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工伤公司保险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伤保险缴费断交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工伤保险是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在没有工作期间断交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是必须处于参保状态才能得到保障;
2、可补交:工伤保险缴费断交不能享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补交,但是补交期间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仍拒不缴纳,对该单位应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拒不改正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价格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给予的影响福利政策,因此价格较低,最低只需十几元。而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因此价格比较高,每年可能需要上百上千元。
2、保障额度不同。工伤保险会根据社保目录报销医疗费用,包含的项目有很多,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不一样。团体意外险的保额是根据雇主购买的产品有关系,保险合同会明确约定保险额度。
3、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是针对员工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团体意外险则是给员工提供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有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平安保险工伤险购买途径有很多,如平安保险公司柜台、平安保险商城官网和app、客服电话95511、平安保险业务员等。
不过,平安保险工伤险与职工社保工伤险有不同,保障的范围更广泛,也可以说就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障责任需以保险产品的条款约定为准。如果已参保职工医保,再投保平安保险工伤险,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和被评定为相应的工伤伤残等级。其中认定工伤和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有时间限制。
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单位就不能要求职工也承担部分工伤保险费用。
而要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话,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那么之后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其中,往往会结合工伤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应该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缴费管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将实现统一。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 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 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上下班途中其他情况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需要支付,但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受伤无工伤保险判定为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在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最为普遍的。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的原则,大致有: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一次性补偿原则与长期补偿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区别原则。其中无责任补偿原则最为主要,它决定了工伤保险法的特色。
所谓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则。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吸取了国际上大部分原则,但还是不太完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
工伤保险报销没有比例,一旦工伤申请认定通过那么就要全额报销。
工伤后的医疗费康复费等都属于报销的范围,具体包括:
1. 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 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 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可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需要用人单位自己支付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 赔偿的主体不同: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伤害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获得赔偿。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主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2. 赔偿限额不同:工伤保险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简单来说,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企业所投保的限额多少而定。
3. 保障范围有所不同:工伤保险在其它保障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等,但是不包括误工费、诉讼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而雇主责任险则主要保障误工费、诉讼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能有效的补充工伤保险的不足。
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按照原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受工伤的,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作为社保中的一项,是相当受人们关注的。那么,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一般是不可以买两份的。它一般只能提高购买额度,而不能买两份。
当然也有的人会有疑问,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劳动法也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鲜少会有单位这么执行,因为单位大多不会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保。
而且一个人也不可能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因为员工在入职前是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正常情况下,缴纳过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其《工伤认定书》、医疗单据以及相关资料送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一般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可以拿到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未足额交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足差额,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0人
96人
33人
26人
20人
57人
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