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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怎么建账(10篇)

发布时间:2023-11-22 09:35:02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新办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办企业怎么建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办企业怎么建账

【第1篇】新办企业怎么建账

1. 设置总账: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

2. 设置明细账: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明细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

3. 设置日记账:日记账又称序时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账簿的外表形式必须采用订本式。

4. 设置备查账:备查账是一种辅助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能记载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备查账的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与其他账簿之间也不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其格式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2篇】昆山新办企业涉税业务

一、新办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如何办理?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注:发票票种核定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票种核定需要打开在税务局已做实名登记的办税人扫码,最好用法人的扫描,法人在手机上下载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进行扫码,法人权限比较多)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种类选择特定业务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开就可以看到,三联六联按需选择。

二、票种核定后如何申领税务uk?

做完票种核定后,经办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去税务局窗口做uk发行,发行完毕后,可以直接通过税务uk进行发票申领,开具发票啦。

【第3篇】什么是新办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为新办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即为新办企业,该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为新办企业所得税。

【第4篇】新办企业涉税业务办理

本网讯(梁靖 杨利可)12月27日一大早,在许昌市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辅导下,王女士通过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全市首笔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开出“全程网办”的买卖双方税收完税证明。这标志着许昌市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实现网上办理。

据了解,此次存量房交易登记“全程网办”业务是由许昌市第二税务分局与市大数据、市不动产、市住建局反复磋商协调,成功上线许昌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电子税务局端,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智能、高效的服务。在该模式下,税务机关可在线接收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申报信息,全程在线办理计税评估、计税依据确定、减免税备案、应征税费计算等核税业务,真正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一般情况下,只要7分钟即可完成一件存量房交易核税工作,纳税人可以在线缴纳存量房交易税费,实现存量房交易“在线一窗受理、一键申报”,全程“零上门、零接触、无纸化”。

下一步,许昌市税务局将继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加强宣传推广,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渠道,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办好惠民实事。

【第5篇】新办的企业能贷款吗?

新办的企业一般是不能贷款的,因为企业贷款通常会要求借款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并且有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

如果贷款企业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或者是有其它企业为借款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这两种情况是可以贷款的。

【第6篇】新办小微企业预缴时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导读: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和政策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两个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中占比最大。

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及列支项目,尽可能地扩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缩小净收入,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依据.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在这一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在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即纯收入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为自身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述,其内容基本相同.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避税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生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发生成本,而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从而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

1.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做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2.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什么样的企业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第7篇】如何进行新办企业税务登记

新办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带上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去所属税务局填表办理税务报道登记。

已经执行三证合一的地方,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只需要去税局做税务报道登记就可以了。

【第8篇】新办的企业能贷款吗

新办的企业一般是不能贷款的,因为企业贷款通常会要求借款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并且有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贷款企业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或者是有其它企业为借款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这两种情况是可以贷款的。

【第9篇】新办企业基本涉税业务操作指南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并获得对价支付的处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并获得股权,实质是母公司用资产或股权向子公司投资。此种情况下划出方母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同时按转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同时,母公司可以选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对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划入方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处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情况下,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适用如下一般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股权、资产应视同对子公司进行捐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且未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也没有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进行,在母公司税前不得扣除。

划入方子公司的处理为: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子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捐赠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情形,如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或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不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母公司划入股权、资产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减资和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子公司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处理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如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或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不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出方向划入方划转其持有的股权、资产应视同对划入方进行捐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划入方接受划入股权、资产应视同接受划出方捐赠,按被划转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捐赠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10篇】新办企业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但是关于业务招待费,我们有以下常见的误区:

1.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3.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4.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5.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税局对会议费有严格相关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会议费发票都计入会议费,从而逃过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注意:若公司计入会议费时,需要资料具体的内容如:详细证明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税局备查资料。若没有,是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在金税四期透明严格化监管下,记住两句话:

1.所有的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不都是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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