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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是什么(3篇)

发布时间:2023-11-15 13:47:01 热度: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房地产开发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是什么

【第1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是什么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

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运动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

房产是建设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地产是土地和地下各种基础设施的总称。

房产与地产紧密联结为一体,不可分离,房依地建,地下基础设施又是为房屋主体服务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 (1)土地开发:指进行土地平整、建筑物的拆除,地下管道的敷设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

(2)房屋开发:指城市房屋建设的酝酿、规划、设计、施工到房屋建成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以及房屋的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

(3)房地产经营:广义的房地产经营包括从房地产开发开始到进入消费为止的全过程,狭义的房地产经营则仅指房地产买卖,包括房地产转让、训和房地产租赁。

这些经济活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的内容。

【第2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体建筑层高或者楼层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到达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则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预收款方式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自预售到楼盘售罄期间取得的售楼款,一律先归集至“预收账款”,并按“预收账款”发生金额价税分离后依据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在开发产品完工交付后将“预收账款”结转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即:先履行“预缴义务”,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上述做法是否妥当呢?笔者认为,此做法是企业未真正理解“总局公告[2016]18号”规定中的“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内涵,未对“预售”和“现售”进行甄别,未正确处理“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发生。之所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相关税款预缴政策,是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过长,若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销售并据此缴纳税款,会造成企业资金压力过大和相关税款征收长时间滞后,税务机关无税可收,所以由房产开发企业履行相关税款“预缴义务”是合适的解决之道,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障税款征收。但开发产品完工后的销售,则是“现房”销售,房产开发企业收到售楼款无需通过“预收账款”归集,而应按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直接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其售楼交付也直接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需按销售金额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金额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多此一举对该售楼款预缴增值税和相关税款。

同理,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也是如此,需要区分“预售”和“现售”:对于“预售”的未完工产品需要先履行预缴义务,在完工交付后确认相关纳税义务;对于“现售”的“完工产品”直接确认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无需履行“预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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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成本核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企业进行开发成本核算,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外,还应该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归集对象;成本项目的设立;间接费用的核算;项目的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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