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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流程(如何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开通前提条件
第一个,你需要是年满十八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个,已开设实名认证证券账户,且有六个月以上交易经验。
第三个,申请人在过去的20个交易日内的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
两融账户具体开户的步骤如下:
1.资信调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资格,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格,评估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
2.签约:合格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3.开户: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抵押品:投资者通过证券绑定三方银行,将担保资金转移到信用资金账户,并将可抵消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移到信用证券账户。
5.信用评估: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和证券借贷金额。
6.资金为此提供资金。资金不包括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但代表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结算;在证券借贷期间,证券公司将通过其在证券的证券借贷专用账户,代表投资者完成在证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
7.偿还资金和证券:的还款在融资交易中,投资方卖出交易时,资金先将投资方欠证券公司的款项返还,余额留存投资方的信用账户;在证券借贷交易中,投资者购买证券并将其返还给证券公司,支付证券借贷费用。此外,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利用现有的资金和证券,直接向证券公司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贷交易:在投资者全额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贷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在融资融券开立账户。
融资融券的费用收取
1、目前市场上的融资利率在【5%左右】
融券的成本整体上高于融资,因为融券对于券商来说属于风险业务,券源也是有限的。市面上融券整体的融券成本在6%~10%之间。以下整理了市场上主要的券商费率参考表,其中包含两融。仅供大家参考!
1、利息计算:(5%为例)
利息=融资金额×5%×天数/360
不展期的前提下,需要提前结束融资融券,直接代入天数即可计算。
需要展期的,利息在展期上收取上一期,这是最划算的,也有部分券商是按照每月固定时间收取,这样算下来年化是大于5%的!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2、交易手续费:包括证券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上海)
交易佣金:多数券商都可做到万1,包含规费(证管费和经手费等),买卖双边收取(券商收)。
印花税:千1,卖出收取(交易所收)
过户费:仅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取,万0.1
总而言之,记住这个参考标准:股票万1,场内基金万0.5,融资5%(能线上办理最好),然后去和券商谈,这样才不会吃亏!
券商选择
因为信用账户的开户销户都是需要临柜的,所以选择要挑一个性价比高的。一般都要满足以下两点:
a.选择大券商,网点多,开户销户都是需要临柜办理的,大券商资金实力强,不会有牛市无资可融的现象,费用再低也是枉然,而且大券商券源也会稍多些。aa级排名的券商都是不错的,可以放心选择。
b.费用低的,无论是佣金还是利率。交易是长期的,控制成本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可以做佣金万一、利率低的也是4.5%,对比万三和8%算算一年真的能省很多了!
融资融券开户的好处: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系统可以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做庄导致股价飙升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卖空的方式出售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
2.有效缓解资金在市场上的压力:证券公司有多种融资渠道,比如资金。因此,融资自由化和资金,银行的市场进入将分为两个步骤。当股市低迷时,需要资金监管的基金不仅可以解决燃眉之急,还能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融资融券可以做空,提升市场的交易活动,而融资也是会在市场好的时候刺激市场交易。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不仅能为券商带来大量的佣金收入和利息保证金收入,还能产生许多产品创新机会,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对冲提供可能性。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融资融券也是我国的多层次的市场证券的一个基础。
融资融券自由化带来的弊端:与普通的证券交易不同,如果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强制清算。所以融资融券的门槛比较高,只有资金的庞大机构、基金、券商才有能力进去。
开户以后使用指南
开好以后就需要我们转入担保品了。担保品有两种:现金和股票。
现金:直接在银证转账时间以内就可以划转了,一般是当天就可以到账使用,融资比例一般是1:1。
股票:当天三点之前划转就可以了,一般是第二个交易日到账,融资比例按照官方折算率来折算,转入担保品就可以进行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啦。
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使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需要熟知:维持担保比例,即担保物价值和融资融券债务的比例,总资产(现金+证券市值)/总负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数量*当前价格+应计利息费用)。
维持担保比例设定了三个等级:提取线300%、警戒线150%、平仓线130%
当担保比例>300%,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者证券,但提取后也不能低于300%
130%<=当维持担保比例<=150%,将被限制新开仓信用合约,需要及时补充担保物
当维持担保比例<130%,面临强制平仓风险,这是就需要及时补充担保物,不然会被强平。
这是信用账户的主要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
如何了结合约?
融资买入以后,可以直接通过直接还款或者买券还款,融券卖出以后,可以直接通过还券或者买券还券,了解合约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信贷等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
4、需要注意的是双融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如果以前有开过,则需要销户以后才能重新再开。
注册分公司也是需要核名的,公司名称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一般名称格式一总公司名称为前缀,后面可以使用地区+分公司的形式命名。
如果注册独立的新公司,公司核名不通过是注册公司时常见的问题,不过可以使用企二哥公司核名工具进行公司名称核准评测,可以评测出工商局核名的通过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自主筛选出无法通过工商核名的名字,这样可以提高工商核名的通过率。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机械行业乙级建材行业乙级
冶金行业乙级电力行业乙级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
农林行业(农业工程)乙级建筑行业
乙级市政行业乙级
商物粮行业乙级
轻纺行业(纺织工程)乙级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
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乙级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
工程勘察终(工程测量)乙级
》积极增项中
水利行业丙级(增项中) 公路行业丙级(筹备中)
城乡规划编制乙级(申报中)公司名称去区域化已启动
独立账户、配全套章经营模式:包干不限产值
外商独资 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外资企业 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那么外商独资设立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网友咨询:
外商独资设立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荣浩律师解答:
1、双方洽谈,确定合作形式2、签定项目意向书3、编制项目建议书4、市外资委、区(县)外经贸委审批(如果你所办的企业是下列特殊行业,还需经过特定部门的审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核准6、规划、房产、环保、水电煤等部门出具证明7、市外资委、区外经贸委对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颁发批准证书。
荣浩律师补充:
外商独资 企业的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确定公司住所;
3、形成公司章程;
4、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5、刻公章;
6、办理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8、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需要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分公司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册分公司也是需要核名的,公司名称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一般名称格式一总公司名称为前缀,后面可以使用地区+分公司的形式命名。
如果注册独立的新公司,公司核名不通过是注册公司时常见的问题,不过可以使用企二哥公司核名工具进行公司名称核准评测,可以评测出工商局核名的通过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自主筛选出无法通过工商核名的名字,这样可以提高工商核名的通过率。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设立分公司决定需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规划乙级申请中
工程测量专业资质乙级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乙级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乙级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
道路工程专业乙级
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
给水工程专业丙级
水利行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电力工程乙级
工程造价乙级
预评价(市政、房建、公路、水利)乙级
工程咨询、可研 资信备案形式专业:农业、林业、水利水
电、公路、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生态 建设和环境工程、其他(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
企业资信等级证书aaa、企业信用评价 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
信用等级 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aaa、重服务守信 用单位全aaa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质量服务诚信单位aaa、全过程项目管理信用aaa
全国设立分公司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
1.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 确定公司住所。
3. 形成公司章程。
4. 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5. 刻公章。
6. 办理代码证。
7.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8. 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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