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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则不能领取失业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当地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不要办理企业挂靠,相同情况下,会多缴纳社保费。
不挂靠公司,没有补贴。
如果没有就业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而有差别:
1. 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保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养老和医疗)
2. 如果当地允许银行代缴的话,到协议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两险。
3. 如果当地不能办理自谋职业两险,那么只有通过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代缴五险。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指的是失业保险的经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给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失业保险金通常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劳动报酬的一种临时性的补助,国家设置失业保险金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从失业保险的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申请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失业保险申请本人上午意愿中断工作的;3、已作失业登记,并且有个人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很多朋友都在为支付宝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的问题而烦恼,今天的这篇经验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打开支付宝。
点击“城市服务”。
选择自己的地址。
点击“社保”。
点击“市值社保服务”。
点击“失业保险申领”即可。
总结如下。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步,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职工缴费凭证;个人身份证明;一寸近照四张。
第二步,经办机构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最后,经办机构按月将应发的失业保险金划入指定银行,由银行按月发放。
1. 支付宝申请:在手机的支付宝里面搜索市民中心,点进去之后再点击右上角社保,找到全国失业金申领下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按照提示进行填写、提交即可。
2. 掌上3app:下载登录掌上12333app,点击页面下方的首页--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失业金申领,再点击“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渠道查询”,选择相应的省市,根据提示在线领取失业金即可。
3. 社保官网:可以打开自己参保城市的社保官网,登录之后在个人中心里面也能够申领失业保险金,注意: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记得进行失业登记,否则会申领失败。
您好!您需要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失业补贴金。
是这样的,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
1. 不可以。失业保险金不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出来。失业保险金为按月发放,一旦不满足领取条件就会停止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2. 重新就业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移居境外的。
5.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首先,准备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终止、解除、开除、除名)辞退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这些材料。
2、然后,本人带着上述材料前往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暂停失业保险后60天内申领有效。
3、需要注意的是,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再次失业时需要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4、在审核通过之后,失业保险金会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5、除此之外,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将会被视为再就业。这时候,就会停止对其发放的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主动辞职不能拿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主动辞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不能领取。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一、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二、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三、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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