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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发票怎么做账(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5:52:02 热度: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收购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购发票怎么做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收购发票怎么做账

【第1篇】收购发票怎么做账

收购发票,司收到收购公司款项的,一般是计入到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是属于股东的出资。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第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

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发票该怎么解决

特别是酒店餐饮行业的老板就遭遇这样的难题,在菜市场或者是直接向农民收购了大量的农产品,但是农民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

这里有三种方法:

第一,让农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

第二,去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由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

第三,如果企业长期需要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在发生业务的时候自行开具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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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抵扣

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进账抵扣的凭证,其中就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值税条例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还有另外一些特定的从事农产品和肉蛋禽类等生产销售也是免税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一搜)。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这块主意。他们先是找到农产品生产者,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花钱让对方开农产品发票,或者说自己想办法虚假注册,拿到农产品生产销售资质,然后开具给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拿来抵扣进项税金。这样空壳公司就产生了大量的进项税额,再通过直接暴力虚开或者层层洗票变票,变成下家想要的发票品名开具给下家抵扣,收取相应的开票费,完成整个虚开的过程。实际上他逃避缴纳的税款就是来源于国家给予农产品免税的优惠政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了。

【第4篇】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我是代帐会计影子飞飞,这个代帐的企业有部分生产基地是农民自己的地,由农民自己种植,成熟时公司去收购,种植的农民个人不会给我们去税务代开发票,长期这种情况最好是公司自领收购发票,自己根据收购农民种子的实际情况开票给公司做成本。所以公司早在成立有此业务时就申领好收购发票了,当时申领时很简单,就填写发票核实表就可以买了。

可这段时间不知道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开票说收购发票开不了,而且更没想到今天一早,公司现场会计就打电话给我,慌里慌张地说税务稽查人员到公司说要查帐,然后报了我是主管公计,说等我回来叫他再过公司,因为她也不知道怎么汇报?我打了现场会计留下稽查人员的电话,听到一副很不高兴的口吻,说要去查看仓库,我告诉他仓库位置,说清地址后说你们过去就行了,有仓库管理人员在的,对方一付高高在口吻说,:“要财务主管和公司负责人在场,你们要收购发票,是我急还是你们急?我们还要去找你们的地方”。我马上改口说,那我们在公司办公室等你们(公司地址离税务大厅1公里),你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后再带你们过仓库吧。这个公司的实际老板基本都不出面,他的股权是老婆持有,但所有人都叫他老板,实际掌控公司也是他,这事他肯定不会出面,而他持股的老婆一直在家带孩子为主,也就知道在公司横,根本不自信去面对工商税务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我只好找总经理,总经理是招聘进来的管理人员,也很配合公司工作,我约好他后一起到了公司,再等一会税务稽查人员过来了,他先是出示他的证件,我奇怪的是只有他一个人来,一般外出办事税务都要求俩人出行的。我叫了公司总经理一起出来接待他,感觉稽查人员态度还好,我跟总经理介绍说这位是税务的xx领导,他忙谦虚地说,叫我小x就行了,我不是领导,不像现场会计说的一副凶巴巴的样子。我拿出公司的资料给他介绍了一下,然后说这个收购发票已经申购使用两三年了,不知道为什么这次开票系统里提示开不了,我去税务窗口咨询时他们叫我再填写发票核定表,他一听,忙说,搞错了搞错了。这样不用去看了。告诉我应该找607号办公室的副局长,他先告诉副局长这事,我们再过去叫他重新开通就好了,连说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就退出我们公司办公室说忙其它事情去了。

我接着拿公司的资料去找了主管这个事的副局长,他在系统里操作后,我们就可以开票了。然后我顺便问了一下他,收购发票为什么会有稽查人员去查帐,他说申领收购发票的企业随时要有配合税务工作人员做好查帐的准备,进出仓库都要做好台帐,各种资料都要备案好,我心里暗暗想,好在今天稽查人员没有坚持过仓库,要不仓库管理人员有没有做好各类进出库存的明细台帐我心里也没底。而且现在申领收购发票,必须有收购合同,存放货物的仓库,各类进出仓库的台帐,税务稽查人员还要去现场核定公司地址和仓库地址才视实际情况批不批?真够严格的。

严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收购发票是付款单位自己开给自己,有的企业就会多开收购发票给自己抵扣进项税,所以出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出现少缴的情况。为此,收购发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使用收购发票致使企业变成了高风险监管企业,今天稽查人员没有再去核查我们,可能是了解到我们企业只是一个农业生产企业,增值税是免缴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缴的,这样我们申领的收购发票就会如实填写,所以觉得没必要再去查看仓库了。

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开具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第5篇】收购废旧物资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成本是收购时的收购价,您在销售给加工企业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果销售价低与合理的售价,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销售价格。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第7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3%的税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8篇】收购农产品发票吗

问题一

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跨省;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区域使用。

问题二

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问题三

保险公司租入办公室用于有免税的有应税的,取得物业费、装修费专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保险公司租入办公室取得的物业费、装修费专用发票属于购进的服务,不可以全额抵扣,应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四

自然人个人成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公司合伙成立合伙企业,各个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六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七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征税方式,购进的同时用于这两种计税方法的设备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购进的设备可以抵扣。

问题八

通过涉税查询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状态,那么该商家的手撕通用发票是否不能作为报销发票?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问题九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题十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9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抵扣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企业可以按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一般情况下扣除率是9%,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0%的进项税,也就是实际扣除率为10%。

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10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11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据达川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显示,2023年3月3日,周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成立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某某。该公司主要经营农业和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电子商务、农副产品、医药咨询、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等,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达州经济开发区七河路南侧汽车机械园内工模具标准产房(一期)第**栋第**层。

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周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敖某某等人多次安排或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凡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张某、王某、凡某洽谈业务,并达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合作事宜。双方商定: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达州注册成立空壳药业企业。2023年3月9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人张某提供了马某某、吴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了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在凡某某处购买了以王某、陈某某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的达州指阳药业有限公司、达州伊诺药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凡某在张某处购买了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王某、凡某等人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每家药业公司5万元的“门槛费”,每月每家支付代为记账费1500元至2000元,代发客服员工工资,并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具销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金额千分之四左右(4%%)作为服务费。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采取网上拍单的方式下单,伪造虚假的网上购买过程,按凡某某等人的要求为15家药业公司虚开进项农产品收购业发票、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为15家药业公司代为招聘客服代表及代发工资、记账、开票、报税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在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农户身份信息,将这些农户身份信息提供给石某某(已判决),由石某某准备配套资料交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开具进项中药材收购业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明知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大量他人身份信息,亲自或安排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伪造“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伪造运输单、过磅单等资料,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制造农产品收购假象,由刘某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别为15家空壳药业公司开具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将虚开行为做的更隐蔽,凡某某、张某等人邀请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由其具体制作虚开发票所需的虚假资料,配合刘某某完成虚开发票流程。

据统计,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张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价税合计13,097,786.0元。其中(1)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2份,虚开金额6,233,389.7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款810,340.67元;(2)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1份,虚开金额5,357,572.1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696,484.38元。

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王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价税合计12,689,283.72元。其中(1)达州指阳药材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增值税普通发票628份,金额5,579,772.28元,申报抵扣税额725,370.40元;(2)达州伊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0份,金额5,649,682.31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34,458.73元。

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凡某控制的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 708,883.05元,价税合计6,161,829.6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12月22日主动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5月14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凡某于2023年3月26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3万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凡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凡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 708,88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项部分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税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如下图所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23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销售部分

航天开票系统查询到的开票数据是将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收入统计了,而实际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作为企业的进项数据,在填列表一第18行第3列收入时,应扣减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的金额作为企业真实的销售收入填列,如下图所示:

注意: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1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怎样开具

问题:我公司要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用于别的监管部门备查,但是农民不能开发票,我能不能去税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和第七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因此,如农民属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上述文件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同时,部分省市明确发布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比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1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开具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领购,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具。一般来说,需要向税务机关就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说明,比如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只能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这种业务才能开具;如果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很多纳税人对此重视不够,经常会出现身份证信息错误、遗失,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会被认定为不真实的交易行为,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第15篇】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第16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第17篇】异地收购农产品发票

公司异地经营怎么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持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税务局报验后,领票自开或者到税局代开普通发票(这里注意,是普通发票)。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4、16、17号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劳务、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的,可以到异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建筑劳务、不动产租赁向异地国税机关代开专票,不动产转让向异地地税机关代开专票。

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只能在异地代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要开专票,需回企业所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总结: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都可以持外管证在异地代开普票,但是只有在异地从事建筑劳务、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8篇】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税吗

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第19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虚开收购发票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

2023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

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骗税违法大家都知道,那一般申请留抵退税有哪些条件呢?(划重点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而上诉案例是疫情期间的一个特殊政策优惠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

但这并不是让企业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第20篇】农产品收购发票零税率

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需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用以抵减销项税额。因为经营农产品的特殊性,所以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也很特殊: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的发票。

2.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2)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加工农产品匹配的机器设备。

(4)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税务机关备案;

(5)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6)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区域以外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7)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4.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务专管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5.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注意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区域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区域收购农产品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以前出现过不少问题,税务机关针对农产品收入发票加大监管力度。作为农产品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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