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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
3、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戒懒、戒惰、戒拖;热爱会计工作,敬重社会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实际工作学,在学中思,在思中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摆正位置,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1、《会计法》是促进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2、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3、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诚信守法,共创和谐社会;弘扬正气,齐谱经济新章。
5、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6、诚信以心为上,理财以法为魂。
7、创建财会之家,丰富会计活动。
8、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从业诚为本,做账能经审。
11、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3、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5、贯彻《会计法》,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利。
16、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17、会计不错计,诚信要牢记;守法不受罚,服务千万家。
18、会计连着你我他,依法理财为国家。
19、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20、会计无法则乱,理财依法必清。
2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2、加强会计执法检查,依法惩治违法会计行为。
23、坚持依法行政,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24、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标准。
25、经济建设不遗余力,诚信理财不差毫厘。
26、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27、普及会计法制知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
28、认真贯彻《会计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9、认真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1、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2、守会计之法,扬会计之德,精会计之术,创和谐之路。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树法规尊严,弘守法正气,振会计雄风。
35、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会计工作信息质量。
36、学好用好《会计法》,管好把好核算关。
37、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38、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理财。
39、依法建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0、依法建账和检查整改,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41、依法理财扬正气,崇尚诚信树新风。
42、以《会计法》之精神,铸会计人之灵魂;以《会计法》之准绳,筑会计人之长城。
43、真真切切《会计法》,明明白白一本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
1、税法: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2、会计法:是指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3、会计是权责发生制,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会计与税法制定的思想不统一,税法是为了国家利益,重点是税,而会计不是。
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章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八个条款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处罚种类只有“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主管,又称财务主管,是指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
1、真实、完整原则 :依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真实性原则可谓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原则;
2、统一会计制度原则 :依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也即是说,会计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其他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不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
3、合法性原则: 会计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依照我国《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1、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3、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4、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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