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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篇)

发布时间:2023-11-04 19:37: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品牌管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1篇】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说说创业的那些事情,一箩筐也说不完,各种心酸,各种喜悦,只有真正创业过的人才懂。少走弯路,指南不可少,不想自己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就创业合伙。找到合伙人一起来看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2篇】合伙企业法的一般内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3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这又是一个典型案例,是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上去似乎很明确,但是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直接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同,但是合伙企业不是合同的签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吗?

所谓合同相当性原则,用通俗的话来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没有签约的丙方遵守这份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a合伙企业也是被告之一。原告要求被告a合伙企业基于其作为接收原告投资款并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期满并获得项目交易款项后履行向原告给付该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伙协议第13.8条明确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a合伙企业还认为:本案系因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而a合伙企业并非合同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非合同方主张违约责任,故被告a合伙企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分析和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该有限合伙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虽然形式上仲裁条款约束的系订立该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即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但实质上分析,本院认为合伙企业应受仲裁条款约束,理由如下:

第一,从协议内容上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伙协议的相应条款,包括分配条款、权力条款和违约合伙人条款,均涉及合伙企业而非单纯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分配条款明确分配系“合伙企业作出的分配”,分配的对象也是合伙企业财产,权力条款系对“合伙企业(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普通合伙人)”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力约定,违约合伙人条款中“将向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所有款项”亦指向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原告诉请所涉及的合伙协议条款,约定的不仅仅是合伙协议签订主体即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从条款内容到权利义务架构,均与合伙企业相关,而且无论是财产分配还是经营活动开展,均无法脱离合伙企业,相应条款履行后的实际结果也直接指向合伙企业。

第二,从合伙协议的协议性质上看,合伙协议系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系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性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因此,合伙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协议,其与合伙企业具有密切关联性。

第三,从意思表示上看,被告确认,全体合伙人均签署了涉案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应当认为全体合伙人对于仲裁条款均无异议,即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定方式,因此,全体合伙人在纠纷解决上的一致意思表示,应认为构成合伙企业在相同事项上的意思表示,即对于合伙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法院的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指向进行的。

不过,我个人理解,可能首先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受特别法约束的,只有在《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通用合同法律规则。

《合伙企业法》从立法性质上来说,不是单纯的民法,而是像《公司法》一样,是组织法,或者说是社团法,不仅规定了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规定了“社团”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要特别理解一个小的区别: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同的。不与设立合伙企业相联系的普通合伙协议,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3篇】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相关规定: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自然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并入法人合伙人的财务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或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向投资者或合伙人分配利润,投资者或合伙人要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税。但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股息红利的穿透认定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核定征收

根据财税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原来采取核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独资合伙企业获得收益时的纳税分析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穿透”规定,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直接按比例分给合伙人;

1.2自然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适用“穿透”原则,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财税[2015]101号差别化税收政策中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无论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分红,自然人合伙人都要按20%的税率缴税。

自然人持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1.3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纳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15]116号,国税[2015]80号公告有关规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非股票溢价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

2.1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个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视为个人合伙人收到“股息、红利”,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应计征20%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挂牌或上市,因差别化的计税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以仍然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2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应当视为投资方企业将从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投回到被投资企业,因此应据实增加投资方企业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法人合伙人应将“分回”的红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并增加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持股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3.股份(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股权转让的收入,应纳入个独、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根据分到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法人合伙人,将分到的所得,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法人企业的具体情况计缴企业所得税。

note:

关于股权投资增值税的纳税,请参考:

关于持股主体的选择,请参考:

(本文完)

敬请留言批评、收藏、关注、点赞!

【第4篇】合伙企业如何节税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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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接前篇文章《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进行组合搭建,根据股东人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组合使用,本文小鱼蛋主要研究合伙企业持股的特点,三个板块分别写完后,小鱼蛋再将其汇总对比。(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前文提到,在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做了较为完整约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股东架构层面的问题,股东层面小鱼蛋依旧从“钱”和“权”的角度展开,另外会阐述一些特殊情况的问题。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路径示意图:

一、从“钱”的角度分析

所谓“钱”的角度是指“钱”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上的过程,该过程必然涉及到各项税负,小鱼蛋将各项税负及政策依据在此列明。注:本文仅讨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持股的情况。

1、合伙企业股东分红征缴个人所得税缴纳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20%缴纳。补充一点,理解合伙企业的税要记住“先分后税”的概念。

2、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印花税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4条第5款: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之股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印花税为0.05%。

二、从“权”的角度分析

所谓“权”的角度是指股东持有的表决权,

强调,表决权≠股权

合伙企业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合伙意志高度统一。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这个持股平台内,无论未来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人永远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远可以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意志。

那么,回到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上,实际控制人可以牢牢的把握住在该持股平台的所有表决权。

所以,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中控制权。

三、从“特殊情形”角度分析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代持的股东,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是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主体,在该主体中透由代持实现的风险相当之大,非常及其特别强烈的不推荐,除非,在此之上,再搭建一层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由该公司出面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第6篇】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关系,它是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内部关系的依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乃是由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大多是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尤其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要建立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只要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7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下面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 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 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8篇】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今天我们主要看看他们在法人地位上的区别。

所谓法人,指的是 “法律意义上的人”。

他不是真的人。而事实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虚拟的“人”,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叫自然人。

在企业的这么多组织形式当中,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属于自然人企业,只有公司是属于法人企业,那么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到底有些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下: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

企业所得税。

首先,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张三将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张三控告的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吗?或者是控告这家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吗?都不是,张三告的就是这家公司本身。

如果最后公司败诉需要赔偿给张三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也不是有某一个个人来说,而是由这家公司来付。

这正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自然人企业本身就不能作为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只能由其企业老板作为诉讼主体来控告别人或者当被告。其次,自然人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企业有法定代表人。

在现实经营中,个体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叫做老板,但在工商登记时,个体户的负责人叫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叫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叫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公司的负责人才叫法定代表人。

与前三者的负责人不同,前三者的负责人该是谁就是谁,那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挂别人的名字的。在现实中的公司,有的会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当法定代表人,有的会找下面的员工来当法定代表人。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它已经够独立承担很多的权责。只需要一个人类的代表来帮他发个声,这是导致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自如的拥有很多权利。

所以一些公司老板把别人来当方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最后,自然人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所以他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经营者、投资人或者合伙人,根据自己从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可能会说

如果那个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不是个人,而是一家公司。那不就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其实,这家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它自己作为法人企业的税,而不是他投资的那家企业的税。

而法人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他的股东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这些区别。如果你要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呢?

【第9篇】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缴纳。这里所谓“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而是指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合伙人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后税”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人问,合伙企业如果对生产经营所得不进行分配,合伙人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其实之所以产生这一疑问,这与当前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不完善有关。

对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而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了分配。

对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故在税收征管中关于法人合伙人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问题常出现争议。有人认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作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即应在合伙企业做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或决定分配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中,法人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与合伙企业行政政策规范之间存在一些税收政策规范衔接问题,虽然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毕竟是一种惯性做法,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10篇】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来源:金融投资报

在“欧莱雅事件”事件中的风波还未平息,12月6日晚,“带货一姐”薇娅,又再度因为一则#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的话题冲上热搜,成为大量网友的关注焦点。

薇娅夫妇合伙企业注销

据企查查数据,12月3日,杭州谦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工商变更,企业状态由存续变更为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董海锋,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其合伙人包括黄薇(薇娅)、董海锋(薇娅丈夫)、黄韬(薇娅弟弟)等。

才注册一年就被注销,诸多热议之中,不少网友都在浮想联翩,好奇这到底是“正常注销”,还是“害怕查税”?

网友们敏感也并非没有原因,毕竟前段时间,才刚有带货网红被查出偷漏税并补税数百万(详情:网红补税600多万,网友惊叹“真能赚钱”!你们主动缴了吧)。

又是税务监管的高峰期,又是公众人物突然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薇娅夫妇注销公司的消息也因此得到了更多额外关注。

期间,也有网友号召大家“冷静吃瓜”,认为这只是单纯的公司企业变动。

有分析指出,公司注销前通常都会经过税务核查有无未缴的税款或罚款,如果真有税务问题,即便注销过后无法避免被查……

不过,网友们的各种猜测议论依然没停,包括前几天一度曝出“离婚”消息的李湘王岳伦夫妇,之前也曾各种注销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薇娅夫妇也在被怀疑“是否要离婚?”

夫妇商业版图引关注

截至目前,薇娅夫妇还未出面回应,情况如何也有待进一步验证,但相关话题冲上热搜之后,薇娅夫妇的商业版图现状,依然成为了部分网友的关注焦点。

不得不说,此前注册了一大堆公司的薇娅夫妇,近段时间还真有一点“管不过来”的意思。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薇娅名下共关联18家企业,董海峰名下则关联25家企业。然而在近两个月,他们旗下的两家公司就接连曝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今年10月,刚成立3个月的杭州薇娅惊喜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1月,成立不到10个月的杭州锋味派食品有限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眼下,包含最新被注销的杭州谦壹在内,薇娅名下共有5家企业被注销,董海峰名下则有2家企业被注销。

“登记异常”或许还是小事,但翻车、被罚等或许就是大事了。

像是今年4月,由董海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的广告,而被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3万元。

而作为“带货一姐”的薇娅,近段时间也接连遭遇“翻车事件”。

就在上个月,有微博网友称在薇娅直播间购买的三只松鼠(37.630, 1.03, 2.81%),开了一袋完全变质发霉的坚果,且“商家死不承认”,并表示对主播方售后处理的态度“很失望”,期间有部分网友质疑,薇娅的选品机制是否是“空头支票”。

今年8月,薇娅直播间带货的一款全麦面包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称“存在问题”,称该款面包碳水化合物比标称多出约36%,所含能量比宣传的多出40%,有让人“越减越肥”的嫌疑,随后相关话题接连登上热搜,不少网友表示选品带货的薇娅“难辞其咎”。

6月,薇娅带货的一款“潮牌风扇”还曾被时尚博主质疑“山寨联名”,事件引发争议后,薇娅与谦寻文化相继发布道歉声明。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2021新财富500富豪榜数据,薇娅也以90亿元的身价排到了490名。而据淘宝公开数据,今年“双11”的第一个活动日,直播间累计交易额达85.33亿元,单品最高销售额达4.9亿元!

如此“战绩”,是无数消费者对带货主播投以信任的结果,主播自然也应以足够好的品质、足够低的价格回馈消费者们的这份信任,只希望如今“一姐”选择注销公司后,也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严格选品,减少“翻车”事故上。

【第11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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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中,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占比最多,但其实合伙企业也不少,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又陌生的小麻雀”。

释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首先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最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虽然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然后再向b追偿。

4、

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以下9大特征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以下这些特征。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合伙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包括股东的能力)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合伙企业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其工商登记信息要披露);

公司的对应特征都是合伙企业这些特征的反面。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pk之前,咱们先上个前菜,对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这三个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主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资更多,权力更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企业就是属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业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据出资承担责任,把那个赔完就算了,就算企业还欠钱,也不关他的事;

执行合伙人就是对内对外执行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总,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相当于有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

你可能会问:

合伙企业里可以分别有多少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8大区别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没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当执行合伙人有同等权利,可以都做执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数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只能监督执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执行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小贴士: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是个人,是企业组织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合伙企业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多个有限合伙人,多个执行合伙人。

互相之间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也是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虽然咱们生活中常听说合伙企业,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较为普遍。

可其实还有一种合伙企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

《合伙企业法》规定:

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从何谈起在何处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要符合与遵守上述对合伙企业总的要求,其次还要遵守以下三项特有规定。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的钱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造成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小贴士:

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会被处以2000-1万的罚款。

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你跟别人有业务往来总得给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也取得增值税发票吧;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合同、协议都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的法定职位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要法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位,但合伙企业没有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这些说法。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股东,执行合伙人就相当于执行董事或经理。

好了,叨逼完了,希望能帮到你或者你身边的人。

最后,别忘了关注我哦~

【第12篇】合伙企业缴纳什么税

作为合伙企业的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人类型不同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实行“先分后税”。所谓“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分配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配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所称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简单来讲,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立即构成合伙人应纳税所得。举例: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投资成立a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约定分红比例相同。a合伙企业2023年12月31日算出当年实现经营利润100万元。那么,此时即使没有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也立即作为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分别实现50万经营所得,并且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分红之时,比如a合伙企业2023年2月22日将上述“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各自30万元。这时候就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了。因为不止这60万元,整个“100万元”(当然包括这60万元)在实现之时,就已经并入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所得,依法计算所得税了,所以,合伙企业实际分红时不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

注意: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计算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包括其他组织)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抵扣税收优惠,仅限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个人合伙人不可享受。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13篇】合伙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这个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到底该怎么设置呢?

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是研发项目,

三级科目是费用化支出或者是资本化支出,

四级科目是自行研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五级科目是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费用,

六级科目是更详细的相关规及内容。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14篇】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

获取资料请详见文章尾部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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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第16篇】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17篇】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随着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建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区别,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区别,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官长水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官长水律师补充: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不同点: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官长水律师总结: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的主要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官长水律师,执业15年,精通公司、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工作细致,对案件发展规律预测准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18篇】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

1. 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2. 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3. 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19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20篇】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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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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