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香港香港公司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香港的税收如何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香港是自由贸易港,外汇自由,加上税种少税率低,因此一直是投资者青睐的贸易天堂,不过在g20集团通过全球统一最低15%税率之后,香港税收方面的优势是否还存在呢?是不是意味着香港就此被摘掉金融中心的头衔? 只能说全球统一最低税率会对部分企业产生影响,如果是注册香港公司从事离岸贸易的话,不在香港本地经营,利润来源非香港,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说统一最低税率并没有什么影响。
全球统一最低税率后香港还有优势吗
什么是离岸豁免?
离岸豁免需要满足的条件及流程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的费用
全球统一最低税率后香港还有优势吗
香港是自由贸易港,外汇自由,加上税种少税率低,因此一直是投资者青睐的贸易天堂,不过在g20集团通过全球统一最低15%税率之后,香港税收方面的优势是否还存在呢?是不是意味着香港就此被摘掉金融中心的头衔?
只能说全球统一最低税率会对部分企业产生影响,如果是注册香港公司从事离岸贸易的话,不在香港本地经营,利润来源非香港,那么对这些企业来说统一最低税率并没有什么影响。
香港企业利润的标准税率为16.5%,且对某些类型企业减半征收,还有离岸豁免等政策,经过香港税务专家的测算,企业有效税率在6%-7%之间,远低于15%。
例如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做跨境电商贸易,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岸豁免。
什么是离岸豁免?
离岸豁免即是指,香港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的收入(离岸收入)不需要缴纳利得税,可以向香港税局申请豁免。
而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对于利得税的征收是采用属地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来源于香港,可以在报税时申报公司是离岸经营。在当前课税年度没有来源于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就可申请豁免缴交利得税。
而利润是否源于香港,由利润的性质或利润产生的交易性质所决定。因此,离岸豁免的申请,需由香港税局评估,如若申请不予通过,则需缴纳利得税,且需承担审计成本。
离岸豁免需要满足的条件及流程
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向税局申请离岸豁免: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在离岸豁免申请提出前,需完成做账和审计。然后再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离岸豁免申请。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
新成立的香港公司,税局通常会在成立后的第18个月左右发出第一份利得税表,之后会根据公司的年结日来下发税表。收到税表要引起重视,注意在限期前申报完毕。
如果税表内容填写有误或漏填,税表会被税局视为无效税表,并产生罚款,因此建议您通过专业机构协助您去申报。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香港公司基本资料: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最新年度的周年申报表等
2、香港公司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3、所属账期内发生的购销合同或购销发票等
4、费用支出票据,包括工资、房租、办公费、水电费等
5、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计税表(非首次报税)
6、如有关联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关联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7、根据公司情况,其他需提供的账务资料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的费用
香港公司做账和审计的费用,一般由公司的营业收入、业务数量、公司架构复杂程度、业务负责程度等因素影响,具体如下:
1、香港公司的营业收入
香港执业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签字,代表需对审计报告负责,需承担报告责任,公司营业额越大,审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越大,做账审计的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2、香港公司业务笔数、银行流水笔数
公司业务笔数、银行流水笔数越多,整体的单据也会越多,会计师处理账务报表及审计的工作量会增加,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3、公司规模大小和业务的复杂程度
香港公司架构的复杂程度会影响做账审计的难易程度,如公司架构较复杂,采用了多层架构或多家关联公司,该公司的做账审计工作量会明显增加,其做账审计的费用也会相应增加。反之,如果是简单的架构,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注册香港公司除了贸易往来的经营成本之外,运营香港公司也需要成本支出,如年审费用,以及做账审计报税的费用等,因此如果打算在香港设立公司,费用支出方面要做好规划,是否在企业的承受范围内。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并购重组等交易日益增加,税务稽查的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涉及“股权转让”方面。本文将为大家揭开股权转让的神秘的面纱,了解股权转让之七大税筹法宝。
一、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次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国务院令第519 号)
二、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风险
1.低价转让规避个税风险
由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少交税,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情况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4. 税局对股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股权转让的七大法宝
法宝一:寻找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进行税务筹划
我们可以找到合理理由降低转让价格进行筹划。
方法 1: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价为零是可以的。
方法 2: 如果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方法 3: 其他合理原因。比如虽然公司盈利,但是若是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 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由于会发生坏账损失对净资产有抵减作用, 这样便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何可以将股权交易价格低于公司原来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部分的原因。
法宝二: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增资增加股权原值进行税务筹划
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原股东通过这些等非现金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现金出资依法需要评估,而评估可以通过人为可控的评估价格加大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通过增大原值以实现股权转让抵减原值的效果,从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降低转让所得从而降低税金。
注意:若原股东采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减少与股权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逃避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纳税义务,所以行不通。
法宝三:通过会计方法降公司净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具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等财务方法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比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由于税局一般是首选通过净资产核定法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所以可以通过降低企业净资产的方法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
需要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核定法及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法宝四:公司上市后再进行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若有上市条件,原股东可以等到公司上市后再转让股权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宝五:先分红再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
在企业股权转让退出时先给企业股东分红,也就是将账面赢利以分红的方式先行处理。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退出时可以采取通过将利润优先分配给退出企业的方式,为退出方减少转让盈利,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法宝六:增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我们举个例子来看看:
2023年王总出资600万、黄总出资400万两人合伙共同组建一家实业公司。2023年,经双方协商,各自所占比例调整为50%。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王总转让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00万。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印花税等税费忽略不计。
(1)未进行纳税筹划前:
王总股权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300-1000×10%)×20%=40(万元)
采取增资方式进行筹划后:
以上的案例通过采取增资方式后,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相应减少。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宝七:设立多层级的离岸公司控股内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设计多层级股权控股架构:成立离岸公司比如 bvi→设立个离岸公司 cayman→香港设立投资公司 hk →控股投资内地从事经营的公司。
由于交易双方及交易标的均在境外,股权架构异常复杂,给税务机关取证、定性提出了很大挑战。境外转让方设立多层境外控股公司有为实现纳税筹划的特殊目。
看完了上文,你是否对关于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有更清晰的了解呢?更多财税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
我们采用价格转让的方式,即内地企业首先以国内税务局认为合理的价格向自己的香港公司出售原产品。一般来说,它们的价格只需略高于成本,然后让香港公司以原来商定的价格出售给海外客户。这样,国内收入和利润就会相应减少,相应的税收也会相应减少,利润主要留在香港公司。这就是所谓的价格转移。成立香港公司后,也无须委派任何员工在香港工作,自然也不用缴纳香港薪俸税。因此,利用香港公司从事海外贸易可以节省可观的成本。
1.香港公司注册需要多少注册资本金?
香港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万港元,无需到位(验资)。注册资本代表公司的集资能力,注册资本也可以看作是股东对公司未来债务的承诺,注册资本越大,公众对公司的信心就越大。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注册资本金为hk$10,000。
2.注册香港公司有些什么证书?
1.香港注册公司商业登记证br;
2.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i;
3.香港公司章程8本;
4.香港公司设立一套法定文件;
5.香港公司印章3枚(钢印、原子章、条形签名章);
6.香港公司股票本一本;
7.香港公司绿皮董事会议记录簿;
8.绿色公文盒一个。
3.香港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名称查本(提交喜欢的名称,香港直线查询需要15分钟)
2、提交委托书、委托协议
3.签署协议(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签署协议)
4、交付定金(预付定金50%元,余额50%收到相关时付清)
5.签署法律文件(安排所有股东和董事签署全套文件)
6.政府审批流程(审批手续可在6-8个工作日内完成)
7.制作绿盒(绿盒中包含公司章程、股票簿、会议记录簿和印章)
8.公司成立后(8-10个工作日后可获得全套资料并支付余款,绿盒可直接送到您指定地点)
香港实行税区原则,即香港境外收入免税。香港公司是否从中国大陆独资公司中获利,取决于香港公司是否有来自香港的收入。此外,香港免征资本利得税,因此,香港公司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股息是免税的。
以下文章来源于华政税务国际部 ,作者香港税务组
引言
为解决双重不征税问题,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2023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修订条例草案》”)与注释文本,对其离岸收入豁免(以下按香港法规文本统称“外地收入豁免”并简称“fsie”)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制度预计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为了更好地帮助客户理解税改内容,并评估对业务活动和股权架构的影响,华政税务香港组为您带来上、中、下系列详解文章,本文为上篇。
一、背景
中国香港按照地域来源规则征税,所以源于香港境外的被动收入(即“指明外地收入”)通常免于缴纳香港利得税。欧盟认为中国香港就指明外地收入不征税,可能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并于2023年10月5日将中国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灰名单”)。为回应欧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修订税务条例以优化香港对于指明外地收入的fsie制度。
2023年6月下旬,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针对指明外地收入fsie制度的意见征询文件》(以下简称为“《意见征询文件》”),并就文件内容进行了广泛咨询,咨询对象包括税务专业人士、本地和外国商会、业界和专业团体以及金融服务业代表。
《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刊登,并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香港税务局于11月11日发布了修订条例草案的注释。《修订条例草案》将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fsie)制度提供新的框架。
二、《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1.概况
香港税务局在官网上发布的《修订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即:
(1)介绍《修订条例草案》的具体规定;
(2)介绍一项优化后fsie制度的暂行措施,即允许纳税人在修订条例草案发布后至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前期间,就其是否符合优化后fsie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向香港税务局局长征询意见;
(3)介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和欧盟的《离岸收入豁免制度指南》相关内容。
其中《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分为以下小节:
●指明外地收入
●受涵盖收入
●受涵盖纳税人
●排除实体
●指明外地收入的处理
●在香港收取的收入
●推定条款的例外情况
√例外1:经济实质要求
√例外2:关联要求
√例外3:持股要求
●因出售股权权益而蒙受的损失
●得自指明外地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计算
●双重课税宽免
●纳税人义务
2.具体内容
2.1 受涵盖收入和纳税人
受涵盖收入
受涵盖收入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或衍生的以下任何收入,即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以下简称“处置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入。但不包括作为受规管财务实体开展业务而获得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受规管财务实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者)、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协会;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授权机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分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实体。
受涵盖纳税人
跨国企业实体会受到修订后fsie制度的约束,相关术语定义具体如下:
●跨国企业实体(mne entity):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或跨国企业集团中的实体或人,并且不是豁除实体;
●实体(entity):法人(自然人除外);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或信托;
●跨国企业集团(mne group):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集团(group):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联的实体的一些实体,使这些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必须被纳入最终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或仅因以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或因实体将被出售而被排除在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外;或者位于一个辖区的实体,并在其他辖区拥有一个或多个常设机构。
2.2 排除实体
受惠于香港现有优惠税制的跨国企业实体将被视为排除实体,并被排除在修订后fsie制度的范围之外。这是因为现有优惠税制里的实质性活动要求与修订后fsie制度的经济实质要求有很大重叠。
具体包括:
●政府实体;
●国际组织;
●非营利组织;
●养老基金;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保险投资实体;
●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该实体的应课税利润是按除第14a(1)条以外的宽减条文(第19ac 条所界定者)指明的税率而予以征税的;
●有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豁免款项(第 23b(12)条所界定者)的实体;该款项根据第 23b(4aa)条而从该实体赚取或应累算归于该实体的有关款项(第23b(12)条所界定者)的款额中排除。
2.3 指明外地收入的处理
推定条款
根据新的fsie制度,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形会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并征收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无论其拥有多少收入或资产规模;
●收入接收方实体没有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收入是外地来源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或没有遵从关联要求(如果该收入是外地来源的知识产权收入),或未遵从持股要求(如果该收入是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处置收益)。
累算年度与实收年度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课税年度累算归于跨国企业实体(即累算年度),且该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或关联要求(视情况而定),则指明外地收入可被豁免缴纳利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所有的例外情况,则指明外地收入将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实际收到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即实收年度)缴纳利得税。
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相互作用
利润来源的确定不受引入经济实质要求影响。利润来源和经济实质要求会分开考虑,利润来源将继续根据《税务条例》的现行规定和根据司法案例确立的概括指导原则作出决定。
与香港税务条例(iro)中其他推定条款的相互作用
如果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5条或15f条,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应予以征税,则该收入将不属于fsie制度的范围。
2.4 在香港收到的收入
在以下情况下,指明外地收入将被视为在香港收到:
●该收入被汇入香港,或被转移或带入香港;
●该收入用于偿还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
●该收入用于购买动产,并将该动产带入香港。该收入被视为在动产被带入香港时收到。
2.5 推定条款的例外要求
不同类型的指明外地收入,有不同的推定条款例外要求,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相关例外要求,则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将会豁免征税。具体如下: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利息,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股息,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1)经济实质要求或2)持股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处置收益,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1)经济实质要求或2)持股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知识产权收入,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关联要求。
以下将对不同例外要求具体规定予以介绍。
二、《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2.5.1 经济实质要求
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外国的利息、股息或出售收益,如果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以上收入将继续免缴利得税。
纯股权持有实体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含义为跨国企业实体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且仅赚取股息、处置收益,以及收购、持有或出售此类股权带来的相关收入。
若跨国企业实体为纯股权持有实体,则它需要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为必须:1)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每项适用注册和备案的规定;及《公司条例》(第622章);和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场地进行指明经济活动。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指明经济活动是指持有和管理其在其他实体的股权。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含义为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跨国企业实体。
若跨国企业实体为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则它需要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为必须:1)在香港雇用足够数量且具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所需资格的雇员;2)为进行该等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拥有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
因不同行业的经营情况不同,所以针对经济实质要求,每家企业都应考虑自身实际情形。考虑因素为:
●平均雇员人数,要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性质(例如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还是劳动密集型行业);
●雇员是全职还是兼职;
●雇员的资格是否与相关活动的性质有关;
●纳税人行政管理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情况;
●有否使用办公楼宇进行有关活动,以及该楼宇是否足以进行有关活动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指明经济活动是指就实体收购、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做出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与此类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
指明经济活动的外包
经济实质要求允许跨国企业实体将全部或部分指明经济活动外包。外包包括外包、承包或委托给第三方或集团内实体。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外包指明经济活动来规避经济实质要求。
外包活动的要求
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有跨国公司实体满足以下要求,才会被允许将指明经济活动外包给外包实体:
●指明经济活动由外包实体在香港开展;
●跨国企业实体已对外包活动进行充分管控,以确保外包实体在香港开展指明经济活动;
●外包实体基于转让定价规则,就指明经济活动向跨国企业实体收取费用;
●外包实体在香港雇佣的合资格的雇员数量和拥有的营运开支金额应与外包实体所开展的指明经济活动相匹配;
●如果外包实体向多于一个跨国企业实体提供服务,则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指明经济活动外包,则在对纯股权持有实体就场所和人力资源进行充分性测试或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就具备资格的雇员数量和产生的经营费用金额进行充分性测试时,应考虑服务提供商在香港的资源。
跨国企业实体在其申报中仍然有义务确保外包信息准确,包括服务提供商所使用资源的准确细节。
对外包活动的充分管控
在管控指明经济活动外包时,跨国企业实体必须确保外包实体有能力在香港开展相关活动。考虑的因素包括:
●外包实体为跨国企业实体开展指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水平;
●外包实体在香港从事外包活动是否雇用足够数目的雇员;
●外包实体在香港从事外包活动是否已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费用;
●外包实体在香港是否有从事外包活动的场地;
●接受外包实体所提供服务的跨国企业实体的数量。
2.5.2 参股豁免要求
如果不符合以上经济实质要求,但满足持股要求,来源于香港境外的股息收入或处置收益仍可能获得豁免。
参股豁免要求的条件
●该跨国企业实体作为投资实体,是香港居民,或者如果它是非香港居民,它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出售收益归属于该跨国企业实体;
●在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之前,跨国企业实体在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内持续持有相关获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条例草案》对于参股豁免要求的条件与《意见征询文件》不同,在《意见征询文件》中规定为:1)投资实体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2)投资实体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以及3)被投资公司所获收入中不超过50%的收入是被动收入。
此外,《修订条例草案》对于参与豁免规则,还规定了反滥用规则(anti-abuse rules),包括转换规则、反混合错配规则以及主要目的规则。相关规则内容在《意见征询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完善。
转换规则(受应税条件限制)
持股要求只适用于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外国辖区)缴纳合资格的类似税项的情况,包括:(1)该笔款项须缴纳与外国辖区的利得税性质上相同的税款(外国税款);和(2)适用于该款项的适用税率至少为15%。如果不满足应税条件,那么税收豁免将由完全豁免转为税收抵免。
反混合错配规则
如果指明外地收入是股息,而该股息的基本利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被征税,则在计算获投资实体的税款时,若该股息是允许扣除的,则持股要求规则将不适用。
主要目的规则
订立某项业务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取得与缴纳利得税义务有关的税收利益,则持股要求规则将不适用。如果一项安排或一系列安排不是出于反映经济现实的有效商业理由而作出的,则将被视为是不真实的。
2.5.3 关联要求
对于外地来源的知识产权收入,将按照关联要求,确定这些收入可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的程度。简而言之,来自于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某些部分将被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该部分被称为“例外部分”。
关联要求定义
关联要求是指oecd在2023年颁布的beps第5项行动计划报告所采用的关联方法作为最低标准。根据关联方法,只有来自于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才有资格享受基于关联比率的豁免,该比率被定义为合资格支出占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总支出的比例。
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是指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涉及:
●展示或使用该财产,或有权展示或使用该财产(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传授或承诺传授与该财产的使用(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知识。
合资格知识产权
合资格知识产权是指:
●根据《专利条例》(第514章)授予的专利;
●根据第514章提出的专利申请;
●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或
●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授予、制造或存续的任何上述任何知识产权。
研发分数
《修订条例草案》中的“研发分数”是以beps第5项行动计划报告中提及的关联比率为蓝本。研发分数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以100%为上限:
研发分数=(“qe”*130%)/(“qe”+“ne”)
“qe”是指与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相关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合资格的研发支出
“ne”是指上述同一合资格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不合资格支出
“研发分数”是用来计算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中可以被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的部分(即“例外部分”)
“例外部分”=“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研发分数”
计算研发分数中的研发支出
研发支出(包括资本支出)分类如下:
*“qe”不包括:1)利息支付;2)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改动、增建或扩建而支付的款项;3)为从他人(无论是通过收购、许可、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标的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任何支出(包括资本支出)。
**“ne”不包括:1)利息支付;2)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改动、增建或扩建而支付的款项。
过渡性安排
作为过渡性措施,《修订条例草案》允许跨国企业实体采用一个比率,即合资格的支出和总体支出根据3年滚动平均数计算。目的是让纳税人有足够时间来适应跟踪和追查的要求,同时遵守关联方法的一般原则。在3年过渡期之后,跨国企业实体需要从使用3年平均值过渡到使用研发分数。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25课税年度期间的最后一天内产生,而该跨国企业实体没有足够的记录来跟踪和追查r&d支出以计算r&d比例,则该跨国企业实体可以使用过渡性措施。
外地来源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遭受的亏损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在一个课税年度收到缴纳利得税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并在该收入所涉及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亏损,则损失的合资格部分可以与跨国企业实体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相抵销。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9c条,任何未抵销的亏损部分可以结转,并抵销该跨国企业实体在随后的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
专利申请撤回、放弃和驳回的影响
针对根据香港条例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获得的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该课税年度因关联要求规定,无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但若该专利申请在其后的课税年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则该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将被视为在随后的课税年度在香港取得的指明外地收入,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2.6 因出售股权权益而产生的亏损
跨国公司实体因在香港以外地区出售其在另一实体的股权(合伙权益除外)而蒙受损失,可从其在香港收到处置收益的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中抵销。这项规定受制于一项条件,即如果从出售中获得收益并在香港收到,则根据新的fsie制度,该收益应征收利得税。
仅当应课税利润来自于指明外地收入,并根据修订后fsie制度应缴纳香港利得税时,相关亏损才可抵销。
2.7 得自指明外地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计算
如果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收到的某一课税年度需要缴纳利得税,则产生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支出或费用,只要任何一个课税年度内没有被扣除,则可以在该课税年度被扣除。
2.8 双重课税宽免
如果一家跨国企业实体存在应缴纳利得税的指明外地收入,并在香港以外的地区缴纳了与利得税(类似税)性质基本相同的税款,则无论该地区是否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cdta),都可以享受双重课税宽免。税收抵免额的上限为已缴纳的外国税和相同收入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中的较低者。
2.8.1 cdta下的税收抵免
跨国企业实体在已签订cdta的香港以外地区就指明外地收入缴纳的任何类似税项,若该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人士,则根据cdta的规定,获得相关双边税收抵免。
2.8.2 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人士,对于其就非cdta地区的特定外地收入所应缴纳的任何类似税款,可获得单边税收抵免。任何允许的税收抵免将与有关指明外地收入的应缴纳利得税相抵消。
如果特定外地收入是股息,则不仅允许就股息缴纳的外国税款,而且允许就支付股息的或投资实体的基础利润缴纳的外国税款,前提是跨国企业实体在分配股息时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10%的股权权益。
2.8.3 作为费用扣除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不是香港居民人士,则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ca)条的规定,在应缴纳香港利得税对应的指明外地收入所缴纳的外国税款,可以允许扣除。
2.9 纳税人义务
跨国企业实体应当:
●在产生指明外地收入的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和表格中,对指明外地收入进行填报;
●在产生指明外地收入的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和表格中,对应缴税的指明外地收入的金额进行填报;
●如没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发出利得税申报表,则在该课税年度的基准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其应缴纳利得税;
●就根据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撤回、放弃或驳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在发生撤回、放弃或驳回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上一个课税年度被视为不应缴纳利得税;
●保留与指明外地收入有关的交易、行为或操作的记录,保留期限至少要到这些交易、行为或操作完成后的7年,或在香港收到或被视为收到外地收入后的7年,两者以较晚者为准。
三、关于《修订条例草案》的其他内容
除《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外,中国香港税务局在官网还发布了《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常见问题解答》、《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说明性示例》以及《“局长意见”机制介绍》。
《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常见问题解答》分别就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受涵盖收入、受涵盖纳税人、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合规性要求等方面列举了十个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而中国香港税务局在此处再次强调,香港将继续坚持地域来源的征税原则,对利润来源的确定不会受到新fsie制度下“经济实质要求”的影响。
只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受涵盖的纳税人仍然可以进行离岸申报并获得免税。
《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说明性示例》分别就主要特征(经济实质要求除外)、经济实质要求四个方面列举了二十个说明性示例。
中国香港税务局在此处主要对判断某实体是否属于跨国企业实体、累算和实收指明外地收入、指明外地收入是否在香港收取、优惠税制、判断某实体是否是纯股权持有实体、判断是否满足应予课税条件、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和经济实质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上市公司、保险业务、银行业务、投资基金等事项进行了示例说明。
《“局长意见”机制介绍》指出香港税务局将推出一项暂行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新的机制,使其能够在修订条例草案发布后至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前期间,就其是否符合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获取“局长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可申请:1)在香港经营贸易、服务或业务的跨国公司实体;2)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获取相关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
●申请期:可在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涵盖从2022/23或2023/24课税年度开始的最长五年课税期。
●需提供必要信息:1)在香港地区开展实质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2)合资格雇员的人数;3)发生的营运支出金额;4)外包安排等信息。
四、华政税务观察
香港作为常见的境外平台公司设立地点,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会基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安排香港公司作为跨境投融资平台进行相关税务规划,取得豁免征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收益等)。
华政税务建议跨国企业集团应尽快审阅现有的涉及香港平台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及业务安排,识别香港公司的收入类型(主动或被动)以及功能定位。
跨国企业集团应分析评估新的fsie制度规定对香港公司以及相关税务架构产生的影响,包括能否符合经济实质活动要求、关联要求或持股要求,以继续享受离岸免税,同时也需要关注合规方面的要求。
基于新的fsie制度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应在香港雇佣员工、开展必要经营管理活动与发生支出、外包控制、居民身份证明、知识产权关联安排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香港平台公司取得离岸被动收入被征收香港利得税。
根据修订后fsie制度的联结度原则,商标、技术专利带来的离岸收入若不满足豁免要求,则可能不再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这意味着跨国企业集团在对香港实体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功能风险分析时,应考虑该因素对营销或研发功能带来的潜在影响,尽早分析评估是否需要调整香港实体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应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安排。
修订后的fsie制度也可能会对数字经济双支柱的分析测算产生影响,这也使得跨国企业集团应尽早对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收益等指明外地收入进行内部评估审查。
目前,我国有不少企业赴香港上市必须披露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信息。本文拟比较大陆与香港两地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其原因,以期对发行或拟发行h股的公司有所裨益。
一、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总的说来,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大,其主要差别体现在:
1.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大陆会计准则更强调账面价值。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在资产计价,尤其是资产交易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而依据大陆现行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上。
2.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都规定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总体说来,大陆的规定更具体,例如对存货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均作了规定。而香港的规定相对而言更为原则,判断资产减值中的个别认定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3. 都将关联方交易作为处理的重点,但侧重各有不同。
大陆更重视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严。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就具体的会计事项而言,两者也有一定差异,主要列举如下:
1.应收款项: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大陆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
2.存货:
大陆准则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其余方法相同。
3.固定资产:
大陆准则一般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旧的影响;同时大陆准则对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
4. 借款费用资本化:
大陆准则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不一定是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大陆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大陆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
5. 融资租赁:
大陆准则判断是否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香港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6. 无形资产:
a.大陆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注册费等才能资本化。香港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费用化,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b.大陆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7. 长期投资:
a.大陆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摊销(-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香港规定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的成本以此计价,非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b.大陆规定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香港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摊销期限不超过20年。
8. 债务重组:
大陆规定重组利得不能计入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大陆规定以重组债权得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得入账价值,香港规定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9. 非货币性交易:
a.大陆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交易,香港准则区分。
b.大陆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要确认收益,香港准则规定同类资产交换补确认损益,不同类资产交换要确认损益。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差异存在的原因
1. 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偏向大陆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条文多且内容详细,试图就可能发生所有不测事件统一行为规范。因此大陆把会计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规范,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大陆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条文为基础,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应用时由法官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加以诠释。香港认为“会计不是法律而是艺术与科学的混合体”,并未将会计纳入法律体系,而是用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规范,更重视会计信息的公允和真实,因此更强调依靠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2. 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由于大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例如原来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因此会计制度也不提倡采用这种折旧法。香港则不然,由于是英美法系地区,某些项目基于纳税目的而列作费用,他们在财务报表中也一般列作费用,其收益表即应税收益表。所以税法对会计的影响相对而言并不大。
3. 经济发展程度不同。
香港已是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公平、公开、透明、诚信地原则深入人心,价格信号能比较灵活及时地反映经济本质,因此香港在会计处理中较多应用公允价值的概念。相反大陆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经济生活中有许多转轨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价格信号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经济实质。最明显的例子,在大陆股市,其是一个典型的弱势市场,投机性极强,股价的波动与公司业绩相关性极低,只要有庄家炒作,许多st、pt的股票同样大涨长红。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如果大量运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必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因此大陆准则宁愿牺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强调信息的真实性。
4. 投资主体不同。
大陆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大陆的会计准则更强调应用谨慎性原则,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香港公司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民间,因此相对不那么强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首先,香港公司是一定要报税,至于是否要纳税得看公司的盈利状况。
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主要税种有利得税和薪俸税。
一、利得税:意即企业所得税,每一家香港公司成立满18个月之后都需要做第一次的税务申报,根据公司的情况可分为零申报和实报税。
1、零申报
公司没有开立银行账户,处于无营业状况,可以选择零申报。
2、实报税
香港公司有开立银行账户,无论盈利状况如何,都需要进行做账审计报税,提供公司每月的银行月结单进行核算,由审计师进行入账登账进行利润确认,最终会计师确认出意见报告并递交税局,税局根据递交审计报告进行税务评估,下发税表进行申报,下发税表递交回执。
香港的税收政策有非常大的优惠政策,就算香港公司需要缴税纳税,其税负也不会很重。并且香港政府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以及利得税实行两级制,相对来说,在税收方面还是很有优势的。按照两级税制,香港公司首个200万港币的利润按照8.25%的税率计算,超过部分的利润则按照16.5%的税率计算。
香港的税务申报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12月份,香港公司的税务申报也一般划分在这两个月份为主,一年只需要申报一次,无须每月申报,可选择专业的秘书服务公司来打理。
二、薪俸税:即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并且没有雇佣香港籍员工,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申请零申报。
薪俸税第一次申报是公司成立满18个月,每年的4月和8月份是薪俸税表申报月份。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摘要
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香港公司采用的属地征税原则
目前各国家地区主要采用两种征税原则:
一种是属人征税原则,如中国、美国就是采用属人征税原则,只要是本国居民不论利润是来自于本国境内还是境外,一律都需要向本国政府申报纳税。
另一种是采用属地(地域)来源原则,就如香港,当地政府可以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即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在香港经营,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
确定利润来源地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买卖合约
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达成 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制造业的利润。
制造货品的地点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香港课税。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与内地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内地所涉及的加工贸易一般分为两类: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在来料加工中,管辖各方合约关系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载列香港公司和内地加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香港公司负责无偿提供原料和机器,并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内地加工企业负责提供厂房、水电设施和劳工。香港公司会向内地企业支付加工费用,以作为加工服务的报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仍然归香港公司。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加工企业是与香港公司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题。不过,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运作补足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为认同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运作,一般会接受有关的香港公司按 50 : 50 的比例分摊利润。
进料加工
在进料加工中,制造业务由一间在内地注册成立及与香港公司有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香港公司向外资企业出售原料,并从外资企业购回成品。香港公司从事原料和成品的贸易,而外资企业则负责制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分别由香港公司转给外资企业和由外资企业转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从香港进行的「买卖交易」所得的利润不可归因于在内地经营业务的外资企业的制造业务。贸易利润的来源必须归因于产生贸易利润的香港公司的运作。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分摊。
制造工作由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将装配工作外判给内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价及短期的承包项目,而香港公司对装配工作的参与亦微不足道,则在内地进行的装配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公司所进行。鉴于该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任何制造业务,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任何分摊。
私人财富管理
(personal wealth management)
资产配置●财富管理●家族传承
保险规划 │ 环球房产 │ 全球reit
债券投资 │ 环球基金 │ 私募股权
财富策划 │ 家族信托 │ 家族治理
身份规划 │ 精英教育 │ 健康医疗
企业金融服务
(corperate finiancial services)
国际金融●战略服务●税财商务
国际融资 │ 环球投资 | 战略咨询
税务咨询 │ 税务筹划 | 架构设计
并购重组 │ 转让定价 | 跨境财会
成立公司 │ 银行开户 | 公司秘书
产业供应链服务
(industry supply chain services)
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
点击“了解更多”可以留言详细咨询公众号:youxfort
香港出口至内地的货物,若符合原产地规定,则可享受零进口关税。此外,一些服务行业的香港企业也享有市场准入优惠。这些部门包括银行、物流、运输、采矿、法律和视听。这使得在香港设立公司成为投资者的一大优势。
香港公司的另一个优势是能够开立多种货币的银行账户。国内的税收制度也很简单直接。香港采用属地来源原则征税,这意味着在香港以外取得的利润是免税的。这里也没有资本利得税,没有净资产税,也没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的预扣税。海外股息也不需缴纳所得税。投资者还将从该国的双重征税条约中受益。投资者不会觉得获得运营香港公司所需的人才库有什么问题。
香港不缺乏在国际商业事务各方面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受过高等教育、技术熟练、生产效率高、会电脑、纪律严明、精通英语并愿意学习,香港的人才库已经做好准备,等待着投资者挖掘这些技术劳动力。这些都是香港公司的优势,对于任何希望深入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光明而令人兴奋的前景。
如果你想在香港成立公司?我们是一家领先的公司注册和合规服务提供商,帮助香港的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业务上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如果您希望在香港建立企业,请今天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让我们帮助您开始吧
摘要
2022 年 5 月 25 日,中国批准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1(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并将批准文书2交存了经合组织(oecd),批准文书包括了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各自对《多边公约》的立场和涵盖协定范围。《多边公约》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内地生效。对于香港地区,《多边公约》将在完成相关本地立法程序3后,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多边公约》的批准是中国内地落实 beps 行动计划的重要一步。批准文书中阐述了中国内地采纳的立场以及涵盖的税收协定。本次批准的版本和中国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签订的版本差异不大,主要是增删了部分新签或失效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采取的立场并未发生变化。中国内地基本上采纳了《多边公约》中beps 应对措施的最低标准条款(例如:双重居民实体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防止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和充分实施相互协商程序的要求),但选择不适用某些非强制性条款(例如: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的规则及仲裁条款)。若双边税收协定所涉的缔约方都批准了《多边公约》,且所采取的立场相同并已生效,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也需要同步修订。从事跨境业务的境内外企业需要结合相关税收管辖区的《多边公约》立场和生效情况及时评估对其业务、架构带来的影响。
详细内容
《多边公约》出台背景部分beps行动计划需要修订税收协定后才能落实。然而,由于全球范围内现有数千份双边税收协定,依靠各国双边逐一谈判修订既耗时又费力。因此,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一个多边工具用以迅速修订现有的税收协定。2023年底,oecd发布了《多边公约》文本及其解释性声明。《多边公约》并不直接替代现有的税收协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条款措施一次性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部分条款。截至2023年6月1日,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9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多边公约》4,涵盖了全球超过1820份税收协定,其中76个管辖区已经批准了《多边公约》,涉及880多份税收协定。《多边公约》涵盖的beps措施《多边公约》包含了以下四项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各项行动计划的多边工具的具体条文,请参见附件。· 混合错配安排(beps行动计划2):旨在解决与税收透明体、双重居民实体和适用免税法以消除双重征税有关的税收协定问题。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防止协定滥用(beps行动计划6):旨在反协定滥用以有效应对择协避税,包括主要目的测试、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设定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持有期限等。本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各税收管辖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而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不采纳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要求。· 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行动计划7):旨在对常设机构的判定设置更严格的规定,包括应对佣金代理人和类似安排、修改特定活动豁免规定、引入反拆分规定等。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完善争议解决(beps行动计划14):要求在税收协定中充分、诚意地执行相互协商程序,并在相互协商程序中为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订立新标准。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是强制性的,但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釆用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中国内地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中国此次批准的《多边公约》和其2023年签署的版本,在立场方面没有变化,只是稍微修改了覆盖的税收协定。我们对中国的总体立场观察如下。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涵盖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目前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100个已生效税收协定,而未涵盖7个已生效协定(智利、印度、新西兰、西班牙、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及2个尚未生效协定(肯尼亚、阿根廷)。《多边公约》未涵盖的大部分协定都是近5年最新签订的,或通过议定书更新了文本,在许多方面已经采纳了beps建议最低标准,这可能是它们没有纳入中国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的原因。此外,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与台湾地区签署的税务协议(未生效)并不是主权国家间所签署的协定,因此都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已经于2023年签署了新的议定书,将beps建议体现在了税收安排中。混合错配安排关于双重居民实体,《多边公约》要求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等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中国采纳了该条款。需注意,如缔约双方未能就居民身份达成一致,该居民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任何协定待遇。中国没有采纳混合错配安排下的其他可选措施。防止协定滥用中国在批准文书中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立场总体沿袭了其当前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立场:1) 中国采纳了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这是beps行动计划6中建议的最低标准。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若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利益,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定待遇(除非可以确认给予协定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在中国近期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的税收协定中,都可以发现类似条款。在采纳了《多边公约》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之后,这一条款将拓展适用于批准文书涵盖的所有税收协定。2) 中国选择不采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这基本上与中国最近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体现的立场也是一致的。股息所得方面,中国采纳了股息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免持股期限应达到一年的最低标准,这一立场和中国近年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中国当前国内法下对税收协定的解释都是一致的。财产收益方面,根据中国国内法规定,转让非不动产公司股权(non-immovable property rich companies),需要在转让前三年内任意时间均符合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低于50%,取得的财产收益方可享受协定不征税待遇。这一规定显然远比《多边公约》要求的一年规定更为严格。也可能有鉴于此,中国的批准文书选择不适用一年的门槛标准。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关于《多边公约》中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所有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中国均选择不适用。因此,除非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受到《多边公约》的影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税收协定解读的国内法(国税发[2010]75号文)已经提供了类似的规定,解决了包括代理人常设机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完善争议解决中国采纳了《多边公约》要求的充分执行相互协商程序;以及允许关联方利润在被缔约管辖区一方调整后,在另一方作出相应调整。但中国选择不适用仲裁条款。中国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香港地区对《多边公约》每个条款分别表达了其自身的立场,涵盖了香港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其中39个税收协定,而未涵盖4个近4年签署并生效的协定(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塞尔维亚)。此外,香港地区与中国内地、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也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多边公约》的实施和生效时间《多边公约》的条款设计相当灵活,参与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釆用或不釆用各条款,每个条款也提供了众多选项。当然,这也使得《多边公约》的适用变得极其复杂,《多边公约》涉及的缔约双方可能选择适用同一选项,也可能选择适用不同选项。因此,虽然《多边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生效,但其是否对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条款修订产生效力,不仅取决于在中国何时生效,还需要考虑缔约对方的生效时间、双方的批准文书是否均涵盖了该税收协定,以及双方是否就某一条款均选择适用同一选项。换言之,在两个缔约管辖区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均生效、且均涵盖该税收协定的前提下,仅当双方均选择适用同一条款的同一选项,才会修改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oecd官网提供了适用《多边公约》的五步骤适用指引5。举例来说,尽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中国-德国税收协定,但德国的批准文书未包含该协定,因此中德协定就不需要根据《多边公约》做相应修订。为了帮助利益相关方直观理解并及时掌握《多边公约》对各双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影响,oecd官网提供了定时更新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6供查询。还需注意的是,根据五步骤指引,在《多边公约》对协定缔约双方于2023年9月1日或之前均已生效的前提下,不同税收条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适用时间不同。具体如下:中国内地:· 与来源地征税(taxes withheld at source)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即该条款适用于生效日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交易。香港地区:· 与来源地征税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课税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香港地区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将适用于香港地区完成相关内部程序并通知oecd之后三十日起开始计算的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香港地区最快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注意要点
《多边公约》的批准生效体现了中国参与打击beps的决心,将为中国的税收协定打开新篇章。虽然中国对不属于《多边公约》最低标准的条款(特别是常设机构条款)基本选择不适用,但即使税收协定文本的相关条款不受《多边公约》影响,这一新的税收格局也可能会使中国税务机关更加谨慎地给予协定待遇。此外,关于中国采纳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由于其需要税务机关考虑各种事实和情况对安排的主要目的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协定待遇申请人可能需要在享受待遇时更为关注安排、交易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以及相关证明,以降低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对于有跨境业务或计划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多边公约》不仅可以作为应对跨境税收风险以及增强税收合规性的指导工具,还可以有助于帮助企业积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多边公约》对中国签署的某一税收协定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中国的立场,同时也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立场的影响。除了参考查询oecd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外,我们也期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详细指引,帮助企业及个人更容易地查找和理解《多边公约》对特定税收协定的修订。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
注释
1. 《多边公约》英文文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多边公约》中文译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ultilateral-instrument-text-translation-chinese.pdf《多边公约》解释性声明: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explanatory-statement-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2. 批准文书中,中国内地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china-instrument-deposit.pdf中国香港地区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hong-kong-instrument-deposit.pdf3. 香港地区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49 条作出相关命令,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多边公约》方能生效。4. 《多边公约》签署和批准情况: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5. 《多边公约》五步骤适用指引: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step-by-step-tool-on-the-application-of-the-mli.pdf6. 《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li-matching-database.htm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成为考量一国或地区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环节,税负的高低也是影响投资回报率的关键因素。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发布58份“一带一路”参与国、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
下面一起来看看内地居民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是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由 香港岛、大屿山、九龙半岛以及新界(包括 262 个离岛)组成,岛屿总面 积 1,104 平方公里。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除了烟、烈酒和动力用的燃油(汽油、柴油等) 之外,香港不对其他进口物品征收关税。香港是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的金融 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拥有邻近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可替代 的优越地位。时至今日,香港已成为全球第十大贸易经济体系。以成交额 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市值计算,香港股票市场是亚 洲第四大市场。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
香港目前已与 37 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在 2006 年签订,截止 2017 年 8 月中国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四次议定书,对中 国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主要就 所得税领域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跨国逃避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香港税收抵免政策
协定通过对非居民所得的征税权在居民一方与来源一方之间进行分配,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来源一方的征税权,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但协定 并没有完全消除来源国的征税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国内地居民来源于 香港的收入在满足一些条件或者情形下仍然享有征税权。对于两方均有征 税权的一项收入仍然存在着双重征税。
因此,2006 年协定的消除双重征税 条款规定了税收抵免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就在于让居民纳税人一方承认所 得来源一方征税的税额,并在此基础上在居民纳税人一方给予税收抵免优 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此,中国内地居民应当特别关注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收入按照协定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征收所得税后如何 在中国内地进行抵免,并能够在内地依法享受抵免优惠,从而降低税收成 本。
在香港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香港面临的税务风险类型繁多,形式各异。本章将重点 从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和其他风险五个方面阐述投资香港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香港政府对在香港从事经营 活动没有特别的税务登记要求,香港商业登记署从属于香港税务局,所以 完成商业登记,即视为完成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风险
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在香港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香港是全球知名的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 16.5%的低税率,股息 或资本利得不纳税。企业投资香港,除考虑投融资平台外,利用名义持有的股份、资金和无形资产获取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 关所得缴纳较低甚至不缴纳税收,相关利润长期留存公司账面不做利润分 配汇回,实现延迟纳税,甚至长期体外循环寻求永远不纳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根据对现有中国内地企业投资香港的情况了解,很大一部分是以香港 作为海外投资的桥头堡,通过香港公司辐射全球其他国家的投资,这样的 投资架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香港无外汇管制、法制也相对健全、税制简单、 税负相对较低,同时也在积极开展与海外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 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引进、融资安排、税负控制、未来退出等提供 灵活性和弹性。
其他风险
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
企业投资香港前,通常根据企业经营战略、业务需要、香港的商业和 法律环境,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并购、合资等)。
投资退出的税务风险
投资退出作为战略收缩与调整的方式,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既可通过高溢价退出获得特殊收益和现金流,也可及时退出经营不善的项目或业务,实现有效止损。
企业服务登录“佰信集团”官网http://www.b-xin.com/查看;或者直接私信后台,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你;当然,如果您方便,也可以直接来我司进行实地考察!【联系电话】:400-6577-553;【微信公众号】:佰信集团官微。
香港与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也是重要的国际贸易、航运以及创新科技中心。作为一座高度繁荣的国际化大都市,香港一直都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世界,享有“东方之珠”的美誉。
同时香港是世界上对个人和公司最友好的税收管辖区之一。
香港公司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香港实行两级利得税制,即有两种税率:一种适用于利润至200万港元,另一种适用于超过200万港元。
一般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利润至200万港元的企业税为8.25%,利润高于200元港币的企业税为16.5%
对于非法人公司类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应的税率分别为 7.5% 和 15%
纳税评估期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值得注意的是,该税项是针对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公司征收的——针对来自香港境内的利润。因此,来自国外的利润(离岸利润)不属于香港税收制度的地域范围,包括由本地注册公司获得的利润。
什么不征税
香港不征收以下税款:
增值税或销售税
房地产税
资产增值税
股息税
预扣税(即支付给香港境外人士的利息或股息税)
对来自国外的收入征税
香港的税务优惠
以下税务优惠适用于合资格的香港境内及境外公司:
环保汽车和生态修复机械的资本支出100%减税
100% 免除工厂和机械的新费用,特别是与制造相关的费用——以促进高价值制造业务
企业物业翻新资本支出5年豁免
信托和共同基金的特别豁免
如何在香港申报公司税
所有合资格的公司均须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评估期内,向香港税务局 (ird) 提交以下文件:
利得税申报表
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的核证副本
财务数据、税务信息等的补充表格。
显示如何计算应课税利润(或调整后亏损)的税务计算
公司在课税期间的毛利总额不超过50万港元,只需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表格。
香港离岸公司的税务
香港的离岸公司只能在境外开展业务,而且由于对来自香港以外的收入不征税(由于这里的属地税制),因此香港的离岸公司无需缴纳公司税。但是,需要缴纳全球税的公司必须向其各自政府报告其收入。
除了是亚洲最适合开展业务的国家之一,香港还拥有宽松的税收制度,使其成为外国人投资和存款的首选地点之一。如果您计划在香港开展业务,就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恒达小编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加关注或点击喜欢 您的支持是恒达小编努力的唯一指向标哦!
我们都或多或少都了解注册香港公司的好处,如简单的税制,低税率,外汇自由,品牌和形象增强。然而,许多人不知道如何为自己名下的香港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本文总结了香港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在投资者登记和建立香港公司后,可以直接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用以前收到的外汇直接支付订购原材料的费用,避免资金汇入汇出的麻烦。同时,香港没有外汇管制,香港公司账户的外汇随时可以转让或交换。通过这种方式,大陆企业可以通过他们的香港公司直接从国外购买高质量、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大大节省了等待时间和运营成本。
2、享受以香港资本名义投资大陆的优惠政策
在注册成立香港公司后,内地企业和个人以香港资本企业的名义在内地购买自己的工厂;将内地生产企业转变为香港企业,从而享受内地各项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价格转移实现合理避税
首先注册一个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与境外客户交易,比如签订50万的订单合同;接着香港公司以30万这种较低的价格向国内自己的公司采购商品;然后,香港把货物交付给国外客户,留下20万的利润再把30万汇给国内公司。这种做法在芯片行业的贸易公司里是属于比较常见的。通过价格转移的方式,将绝大部分利润留在香港公司的做法可以为内地企业节省大笔的税费,也减少货款被占用的情况。
更多咨讯请关注同名公众号
香港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呢?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 与内地的税务政策完全不一样。 依照香港税务管理法规, 香港税务局仅对公司盈利部分进行征税, 并且每年度只需要申报一次。 目前香港执行的是两级税制, 公司年盈利在两百万港币以内的部分征收8.25%的税, 年盈利超过两百万以上的部分,征收16.5%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虽然拥有极为有利的税收政策, 但不交税并不代表不用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税务管理条例规定, 香港公司依法按时报税,是每间公司应尽的义务。如果有违反, 香港税务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且香港公司的盈亏并不能只由自己说了算, 必须由香港的持牌会计师,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交给税局。税务局通过行业数据比对、公司账目核算等多种手段确认,才会给出该公司是否需要交税的意见。 因此,香港公司就算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也需要按时进行审计和报税工作。
声明:在本网站发表、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支持或认可其观点。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税知识分享
今日主题:年薪10万、20万、30万分别要交多少税?
99财税,赞23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免责声明:图片、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仅用做交流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
2023年1月3日,香港税务局发布《税务局2020-21年报》,根据年报数据信息显示,2020-21年度税务局的整体税收为3,308亿元,较上年度增加272亿元,即9%,增长主要来自薪俸税和印花税。薪俸税及印花税收入分别为750亿元及890亿元,升幅达48.8%及32.5%。至于利得税,全年收入为1,355亿元,较上年度减少13.1%。
香港税务局局长表示,尽管新冠疫情趋于稳定,但环球及本地经济活动和就业情况仍未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一、涉税法律修订
为了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香港的实力,涉及香港税务的法律修订条例有:
•《2023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扩阔《税务条例》第50a条下「控权人」的定义,将适用于合伙和信托的25%门槛移除,而《2023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则涉及财务机构识辨控权人的具体要求。有关修订让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法律框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一致。
•《2023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对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及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给予利得税宽减。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建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註册,并对包括《税务条例》、《商业登记条例》及《商业登记规例》等多项成文法则作出相应修订。
•《2023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向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给予利得税宽减。
•《2023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宽免在分配及赎回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过程中,涉及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
国际税务方面,香港继续积极与多个税务管辖区洽谈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
在2020-21年度,香港先后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该等协定分别于2021-22及2022-23课税年度起生效。此外,为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香港在2023年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共用税务资料传送系统和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第3次自动交换资料。
经合组织在2023年10月公布了有关应对「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方案」)。
beps 2.0方案由双支柱组成:
支柱一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及利润率高于10%的跨国企业集团,将其剩余利润(即利润超过收入10%的部分),在其市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再行分配。
支柱二则引入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香港连同超过130个税务管辖区已表示接受beps 2.0方案,而经合组织正制订双支柱的技术细节,目标是在2023年实施。实施有关方案对在香港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环境有重大的影响。
二、香港主要税收
大多数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主要涉及两项税收利得税和薪俸税。因此以下重点就利得税和薪俸税做详细介绍。
利得税
利得税个人、法团、团体和合伙赚取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课缴利得税。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两级制税率维持不变,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分别为8.25%及7.5%,其后的利润则按16.5%及15%征税。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在2020-21年度评定的利得税税款为1,389亿元,较上年度减少222亿元(13.8%)。
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符合下述件的任何人士,均须纳香港利得税:
(1)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及
(3)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的海外的利润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有关款项汇回香港公司银行户口,也无须纳税。
薪俸税
薪俸税从任何职位(如董事)或受僱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退休金,而有关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须征收薪俸税,税款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不扣除免税额)按标准税率(15%)计算的数额。2020-21年度的薪俸税评税数目较上年度增加14.8%,但由于失业率上升以致应课税入息减少,令年内评定的税款较上年度减少了1.3%。
2019-20课税年度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有25,099名,较上年度增加了410名。在薪俸税最后评税总额中,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佔35.7%,较上年度下跌1.9%。
僱主申报僱员薪酬的责任
僱主有责任在开始及终止聘用僱员时,以及在僱员行将离开香港超过1个月时通知税务局。另外,还要拟备每年的僱主报税表,详列每名僱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393,996名僱主向本局递交僱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了解香港的税收,对个人与企业税筹规划都有所帮助,同时,纳税人也应遵守规定,如期做账报税。若一直未申报,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拖欠税款,除了罚款外,严重者甚至会收到香港法院的传票,公司相关人员将面临冻结账户,限制出入境等严重后果。
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卓道国际所有,未经授权的任何转载、摘编、转帖或其他复制行为将视为对我们文章版权之侵犯。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授权。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
通常,大部分企业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
首先我们看看在香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条件:
1、在香港有实地经营,租赁办公室
2、在香港有聘请雇员,缴纳强积金
3、公司的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
4、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符合上面条件的,可以向税局递交资料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2、情况说明函
3、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
4、香港公司的架构图
5、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或香港居留的有效证件
6、香港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7、最近年度的业务证明(如合同发票),合同要求是在香港签署
8、香港员工的强积金缴纳记录
9、雇员合同以及办公室租赁协议
香港税务局会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综合考虑公司的情况,如果香港主管当局不能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而确定居民身份的话,将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做审查。
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税局会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对于已经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并不能保证其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就能成功,最终仍需由当地税务机构决定。
证书有效期是三年。在某一年度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一般在当年及其后连续两年均可不用申请。
如您对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还有疑问,欢迎与卓道国际沟通交流呀~
)
▲此图最上面为美属维京群岛旗,下面为曾经或现在仍然占领该群岛的各国国旗,其中左下角为当时荷兰王国国旗
2.维京群岛:实质上并非英属,也非美属,而是“黑属”
维京群岛虽然从主权占有角度来讲分属英国和美国,但实际上这里真正的主人并非英美主体民族,而是黑人。
从目前的人口统计来看,不论是英属维京群岛还是美属维京群岛,黑人占全部人口的比重都在7成以上。
▲美属维京群岛的圣克洛伊岛上居民在飓风灾害后排队领取救济粮,放眼望去几乎都是黑人
黑人占比如此之高,就能反映出曾经的奴隶制对这里的影响有多大。
维京群岛上的奴隶贸易从17世纪就开始有了。在英属维京群岛,荷兰人最早在托土拉岛建立奴隶贸易站,而后到来的英国人更是将奴隶贸易发挥到极致。美属维京群岛这边,丹麦人当然也不会落下,他们在圣托马斯岛上同样建立了奴隶贸易站。
和加勒比海其它地区一样,大多数来到维京群岛的奴隶都来自中西部非洲。在当时的航运条件下,被从遥远的非洲运送到中美洲,对奴隶本身就是十分恐怖的。很多奴隶在到达非洲出发港之前就死了;顺利上船的奴隶,也常常因为航行中所遭受的恶劣条件而生病或者死亡。
殖民者们在维京群岛的主要贸易就是开办种植园,从非洲购买来的大量奴隶在种植园里辛苦劳作,再将糖、咖啡、烟草等大量的农副产品运往北美地区。
由于糖在当时的市场份额最为突出,制糖成了当时种植园里奴隶的主要业务。在当时,以甘蔗种植为主要工作的制糖业是非常艰难的工作,糖园奴隶的平均死亡率为每百分之三点五。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督军们用鞭子来激励和惩罚奴隶。辛苦劳作的奴隶们却只能靠最基本的食物来维持工作和生活,很多人在艰苦的工作和疾病中死去。
从十八世纪末起,维京群岛上的奴隶们就开始纷纷起义。
英属维京群岛上,在奴隶们的不断抗争后,英国于1807年通过了《奴隶贸易法》,该法禁止了奴隶的进一步贸易;而后又经过不懈的斗争和努力,这里才彻底废除了奴隶制。
废除奴隶制后不久,英属维京群岛就遭受了一系列天灾。先是1837年发生了破坏性超强的飓风,摧毁了群岛上至少17个制糖厂;接下来的10年间又发生了几次严重干旱,这让种植园几乎无法维持。废除奴隶制后,廉价劳动力的减少,加上恶劣的天气影响,英属维京群岛的经济大大恶化。
美属维京群岛上,多次的奴隶暴动同样动摇了岛上的种植园经济。于是,在1848年废除奴隶制后,就有了前文所讲到的,丹麦终于痛下决心将美属维京群岛这个“烫手的山芋”卖给美国。
在失去奴隶贸易红利后,整个维京群岛地区衰落了很多年,直到20世纪后期,突入而来的一个机会,再次改变了群岛的命运。
▲英属维京群岛
3.维京群岛:人种“黑属”,经济“金属”
维京群岛地区属于典型的地寡民少的地区,失去了奴隶制经济对奴隶的严酷剥削以后,在落后的自然和人文经济条件下,很难支撑这里的现代农业与制造业的发展,群岛上剩下的就只有发展旅游业了。
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这20世纪后期,随着离岸金融服务业机遇的到来,这片加勒比海上的群岛的命运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这就是为什么本星君说这个群岛人种“黑属”,经济“金属”——金融的金。
当美属维京群岛还在继续倚靠阳光和沙滩发展旅游业,成为美国的后花园的时候。一些列的机缘巧合让英属维京群岛一跃成为了世界上最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
英属维京群岛离岸金融服务业发展经历了好几个阶段,这个区域就像中了彩票一样,每个阶段都有机缘巧合的利好,在一个利好刚刚结束以后,又伴随着另一个利好的到来。
第一个阶段是从1960年代开始的,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间资金流动、贸易往来的发展越来越频繁,以美国、英国和荷兰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继签署了免除双重征税协议,并将此协议延伸适用于各自的殖民地。
协议签订之后,许多跨国企业都想通过与低税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来逃避美国的高税收。英属维京群岛的地缘优势就凸显了出来,英属维京群岛与美属维京群岛毗邻,距离美国本土也很近,具有吸引美国投资者的天然区位优势。与同属加勒比海的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等地相比,英属维京群岛使用英语,甚至货币也通用的美元,与英美使用统一的法律体系。
▲造访英属维京群岛的邮轮
英属维京群岛也抓住了这次机会,这个群岛本身就不设外汇管制,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投资,给企业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提供了配套的金融服务,还完善了《信托法》等系列保障跨国企业投资的政策。随着众多跨国企业来此进行贸易和投资,英属维京群岛经济开始由农业经济转向了金融服务业经济。
狡猾的美国人当然不会让人长期捡漏。1981年,美国终止了与英属维京群岛的双重税收协定,这让后者迅速失去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活力。好在通过近20年的发展,英属维京群岛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离岸金融服务业基础,政府通过颁布《国际商业公司法》等方式让金融活动逐渐恢复。
第二个阶段是在1990年代。当时,在加勒比海上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领导者是巴拿马。1990年,美国为了巴拿马运河上的利益,与巴拿马关系破裂。政局混乱,让在巴拿马注册的各离岸公司失去信心。同时期的英属维京群岛却通过制定《银行及信托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行业许可。此消彼长,许多离岸金融服务业务从巴拿马转移到英属维京群岛。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亚洲金融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不少原来在亚洲的企业向海外大量转移资产。东南亚许多地方都曾被英国殖民,同在昔日英国殖民体系下,英属维京群岛成了东南亚许多企业转移资金和业务的承接地。据统计,到2000年时,全世界约41%的离岸公司都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格鲁吉亚扼守高加索和中亚通往欧洲的门户,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国家。
7月1日,香港与格鲁吉亚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
在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可根据香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格鲁吉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格鲁吉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还提供其它税务宽免安排:
(一)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香港与格鲁吉亚于去年10月签订相关协定并已完成批准程序,对始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均具有效力。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45份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从而推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经济贸易联系。
格鲁吉亚拥有迷人的外高加索自然风光,草原广阔。
格鲁吉亚北邻俄罗斯,西临黑海,南接土耳其、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是高加索地区领先的改革者和重要的新兴市场。
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格鲁吉亚已发展为一个以转运为重的经济体。为促进贸易并加强其作为转运枢纽的作用,该国大力支持自由贸易,并已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
格鲁吉亚已与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签署协定,包括欧盟和独联体各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土耳其、中国内地和香港。
格鲁吉亚于2023年5月与中国内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中格自贸协定不仅是中国内地与欧亚地区国家签署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自202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首个由中国內地推动的自由贸易协定。
近年来,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往来不断深化,不少高净值人士由于工作、生活的原因需要“两头跑”,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其真正的税收居民身份显得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总税务负担。今天主要了解中国香港、内地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01如何确定香港、内地税收居民身份?
在内地,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本文仅就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对于香港来说,个人税收居民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个税收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者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必须是有关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以上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如果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税收居民申请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从而享受香港与各司法属地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保护。
02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款可获抵免?
内地与中国香港于 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了「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全面性安排」已于2006年12月 8 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中国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内地则适用于 2007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
03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简称“31 号文”)。31号文确定了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市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方向,即在2023年至2023年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而该补贴也是免征个税的。
04在内地其它地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其它区域性经济开发区都有针对外籍(含港澳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其它地区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 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与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在内地及香港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上述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06香港的薪俸税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1.个税起征点对比
2023年10月1日以后,中国大陆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2.计算公式对比
香港和大陆的纳税周期,都是按年计算的。不过,香港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大陆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每年的12月31日。
香港薪俸税计算公式
应课税入息总额=年收入-扣除项目-免税项目应交总税款=应课税入息总额×相应税率
内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税率对比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跟内地一样,都采用累进税率的制度。
但和内地不同,香港的薪俸税,按地域来源征税,任何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
香港的薪俸税采取2种课税方法,两者计算选低的一种去报税就可以了。
一种是标准税率法: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15%的标准税率征收,这种方式一般为高收入者采用。
另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法:用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2%-17%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低收入者采用这种方式纳税额较低。
而中国大陆只有一种累进税率的制度,而且越有钱的人需要纳的税越多,最高须缴45%的税,将近其收入的一半。香港富人只需按标准税法缴纳15%,是中国大陆人的三分之一。
22人
83人
47人
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