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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20篇)

发布时间:2023-11-29 17:44:02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

【第1篇】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

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健康资料,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合同的效力。

【第2篇】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 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3篇】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1、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因解除导致终止,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4篇】保险合同犹豫期如何算

一般为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银行保险渠道为15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

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5篇】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6篇】车保险合同丢了该怎么办

1、首先需要搜集汇总自己的相关证件,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准备好补办所需要文件资料,通常情况下会用到身份证、车辆驾驶证等资料。

2、在被保险人人进行车辆保险单补办的时候,保险公司并不会再给被保险人办理一个和之前一样的原件保单,而是只可能为被保险人办理一个复印件。

3、对此无需过分担忧,因为根据保险和合同等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商业保单的复印件和远近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

4、补办拿到保单的复印件后,被保险人还需要去再次缴纳一份交通强制保险费用。

5、补办交强险的保单是必须的,会影响到后续车辆的使用、验车、年检等事宜。和车辆保险单不太一样的是,交强险的保险单是可以补办原件。

6、但是贴在机动车辆上的交强险标识如果丢失,不能够进行补办。这种比较特别的情况需要被保险人格外注意。丢失车辆保险单的保险人应该提前了解相关补办事宜,避免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7、根据相关的规定,准备完善的文件资料,节省时间提升效率。通常来说补办保险单都是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但是若有特殊情况,的确无法到场办理,也可也让其他人帮助办理。待人办理需要出示相关的委托证明和资料,提交的资料还需要保险公司审核认定后,才可以进入补办程序。

【第7篇】保险合同丢了还能理赔吗?

保险单丢了,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以内的,保险公司依然还能给予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8篇】劳动合同里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里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中的补充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基本险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补充险的统称。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9篇】保险合同成立后能否退保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0篇】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一些

1. 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2. 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3. 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1篇】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12篇】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会有利息产生吗?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因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缴费,并且当事人的保单价值金额不足以垫付欠下的保险费用和利息,这时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会产生利息,投保人如果需要复保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内(通常2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且补交相应的保费以及断缴产生的利息即可。

【第13篇】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的第58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以后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第14篇】保险合同丢了还能理赔吗

保险单丢了,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以内的,保险公司依然还能给予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15篇】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16篇】补偿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所以也称之为评价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即使定值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价值在全损时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所获的保险金也不失其补偿性,只是补偿的数额小于损失而已。

【第17篇】保险合同中止跟自动垫交有区别吗?

保险中止指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从而使得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此时投保人在宽限期内(通常为60天)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合同还是按照原有保单生效。

自动垫交指指投保人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按时交费,保险公司就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垫交后保单现金价值降低那么投保人即使恢复保单获得的保障也可能受影响。

【第18篇】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 含义不同:保险合同终止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情发生了,因此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后,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2. 法律后果不同:保险合同终止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3. 履行程度不同: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是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了。保险合同解除并没有按照原合同履行,期限也没有届满。

【第19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般也叫保单的现金价值,它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购买的保险现在能够值多少钱。即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一般随着用户投保时间的增加而不断的增多,如果用户想要退保,这时会按照现金价值表里的金额进行退保,如果刚刚投保就退保,投保人损失的保费是比较多的,这类保险一搬在后期可以获得收益。

通常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和已缴保费是不一样的,保单现金价值=已缴保费-风险保费-佣金-管理费+利息。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20篇】劳务合同需要交保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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