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失业公司保险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失业保险可以累计计算的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2.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又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 可知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必须满足前次失业没有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过则必须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如满足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和当期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并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交保险的方式如下:
1、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2、发表登报声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1张和毕业证书协助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由现工作公司出面,带与新公司签定的合同,按当地社保所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做备案的时候重新办理新就业证;
4、农业户口,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劳动所办理;
5、补办齐全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可交保险。
离职后可以自己交养老保险,但不用交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交。
如果你是本地城镇户口人,就可以自己缴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是由单位来缴交的。
既然你不是本地户口,那你只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缴交。
你只要一张在当地社保局开具的参保凭证,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参保后,就可以申请转移。
失业保险金能申领的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一般不会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参考值计算公式是当地最低工资的70%。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在失业金领取完成后,没有找到工作的,就需要个人缴纳社保。如果不及时缴纳,那就是社保中断了,对医疗、养老保险待遇都有影响。
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在失业金发放时间内就业的,可以办停失业保险,由单位开始缴纳社保。
失业保险可以领取的金额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关。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八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来比,是失业补助金高。
2、单位辞退你,每工作一年,拿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拿,出单位给的失业补助金外,还有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是根据工作多少年,能拿到多少,是根据当地每月缴纳保险的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办理营业执照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的,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过,因为每个地区领取的手续与条件不一样,所以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需要询问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2.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3. 有失业登记的。
4. 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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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在辞职后需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按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具体登记方法请参阅: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2、申请资料: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深圳市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3、办理流程: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失业保险可以异地办理,只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即可。
具体流程如下:
1. 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转给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证明。
3.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4.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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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失业保险不可以不交,因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交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领失业险的时候不用交保险,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领取。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流程是:
1.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 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 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 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需考虑缴费基数以及费率的因素;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
5、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失业保险可以跨省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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