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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明晰产权:要明确车辆所有人,若不是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开具授权委托书。
2、检查车辆证件:在确定车辆所有人后,要查看一下证件。
3、确定质押比例及资金额度。
4、签订合同。签订方、该质押合同一式三份,质押人,质押权人,车管所各执一份,然后到车管所办理登记。
5、车辆入库。
车辆质押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车辆所有人,证明车主就是出质人,然后还需要出示相关的证件,质押人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最后再签订车辆质押合同。
1、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2、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3、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质押主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车辆的二次质押合同是在车辆进行第一次质押期间,车主将汽车进行的第二次质押贷款。二次抵押和第一次抵押所办的手续及需要收取的文件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在二次抵押过程中,二次抵押的权值不会超过第一次抵押贷款价值余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无效的情形: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违反法律法规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而质押合同的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合同质押金一般是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
1. 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主要有:(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2. 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主要有:(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抵押。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反担保质押合同首先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期间、质押权的效力;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2.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3. 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4. 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对于上市公司,根据《担保法》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根据《担保法》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需要注意的有:
1、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2、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
3、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合同生效方式不一样。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一)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二)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用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
(三)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五)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已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专利局起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违反法律法规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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