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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流程是:
1.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 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 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 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 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 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 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 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1、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领取失业金之后,会在档案上面留有记录,对以后找工作可能会造成影响。下家公司的人事如果问到你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那就很尴尬了。
2、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领取了失业金说明社保已经中断了,会影响到以后养老保险。
3、但后者这种看法并没有什么依据,就算已经失业了,还是可以凭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社保局交纳,并不会存在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个体户在失业的情况下,没有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那么个体户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不可以。失业保险金不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出来。失业保险金为按月发放,一旦不满足领取条件就会停止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领取过失业保险还可以领失业补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虽然有失业保险金领取,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失业人员,即使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很多也是无法继续找到工作的,只能依靠自谋职业或是灵活就业。
3、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达到了55周岁,女性达到了45周岁的,家庭经济仍然比较困难,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有困难的,仍然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
4、对于申请4050社保补贴的人员,不但包括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家庭困难的4050困难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和零就家庭等困难人员。
5、达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最高可以按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出的缴费金额进行补助,最高的补助金额可以达到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二,最长补助年限为五年。
自离不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去申领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下面介绍福州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标准: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包括失业人每月基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包括失业人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包括失业人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1.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重新就业的。
4. 应征服兵役的。
5. 移居境外的。
6.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9. 失业金大概每个月什么时候发放。一般是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号左右或者30号左右。首先失业金都是有规定的每个月的特定时间拿,而且一般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以拿。
不一样。失业补助金就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人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就是按照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和个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超过1年,出现非本人意愿导致中断就业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总体来说,判断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保缴纳是否超过1年和是否为主观愿意导致失业。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达到一年的才能领取,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市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转迁手续,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回原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统一由市级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市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个人辞职、离职不能申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0日之内必须申报。原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2、提交资料:如果你满意以上三点要求,就可以向就业局提交以下资料申报失业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就业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问题,就业局会开具“社区函”给你。登记办证个人持“社区函”到社区登记盖章,然后再去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复核,个人持“社区函”回执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失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银行卡,办理完毕后,一般次月12-20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经办窗口领取银行卡。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则不能领取失业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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