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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看账簿,公司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而定,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由股东担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主要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意思是因为净利润都归属于股东,只是在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有一部分是归属于子公司的其它股东的,这些子公司的其它股东也依法按比例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
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反映的不止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净利润,还包括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净利润。
公司欠款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则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观点
原则上,记载于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有权要求查账,但隐名股东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不承担股东义务的,法院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约定,驳回名义股东要求查账的请求。
知识点
1、名义股东能否要求查账
2、代持协议可以限制名义股东行使查账权
3、代持协议要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权利范围……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7年2月12日,孙某和a公司为开发某地块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b公司。同日,孙某和a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了a公司以土地投入,孙某投入开发资金,共同设立b公司。其中,a公司持股40%,孙某持股20%,此外还有其他两名股东。
2007年9月29日,孙某和a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将所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某,但是由a公司继续代持孙某所持的60%股权。a公司在此期间既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10月16日,b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b公司的股东变为a公司以及其他两名股东。此后,孙某实际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3年8月28日,a公司以股东身份致函b公司,以了解b公司经营状况为由,要求b公司提供最近的、有效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自2007年度开始至今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具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9月3日,b公司复函a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账要求。
2023年10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行使知情权。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孙某与a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辩称双方已约定a公司仅代持孙某股权,并不享有股东权利。
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
b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合作项目的需要,b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孙某收购a公司所持全部股权。在2007年9月29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某所持的股权由a公司代持,a公司加入b公司期间,既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由此可见,根据股权受让双方的内部约定,a公司仅是b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不真正享有股东的权利。该协议中限制名义股东权利的条款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故a公司要求查询、复制b公司的相关材料和会计账簿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名义股东能否要求查账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名义股东能否要求查账
查账权是公司股东所固有的权利,公司法并未规定名义股东是否可以行使查账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认为名义股东是可以要求查账的,原因有二:
第一,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应当享有股东所固有的查账权。
第二,在股东身份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之前,法院并不能确定抗辩方所称的“代持情况”是否属实。实际中有这样一种常见的情况:要求查账的股东是真实出资的股东,并不存在代持情形,但公司未阻碍该股东行使知情权,会在庭审中抗辩该股东是名义股东,无权要求查账。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直接依据工商登记情况来认定该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账。
2、代持协议可以限制名义股东行使查账权
虽然法院一般认定记载于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有权要求查账,但如果隐名股东,也即实际出资人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对名义股东的查账权进行限制的,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本案中孙某作为隐名股东,a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代持事项,并且约定a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因此,最终法院依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认定a公司不享有查账权。
需要注意的是,代持协议可以限制名义股东查账权的合法性在于,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隐名股东限制名义股东的查账权也无损于名义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无权在章程中限制其行使查账权,否则会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失衡。
公司治理建议
1、代持协议要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权利范围
很多隐名股东在仅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基本事项,且后续也未对名义股东代持情况进行监督,导致名义股东擅自行使股东权利,甚至转让所持股权,严重影响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建议隐名股东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可行使的权利范围,或者约定行使权利的方式。例如约定名义股东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1日内应告知隐名股东,由隐名股东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名义股东代为提交表决结果。如名义股东未通知隐名股东而擅自行使表决权,则名义股东同意按1万元/次向隐名股东支付违约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但应该召开股东会议,股东表决通过解散决定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在进行一些重要的决议时就通过书面的形式让股东进行签字即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赋予股东下列权利: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车辆等等这些动产和不动产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用劳务出资。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只能用财产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如果是在对外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进入黑名单或被例如经营异常名单进而被吊销的,且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没有及时清算的,股东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但有最低限制。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成立的要求,即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创业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有所放宽。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前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一半发起人要是我国境内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核。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但应该召开股东会议,股东表决通过解散决定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不同股东的公司可以合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对内转让:自由转让。对外转让:股份对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要经过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2、两种情况推定为其他股东同意,第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0日内未作表示,第二是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股权因继承变动是的,则没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股东的基本义务有: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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