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格式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只要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该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 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2. 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只要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该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题:合同标题需要根据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一般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3. 数量:为了避免在履约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4. 质量: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到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物质量验收的依据。
5. 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单价和价金总额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承担,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注意正确使用价格条件,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并应注意价格术语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地点与方式要将其明确化,具体化。
7. 违约责任:约定违约的情形和相应应当承担的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字体与字号:
文件的字体均使用仿宋体。
标题的字号选择二号、加粗、居中,与正文间隔一行。
正文、落款及日期的字号均选择小三号。
2、段落格式:
应有完整正确的标题。
正文段落的首字要空2个字的距离。正文中分层次使用的序号为:
第一级使用“一、”“二、”“三、”……同时要选择加粗。
第二级使用“(一)”“(二)”“(三)”……
第三级使用“1、”“2、”“
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以格式条款签订得到合同叫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事人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正规合同编号格式要8位数。合同编号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年月)、流水号组成。合同编号是为了区别不同合同而按照一定规则加上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进行合同编号的,以便于登记和查阅。
合同: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格式合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1.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时产生。
2. 是否是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很大关系。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协商或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的,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
3.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1.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3、在格式合同双方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未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合同侵害下列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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