案的编写和实施;最后,企业管理层要支持财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认可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将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真正应用到企业运营中去,为企业节税,提高经济收益。(2)选择合理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可取得进项税发票情况对企业税负进行合理测算,企业应纳税额平衡点的可抵扣率为82%,小于82%,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享受5%的优惠征收率,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开展增值税业务缴纳税款,注意,纳税人身份一旦确定后,不容易变更,所以企业在权衡的时候要慎重决策。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属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享受财税部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3)集团内部税收筹划。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方是关联企业关系,企业要从集团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差异、税负差异和利润差异进行集团内部税负调整。一方面,可以通过在总公司内部将收入利润从高税负的企业转移至低税负的企业,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将盈利多的企业的利润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出现经营亏损的企业,弥补亏损,达到合理节税目的。另外,企业集团内部还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地点的不同,将利润集中在为了招商引资创建的产业园区,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推出的优惠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4)拆分业务的税收筹划。融资租赁业务众多,有主营和兼营之分,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的不同税率拆分业务,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比如说,融资企业兼营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将咨询业务从融资业务中拆分开来,享受咨询服务行业6%的税率,可以节税多达11个百分点。或者说融资租赁企业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加大咨询费的比例,缩小租金的总金额,也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另外,企业通过变更各类业务模式,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延缓交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说企业推行直接租赁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首先获得本金的进项税,再通过分期开具租金发票的方式,实现延期支付税款的目标,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收益,延期纳税也可以有效减轻通货膨胀的风险。(5)跨期业务的税收筹划。“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还没有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业务,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之前,可以沿用之前的纳税方法继续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23年36号文出台前,融资租赁企业如果签订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业务,即使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还有较长一段时间,也可以继续缴纳营业税,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注意,签订该租赁合同时,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条件,即租金具有一定的调整区间,以规避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获得筹划效益。“营改增”政策统一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类业务的纳税问题,解决了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税务抵扣问题,同时也带来了税负较高的棘手问题,另外承租人违约成本较营改增之前降低很多,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运营风险。作为国家积极扶持的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在经营环境较以前困难的情况下,不仅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还要努力寻求机会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千方百计减轻经营负担,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推动行业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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