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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在合同范围内利益受损保险人同样也会有损失(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赔偿投保人),反之投保人受益保险人也同样受益。
财产上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享有利益,人身上指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在基于债务或者婚姻等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主要的保险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人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 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 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 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重疾险并不是按保险利益表赔付的,而是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疾、中症、轻症保险金定额一次性给付,与保单现金价值、已交保费、被保险人年龄等无关。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保险利益表一般包括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年龄、保证现金价值、累计红利高、中、低档,保费累计、疾病/意外死亡给付、生存金、累计生息账户金额等。
1. 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等。
2. 合法的、预期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需是合法的、预期的利益,也称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说租金收入,或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停产、减产或停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具有保险利益。
3. 责任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还包括投保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还包括直接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4. 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破产对客户利益是没有直接影响的。
保险公司破产之后政府以及保监会让有实力的财团或者保险公司承接其保险业务,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新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并不会对保单造成影响。同时如果投保人申请退保则按现金价值进行返还。
重疾险并不是按保险利益表赔付的,而是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疾、中症、轻症保险金定额一次性给付,与保单现金价值、已交保费、被保险人年龄等无关。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保险利益表一般包括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年龄、保证现金价值、累计红利高、中、低档,保费累计、疾病/意外死亡给付、生存金、累计生息账户金额等。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同时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上便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法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品具有共同的保险利益才能签订保险合同,否则该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效益。
例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某项保险标的物品遭到损坏而造成某人的财务损失,那么他就对此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如果不会因为该事故而造成损失的话就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1. 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等。
2. 合法的、预期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需是合法的、预期的利益,也称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说租金收入,或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停产、减产或停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具有保险利益。
3. 责任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还包括投保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还包括直接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4. 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有: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凡是主管推断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认可。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主要种类:
1、现有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
3、责任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
保险公司亏损对客户利益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对最基础的保障是没有影响的。
保险公司亏损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并不能因为亏损而不赔或者少赔,同时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对保险的分红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与客户的利益有一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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