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经营品牌管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经营、管理文化标语大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经营、管理文化标语大全:
● 品质是最好的推销员。
● 每天进一步,踏上成功路。
● 好产品+好服务=脱颖而出。
● 技术是基础,管理是动力。
● 团队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 培养优质素养,提高团队力量。
● 不接受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
● 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
● 每天自我检讨,品质自然更好。
● 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 革除马虎之心,提升产品品质。
● 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
● 要有好的灌溉,才有好的成果。
● 做好品质记录,打好品管基础。
● 品质意识强悍,明天一定更好。
● 革除马虎之心,提升品质之源。
● 一个坚持,一个承诺品质。
● 品质管理标准化,iso成功靠大家。
● 细心、精心、用心,品质永保称心。
● 品质管理讲技巧,沟通协调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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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核定期做,系统维持不会错。
● 作业标准能遵守,品质效率不用愁。
● 改善品质要规划,主力推动标准化。
● 顾客反馈勤分析,品质改善有主意。
● 原始记录要可靠,统计分析才有效。
● 仪器设备勤保养,生产自然更顺畅。
● 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会失败。
● 贯彻iso系列标准,树立企业新形象。
● 素养:养成良好习惯,提高整体素质。
● 创新突破稳定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率。
● 没有措施免谈管理,没有计划无法工作。
● 顾客是我们的上帝,品质是上帝的要求。
● 行动是成功的开始,等待是失败的源头。
● 零缺点的生产过程,一百分的优质产品。
● 品质,企业未来的决战场和永恒的主题。
● 推动全员品质活动,提高全员工作士气。
● 市场竞争不同情弱者,不创新突破只有出局。
● 优秀的职员:忠于公司、忠于职业、忠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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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的原则,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清理出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且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164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告名单内企业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涉及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登录网址http://gs.gsxt.gov.cn)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联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涉及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需提交的相关书式资料,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
3.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吊销信息将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企业法人、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荣誉授予等相关领域予以限制。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0938-6822211
传真:0938-8571093
电子邮箱:tsxyig@163.com
附件: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名单(164户)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扣缴义务人在使用客户端进行纳税申报时会碰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问:如何修改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
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再输入“新申报密码”和“确认新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第二问:经营所得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
第三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计算税款时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没体现累计扣除数如何处理?
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申报表时,填写的是累计扣除数,具体扣除情况在第一步【收入及减除填写】和第二步【税款计算】均有体现,可通过收入填写的列表界面、明细界面(双击具体人员)以及导出文件,都能查看每个人员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数。
第四问: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应在its系统哪里操作?
除了大厅申报渠道外,还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和个人所得税web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app经营所得申报的相关功能也在开发中。
第五问: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三方协议网签后扣款不成功或者查询不到协议,是什么原因?
需要确认签订三方协议的人员信息与当前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使用的是不同身份证件信息,则会存在查询不到协议的情况。扣款不成功,需要根据提示判断,如余额不足等,如为系统原因,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支持人员)进行原因排查。
第六问:扣缴客户端如何获取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对应的扣除项目,点击“更新”按钮,可从税务局端下载历史报送和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端(web/app)自行报送并指定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项目“跟投”和员工激励已经在各大房地产企业得到广泛应用,业务模式一般为资方或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形式可能是纯债务,即与房地产企业往来借款、或者权益性即持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甚至有可能是债+股的混合模式。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需要向下层分配,即考虑合伙人的类型,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所得,应当首先思考其所得类型。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很多财务朋友们,因为利息的所得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直到税法政策不断完善后才逐渐明晰。
一、利息所得性质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利息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四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因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了分类所得的五类。
和利息所得的性质比较沾边的有:“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争议点也主要出现在这里。
观点一、认为将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界定为“经营所得”让自然人合伙人交税的依据主要是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其中附件1第四条中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如果按照91号文的规定,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适用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观点二、认为自然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以下简称“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其中第二条非常清晰指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84号文的文件原文及对业务的解释,笔者认为更加贴合房地产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利息及向下分配的业务实质。因此,应当将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分类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将利息归类为“利股红”所得,可以避免自然人直接投资的税率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的税负产生不均衡,即不再对投资(借款)渠道产生税收上的“歧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方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统一要求,“利股红”所得的申报方式为支付方代扣代缴,并由扣缴方并按月或按次为所得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以下我们分问题进行探讨。
1、“利股红”所得以取得收入或支付为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合伙企业层面取得利息收入,但并未向底层合伙人分配,是否可以延缓“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应当在取得利息收入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不因分配延时而延误代扣代缴义务,理由还是基于合伙企业的穿透原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承担所得税,而需要穿透到底层合伙人(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税〔2008〕159号2 第三条),因此不存在所谓“不分不税”的方式,合伙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及留存所得及时分摊给合伙人,这里强调的是分摊纳税,而不是实际分配,即使未实际分配在合伙企业层面也需要分摊后缴纳所得税。
2、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不按时履行义务,后续会有什么处罚?如果未及时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如何补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会被处以罚款,但因晚缴税款导致的滞纳金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承担的(自然人合伙人)。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最晚时间不得超过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具体规定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1第十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3、如果合伙企业的形式为多层嵌套,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还是一家合伙企业,需要向下穿透多层后最底层才是自然人合伙人,此时到底如何界定扣缴义务人,即应当由谁承担最终的个人所得税“利股红”代扣代缴义务呢?
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核心判断标准为该对象是否对支付金额有决定权,如果涉及双层嵌套,则一般认为最底层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但是目前尚无更加确切的税法政策可以支撑笔者的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4、合伙企业在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利股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合伙企业的资金成本?
当然是不可以,因为“利股红”所得本身是无扣除的,即纳税人应当按照所得的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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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道财税-汤茹亦
企业的经营模式:是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宗旨,为实现企业所确认的价值定位所采取某一类方式方法的总称。其中包括企业为实现价值定位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以及在这样的定位下实现价值的方式和方法。由此看出,经营模式是企业对市场作出反应的一种范式,这种范式在特定的环境下是有效的。
产业链位置
产业链的位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设计活动、营销活动、生产活动和其他的辅助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服务部门。
根据对产业链位置的不同选择,可以得出八种不同的组合,也就是可以得出八种不同的经营思想和模式:销售型、生产代工纺锤型、设计型、销售+设计哑铃型型、生产+销售型、设计+生产型、设计+生产+销售全方位型和信息服务型。下面给出几种主要类型的经营结构图。
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资质
一、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拍卖法》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务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1]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
《拍卖法》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取得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1、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2、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3、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核发
1、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文物局。
(2)国家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2、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3)《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其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须由专业人员所在地文物部门出具);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5)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五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
证复印件(须加盖原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会(组、站)委员及非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审核人员的证明;
(9)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需一式三份整理成册。
三、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取得(一)企业申报条件
1、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
2、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报告;
2、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3、近3年来的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近3年来文物拍卖活动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5、《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涵盖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的《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文物拍卖企业与取得《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1] 《拍卖法》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企业要适度负债经营,这是因为以下三个优点:
1. 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促成企业发展。企业必须不断开拓和发展,企业开发新品种,采取新工艺,都需要大量资金,单纯依靠企业自有资金有时候难以应付。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企业负债经营,由于还本付息的外部压力,可促使投资者注重投资的经济效益.
3. 有利于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筹集资金属于有偿使用,所以企业必须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具有风险。因此,负债经营企业在偿债压力的推动下,不得不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并且确保确保负债是适度的,以在负债经营中获利。一旦企业负债过度,资金链断裂,企业的生存受到了影响,所以负债经营必须适度,控制风险。
非经营性资产是实施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前提条件。按照一般的认识,企业中的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学校、招待所、食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都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情况加以剥离。做为非经营性资产,有三种特征:
(1)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
(2)使用目的的服务性。
(3)补偿、扩充的资金来源的非直接性。
企业一般在注册地进行缴税,如果在异地进行经营活动,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否则会进行处罚。设立分支机构后可以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时只有所得税在总部所在地缴税,其它税种要在当地分支机构税务局进行缴税,直接向本地办税服务机构缴纳就可以。
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时一般需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1、企业经营策略可以按其层次、态势、规模和行业市场竞争特性等几方面进行分类。
2、一般来讲,对于大型企业,企业经营战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公司级战略;第二层次是事业部级战略;第三层次是职能级战略。公司在制定总体战略时要考虑下一层次的情况;而下一层次的战略应服从和体现上一层次的战略意图。
1、首先需要写基本概况,包括公司类型(是否有限公司)、经济性质(国有
或民营)、员工人数、注册资金、主营产品、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
2、然后是生产经营,包括资产规模(资产总计)、主营业务、市场区域、近几年平均销售收入、盈利或亏损。
3、最后是发展方向,包括下一步的营销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情况、产品创新情况、开拓市场情况。
经营模式是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宗旨,为实现企业所确认的价值定位所采取某一类方式方法的总称。经营模式是企业对市场作出反应的一种范式,这种范式在特定的环境下是有效的。
1. 生产代工型。企业作为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供应商,根据客户的订单,加工产品。在市场上,贴上其它企业的标牌进行销售。
2. 设计+销售型(哑铃型)。企业不涉及生产领域的任何业务,只负责设计和销售,企业设计出市场上顾客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寻找相应的生产代工,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以及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
3. 生产+销售型。这种类型的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模仿,对于行业内领导者的行为非常敏感,一旦市场领导者推出新的产品,这种类型的企业就会马上进行模仿,并进行改制和改善。
4. 设计+生产+销售型。这是在产业链节点上涉及较多的经营模式,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
5. 信息服务类型。信息服务类企业较典型的是咨询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或者公司,不涉及制造的一切活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制造业有着密切的联系。
电子商务下的企业能够真正实现“对每个消费者的不同需求都能够分别给予满足”,企业满足了顾客的个性化需要,既加大了其它企业进入的难度,也增加了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率和满意度。实现整体供应链可视化,企业管理信息化,整体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成本最小化,从而实现了企业与客户“双赢”,达到了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的目的。
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异常的,再根据不同的原因去解决问题。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2、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总经理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3、财务经理:职能是提供财务分析报告、编制预算、成本和资金,对企业的全面运营管理甚至是战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人事部经理: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劳资、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受总经理的委托,行使对公司劳动人事工作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程、工作指令的义务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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