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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非医保,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农民工权益。
3、参加工伤保险 抵御工伤风险。
4、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5、工伤保险保万家安康。
6、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网。
7、工伤保险是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
8、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
9、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10、工伤保险职工的安全之选。
11、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12、关注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3、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4、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15、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16、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17、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18、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19、积极推动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创造伤残职工新生活。
21、加强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
2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3、扩大工伤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工伤职工。
24、劳动者是家庭的支柱,工伤保险助您抵御风险。
25、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26、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28、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如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建议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工厂没有帮员工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单位拖延申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异地能买工伤保险,职工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由用人单位带齐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基数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社会保险是公司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包括在社保里,不可以单独购买。
只有在员工参加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由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不用职工自行缴纳的,而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当然不会一样。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都能给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两者的确比较相似,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2、强制性。工伤险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缴纳的,意外险选择性缴纳,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受益人不同。工伤险的受益人是企业和员工,意外险的受益人只有个人。
4、赔付比例不同。工伤险的赔付不仅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出现工亡还会有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意外险的赔付,比例比较少,而且条款严格,限制较多。
5、解决问题的程度不同。出现工伤后,用工伤险解决不会再有纠纷,在通过意外险报销以后,劳动者还是可以向劳动局和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意外险只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保险。
6、赔付机构不同。工伤险的赔付是由劳动局赔付,意外险的赔付由保险公司赔付。
7、缴费方式不同。工伤险是按月交给劳动局。而且缴纳工伤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替换,意外险都是按年交给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作为社保中的一项,是相当受人们关注的。那么,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一般是不可以买两份的。它一般只能提高购买额度,而不能买两份。
当然也有的人会有疑问,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劳动法也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鲜少会有单位这么执行,因为单位大多不会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保。
而且一个人也不可能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因为员工在入职前是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职工没有误工费的补偿,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的依据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等级。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工伤保险报销程序之后就可以进行报销,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不会超过一个领取工资的周期。
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1.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 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 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 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 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 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待遇中的自费项目有: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擅自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自费;
二、治疗工伤所需药品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符的,自费;
三、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引发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无医疗保险,自费;
四、工伤职工到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自费;
五、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超标准的,自费;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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