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担保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在哪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的效力是: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人上、担保内容上、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您需要格外注意。如果随意忽视这些细小环节,将来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例如:签订合同责任不明、担保事项不具体、担保范围不确定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
2、担保形式;
3、债务履行期限;
4、担保范围;
5、双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8、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的特征如下:
1.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合同担保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民法典》已取消了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要求,只要不是《民法典》规定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情形,就可以担任保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担保合同能口头签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首先依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质押注销登记的手续,然后双方按照之前协议规定或者共同签署一份解除担保协议的合同。
《担保法》规定,车辆、船舶、企业动产、城市房地产及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登记生效的,协议解除或依据法定条件解除抵押、质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或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担保合同没有写时间的,保证期限一般是到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一般有效,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无效,其他企业借款担保合同都有效,无效的情况具体是:
1. 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2.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条,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有以下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需符合法定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是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相对独立性。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2. 补充性。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责任财产的补充和效力的补充。
3. 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人上、担保内容上、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您需要格外注意。如果随意忽视这些细小环节,将来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例如:签订合同责任不明、担保事项不具体、担保范围不确定等等。
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形式、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因此,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您在签订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时,需格外留意,尽可以委托律师帮忙,这样做起事来更有保障。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不一定消灭。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免除了才会消灭。
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消灭后才会解除,譬如分期借款合同,一旦出现逾期,分期合同就会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肯定不是说你不用还钱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同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被触发生效,债权人有权继续追讨债务,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也可能因债务人无法偿还而被触发担保人义务,直至债务还清才会完全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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