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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包括那些(8篇)

发布时间:2023-11-24 09:07:01 热度: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物业管理品牌管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包括那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包括那些

【第1篇】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包括那些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2篇】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上海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物业设备保养及配套综合服务,会议服务,花木零售,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停车场(库)经营。

【第3篇】公司物业管理部门有哪些

公司物业管理部门有:

1、经理室,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2、办公室,是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3、财务部,负责制定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出纳等;

4、业务部,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物业种类的不同等设置。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篇】物业公司可以出租物业管理用房吗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如用于其他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5篇】物业管理公司怎么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6篇】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

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

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7篇】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规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8篇】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

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

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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