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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字体与字号:
文件的字体均使用仿宋体。
标题的字号选择二号、加粗、居中,与正文间隔一行。
正文、落款及日期的字号均选择小三号。
2、段落格式:
应有完整正确的标题。
正文段落的首字要空2个字的距离。正文中分层次使用的序号为:
第一级使用“一、”“二、”“三、”……同时要选择加粗。
第二级使用“(一)”“(二)”“(三)”……
第三级使用“1、”“2、”“
合同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未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书面劳动合同的格式:
(1)标题,为劳动合同书;
(2)开头写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3)劳动合同当中的正文必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资及支付方法和时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4)最后在劳动合同的结尾部分要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书写:
首先要写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住所、身份证信息等。内容应该包括:
一、三方同意将某某与某某的借款合同的债务转移给某某某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某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写明承诺。
四、本协议生效后,某方不再向某某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某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由某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具有下列情况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编号是为了区别不同合同而按照一定规则加上的一个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
一般来说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进行合同编号的,以便于登记和查阅。
合同编号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能区别不同的合同,符合企业的管理,就可以。
通常合同编号的最开始几位都是合同项目的汉字拼音缩写加上年份。
例如:采集系统二期工程2006年发生的合同,可能的编号就是cjxt(采集系统)+2006(年份)+具体编号。
这个具体规则都是本单位自己确定的。
以格式条款签订得到合同叫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事人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前将合同文本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只要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该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的;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想要消除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单方面的涂改是无效的,最稳妥的方法是与旅游公司重新签订一个新的旅游合同,或者就格式条款达成一个变更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低于手写补充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3、在格式合同双方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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