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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20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13:55:02 热度: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施工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施工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施工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

【第1篇】施工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对合同成立时间的法条规定,订立日期应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该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最后签章的签注日期,则以该签注盖章之日为合同成立日;若无,则鉴于履行行为原则上应该晚于合同签订日,故在能证明履行行为的基础上,该履行行为应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起点。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2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在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份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

请求权基础: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诉讼主体:

劳务合同是具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的事项达成的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双方只有财产关系,不具有隶属性,不用接受另一方的监督和管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很多都是农民工,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考虑,实际施工人可以追加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在对承包人的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替代责任。

管辖法院:

劳务合同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分包合同是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下级案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两者区别

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工不包料属于劳务合同,包工包料属于分包合同。

二者的合同效力不同,专业分包需要分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则不需要。

涉及的责任承担的不同,劳务分包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一般是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专业分包,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的工程需要对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龚南琴律师,法学本科,现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信念: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即是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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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第10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第4篇】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果约定了且在违约责任发生后,约定数额未高出实际损失的30%,则约定违约款有效,若约定违约金数额小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违约责任金;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额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5篇】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一些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对合同风险的防范,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那么对施工合同的防范措施有哪些?具体如下:

1. 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工程能否顺利完成2、慎重对待挂靠。

3. 签订合同前了解工程是否属于招标的范围。

4. 依法进行招投标。

5. 不要进行转包,依法进行分包。以上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和防范的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6篇】施工合同履行不了有什么办法解决

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7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属于建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8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9篇】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0篇】施工合同履行不了怎么办呢?

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不了的,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12篇】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怎么解决

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可以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3篇】施工合同里预付款条款有哪一些规定

1.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2.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

3.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比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间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扣回。【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3条规定: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第14篇】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根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15篇】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呢?

首先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可以按照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追究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一些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方项目管理的前提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约定,也是妥善解决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那么施工合同在国内有哪些类型呢,如何使用?今天小编就介绍下施工合同的分类与使用注意事项。从事合同管理的你赶快去看下吧。

步骤或流程

1

总价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总价,根据总价特性分为可调总价和固定总价两类。

2

单价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根据单价特性分为可调单价和固定单价两类。

3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酬金计取方式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三类。

【第17篇】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内容有哪一些

建设施工合同中主要包含的合同内容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18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什么情形下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19篇】施工合同是否有规定正副本的份数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由于施工合同正副本效力相同,不一定要求区分及份数。此外,施工合同有可能涉及到建委等部门备案,所以尽量多准备几份。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第20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键点是什么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 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 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程序的审查;

9. 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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