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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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