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会计知识
栏目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20篇)

发布时间:2024-02-26 15:24:03 热度: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利息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第1篇】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步骤: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第2篇】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

导读: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那么这个问题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要交的税金都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主要来介绍一下关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的问题。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

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方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希望缴纳的税金以及税率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完全掌握本篇文章内容,因为是非常重要的。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3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图片与文字无关、侵权必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 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应税的盈余积累,是指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 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且 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 8000 万元,负债 3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 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 4000 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 100%股权,股权收购价 4500 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 4000 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解:新股东以 4500 万元取得原企业 100%的股权,包括股本 1000 万元和盈余积累 3500 万元,但甲企业把原来盈余积累 4000 万元转成股本,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 500 万元,即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20%=100万元

二、企业转增股本

1、5 年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如果是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

1、个人投资者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取得的下列收入中,需要由基金管理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是(c)。

a.国债利息收入

b.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c.公司债券价差收入

d.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第4篇】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提问 no.1 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5篇】银行贷款利息算收入吗

说到贷款,肯定会谈到利息。每当客户听说利息比银行高,就会直接断绝联系,根本不听解释。有人会认为利率比银行高,那肯定是高利贷。那你为什么不向银行申请,申请180万利息只要4%?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今天,小编将告诉你为什么金融机构没有银行那么低的利率。

1.申请人组织问题

说到贷款,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找银行,一想到银行利率低,我们就会心安理得。

但是要知道,银行的贷款申请手续是相当麻烦的,虽然利率真的很低,门槛很高。基本上以抵押贷款为主,少数银行提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对申请人也有很多要求。

例如:

申请人要求是公务员、500强公司经理等。以及打卡工资标准和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重要的是银行对征信要求极高。基本不关注的人是不会通过银行的审核的,贷款需要复杂的手续。

可以说,你看重银行的利率,银行却看不上你的资质。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2.申请人的职业

找工作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好,有铁饭碗。虽然工资不高,但胜在稳定,五险一金比例高。

所以在贷款处理过程中,贷款的利息差也有所体现。很多贷款机构都推出了针对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稳定职业的无抵押贷款产品,利息远低于普通工资。

因为普通工薪族在收入上可能高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但是不稳定,而且在同等收入条件下,普通工薪族的五险一金比例低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所以在贷款中,如果申请同样的贷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信用贷款利息可能是1分。普通工资不打卡的话会更稳定,连信用贷款都不用申请!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3.个人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在贷款时非常重要。个人信用包括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负债、信用卡透支等。主要看你的征信,你的大数据,逾期甚至征信查询太多,会影响你的贷款利息,还是不行。

个人资质越好,利息会越低。所以,当你看到其他兴趣比你低的时候,不妨考虑一下自己的资质。在平衡风险方面,资质好的信贷机构会明白风险低,自然利息也低。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4.贷款偿还能力

申请贷款的时候有没有被问过收入或者家庭情况?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会以此为标准来判断你的还款能力。

但是,如果你能提供额外的收入证明,比如有额外的稳定收入,以及房产、存款、保单等。就会减少利息,增加金额。5.申请的贷款金额

银行贷款利息低,但是你的资质配吗?

你申请贷款的额度也会影响利息水平。如果贷款额度高,贷款周期长,那么贷款机构就会考虑资金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会适当提高利息,而如果你借的是短期贷款,这种短期贷款的利息会高于长期贷款。

综上所述,贷款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帮你省时省钱省力,让你专心做自己的大事业!欢迎关注,如有疑问可直接在评论区留言!

【第6篇】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7篇】银行利息收入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

银行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这个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利息支出及收入,利息支出是财务费用的增加,利息收入是财务费用的减少,如果出现负数,说明你的利息收入多于利息支出。

【第8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9篇】银行利息收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银行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这个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利息支出及收入,利息支出是财务费用的增加,利息收入是财务费用的减少,如果出现负数,说明你的利息收入多于利息支出。

【第10篇】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问题源自业务,解答源自专业

众所周知,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的资金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什么是统借统还?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本篇就统借统还的事项进行汇总,不足之处,还请补充指正详细介绍“统借统还”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统借统还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统借统还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借款主体

只有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对外取得资金,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2.资金来源

“统借统还”政策规定要求的资金来源: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对外发行债券。

比如,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100万元用于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而集团公司通过其他非金融机构、个人等取得资金100万元用于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不符合免税条件。

3.利率

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必须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才能,免征增值税。否则将会全额缴纳增值税。

提醒注意:对于额外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属于利息的价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4.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其他公司不可以。例如,a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然后统借给同为子公司的c公司。根据上述规定,b与c公司之间的借款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规定借款,b公司不能适用免税优惠政策。

5.负担单位

利息的负担单位只能是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非集团内的单位不适用。例如,a集团有限公司向非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条件下,a公司也不能适用免税优惠政策。

四、统借统还的常见税收风险

1.票据开具不符合规定。

符合税法统借统贷要求的借款,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按照增值税的逻辑,所有的合规的免税也应提供免税发票,在开票系统中按照对应的免税编码选择开具免税发票,实务工作中,企业直接以收据入账,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按照规范的免税发票来处理。

营业税时期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本不需要开具发票,全面营改增后统借统还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免税需要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可能被处罚。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的一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企业的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没有注明的。

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2.统借统还借款期间超出借入时的借款期限。

比如,a集团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期间为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向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期间为2023年3月10日到2023年3月10日。那么向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借款期间也应在此期间内,可以短于等于但不能超过期限。

3.合同不符合规定。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双方与下属单位要签订的不是《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不是一般的《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此次借款的资金来源,路径,性质,以及票据等重要事项。。

4.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没有履行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由于疏忽或对政策掌握不够没有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程序上不合法。企业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

5.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例如,a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取得借款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但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由a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本息。这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统借统还,不符合统借统还的定义。

6.违反资金用途使用可能被否定。

例如,a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取得借款,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a集团将资金按银行要求受托给b公司(集团外公司),b公司再通过一些方式将资金返还给a集团有限公司,然后a集团再将资金统借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这样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a与c公司之间的借款为统借统还借款。资金流不符合规定。

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清晰的资金流向。不清晰的资金流向譬如资金在内部企业多次转账最终到达使用企业等情形会导致不能被认定为统借统还。统借统还符合规定的资金流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核心企业借到资金后,拨付给下属单位;2,企业集团或者核心企业借到资金后,转给集团财务公司,由集团财务公司拨付给下属单位。

【第11篇】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第12篇】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第13篇】委贷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有偿借款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结论:

(1)增值税: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包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利息,应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合规票据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无偿借款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因该业务活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且非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资金借出方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该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增值税免税政策

(1)统借统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结论:根据上述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统借方的限定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用款方的限定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利率的限定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否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备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企业集团认定标准,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即可:

i.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ii.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2)集团内无偿借款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备注:

(1)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延续政策。

(2)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

②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范围(企业集团标准详见上文)

2、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已在前文解释)

(2)关联方借款债资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借款未用于本公司经营

若企业向外单位借款,同时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借款并未用于本公司经营,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资金借出与借入存在利率差

若企业向外单位高利率借款,同时又将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则企业资金借入及借出存在利率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高利率借入的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转移利润的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第14篇】银行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

银行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相信很多朋友们遇到过这种类似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手工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

财务软件分录,借:银行存款(蓝字),借:财务费用——利息(红字)。

财务软件记账,月末得把损益类的都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做成红字。

如果将利息收入做成贷方的会计分录,则会导致月末财务费用贷方无法结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数值对不上。

【第15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所得税处理

导读: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交税时我们大家可以先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再贷现金,计提时可以先借所得税再贷应交税金来处理,详细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银行利息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1、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

计提时

借:所得税(如果是当年度的)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收到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呀?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投资收益-(利息)。

1、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16篇】借款利息收入怎么入账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17篇】企业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1. 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需要申报并缴纳实际缴纳营业税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18篇】企业的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两者会有所区别。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因此,个人股东分红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而对法人股东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即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分红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4、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的含义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综上,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第19篇】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0篇】公司间利息收入交税

公司之间借款会涉及到税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的不足,向外部借款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给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时,公司不可避免会向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借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行为,即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

公司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为:

一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出借资金的一方一般不会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无偿借款。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另外,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确定的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需要分别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等确定销售额。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发票,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总之,公司之间的借款会涉及到税。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其中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缴纳税金;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缴纳税金;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6月29日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2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