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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账务要保存多久(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3:32:03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发票账务要保存多久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发票账务要保存多久

【第1篇】公司发票账务要保存多久

1、《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第2篇】公司开劳务发票税率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费发票怎么开?

可以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1.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需出示的资料,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需报送的资料,付款方对劳务的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或协议。

2.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法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

个人劳务发票税费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除了交增值税外,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交附加税。

其税率:

1.增值税:开票额/(1+3%)*3%;

2.个税:根据开票额大小,开票额较大的才交;

3.城建税:增值税*7%或%;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1%.个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缴纳地税局征收的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缴纳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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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司每年有发票限额吗?

公司每年有发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等。

发票限额基本内容:

如对饮食、服务、修理、修配、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的要求,使用行业发票,并在票面上加盖“只限××行业专用”字样;对商业零售企业,为适应商品零售的需要,使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并在票面上加盖“只限零售商品专用”字样;同样,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有的地方对部分纳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实行限额管理,并在票面上加盖“本发票最高限额为××元”或“××元以下有效”字样。这种发票开立的金额不准超出所限的额度,超出额度的视作无效发票,并应按照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4篇】那些公司用定额发票

问题

涉税无小事,发票审核责任重大,须确保发票的来源、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何审核发票的合规性?常见的关注点有哪些?

案例

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公司取得了以下发票:

1.取得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错误地开具为“有限公司”,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其他购买方信息均无误;

2.取得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仅填开了公司名称,未填写税号;

3.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由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4.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5.取得办公用品发票,实际购买的是月饼、水果等;

6.取得食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购物小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取得房屋租赁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代开企业名称和税号;

8.取得货物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等信息;

9.取得购买零部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0.取得“一卡通”充值卡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请问上述发票存在哪些问题?

分析

企业取得发票,应严把发票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发票种类

目前有效的发票种类,按开具方式,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上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停车费等。非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可在各省市税务局网站查验或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确认该发票种类是否有效。其中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部分地区已取消,企业如收到此类发票,应注意核实。对于连号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应重点审查,综合判断,避免存在套打、虚开、假发票的情况。

2.发票监制章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监制章显示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字样的都不符合规定。

3.发票基本信息

审核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开具是否规范。

(1)购买方信息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个人、政府机构、非企业事业单位、国外企业,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及手工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此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完整填写购买方全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要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问答中答复:“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现系统已升级完毕,因此增值税发票票面应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普通发票(卷票)无“单位”栏,默认数量单位“升”。通用机打或冠名的发票,在2023年2月28日以后开具的不可用。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票)无此要求。

(3)发票税率

审核发票税率选择是否正确,要关注经济业务、税收分类编码和适用税率的一致性,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发票备注

审核发票是否应该填写备注栏但未填写,填写是否规范。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常见业务如下:

(1)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7)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8)销售预付卡: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9)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10)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11)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动打印“yd”;

(1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14)税务机关代开: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5.发票票面

审核发票票面是否有压线、错格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压线、错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6.发票附件

审核发票记载是否与票据附件相一致。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无效。

7.发票加盖印章

审核发票及附件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在旁边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是否有效问题,各地税务局规定不一致。

8.经济实质

审核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经济实质)保持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杜绝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发票开具内容不实的情况。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分析

在发票审核和使用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已停止使用的发票种类

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虽不常见,但仍可继续使用,重点关注已停止使用的发票。例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营业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8月31日,旧版监制章的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各省市取消的部分普通发票票种。

2.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前扣除的补救措施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规定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补救措施

纳税人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5篇】如何向香港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税法未对向境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开具发票做其他特殊规定,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现行税法正常开具即可。

【第6篇】发票抬头是公司名吗

一般情况下,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发票是一种经营者像消费者开具的消费凭证,可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发票抬头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名称,既可以是公司名称,又也是个人姓名。发票内容包括许多不同的项目,按种类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发票的抬头是不是公司名

发票是一种消费凭证,是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证明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凭证,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和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公司而言,发票是做账、缴纳税款以及用于进项抵扣的费用凭证,对于个人,发票一般是用于报销。

发票抬头即在发票票头所填写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名称,发票抬头即可填写公司或单位名称,又可填写个人姓名。若发票抬头的公司名称并未严格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是用于费用报销的普通发票,一般不会有太过严重的影响,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重新开具。

一张发票的票面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等内容,且发票联必须套印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可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包含普通发票的所以内容之外,还是对技算增值税起关键作用的重要凭证。

【第7篇】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给的发票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劳务派遣公司 2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二)简易计税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劳务派遣单位开具普票给a公司。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可以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三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8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征收率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如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5:江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2023年3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3月应纳税额=200/1.01%×1%=1.98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8

注:发票开具,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8.02,征收率1%,税额1.98万元,受票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抵扣税额1.98万元;也可以开具一张普通发票,20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来源:小颖言税原创

【第8篇】公司收到发票就要做账吗?

公司收到发票就要做账,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第9篇】劳务派遣公司发票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今天突然接到一家公司会计电话,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

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了解一下?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

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

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10篇】要怎么查询公司发票的税率

不少学员提问:同一公司对不同企业开发票税率相同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明白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次,你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另外还有对方企业的情况,下面我们分别说明。

假设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汽车用品的同时提供洗车打蜡贴膜等服务,而且是分别核算,销售汽车用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而提供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a公司开出去的发票税率根据自己的经济业务情况来决定。无论与a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销售商品,就适用13%税率,只要是提供服务,就适用6%税率。同时因为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无论开专用发票还是开普通发票,均适用与经济业务相匹配的税率。

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3%。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对方适用13%税率,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a公司只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而且,税务局为其代开的也是3%的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上述几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自开专用发票。

关于开发票的税率问题你明白了吗?

【第11篇】小规模公司无成本发票怎么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1. 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参照国家税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2023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统一规范。28号公告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类型,规定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符合条件的会计原始凭证等均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填写内容、取得时间等予以详细规定;针对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应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因未能取得合规外部凭证而未能扣除支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等。

一般情况来讲,没有成本发票,先要按会计准则入账处理,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要取得合法的发票,仍可以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成本要做调减,税前不得进行扣除。

2. 对于发票难以取得,无法准确核算成本的,可以向税局申请核定征收按核定额缴税。

【第12篇】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选择以下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1、利用差额开票系统差额开具发票,发票税率为*,税额为销售额减扣除项目后的金额/(1+5%)*5%计算的金额;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销售额减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3篇】公司房租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公司房租没有发票是无法入账的,必须要具有发票。不能出具发票,单位就要去税务局开,才能入账,如果不开发票,不无法入账,也就是少缴了税款。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第14篇】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

编者按:2023年7月4日,江苏省印发《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等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监管作用,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然而,近期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其中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真劳务假派遣”的行为被以虚开专票罪、虚开普票罪定性引起争议。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不同用工形式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5亿,无工人、有回流成为重要疑点

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一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据报道,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多年来无可实际派遣的工人但签订多分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在人力资源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转入用工单位指定的账户,“双方通过假合同、真流水,让企业看起来似乎有着很高的用工成本,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不法目的”。

在虚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查明是否有真实货物购销、劳务服务提供是关键。对于此,办案人员会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核查生产型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以及买卖双方的银行流水等方式多方调查取证。一旦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承认无真实业务、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与销售额不成比,甚至存在资金回流等现象的,则极大增加了被认定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危险。但笔者在代理实务中也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真劳务假派遣”的情形,同时也伴随“资金回流”现象,对此是否应以虚开专票罪/虚开发票罪定罪,笔者认为应谨慎。

情形一: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但不以自身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指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工人不知自身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工人不是自己组织的,只发工资而不承担管理职责。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真实性存疑,容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真实进而认定虚开。

情形二: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完成工作,且已支付报酬。为了使人工成本合法列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工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相应费用转入用工单位指定个人银行卡,形成“资金回流”。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业务系虚构,加之存在资金回流,极易引发虚开行政、刑事责任。

情形三:用工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员工为减少纳税而以其亲属朋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此情形中行为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形式、拆分收入,主观目的在于偷逃个税,但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二、“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劳务派遣虚开发票的打击多年前已经开展。2023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广西破获“7•3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告称该犯罪团伙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务派遣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41万元。2023年1月,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多亿元,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市千余个单位的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存在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嫌疑的案件直接向刑事程序转化,难以在税务阶段化解。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结合代理实务,笔者认为上述“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首先,以下分析均建立在用工单位用工支出与接受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多开显然构成虚开。对于金额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成立“据实代开”。在上述情形一、二中,用工单位发生实际支出因无法取得工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了合规列支成本而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劳务公司均依法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用工单位既不具备虚开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国家税款也未因此遭受损失,根据法研[2015]58号文件规定不构成虚开。其次,无论是虚开专票还是普票,均应明确其主观要件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故意及结果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上述情形三为了偷逃个税而虚开发票的,其主观方面系逃避自身的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已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更应追究其偷逃税的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罪刑事责任。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时,也应对比开票方缴纳税款的金额与偷逃个税的金额,综合比对确定逃税的具体数额与比例。

三、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的新出路,合规风险仍应重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费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原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替代)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接受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这些条件极大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数字经济时代来临,灵活用工等新用工形式出现,使用工单位有更多选择,也进一步降低了用工成本。

当下灵活用工也存在多种类型,主要包括撮合型、参与服务型。撮合型即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匹配撮合工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此类灵活用工平台记录工人工作成果,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向工人结算,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税完税证明,或者具备代开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工人个税,并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个税完税证明。而服务参与型的灵活用工企业则更多类似于劳务外包,以其自身名义承包用工单位业务再组织工人完成,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撮合型灵活用工平台是当下热门、受到政策鼓励支持的新业态,而服务参与型则是存在最多的情形。而无论何种形态,笔者认为其税务合规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扮演好“见证者”角色,做好劳务过程及成果留痕。实践中笔者已遇到过用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套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案例,在劳务真实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灵活用工平台规避风险则应充分发挥见证功能,对人员从事劳务的过程、成果进行记录,证明劳务业务的真实发生。

第二,严防死守“资金回流”,履行付款监督职责。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虚开的重要表现及发掘线索,则在向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灵活用工平台应核对人员是否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劳务人员严格对应。对于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进行核实,停止风险业务;对收款账户异常的应要求用工人员提供真实账户,不得代收。

第三,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以备核查。业务真实性是业务合规的基础,而各项业务材料则是业务真实性的载体。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有利于在风险产生时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第15篇】两个公司开一张发票如何做账

按照各自的使用情况,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将分割单、发票复印件和收款收据交付对方入账,本公司只就本公司使用的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单位使用部分通过往来核算。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第16篇】分公司怎么开发票

分公司开发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17篇】快递公司的发票是什么类型的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快递费用,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应税劳务收入,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快递公司属于服务行业,所以发票是服务行业的发票。如果是服务部的话应该只有定额发票和手写发票两种。

【第18篇】劳务派遣公司开的发票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今天突然接到一家公司会计电话,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

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了解一下?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

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

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郝老师说会计,二哥税税念,每日言税,税政第一线,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第19篇】公司一定要发票专用章吗

公司不一定要发票专用章,没有发票专用章可在发票上盖单位财务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20篇】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发票账务处理

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解析。

1、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税额

贷:应付账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账款 200

(二)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2、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采用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注:纳税义务发生计提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结平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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