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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需要交保险吗(20篇)

发布时间:2023-10-26 08:32:02 热度: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劳务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合同需要交保险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合同需要交保险吗

【第1篇】劳务合同需要交保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2篇】怎么看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只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第3篇】三方签了就必须签劳务合同吗

就业协议以书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4篇】出国劳务合同问题

1、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2、依据民事诉讼法、商事仲裁规则,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仲裁无管辖权;

3、如果境外公司在我国有临时办事机构,可以向该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办事机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5篇】劳务工孕期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吗

要正确区分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合同,无需赔偿。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劳务合同有什么特征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1. 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 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 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第7篇】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从适用法律角度,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而劳务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第8篇】六十周岁退休还能签劳务合同吗

退休后再找工作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9篇】劳务合同盖章怎么盖

无论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签的派遣合同还是单位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都要盖章的。一般是在最后一页盖。

只要有双方的签字,这样的合同是绝对有效的。只要工作人员的签字是得到授权的,无论是否盖章,都属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几份、是否加盖公章,都不是合同成立的关键问题,关键是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最后确认.合同确认的手段有很多种,签字也是其中之一。该合同中,有委托代表人的签字、你的签字,已经具备了一份协议的关键要素,所以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第10篇】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1篇】劳务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一些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2篇】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去哪办理

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13篇】签订劳务合同不想干了可以吗

1、不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只能说你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天申请离职,所以公司也不会给你这一天的工资,当然这是小事。

2、如果你去新的公司被他们发现你未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去上班,他们也是不会用你的,所以你到新公司就不要提来这个公司的事了,包括简历也不要写。

3、否则就是自找麻烦,之后只要你原公司不再找你,把你按照异常离职处理,那就没什么问题了,而且我觉得很有可能会这么处理,毕竟只上了一天班,跟没上也差不到哪,很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理睬员工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员工不给公司找麻烦就行。

【第14篇】在我国劳务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劳务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续约,如果劳动者不想跟单位续约的话应该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5篇】什么人可以签劳务合同

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16篇】公司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

合法,作为用人单位,法律允许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7篇】个人能签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所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18篇】劳务合同需要交社保吗?

签署劳务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因为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19篇】劳务分包合同和谁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签订,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第20篇】劳务合同要约定工作时间吗

一、劳务合同要约定工作时间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是需要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等内容的,以保障劳动者利益。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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