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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一些类型(20篇)

发布时间:2024-01-24 11:59:01 热度: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有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同有哪一些类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同有哪一些类型

【第1篇】合同有哪一些类型

合同有下列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名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第2篇】合同诈骗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有下列常见形式:

1、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勾当。

2、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

3、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4、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以违规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篇】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4篇】房屋面积有差异可以解除合同吗

在房屋买卖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起码还得要有超过3%的面积误差。

要是发现房屋出现误差的,可以按照下面的处理方法解决: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当然,现在买受人也可以不选择退房的,要根据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5篇】抵押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6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没有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六项,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7篇】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还有效吗?

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效,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

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比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争议解决的条款或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主合同被解除后,则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被解除的,补充协议会被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8篇】检察院正式于合同职工有什么区别

1、编制,正式工有正式事业编制,铁饭碗,合同工没有编制,合同说解除就解除;

2、待遇,正式工完全事业编制待遇,工资补贴补助福利将近一样不少,合同工都得按合同的来,工资肯定比正式工 少,而且福利补贴什么的看单位领导给不给。

3、工作量,正式工可干可不干,最多干好自己分内的,合同工全得干,不仅领导吩咐的,正式工等正式工吩咐你的你也得干,工作不分分内分外,干好了是正式工的,干不好是自己的,领导根本不关心,你就是个干活的机器,说白了合同工就是正式工的福利。

4、地位,正式工的地位远远高于合同工的地位。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第9篇】专利合同对拥有者风险有哪些

专利合同对拥有者风险有:

1、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2、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3、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10篇】合同中法人章是否有效

合同中法人章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第11篇】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有哪些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12篇】什么是准合同以及有哪些种类

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取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13篇】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有哪一些

劳动法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14篇】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4、第三人履行。

5、价格变动的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5篇】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16篇】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受到相应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是一般所说的双倍工资,不过并不是说公司还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二是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剩余的一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7篇】试用期合同时间规定有哪一些

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那么网友们知道试用期合同时间规定有哪些吗?对于不知情的网友们。来源:

1.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 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

【第18篇】签一年合同中途不干了有什么影响

看情况:

一、劳动者不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辞职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的费用;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9篇】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有什么补偿

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补偿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0篇】合同具有哪一些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 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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