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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以做财务负责人。
2、企业的股东不仅仅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有着参与的权利,同时对于公司的发展以及职位的管理也是有明确的发表意见的。一些职位是需要有足够的经验以及资格,只要满足基本条件,那么企业股东也是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股东可以随便看财务报表,但是财务报表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布,所以股东应该有财务报表备份文件。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金、利润状况的会计报表。
我国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报要求,均由统一的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定期编报。
1、企业购买股东资产的财务活动属于这个内部的整合资源。
2、股东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3、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财务管理目标股东价值和企业整体价值的区别主要就是个人与公司的区别。
2、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多种:总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每种观点既有科学合理之处,也有不足的地方。利润最大化观点和总产值最大化观点的共同缺点是没有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问题,往往使财务决策有短期化行为;共同优点就是把获利作为追求的目标,符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可操作性。企业价值最大化现点是目前比较流行的看法,它克服了上述两种观点的缺陷,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非上市公司价值难以确定等缺点。在坚特上述观点的科学性的基础上,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对财务管理目标确立需考虑的四种关系出发,提出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即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并阐述了其内容表现及其优越性,同时提出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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