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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运输合同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下列事项:
1、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2、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3、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4、要约定好损害赔偿以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2、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货物公路运输合同,属于指定公路运输方式的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内容有以下事项:
一、托运方、承运方的具体信息,如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等。
二、运输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及包装要求等。
三、货物所需的运输方式,即公路运输;还有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日期、运达期限。
四、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运输的费用方案、结算方式;货物的赔偿计算。
六、托运方、承运方、收货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免责条件。
七、合同协议的份数确定。
八、托运人、承运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审查承运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资质;订立合同时内容的规范全面;货物的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并能够保证货物质量安全;托运人保证货物的合法和运单的真实等。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下列特征: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 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 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1. 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 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
3. 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跟物流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第二,运输物品的种类,数量,如果是易碎品或鲜活产品建议在合同中注明。
第三,运输目的地,运输期限。
第四,运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时间和方式。
第五,是否需要代收货款,以及收货人是谁。
第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下列事项:
1. 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2.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3.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4. 要约定好损害赔偿以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
一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
二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
三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为:
1. 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 销售部负责审核销售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 合约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 财务部审核合同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5. 其他部门审核本专业所有合同的技术条款。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三、货物包装要求;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六、收货人的义务;
七、货损赔偿方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 送审合同送审,由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
2. 部门审核。
3. 法务审核。
4. 管理层审核。
5. 签章备案。
6. 其他合同审批流转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作用有: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
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与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与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合同,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3)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
【法律依据】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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