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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合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就可以,主体即合同签订双方合法,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和形式合法。一般具备以上条件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
但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个人利益。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还有居间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
1. 审核对方身份及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弄清楚对方的身份,保留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且审查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2. 签约时应仔细看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必须摆正心态,不能马虎,因为一旦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要受合同约束,违反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该要求中介公司解释清楚,并记载在合同中。只有确定自身能够履行的条款方能签署。而对于自己难以履行的条款要注意违约规定,看自己能否承受再决定是否签署。另外,合同是一式多份,要看清三份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 不要留空,若有附加需在附加处盖章:居间合同一般都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其中有许多条款是要求签署方在签约时填充或选择,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这类需填充或选择的条款逐一进行确定,尽量不要留有空白条款,以防止日后被他人违规利用;若有附加条款需要双方在附加条款上盖章。
4. 签约时不要只签后一页:现在的合同很多都不止一页,作为签约一方在签约时应该在每一页上都签字,以防止未签字的合同被“偷梁换柱”。如果合同有修改的地方,签约方应该共同在修改处签字以表示确认。
5. 签约后应拿合同原件:签约后作为合同一方,当然有权保有一份合同原件,并且协议上往往都是这样规定的。但实务中有些中介公司在当事人提出该项原本合理且合法的要求时,往往会以另一方或中介公司未签章为由不给当事人合同原件。在此情况下,签约人至少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一份复印件,并要求中介公司在复印件上签章或中介经办人员签字,同时应与中介公司确定其何时提供合同原件。
所以我们在签二手房居间合同时,一定不要忽视以上细节问题。
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居间合同纠纷不一定是有偿的,要看具体的情况。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是可与对方协商去解除的。
但是:只签订居间协议,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另外中介未促成房屋交易不需要支付居间费,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合同的报酬比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收取多少服务费,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协商,按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合同纠纷不一定是有偿的,要看具体的情况。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当事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确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就是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产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居间合同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
2、注意居间类型。居间通常包括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3、注意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合同名称最好明确为居间合同。
4、注意合同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清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订立的程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有:
1,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
2,交易不成收取“违约金”。《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
4先收费再办手续按规定,经纪机构单方收取的中介费用最高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经纪机构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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