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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2-09 10:24:05 热度: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工伤公司保险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第1篇】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作为社保中的一项,是相当受人们关注的。那么,工伤保险可以买两份吗?

工伤保险一般是不可以买两份的。它一般只能提高购买额度,而不能买两份。

当然也有的人会有疑问,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劳动法也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鲜少会有单位这么执行,因为单位大多不会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保。

而且一个人也不可能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因为员工在入职前是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第2篇】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呢?

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3篇】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补缴保费,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4篇】工伤保险赔完公司还用赔付吗?

要。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对于工伤,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不会赔偿太多的钱,但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有必要支付一定的补助,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要解除,必须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5篇】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如下: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6篇】工伤保险如何赔付的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7篇】工伤保险的赔偿包括几个阶段

1. 职工被认定工伤之后,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属于停工留薪期间,停工期间薪酬正常发放。

2. 职工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接受伤残补贴一直到办理退休,属于津贴发放期间。

3. 在退休之后,不再领取伤残补贴,而且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8篇】没有交保险工伤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可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9篇】工伤保险待遇包含非医保吗

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非医保,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10篇】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有哪些

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11篇】危险作业人员有工伤保险吗

危险作业人员有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第12篇】工伤保险有没有误工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的项目不包括误工费,但有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13篇】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谁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需要用人单位自己支付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14篇】工伤保险怎么转

社保分为两个帐户,一个是社会统筹,一个是个人帐户。社保转移只能转移个人帐户,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属于社会统筹,只能到新单位后由单位缴纳后继续享受所在地的保障。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15篇】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有哪一些

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16篇】2023-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业是我国风险较高的产业之一,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落实是当务之急,近日,上海市就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详细解答,包括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办理手续等。

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1、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从建筑行业的特点来看,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经营方式特殊,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 复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上海市的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 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还客观存在。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是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 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但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4、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 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之日起 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对于在建项目来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应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便施工总承包企业尽快办理项目参保手续。

7、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将追加投资后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确定追加投资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补缴。

8、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追加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项目参保手续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10、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通过“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 员实名制信息系统”(简称“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信息系统”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将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11、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 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 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必备材料。如从业人员已经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申请人同时提交项目参保证明、用人单位与项目总承包 企业之间的业务承包(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14、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那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5、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6、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17、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项目从业人员,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9、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依法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20、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17篇】买了工伤保险单位也要赔吗?

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18篇】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1、如果用户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认定工伤。则是可以收到工伤保险的理赔的。工伤保险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报销,而且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都是会得到理赔的。目前,对职工最重要的是医疗费、停工留薪、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2、其中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治疗所必须的医疗费全部报销。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由工伤基金按照正常上班的标准给付,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不同程度的残疾,工伤基金按照不同伤残等级给付伤残待遇。如果是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之后死亡了,工伤基金会赔给家人一笔钱,还有丧葬补贴等。

3、需要提醒一下的是。当职工不幸在工作中出现事故,导致伤残时就成了弱势群体,这个时候必须得保持头脑清醒,主动维权。而且需要注意到的是,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

【第19篇】残疾军人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残疾军人工伤保险主要有以下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20篇】工伤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报销没有比例,一旦工伤申请认定通过那么就要全额报销。

工伤后的医疗费康复费等都属于报销的范围,具体包括:

1. 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 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 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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