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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协议无效。
二是定金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三是定金的数额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一、合同签订审核;
二、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组织会签。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
三、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工程合同签订需要准备的材料: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四)合同的签订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六)合同的履行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九)考核与奖惩
(十)附则
【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及合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强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需求,制定本制度。
建设施工合同中主要包含的合同内容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清包工程合同的书写通常的格式如下:
(一)承包方和施工队即甲乙双方的地址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概况地址。
二、价格。
三、工程范围。
四、付款方式。
五、设计与施工。
六、材料。
七、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按照损失扣除费用。
八、劳动力管理。
九、施工机具。
十、工地现场管理。
十一、维修。
十二、装修要求。
十三、其它说明和要求。
十四、如有违约,乙方将按照工程款双倍赔付。
十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三)双方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有: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工程勘察合同签约流程如下:
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3、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种材料采购与供应条款。
5、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
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整体审核。
8、总经理审定批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工程合同欠款超过两年的,但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仍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
1. 工程量增加;2、发包人变更设计;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5、工程质量鉴定;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工程合同审查的几个重点如下:
1、合同价款:是包干价还是浮动价,新增或者减少的工程的计价方式,支付方式;
2、工期:要具备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
3、工程质量的约定;
4、竣工验收标准;
5、违约责任,即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5、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纠纷权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一般适用以下原则性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
2、仲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诉讼;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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